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盼盼,陈 岩,王可可
(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西藏拉萨 850000)
西藏牧区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经历了从集体产权制度向承包产权或者说私有产权制度的变迁历程。西藏牧区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对牧区的方方面面都有着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对自然生态和社会层面。目前,关于制度变革和制度发展历程等方面的研究非常多,然而,在产权制度变革对牧区基层社会治理的影响方面,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学者的重视。从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视角来看,土地产权明晰带来了很多正面的影响。我们参照农区的经验在牧区实施土地产权改革,认为明晰的产权一定会带来更加有效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由于牧区与农区有着天然的区别,导致牧区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治理困境。
西藏作为我国的五大牧区之一,草场面积广大,草地面积8 205.2万hm2,占全国草场(天然)总面积的1/5,居各省(区)草地面积的首位,其中西藏目前实际可用于畜牧业生产的草地净面积为5 946.93万hm2。因此,西藏牧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体制的健全和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在进行草场产权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草场生态的发展规律,还要考虑到对草场的治理情况。目前实施的土地产权制度,草场承包责任制虽然做到了产权明晰,草场分包到户,但是在对基层社会治理层面,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如何提高治理主体的自治能力,加速西藏牧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步伐,促进西藏基层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目前,西藏草场制度历经四次大的变动,依次是:封建部落制、牧民个体所有制、牧民集体经济制、家庭草场承包责任制。西藏于2005年开始推行“落实和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的方针,企图通过这个政策来解决公地悲剧问题,通过核算草场的承载能力,限制草场上的牲畜数量,缓解草场荒漠化问题,从而实现草场的可持续发展。草场承包责任制是由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是提出的“两个长期不变”政策构成,牧户通过与政府签订草原承包合同获得草场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并对草场进行维护,以保证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西藏牧区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自然环境的脆弱性;西藏牧区基层社会的自然环境明显区别于其他牧区,地处青藏高原,气候复杂多变,自然环境脆弱。由于其海拔高,导致太阳辐射强,降水较少,气候干燥。这样的气候条件就导致牧区的草场质量参差不齐,且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因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例如划定禁牧区,规定载畜量,都是为了保护草原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第二是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牧区不仅有着恶劣的自然环境,而且社会环境同样复杂。西藏是少数民族藏族聚集的地方,少数民族占了绝大多数的人口比重,治理过程中难免涉及其宗教信仰、文化、生活习惯等等的不同,导致治理政策推广困难,治理人员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在牧民出现草场等纠纷时,第一时间是找当地的寺庙来寻求帮助,常常出现喇嘛说话比干部管用的情况。第三是治理主体的特殊性。治理主体单一,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就导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水平受限,社会组织发展缓慢且力量比较薄弱,在牧区基层社会治理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牧民的宗教信仰也导致遇到事情不找政府找寺庙,导致政府对寺庙的管理掣肘。
草场产权制度和基层治理方式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个问题,世界各地因为实际情况不同,存在着不同的草场产权制度,也存在不同的治理方式。牧区草场产权制度与基层治理方式的关系表现为交叉重叠。基层治理方式要随着草场产权制度的改变而改变,草场产权制度的变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基层管理。改革开放之前牧区实行集体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牧区生产生活的逻辑,因为牧场具有不可分割性的特征以及满足牧民生产合作的特质,但是集体产权也导致产权不明晰、公地悲剧和一系列的草场纠纷等问题。改革开放之后,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实行草场承包责任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地悲剧”问题。但是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来说,却导致了基层社区的解体,人们不再依赖集体的管理,各自生活在分到的草场上也导致牧民之间的交流变少,基层政府对于牧民的管理也趋于形式化。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的能力,如何重新把牧民“聚”在一起,是这篇文章要探讨的问题。
草场产权制度改革之后,草场分到每户牧民的手中,就导致牧民对集体的依赖性变弱,牧民长期居住在自己的草场上。又因为西藏牧区草场面积大,各户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导致大家不愿意离开自己的草场,客观条件也不允许牧区聚居在一起,就导致社区形同虚设,难以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明晰产权之后,牧区经济的发展并不如预期的那样,虽然权责统一,牧民自负盈亏了,但是受到牧区生态的不可分性和牧区生产需要合作的特质,牧民群众显然不是很适应这样的“新”生活。
