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与有效监管

2022-02-19 05:27范华钦
今日财富 2022年2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工作

范华钦

基于互联网时代下,金融领域快速发展影响着公众经济条件,结合各行业的发展形势与创新要求,还需加大潜在风险的防控力度,探究潜在风险类别较多,所展现出的特点不同,要有针对性地监管,才能杜绝潜在风险持续性地发生。再加上监管部门在此方面对工作模式、监管手段等创新,编制相应的防范措施,全面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保证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

当前,互联网技术在各领域中广泛应用,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影响范畴迅速扩大的同时,也吸引更多群体及企业对此深度分析,以此改变传统化的生活、经营方式,在消费支付、网上销售等方面均提供了便捷条件,并以“用户”的角色参与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为规避潜在风险,需以防控为前提,在监管中有效处理风险问题,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一、互联網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掀起的标志是2012年成立的互联网公司,虽然没有详细界定这一概念但已逐渐成为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应该回归金融的本质,结合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情况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可见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大量数据的金融。互联网金融可以将其理解为利用因特网提供金融服务,是基于信息科技的现代金融机构,通过技术、平台和互联网渠道进行金融交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交易和非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交易,由金融机构主导的是金融互联网,由“纯粹的外行”领导的是互联网金融。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区别意味着互联网远非简单地应用于金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诸如社交网络、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会极大地影响人类的金融模式,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不相同。

二、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依靠其海量客户数据和强大数据整合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发展互联网融资为满足经济和社会领域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在深化金融改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自身也存在以下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

(一)安全风险

考虑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会涉及到相应的技术手段,而因技术漏洞存在,会存在较大的技术风险。如:黑客攻击、传输故障、计算机病毒等,在交易阶段就会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阶段因考虑范畴较窄,未对客户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处理,此方面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导致交易过程中不易考证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规模风险

在以往发展阶段,最担心的监管问题就是规模风险,因初期阶段的发展规模较小,并缺乏流动性,再加上监管工作不到位,使规模风险越来越严重,影响范畴也持续增大,随之出现了货币市场票据产品购买问题、收益下降等,哪怕是轻微的技术故障、收益风险等,均会对投资界产生较严重的影响,甚至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内部管控风险

以余额宝理财产品为分析案例,大部分用户对此内容不了解或了解得不全面,只知道支付宝属于第三方机构,关于第三方机构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往往会对其投资能力产生较大的质疑。对此情况,支付宝公司也给出了相应的说明,让用户对余额宝有重新、正确的认识,其只属于一种“货币基金”,支付宝的角色是“二传手”平台,其自身不负责投资。重新审视第三方机构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如果余额宝出现亏损情况,支付宝自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方面的内容无法保证所有用户们详细掌握,只是热衷于购买理财产品,不仅无法对其内部管理进行严谨化的监督,还会引发一系列的亏损、风险等问题,无法保证用户们的合法权益。

(四)市场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所包括的部门较多,影响范畴也比较大,依据其业务交叉性强特征分析,各项业务开展均需以深度融合模式为主,那么分业监管难度自然增大。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监管部门不明确、各部门协调能力待提升、监管体系实施效果不佳等,均会在风险防控工作开展阶段就出现了较混乱的监管局面,直接影响着金融行业的发展秩序与稳定性。

(五)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三无”情况,主要是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有利条件”,也是法律纠纷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漏洞问题,直接损害着投资人的个人利益。

(六)流动性风险

经余额宝理财产品的推出,也会有相应的协议合同,在其内容中明确地标记着当发生“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当时净收益为负”、“技术故障”等多种情形时,基金公司有权暂停赎回业务或延迟赎回到账时间。大部分用户在盲目理财的情况下并没有对其合同内容认真分析,再加上部分用户的法律意识较低,关于合同中所签订的内容无法全面性地理解,只是通过理财产品的效益宣传而参与其中,面对多种不合理的情形,无法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存在较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七)信贷技术风险

银行信贷业务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渠道并不多,而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全新的融资渠道,信贷业务要求对客户具备良好的风险识别技术,但资金来源一般为短期资金,期限错配导致潜在风险,一旦出现网贷平台上的挤兑风潮,则可能出现资金流压力。我国现已实现了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互联网金融的个人数据缺少统一,风险识别主要依赖大数据技术进行,无法对客户风险进行准确识别,最终导致风险贷款率偏高。

二、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监管策略

(一)加大风险监督保障体系建立力度

为规避互联网金融在运营阶段出现风险,还需加大风险监督保障体系建立力度。再加上新技术引进与应用,开发预警管理软件,把各环节中所产生的信息数据详细记录,便于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影响着互联网金融运营稳定性。

首先,在事前加大监督力度,主要是做好预测及分析工作,关于各类潜在性的风险能做好预测与防控工作,并贯彻落实监督措施与机制,在严格实施的过程中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再加上预警体系构建,影响着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潜在风险防控提供便利条件。其次,在事中阶段的严格监督,既是风险防控与处理的核心内容,又能保证各部门积极参与,履行自身职责与义务,增强互联网金融运营有效性。对此,通过对各项工作内容与责任的明确划分,建立动态化的监督机制,可在监督的过程中解决问题,依据安全、稳健的运营原则,采用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能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最后,事后监督工作也可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强调互联网金融运营环境的营造,要有较强的安全性、可靠性,做好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等检查工作,依据检查及复核结果对工作人员严格考核,解决人为因素影响所产生的风险问题,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水平。

