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蚕产业与生态效益双发展的建议

2022-02-25 03:55张漫姝刘玉华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2年12期
关键词:永吉县柞蚕蚕业

张漫姝,杨 斌,刘玉华

(1.永吉县园艺特产站,吉林永吉 132100;2.永吉县农民科教中心,吉林永吉 132100)

1 永吉县蚕业基本情况

永吉县柞林资源丰富,柞树品种以辽东柞、蒙古柞为主,气候条件好,山地土壤肥沃,是二化性柞蚕地区,年可放养二代柞蚕。目前,永吉全境拥有蚕山6 000 hm2,是全省柞蚕面积最大的县份。全县柞蚕制(繁)种占全国市场份额的80%,蚕种主要供应河北、山东、内蒙古以及东北三省。

永吉县共有20户柞蚕种繁殖企业(柞蚕专业合作社,均具有柞蚕种生产许可证、柞蚕种经营许可证),每年繁育的60万kg检验合格的柞蚕种茧,供应给全国最大的柞蚕产区辽宁省,加上山东、黑龙江、内蒙古、河北等,可制柞蚕种卵6万kg,产值以蚕卵1 200元/kg计算,产值达7 200万元。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国有蚕山发包主体不一,导致管理不平衡,影响生态功能。由于历史原因,一部分国有蚕山被政府无偿划拨给村社使用,发包等均由属地政府实施,林场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林场对蚕民的约束力,密度不够的柞林不能及时补植,导致蚕山生态效益没能持续有效提升,生态功能没有最大限度发挥。

二是承包经营合同对生态保护约束条款不够。从全县承包经营合同看,没有统一规范的文本,对如何保证树木的生长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没有做出刚性约束,注重眼前收益得多,兼顾长远利益特别是生态效益的少,致使承包者偏重放养而忽视管护和及时补植,这突出表现在集体蚕山承包上。国有蚕山承包除收取租金(目前一般为1 000~1 100元/hm2·年)外,一般都收取一定额度的防止林木毁坏以及防火抵押金,并有及时补植等约束条款;而集体蚕山承包合同相对缺乏这方面的约束,导致集体蚕山出现柞树缺失没能及时补植导致密度不够、生态功能下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效益。

三是技术指导不到位,没有实现经济利益与生态效益双赢。按造林规程,从技术层面看蚕山2 200~2 500株/hm2最适宜柞树生长。从实际状况看,国有蚕山目前平均在3 000株/hm2,即使按照放蚕需要进行更新植被表象也较好;而从集体蚕山看,据调查平均在2 200株/hm2,一旦更新明显反映为植被相对较差。由于柞树养蚕需要分年更新的特殊性,兼顾养蚕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优化,应保证2 500~3 000株/hm2为宜。

四是产业化程度不高,财政贡献率低。永吉柞蚕产业多年来一直停留在制种和销售初级产品(蚕蛹)阶段。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柞蚕于各个变态期在食用、药用、保健等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柞蚕丝的军工特殊用途的开发应用更值得期待,在这些方面创造的产值远远高于养蚕缫丝本身。为此,迫切需要在产业化上做文章,延伸产业链条,在进一步提升蚕农收入的同时,增加财政收入。

3 下一步柞蚕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永吉县地处柞蚕主产区,具备加快蚕业进一步发展的优势和基础。主要体现在:地理位置优越,气候条件适宜。永吉县位于吉林省中东部,地处松嫩平原向长白山过渡地带,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昼夜温差大,空气相对干燥,适合于柞蚕的生长和发育;自然资源丰富。全县现有柞林28 834 hm2,其中蚕林6 000 hm2,具有资源潜力。特别是借助清收还林还可以扩大柞树种植,实现生态效益与农民增收的有机结合;技术服务体系健全。如何突出林业生态效益,做大做强柞蚕业,推进产业化,在总体把握上,要落实“一二三四五”。

