李文渊,刘 帅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854)
上世纪20年代,我国开始近现代史上的警犬训练及使用;上世纪50年代,我国第一部警犬技术专业教材出版;如今,我国警犬技术专业内容不断得到发展完善。回顾我国警犬技术研究一路走来的历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实践操作到理论研究、从整体到细化、从单一到丰富的发展历程。历经数代警犬技术研究人员的不断努力,如今我国警犬技术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学科基础。然而,纵观我国警犬技术专业的发展,“重应用轻理论”的现象始终存在,基础理论研究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关于警犬使用原理的研究更是匮乏。[1]为此,本文试图从侦查学和生物学视域,对警犬使用原理进行体系化探讨。
所谓原理,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最基本的规律或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道理。探讨警犬使用原理,对探寻警犬使用的本质、特征及其规律,乃至于构建警犬使用学科的理论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国内大部分关于警犬使用的学术研究,包括教材的编写,都回避了对警犬使用原理的直接介绍或讨论①2014版《警犬使用学》中写到“警犬使用学是研究警犬使用的条件、范围、程序、方法、原则等规律的学科”。2008版《警犬使用学》中写到“警犬使用学”是研究警犬使用的规律、程序、方法及其特点的专门学科。运用、借鉴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伦理成果……为警犬使用作为理论指导。,或者只是简单介绍可资借鉴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2]然而,警犬使用不仅体现着主体使用策略的主观能动性,还体现着警犬这一生物体的生物学规律,因此对它的使用并非大众所认为的那般随心所欲。
诚然,国内也有人对警犬使用原理进行探究,但其重点是对某一方面警犬使用原理的研究,如对于人体气味追踪的研究等。公安部昆明警犬基地的顾彧在其《论警犬追踪的气味原理》一文中,提出警犬气味反应原理是警犬追踪的主要使用原理。[3]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的洪飞腾、朱海娟在《犬嗅觉作业原理》一文中从犬的嗅觉机理出发,论述了在人体气味追踪、鉴别中警犬能够进行气味识别的原理,并认为犬灵敏的嗅觉和人体气味的差异性是警犬使用的基础原理。[4]彭淑红则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提到人体气味差异性是警犬人体气味鉴别的重要原理。[5]国内学者对警犬使用原理的探讨凤毛麟角,且都集中在了人体气味识别方面。很显然,上述关于警犬使用原理的探究局限性较为明显,无法满足警犬技术专业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一系列基本原理的需要。
2015年,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国际法医学研究所化学与生物化学系Kenneth G等人,在其文章中综述了毒品、爆炸物、人体气味、尸体气味如何被仪器和经过训练的犬识别,并详细介绍了犬能够准确识别上述物品的原因,即存在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6]应该说,这是在基于科学实验基础上,对于警犬能够识别各类气味的原因给出了一个科学解释,使得警犬气味识别作业真正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法医科学研究所的S. Sebnem Ozcan在介绍土耳其的警犬使用、训练时,认为警犬使用原理是基于“每个人都有一种独特的气味,是由有机物质的混合物组成的”,[7]这与前文国内警犬技术专业学者的研究结果不谋而合。
整体而言,当前国内外学者关于警犬使用原理的研究,无论是从科学实验角度出发,或是从具体使用角度出发,都鲜有对警犬使用原理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当前的研究从内容看大都局限于警犬使用的某一方面,使得所谓的“原理”仅是对警犬使用某一方面的科学解释,研究角度过于单一。不仅如此,上述国内外学者所研究的“原理”,仅仅是对警犬工作原理的揭示或描述,而非对使用原理的探讨。
