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佳青
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最后落得一无所有(图/视觉中国)
2003年,位于江苏江阴的船厂有限公司(简称“船厂”)准备在江苏靖江兴建新厂区。巧的是,当时的靖江市委书记就是刚从江阴市委副书记任上调来的刘建国。船厂董事长周挺作为江阴市的企业家早就与刘建国相熟,新厂筹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自然会请刘建国关照协调。
在刘建国的帮助下,船厂新厂建设用地供应、征地拆迁、规划审批建设等事项顺利推进,建设周期大大缩短,从动工建设到正式投产只用了两年多时间。最终船厂新厂得以在船舶业发展的黄金时期顺利投产,并获得了大量的订单,为企业上市创造了有利条件。
周挺是个知恩图报的人,刘建国为自己企业新厂区建设及后来的上市作出了贡献,便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机会报答他。2006年春节前夕,船厂为配合企业在新加坡上市,专门出台了《关于整合公司内部股权的意见》,决定针对公司骨干按照每股2元進行37.5%的扩股,意见明确向企业内部职工及关联人按原持股数量及比例(公司内部称为“老厂股”)增发股份。这次股权整合实际上是船厂上市前内部权益的重新分配,也是内部激励的手段,不构成任何股权变动。
根据当时的文件要求,扩股主要是针对公司内部人员,即原来持股的职工,并且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和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干部。作为船厂的董事长,周挺对增发股份分配具有绝对的话语权,拿他的话来说,给不给、给多少都是他一人说了算。周挺觉得这是一个向刘建国表忠心的好机会。
2006年初,周挺向刘建国表达了想让其参与船厂内部募集新股的想法,称准备安排其出资100万元购买50万股“老厂股”。周挺承诺投资款在船厂上市前按每年10%比例分红,并表示上市后利润空间非常大。虽然明知自己非企业内部原始股东,并不具备参与增持船厂“老厂股”的条件,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刘建国还是点头同意了。
2006年2月,在周挺的安排下,刘建国授意其妻许某某以其妻兄许成敏的名义到船厂财务处缴纳了100万元投资款,成了船厂半路杀出的“原始股东”。于是,船厂上市前,刘建国陆续获得“老厂股”分红共计200万元。
2007年4月18日,船厂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上市,成功募集55亿元人民币后,决定从中拿出7亿余元用于兑现部分“老厂股”。在周挺的安排下,刘建国按每股88元的价格减持了50%即25万股的股份,获利2200万元。按照当时船厂内部文件规定,离厂人员“老厂股”的回购价格仅为每股8元,可见刘建国当时是以每股相当于一般员工11倍的价格进行了减持。
刘建国获得上述分红及回购款总共2400万元后并没有收回资金,而是授意由周挺继续代为投资。2007年5月23日,周挺将其中1000万元汇回国内,用扣税后的800万元投资船厂二期即江苏通舟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通舟公司”)。通舟公司被扬子江控股收购后,刘建国投资的800万元本金全部返还,还获得了100万元的利息及配送的278.4万股船厂股票。剩余1400万元被用于境外基金投资,后返回国内基金投资,获得收益累计470.25万元。
刘建国坐上周挺这艘顺风船后,对周挺请托的事项处理得更加卖力。在后期船厂新厂建设二期项目过程中,其多次出面协调解决相关矛盾。在周挺收购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股份过程中,其通过引荐关系人、出面打招呼、施压等手段提供“帮助”。
2012年6月,船厂董事长周挺为回报社会,以个人捐赠的方式发起设立江苏元林慈善基金会(简称“元林基金会”),以船厂新加坡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全部10亿股股票(市值约60亿元)作为股本,每年的分红作为主要资金。已退休赋闲在家半年的刘建国再次被委以重任,担任元林基金会理事长。
复出后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的刘建国,延续了他在从政时与商人共富贵的敛财思路,只要是自己能从中捞好处的事项他都会强力推进。
2014至2015年间,东海证券董事长许绍武向时任元林基金会理事长刘建国提议,由元林基金会购买东海基金的股票定增理财产品。许绍武提出投资收益超过20%的部分归刘建国所有,许绍武同时承诺届时会从自己获得的利润中再提取20%作为奖金发给刘建国的女婿杨铭,刘建国表示同意。
刘建国就此安排元林基金会工作人员刘琴与许绍武对接,签了一份以苏州鑫益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益泰公司”)名义出具的保底协议,约定鑫益泰公司承诺元林基金会投资理财最低年化收益为10%,不足部分由该公司补足,年化收益10%—20%的部分归元林基金会,超出部分归鑫益泰公司所有。
后经刘建国决定,元林基金会出资1.16亿元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许绍武从中赚了1.4亿元。为了表达对刘建国的感谢,许绍武按约将其中的2630万元分两次转到杨铭提供的银行账户,该款部分被杨铭用于投资,余款被刘建国、刘琴私分或购买理财产品。
2011年12月,刘建国退休,他自以为可以安全着陆,安享退休生活,没料想却在退休8年后被“秋后算账”。2019年5月21日,刘建国因涉嫌受贿被留置,6月3日起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部门调查,11月29日被逮捕。
案发后,船厂代为退出刘建国持有的178.473万股船厂股份对应价值以及2017年、2018年两年未领取的分红共计1438.21万余元;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刘建国家属先后代其退出违法所得500万元和3594.23万余元,刘建国夫妇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供法院执行。
刘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退出大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
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退休后,身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刘建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系坦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以自首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关于被告人刘建国的辩护人提出“刘建国受贿主要是以投资形式进行的,不同于一般形式受贿”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刘建国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挺在土地供应、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股权收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其投资“老厂股”“通舟股”等行为,虽然有投资的表象,但本质依然是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应以受贿论处。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21年7月16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建国贪腐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已经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建国受贿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库的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继续予以追缴。
掩卷深思,刘建国退休8年后被“秋后算账”,再次彰显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体现了对贪腐官员“零容忍”“无例外”追责的态度,也再次昭示退休不再是贪腐官员的“护身符”。
(本文除刘建国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