目前为了解决因为制度变迁导致的社区解体问题,也进行了多方的尝试。例如比较有代表性的牧区合作社,是建立在草场承包责任制之上,按照自愿自主、平等互利、民主管理、相互合作的原则组建的来实现盈利目的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优点在于:把牧区的草场资源,人力资源重新整合,可以充分利用人才、资金、设备、土地和市场等优越条件,把合作社打造成一个平台,把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存在的缺陷主要是:牧民群众的参与度不够;合作社覆盖率低,导致合作社之间的相互协作难以达成,功能和作用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劳动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组织机构设置简单,管理水平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牧民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基层治理主体也在其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弥补了制度上存在的不足。
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包含了组织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监督制度、考核制度等。实行草场承包责任制之后,牧民自负盈亏,基层政府管理的重点从集体聚焦到个人,从集权到放权,这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基层社会的治理情况,但是相当大一部分的基层组织仍然沿用之前的管理制度。草场承包责任制实施后,不仅是人地关系的调整,还有人际关系、管理模式以及权力关系的变化。牧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把牧民群众聚集在一起很不容易,就导致党组会议和村里面议事的会议常常掺杂在一起,相当不规范。
面对草场产权改革之后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例如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均拥有的草场面积的稀释、牧区贫富差距的加大、牧民不合理放牧导致的草场荒漠化问题等,面对这些新问题,基层干部解决起来十分吃力。加之牧区党员干部的管理水平有限,在接受再教育和终身学习方面的意识没有树立起来,教育水平普遍较低,牧区信息来源闭塞、党员干部视野狭窄、理念落后,基层领导班子缺乏带头致富的经验,缺乏基层管理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运作能力,在发展集体经济和完成党建工作时普遍有心无力,无所适从。有些党员干部服务意识淡薄,面对问题时,多方推诿,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导致牧民群众对基层管理者的不满,政府的威信力下降。
实行草场承包制以后,牧民长期生活在自己分配的草场上,本来牧区因为面积大,人口少,牧民就住得比较分散,现在有了自己的草场,就更少从牧场回到社区,牧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牧民群众参与社区的活动也越来越少。长此以往,社区的功能就难以发挥,牧民群众也逐渐远离政治生活。牧区偏远落后,信息闭塞,牧民的政治敏锐度不足,牧民群众也很少关心国家大事,不认为政治参与是维护和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牧民的生活方式较为落后传统,与现代社会有些脱节。遇到问题第一选择会寻求寺庙的帮助,而不是找政府,利用法律这个武器解决问题。基层政府的功能也大大弱化,基层组织在牧民群众的生活中占比越来越小,牧民群众对社区的关注度也越来越低,这就导致民众的政治参与度下降。
建立符合草场承包责任制发展要求的基层管理制度,例如草场分配和二次分配制度,解决好外嫁女和新组建家庭的草场分配问题;解决好草场划分问题,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减少草场纠纷;思考如何顺应自然规律,划定好禁牧区,实现草场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需要制度支撑。党建工作要求的“三会一课”制度,也没有很好地贯彻,牧区地广人稀,把牧民群众聚集在一起很不容易,为了提高效率和尽快解决问题,基层组织常常把党组会议和村里面议事的会议掺杂在一起,也忽视了发展牧民党员,党建工作相当不规范。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来引领基层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基层工作中党建引领的重要性。
增能,也就是增进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牧区偏远落后,但是复杂多变的治理环境更需要优秀的治理人才和强大的基层政府。增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首先需要的就是建立合理合法符合当地实情的制度,其次就是要增强基层干部和基层政府运用制度的能力。要注重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不断学习新的管理方法,借鉴内地先进的管理经验。赋权,就是给基层政府更多的权力,做到权力下放,科学用权。基层政府是离牧民群众生活最近的一级,也是最能发现问题的地方。基层干部想要为群众做实事,解困难,就需要做到科学用权、手中有权。有权的前提是要有服务意识,而不是管理意识。坚持服务导向,在行政实践中发现草场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思考解决之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便利化程度越来越高。牧民群众也认识到自己拥有的权力和应该承担的义务。牧民群众分到了草场,应该主动关心相关草场政策以及国家出台政策的相关动向,这样才能更好地使用国家分到各位牧民群众的草场。我们要培养牧民群众主动关心国家大事,主动参与国家管理的意识,唯有确立了这两种意识,才能让牧民群众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进政治实践当中。基层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政治参与意识的宣传力度,让公民明白何为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有何种作用,通过宣传,加强公民的参与热情与兴趣。其次,要强化示范与榜样作用。若仅对公民进行宏观灌输,久而久之,公民必然会产生厌倦情绪,从而产生反面效果。而通过一些有针对性的、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示范事例,或有模范作用的个体(集体)的表彰,能够强化公民印象,容易被公民所接受,由此达到更好的效果。最后就是,重视教育,提高牧民群众的整体素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这就需要我们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在牧区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基层治理难度和基层治理的现实情况与草场产权制度联系密切,现行的草场承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区功能的弱化,但是新兴的社区治理模式还未形成,当然,也有很多新的尝试,例如“双联户”模式,合作社的形成以及新型牧区社区的构建。在新模式的探索中,我们发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必须以党的建设为引领,增强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和完善牧区基层社会治理的各项制度,实现基层善治,保持牧区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用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构建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实现基层善治治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