从1961年我国第一代警犬技术教材编印开始,到2008年第五代《警犬使用学》教材修订发行;从1986年“警犬使用学”概念的首次提出,到2014年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修订颁布《警犬使用规则》,我国警犬技术的发展取得了肉眼可见的进步。然而,这种进步始终只是围绕着警犬实操训练方面展开,而对于基础理论研究却十分有限。警犬技术作为一门专业学科体系,警犬使用是其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它的实践使用离不开基础理论的支撑。因此,我国对警犬技术的研究,不仅需要重视实践操作层面的发展与完善,还需要加强基础理论体系的完善与丰富,从而满足警犬技术专业发展对实践和理论的双向需要。
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现代警犬技术的使用及研究起源于比利时,继承、发扬于英国、德国、美国等欧美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的警犬技术基础理论研究就十分完善。时至今日,警犬技术研究的主流方向仍是训练、操作,而警犬使用的基础理论研究少之又少。案发现场如何使用警犬,为什么能使用警犬或为什么不能使用警犬,作为行业专家、学者通常能够结合现场条件、犬的能力并依据个人经验做出判断和解释。然而,作为非警犬技术专业的人或是入门新手,因为其无法在内心形成对警犬使用的科学认识和判断,继而可能为警犬使用的最终效力埋下隐患。我国作为世界上唯一设有警犬技术方向专业硕士学位的国家,尽管在警犬实操训练方面不断取得突破,但对警犬使用原理方面系统研究的匮乏,已然成为了该专业发展中的桎梏。因此,当前亟需对警犬使用原理进行系统探索。
我国对于警犬作业的结果,素来仅能作为案件线索使用,或者说更多作为辅助线索使用。为了使警犬作业结果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警犬作业程序和结果进行规范;另一方面需要从理论层面对警犬使用进行科学研究。对警犬作业结果效力重新审视,不仅是对其能否构成证据进行审视,而且也是对警犬使用原理进行审视。随着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证据裁判原则也在不断深入贯彻。2012年,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警犬技术气味鉴别规则(试行)》(公刑〔2012〕941号),对警犬作业气味类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规范性要求,标志着我国对警犬作业结果的合法化从法律层面予以了强化。而警犬作业结果作为法庭证据被法律认可的过程中,其关联性和客观性究竟如何,则需要对警犬使用的具体原因、理念进行科学回答。因此,对警犬使用原理的科学阐释是强化警犬作业结果的重要理论支撑。
当前警犬技术实践中屡屡出现一种“怪象”,案发现场在被侦查员们踏遍却一无所获时,往往会有一个声音出现:让警犬来试一试;或者带犬民警在现场因无法寻找到警犬使用突破口而不知如何下手,进而导致了“警犬来了也没用”的声音出现。类似声音或者说理念的出现,暴露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即是对警犬技术没有吃透、掌握不深,而其背后的原因则是对警犬使用原理缺乏了解。刑事科学技术作为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方法发展到今天,DNA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声纹鉴定等技术手段已经被人们所广泛了解,正是由于对这些技术背后使用原理的科学阐释,才使得民警在案发现场知道如何保护现场、如何借助上述方法、工具找到各类证据材料。我国现存的各种公安刑侦教材,包括前文提到的警犬技术专业教材,对各类刑事技术手段的现场使用都有详细介绍,然而在对于警犬使用的内容介绍方面却往往都是几笔带过。这种状况说明对于警犬使用原理的研究工作还远远不够。因此,对于警犬使用原理的研究亟需加强,这不仅有利于对警犬使用实践进行指导,也有利于丰富和发展刑事案件侦查理论。
结合上述分析并借鉴前人研究,可以给出警犬使用原理的定义。所谓警犬使用原理是指对警犬使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统领意义的科学道理;是“警犬使用学”基础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警犬使用实践的理论;是用来解释如何使用警犬、为什么这样使用警犬的科学道理;是关于警犬使用的方法论。[8][9]
