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 030012)
我国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有着相当程度的比重。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各个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与农产品相关的比重也在不停增长。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来说,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纽带,如何将自身所需要面对的风险降到最低,是签订、设立合同相关条款的重要准则。所以,在确定合同中所需要签署的条款时,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设定,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在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商榷时,首先要保证签订合同的双方对于物流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与物流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合同法》这两个比较主要的法律规范之外,还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海商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须参照上述法律规范来进行具体的设立,保证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受到合同中所立条款的约束。
通过对合同中双方的责任期间进行确认,可以使得一旦在物流运输途中农产品发生丢失或变质的状况,具体的责任期间划分则是判断过失方的一个重要证据。即若是相关承运方在其责任期间内出现物流运输途中农产品发生丢失或变质的状况,除了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免责情况之外,承运方应承担赔偿费用。通常而言,农产品物流合同中的承运日期、运到日期及装卸责任等细致条款就是用来明确合同中的责任期间的。
在现代化物流企业刚崭露头角时,因其出现得过于迅速,与物流运输相关的法律目前还未能做到照顾到每一个方面,当有某些投机人士以为在物流行业中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来“钻空子”,以创造对自身利益有益的环境。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国家对于物流运输行业的逐渐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种现象已渐渐消失。签订不公平的合同这一情况却暂时未能得到解决,部分物流公司负责人不仅服务态度差,更会在合同的条款中大做文章,希望得到更多的利益,减少更多的风险,甚至把自身在运输过程中所需要面对的各种风险推给托运方。
通常情况来看,农产品物流合同签订后在承运方责任期间的农产品货物是处在承运方的全面掌控之中的,除了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况之外,农产品货物的具体状况承运方是能够进行监控与干涉的。而在托运方将农产品货物交付给承运方时,承运方应对其进行检查,若是承运方忽略了这次检查,将很有可能面临着违约赔偿的风险。
在确立相关的农产品物流合同时,由于农产品相较于其他货物来说较为特殊,在物流运输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事件,因此合同中的条款应考虑到意外情况的出现,并为此设立单独的条目,明确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不过,部分企业由于过度关注较为大额的物流运输合同,对小额的运输合同较为轻视,再进行合同的签订时过于随意,当合同中未写明的情况出现时双方很有可能对此产生纠纷,并且因为未在合同中明确责任使得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从而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对双方的友好关系也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具体的物流运输业务中,签订农产品物流合同的双方一定要对合同的约定期限进行确定,确保签订好的运输合同其责任期间与合同中所标明的期限完全一致。有关这方面的农产品物流合同由于其需要标注出来的事项较多,理解起来也相对较为复杂,故而双方在正式签订这份合同时务必要仔细斟酌,确保其每个条款均清楚明确、责任期间划分严谨,确保在进行农产品货物交接时不会因为双方的责任期间不明确而导致货物出现问题,如赔偿、担责的问题纠缠不清等。
通过了解与物流运输相关的法律,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中写清双方的权责范围是很有必要的,这一举措标志着物流运输行业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也是保证签订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方式之一。因此,在农产品物流合同中对双方的权责期间进行明确的划分,无论是承运方还是托运方都会因此而受益,承运方也可以此来获得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的合法免责权。
以法律为盾,为合同的执行过程提供保驾护航、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规范,从而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分清楚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责任非常重要。按《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绝大部分的农产品物流合同对于承运方来说都是实行较为严格的责任制,即承运方从接收农产品到将农产品交付至目标手中为止的期间内,其整体的运输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出现农产品丢失或变质、损坏的状况,基本都是由承运方来承担赔偿的责任。
但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的第六十八条也有着相关规定,其划分出了承运方在某些较为特殊的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免责权利,即在承运方的物流运输期间遇到天灾、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或合理损耗,或托运方、收货方的过错所导致的变质、丢失等意外情况出现时,承运方提出充分的证据用于证明后可使其免责。因此,在农产品的物流运输过程当中,托运方应为农产品购买相应的保价服务,确保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承运方能够按理赔偿。随着与物流运输相关的法律逐步完善,签订物流运输合同的双方能够有着更多的依据来对合同中的权责划分进行商榷。
在承运方责任期间的合同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农产品货物进行监管,确保其不会发生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从而使承运方违反合同中的条款,还需对托运方进行赔偿,得不偿失。不仅如此,通常情况下,托运方在将农产品货物交付给承运方的同时应将具体的农产品货物报告交予承运方,确保托运方给予承运方的农产品货物数量及质量与合同中所写明的要求完全一致。因为农产品货物一旦由托运方交与承运方后,就进入了承运方的责任期间,其所面临的风险将会随之提升。
因此,承运方在接收农产品货物时应多些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自身做出了所有应做的防范工作。在承运方将农产品货物交付给收货方时,若农产品物流合同中所写明的收货人是个人,在将农产品货物交与其之前应察看其真实的身份信息,若合同中所写明的收货人是单位则应让其出具一份单位证明再将农产品货物交付给他,若是出现委托收货的情况则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证明书。这些防范措施均应做到位,如若不然,农产品货物一旦被人冒领,承运方将面对着巨额的赔偿风险。
随着农产品物流合同的签订在物流企业的业务中占据越来越多的比重,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后通过物流运输发往外部已然成为我国农产品发展的主要趋势。然而,在农产品物流运输合同的签署、执行过程中都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法律风险,签署合同的双方若是没有与之相匹配的防范措施,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一些事项,则很容易使自身的利益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因此,应对农产品物流合同相关的法律尽可能多地了解,从而制定出较为合理的防范措施,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