(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监管工作开展必须要保证基础条件充足,其中就包括各项监管制度,如:人资管理制度、金融风险监管制度、信息揭示与披露制度等,均需明确监管工作要求与内容,在细节上做好把控与处理工作,实施效果才能有较强保障。同时,还能强调用户理财过程中的经济效益,依据其流程(如图1所示)规范实施,才能获取良好成效。对此,还需从三方面分析:

首先,要做好借款单位各项信息的审查工作,要保证全面、真实、有效,在申请贷款前期如果存在信息失真、报表作假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到相关部门,能采用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引起各单位、企业的重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如果借款单位的各项条件均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后续工作。其次,接受贷款申请,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细致调查,保证单位所提供现金流量表与其自身发展情况相符,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及时发现与解决相应的经济风险问题,为后续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最后,把工作重心调整到互联网金融运营阶段,对报表内容进行全面性探究,并把运营阶段所产生的信息及时完善,为重要决策、监管制度等编制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强化人员综合素养

为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强化人员综合素养也是一項极其重要的工作,要求各单位对此引起重视,一方面,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依据工作需要加大培训力度,帮助人员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等,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好本职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原则,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再考虑互联网金融发展稳定性,工作人员自身能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职业信仰、综合素养等较强,在实践工作中发挥出自身的优秀品质,显著提升风险防控与监督工作质量,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要持续性提升,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督工作的用人标准之一,以此为基础要求,人员还需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较高的技能水平,有能力胜任此项工作岗位,全身心地投入到日常防范与监管工作环节中,才可创造巨大的综合效益。

例如:监督部门要在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内容健全方面引起重视,每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化的教育,基础知识与实践技能均详细掌握,在日常工作中灵活、正确应用;上岗前经过系统化、全面化的培训,再对人员严格考核,符合综合要求的人员才会分配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中;日常工作中定期开展培训工作,能帮助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良好理念,学习新理念、新模式、新技术等,应用在工作环节中提升监管工作质量、效率、技术水平等,杜绝监管环节中存在潜在风险;关于国家各项政策动向实时掌握,及时调整工作模式、发展方向,在信息化技术应用过程中提升整体安全性,改变传统化工作模式,符合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要求。

(四)提升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互联网金融公司与科技工作公司密切合作,针对互联网特有的风险,需要有效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如网络技术风险,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不同来源的客户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或者设立专门的科技研发部门建立起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金融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赖以顺利运行的软硬件系统和配套系统进行优化配置及动态监控,加强技术手段以识别和防范网络技术风险,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尤其是小额、分散的个人客户和高成长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数字化电子化认证、简化快捷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尚未完备的监管,互联网经营主体对于市场信息仍然存在不对称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数据的整合,完善信息技术运用于控制金融风险的研发和应用,创建一个用于监视互联网安全的集成机制,防止由于上级黑客攻击而导致的系统瘫痪,识别和防范客户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和完备的监管机制,但以其使用灵活方便、用户体验感好的特点受到大众青睐,因此也被誉为普惠金融,所以要制定行业安全标准,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承担消费者信息不被泄露义务,从而确保交易安全。现阶段而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深入的了解,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所以要实施多种机制以应对各种故障引起的数据丢失和恶意攻击,让广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信息,知道当前网络支付是否安全,以此更好地规避金融风险,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投资,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以提升公众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稳健的外部环境。

(五)强化法律政治风险外部控制

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最大优势是拥有广泛的数据信息,据交易平台可以对用户数据进行集成,监管措施主要集中在注册和强制披露等问题上,在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深入地分析和处理,可以为用户创造高效、便利的交易氛围,同时也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基于互联网时代下,金融领域快速发展影响着公众经济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政府应该在尊重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监管,做到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市场信息的对称性得到有效改善,信息的流动性和反馈性更加全面及时。同时国际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对我国的金融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从而形成一个定制的数据中心,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中明确实施预防犯罪,使交易双方可以随时请求对方的信息,记录不仅可以降低检查借款人信用的成本,且可以有效地避免了信用风险。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所以应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严格把握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标准,通过宣传普及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法制建设意识,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确保公民资金安全。在此基础上需要做好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划分,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监督控制体系,检察官应提高预防犯罪的透明度,如发生纠纷需要与涉案平台公司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以此实行精准犯罪预防,大力镇压平台公司的犯罪活动,迫使平台公司规范经营。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各类潜在风险的详细分析,能充分意识到潜在风险对用户合法权益的影响性,还需在此方面加大监管力度,要以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为监管重心,最大化地避免用户经济损失。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在此方面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督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到日常工作环节中,细化各部门及负责人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完善各项工作流程,保证风险监督与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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