关于警犬使用,从侦查视角来看,其性质是人民警察作为使用主体,将警犬作为一种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具体使用,是在警务执法活动中的一种侦查手段;其本质上既是人类对犬类行为施加的特殊影响,也是犬类对人类行为的积极反馈,是一项在人、犬两者相互配合、影响下进行的具体的生物学活动。因此,警犬使用原理的构建,既要能体现出警犬使用警务活动的性质,又不能将警犬的具体使用与警犬独特的生物学特征相割裂。
在侦查学视域下对警犬使用原理进行探索,是在对前人侦查原理研究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警犬使用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原理自然与侦查原理具有一致性,或者说警犬使用原理是侦查原理在警犬技术领域的具体体现。
1.物质性原理
马忠红教授在其提出的“四层次侦查原理体系”中,认为物质性原理是侦查破案的基础。[10]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指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认识是发展变化的。这一原理为人类科学认识一切刑事技术手段、认识警犬使用提供了基础,它告诉我们,警犬的作业依据——气味是物质的,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被认识的。近年来大量科学研究证明了“气味”的普遍存在,比如在人体气味方面,人体顶浆分泌腺的分泌物是人体气味之源;在搜毒、搜爆方面,特殊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引起警犬嗅觉反应的主要物质。不仅如此,物质的可分性原理①物质的可分性,由美国物证技术学家Keith Inamn先生和 Norah Rudin女士于2001年在其合著的《物证技术学的原理和实务:法庭科学》中提出,是对物质转移性原理的补足。文章在此将其与物质转移性(交换)分开,将其归为警犬使用的物质原理,是因为对于警犬使用而言,要发生物质转移(交换),必须先存在着物质的分开,即物质可分性是物质转移(交换)的存在前提。又进一步“强化”了警犬使用的依据。由物质的可分性原理得知,在外力作用下的物质运动既可表现为宏观物体的分离,如爆炸物、毒品遗留的粉末、包装物等,又可表现为微观物质的存在状态,如警犬追踪时所依据的人体气味和在案发现场个体的擦、蹭等动作所产生的气味遗留等。可以说,警犬使用的现场条件,正是基于警犬对气味这一客观物质存在特定的生理性反应,犬的外在行为正是对气味客观存在的反映或表达。
2.物质交换原理
20世纪初,法国司法科学家Edmond Locard 提出了著名的物质交换原理(又称为物质转移原理):“行为人一定会带走一些东西,也会留下一些东西(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刘品新教授认为“物质交换原理”的表述不够精准,应表述为“信息转移原理”。[11]但对于警犬使用而言,案件侦破过程中其作业所依据的主要条件就是气味,因而从警犬使用角度出发,将其称之为“物质交换原理”似乎更为恰当,更能直观反应警犬的作业特点。特别在传统接触型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实物性质的物质交换,嫌疑人在现场发生的任何肢体接触,受伤后留在现场的血迹等,都意味着个体与案发现场发生了与其有关联的物质交换,从而为后续的警犬使用提供了条件。所以物质交换原理强化了指挥员、训导员对警犬的使用意识,以及对现场痕迹的提取、搜集意识,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现场发生过“物质交换”,为警犬使用提供了前提。
那么,对于爆炸产生的化学变化、尸体腐败产生的生物变化以及由于这些变化而衍生出的新的物质及气味,是否会对警犬使用结果产生影响?如果会对警犬使用结果产生影响,那么物质交换原理对警犬使用而言是否仍具有意义?对此,已有科学实验进行了充分验证,如美国学者Curran和DeGreeff,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在上述两种极端条件下使用接受过系统训练的警犬进行了科学实验,结果显示上述条件并不会对警犬气味分化产生实质影响。[12][13]这一实验结果在证明物质气味化学性质稳定的同时,也验证了物质交换原理作为指导警犬使用具有科学性和普适性。
3.种属认定原理
种属认定是一种分类方法,是对具有相同的、普遍特征的事物进行的分类,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方法。种属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单一型的物质属性认定,即判定某物质是何物;二是比较型种属认定,即确定两种物质属性或来源是否相同;三是客体类型种属认定,一般按性质分为对物的类型认定和对人的类型认定。[14]