“一”就是要强化一个结合:强化农民蚕业增收与林业生态保护的有机结合。“二”就是要把握好两个突出:突出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生态功能,突出柞蚕产业发展的集约化和产业化。“三”就是要科学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尊重林业发展规律与蚕山科学管理的关系,处理好蚕民当前个人利益与社会长远生态效益的关系,处理好林业生态功能与蚕业产业发展的关系。“四”就是要坚持四个原则:坚持柞蚕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同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原则,坚持林业生态功能与蚕业可持续发展并重的原则,坚持富民与强县兼顾的原则。“五”就是要明确五个一的要求:一条底线,就是保证林业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发展柞蚕产业;一个标准,就是蚕山柞树不能少于2 500株/hm2;一本合同,就是所有蚕场承包合同统一文本;一项规矩,就是出台《永吉县蚕业生产管理办法》;一把尺子,就是蚕山承包一律面对农户公开发包。

落实好“一二三四五”这个总要求,就要重点在抓好林业资源管护和生态功能提升上下功夫,着力在规范放蚕行为和推进蚕业产业化上做文章,从而最终实现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目标。

一是强化林权管理,理顺发包主体。要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理顺国有蚕山发包主体,以破解“包而不管”和“一包了之”的问题。要进一步捋顺关系,按照权属今后统一由国有林场行使主权发包,细化监管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突出林权所有者在林木管护上有制约力,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确保林业生态功能的最大化,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

二是规范合同管理,突出约束条款。要针对现有蚕山承包合同开展一次集中梳理,结合实际,特别是围绕如何保证林木资源不被破坏、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林业生态功能有效发挥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文本,统一制作承包经营合同,突出管护林木资源、保证生态功能等刚性约束条款,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抓好合同约定条款的落实,对破坏林木和管护不到位的上限处罚,终身取消承包资格;对不能积极保护资源、达不到生态功能要求和标准(2 500墩/hm2)的及时解除合同。在现有合同到期后,蚕山的承包一律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三是开展普法宣传,抓好技术指导。要把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提上日程,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坚持经常性地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月(周)活动、设立专兼职普法宣传员等措施,切实把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农业部门要从技术服务和增收引导出发,动员蚕农不仅要依法依规使用蚕山,更要依法履职管护蚕山,采取补种、移栽的办法自觉维护好蚕山的生态功能,促进自身收益的增加。

四是加强蚕场建设,保证持续发展。根据蚕场面积确定柞墩的密度,一般正常蚕场的柞墩密度是2 500墩/hm2。对没有达到2 500墩/hm2的蚕场,农业、林业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强化技术指导和效益引导,指导蚕场承包户变被动为主动,利用蚕场露天地和蚕场边缘空闲地补种橡子或移栽柞苗,确保达到2 500墩的下限标准。县园艺特产站和林业站负责技术培训及种植指导,提高蚕场利用率。加快推进林木栽植的科学化、合理化,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功能双赢。同时,为防止永吉县有限的蚕场资源受到破坏或是污染,应该申请建立永吉柞蚕保护区,并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别是要及时修订《永吉县蚕业生产管理办法》,保护永吉县柞林资源和柞蚕产业。同时,根据《蚕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第68号令),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永吉县柞蚕种市场,加强对各蚕种场监管,为永吉县蚕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

五是加快蚕业发展,推进产业化进程。永吉县从2013年提前一年在全省开展停耕还林。林业部门和各乡镇要紧紧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整合停耕换林地块,鼓励还林农户集中种植柞树,壮大柞蚕产业,既恢复了生态,保护了环境,又增加农民收入。农业部门要着力在柞蚕的产业化发展上下功夫,要制定《永吉县关于柞蚕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集约经营,抓好柞蚕产业的基地+市场+加工,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加快推进产业化进程。要围绕人们对健康需求的增加,依托吉林省蚕业研究所等的技术优势,重点在药用、保健等方面推进精深加工;要围绕现代科技发展的需求,依托吉林化纤公司等的科技优势,发挥柞蚕丝可用于军工设备制作的独特性,引进项目,延伸产业链条,增加财政收入,做到既富民又强县,进而实现“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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