警犬使用结果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这种争议是由于人们对警犬使用结果的理解角度或深度存在差异,即对当前的警犬使用缺少一个评判标准。无论是警犬使用带来的直接破案,或是警犬使用为最终破案提供重要线索,由于在具体应用中警犬使用科目不同,所起到的作用就会有所差别。在目标未知的各类搜索作业中,警犬使用起到的是一种发现、指示作用,即为侦查指明方向,警犬追踪、警犬搜捕、警犬搜救、警犬搜毒、警犬搜爆等是对人、对物的类型认定;在目标已知的气味鉴别和人体检查时,警犬使用更多的是进行比较型种属认定或者单一型种属认定,比如爆炸恐吓案中的爆炸疑似物、或者对现场人体血迹与动物血迹进行区别等。
当然,警犬使用所产生的上述认定不必然会得出同一结果,只有再经过后期其它技术手段分析、人工识别以及经验性知识的参与,方能对其结果进行准确验证。但种属认定原理毕竟为警犬使用提供了一个客观评判标准,从而使得警犬使用结果的评价更具有说服力和科学性,也说明警犬使用产生的结果可以作为同一认定的一个初始阶段。
4.局限性原理
局限性原理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而对于警犬使用本质和规律的科学认知。从警犬使用角度而言,人、犬和现场(环境)是组成警犬使用的三个主要条件,[2]其中带犬民警对警犬的掌控能力和使用经验、警犬的身体条件以及现场的时空环境和自然环境等,既可能对警犬使用提供有利条件,也可能对警犬使用形成不利限制。
首先,人与犬的相互影响对使用结果具有局限性。警犬使用,实质上是人对犬的具体使用,不是单纯的让犬独自工作,是综合了人、犬两者的技术使用。对使用者而言,要求其能够对所带警犬的行为进行准确解读、认定,即能够精确解读犬的肢体语言,是基于动物行为学的灵活应用;对犬而言,是其对所处工作环境的积极适应,是其对工作目标的精准识别,体现的是其特殊的生物学规律。警犬技术的使用不同于其它技术手段的使用,它不是工业革命所带来的人与机器之间的冰冷“沟通”,而是两个不同种属生命体之间的“交流”。这种交流可能是一个动作,或者一声口令、一个眼神,是建立在人、犬情感依赖基础上的一种有温度的交流。正是由于人与犬之间的相互影响会导致人、犬自身生理状态、心理状态出现变化,因而就会对警犬使用效果乃至使用结果产生影响。
其次,现场条件对警犬使用也会带来局限性。一是从警犬使用的物质性原理可知,物质是运动的、有规律的,且这种规律是能够认知的。所以案发现场不会在警犬到达之前一成不变,而是会因时间流逝而带来温度、湿度、风力等现场自然条件的变化,进而导致分子运动的变化,从而改变着警犬使用的条件。也就是说,警犬使用存在一个时长阈值①时长阈值是指适合警犬使用的一个时间段,不同科目的警犬使用对现场存留时间长度的要求也不同,大于这个时间阈值导致警犬作业所用的气味分子消散殆尽,低于这个时间阈值会导致气味分子散发不充分。,在这个阈值范围内,警犬使用存在有最佳使用时间段。二是从警犬使用的物质交换原理可知,警犬使用的条件或前提是存在接触型的客观犯罪现场。换言之,对于非接触性的犯罪,如网络电信诈骗类的网络犯罪,由于缺乏接触性现场,进而限制了警犬的使用。
总之,人、犬、现场三方面的局限性,决定了警犬使用在理想与现实结果之间必然会存在距离。从另一角度说,局限性原理是从认识论角度出发对警犬使用的客观评价,也是对所谓警犬“万能论”或“无用论”的科学回击。
从生物学视域对警犬使用原理进行探究,即从警犬使用的本质出发进行的使用原理探究,是对警犬使用的生物规律、生物特征进行的探究。从警犬的生物学本质出发,有助于对警犬使用的一般原理形成理性认识。
1.生物适应性原理
生物适应性是指生物体与环境之间建立的一种动态和谐,主要是指生物体为了适应环境而出现的基因选择性表达。[15]对警犬使用而言,生物适应性原理是指立足于警犬的生物学本质,从其与环境、相关人员、案件相互影响的角度进行的动态研究。在这里,所谓生物适应性原理是借用了生物学的原理来对警犬使用原理进行的描述。
从案件侦查的角度看,警犬使用中人、犬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且这种影响对警犬使用产生了局限性。而从生物学原理角度看,在警犬使用中,使用者、使用环境都会对警犬产生生理、心理的影响。首先,警犬使用是犬对人的行为做出的积极反馈,当人的行为发生变化,这种反馈就会出现偏差。比如使用者发生变化(警犬训导员的更换),其与警犬配合中口令、动作的变化,甚至手握牵引带的力度大小变化均会带来犬听觉、视觉、触觉上的变化,进而导致警犬使用出现偏差的概率就会增加。其次,在警犬使用中,环境的变化对使用效果、结果也有着较大影响。安全需求是警犬作为生物体的第一需求,只有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其才能自如的配合作业。因此,当使用中出现了超出警犬认知范围的环境时,出于防御本能的犬的行为就会对具体使用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对使用效果、结果产生不良影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些警犬在训练中表现出众,而在现场使用中却并不理想的原因。
案件必然发生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在适合警犬使用的案件中,警犬之所以能够使用,正是由于犬对环境、案件和人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当然,在警犬训练中是无法创设一切案发环境的,这就要求在警犬使用过程中,为了将人、环境等对警犬作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必须事先做一些适应性的活动。
2.条件反射原理
条件反射原理,是警犬训练的主要原理和基础原理。人类使用犬进行生产、工作历史悠久。对于两个天然不同的物种,人类是如何使犬类为己所用?操作、使用警犬的原理是什么?对此,条件反射原理作为生物学经典理论为人类做出了科学解释。然而,在案发现场警犬不会天然理解要去找什么,为什么要去逐一嗅认,更不会理解为什么要去追咬一个体型高出自己很多的人。而促使警犬能够完成“任务”,能够听从带犬民警指挥,是由于条件反射从训练场移植到了使用现场。
条件反射影响着使用结果。警犬使用结果反映着警犬训练行为,警犬训练行为又反映出了警犬使用的特征和规律。换言之,什么样的训练决定了什么样的使用,而条件反射就是架设在训练和使用中的“桥梁”。无论是护卫能力的形成,还是气味识别能力的培养,条件反射原理都促成了警犬作业能力的形成,而作业能力的高低则直接体现在了警犬使用的结果上。警犬对爆炸物的精准反应,对逃跑犯罪分子的准确追捕,这都是对平时训练环境、布设条件的直接条件反射,即条件反射是对警犬使用生物学特征的最直接表现。
因此,条件反射原理从以“犬”为本的角度,揭示了警犬使用行为中警犬操作的生物学依据,以及警犬训练与警犬使用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警犬使用,作为使用主体,条件反射原理都是其操作使用警犬的基础依据所在。
综上所述,侦查学视域下的警犬使用原理与生物学视域下的警犬使用原理存在区别,但两者又相互联系。
首先,警犬使用作为一项实践和认识活动,其主要作业依据就是气味,气味是物质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缺少物质性原理警犬使用就无从谈起。在物质性原理基础上,案发现场的物质交换为警犬使用创造了条件。没有“接触”就没有警犬使用,没有物质交换原理,警犬使用就会失去使用空间。条件反射原理作为所有警犬使用的最基本原理,与前两种原理相配合共同为警犬使用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说,物质性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条件反射原理是同一层级的警犬使用原理,其中任一原理的缺失,都会使警犬使用失去理论上的根基。
其次,从指导警犬现场使用来看,囿于警犬生物体的特性,适应性原理与局限性原理则主要用来指导警犬的现场使用,是对物质性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条件反射原理的补充,其回答的是警犬在特定环境下为什么能用,为什么不能用。局限性原理是从人对侦查的认识角度,对案件侦查局限性原理进行的扩充;而适应性原理是从人对犬的生物学认识角度,对警犬行为展开的认识。二者相互结合,从认识论层面对警犬使用进行了宏观阐释。
再次,种属认定原理是从警犬使用结果角度,在前述五种原理的基础上对警犬使用结果进行的客观反映。这种客观反映依赖于警犬使用相对人、相对物的客观性,也依赖于带犬民警的主观能动性,其为警犬使用结果提供了客观的评判标准,是警犬使用方法论的主要体现。
最后,从指导警犬使用实际角度看,警犬使用原理中的物质性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条件反射原理,主要用于确定是否具备警犬使用条件,确定警犬使用类别;适应性原理和局限性原理,主要用于解读、分析各种使用条件,帮助进一步分析确定能否使用警犬;种属认定原理,主要用于对警犬使用结果和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评判,进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予以支持、帮助。总之,上述六种原理都从一定角度反映出了警犬使用的基本规律,在警犬使用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专属性,从而构成警犬使用的原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