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俊亮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佛山 528300)
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主要标准。高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其研究成果通过转移转化最终形成现实生产力。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两个或以上不同实体间进行有目的、以目标为导向的互动过程。在政策语境下,我国通常使用“科技成果转化”一词描述高校的技术转移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规定,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是各类创新成果产品化、商业化的重要环节。科技成果只有实现有效的转化才能体现其价值所在,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已然成为各国和地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环节。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科技成果研发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则是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的纲领性文件。1999年颁布的《关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大学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的贡献。2007年被誉为中国 “拜杜法案”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通过修订。2015年,我国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鼓励高校与企业在高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方面的合作,更加强调市场在其中的作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及教育部和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从成果转化的薄弱环节出发,通过下放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为推动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科技成果合同项数增加,平均合同金额下降,以转让形式为主。《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1]显示,2019年全国3 000多家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达1.5万项,较上年增长32%。合同项数的增加表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活跃度持续增加,但与此同时科技交易成果金额在下降,平均合同金额下降38%。有专家认为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出台经历一段爆发期后的正常回调,同时成果转化方式的多样性也是形成量升价跌的原因之一。整体而言,我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以转让为主,具有数量多均价低的特点。从趋势上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活动因企业需求明确、预期风险小和实施周期短等优势,合同数量及成交金额呈上升趋势。
定价形式多样,以协议定价和不评估为主。在定价形式方面,协议定价被广泛使用,主要由于其过程简单且交易各方能更多地参与定价过程,且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交易结果。相较而言,拍卖定价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不太常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将科技成果评估的决定权交给高校院所,有调查显示,高校院所大部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未经评估的,但会委托第三方在项目交易金额比较大时进行资产评估,以规避交易风险。
产学合作稳定增长,成果主要流入制造业。《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1]显示,高校院所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和转移服务平台总数1万多家,创设和参股新公司2 000多家,分别增长27.2%和下降5%。从行业流向领域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中有近四成流向制造业领域;从流向企业规模分析,中小微企业承接了六成的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双方带来了实质性的利好。一方面,高校获得了资源、现代化的设备,从而更加鼓励和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继续研究现有的行业企业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实质上利用了公共资源获得高素质的员工进行研究和开发而非自己的员工,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与研发风险。
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1]统计数据,近几年高校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人数呈现增加趋势。2019年报告中的高校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人数与上一年相比增长近24%。高校以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时,高校及科研人员一般会作为新设公司的股东。2016—2019年间高校创设和参股新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
科技成果转化交流合作平台主要承担着信息交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各参与成果转化的主体传递重要信息,完善的平台建设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的问题[2]。科技成果转化交流合作平台主要分为线上、线下,以及线上线下混合等形式。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部分高校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仅依靠少量兼职的非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工作,难以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工作。部分已经设立专门技术转移的机构存在机构职能不健全的情况,对于转移转化专业队伍的人才给予的待遇缺乏吸引力且没有建立专门的晋升机制,导致从事该工作的高水平技术转移专业人才紧缺。
(1)部分科技成果的质量不高。由于现阶段“四唯”问题依然存在,科技成果很多情况下只是教师和研究人员为了项目结项、论文发表、申报职称凑数或基于个人兴趣,部分科技成果脱离实际需求,未能解决企业关心的问题,本身的转化价值有限。(2)高校 “先研发完成,再寻求转化,最后推广应用”的体制机制导致许多研发成果无人问津或者不适合转化。部分教师没有行业背景以及缺乏某领域中企业的需求引领,不针对特定需求,研究方法和内容广泛,无疑加大了后期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难度。(3)高校科研人员很多主要追求的是研究成果的新颖性,研究成果的优先发表权是职业发展的关键,与其精神和物质回报息息相关。高校的科技成果很多是实验室成果,也是偏前沿和理论的基础研究,具有学术价值,往往具有高精尖特征,但同时在实用性和成熟度方面需要市场检验,难以直接形成成套技术、装备、产品、工艺路线等,离产品化、商品化及产业化还有一段距离,且转化过程中缺少创新性,大多数研究人员不愿意参与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初一公里”没有打通,使得基础研究成果的应用方向不明确或研究成果设计与实际需求脱节。
侯东云[3]认为在成果转化评估方面仍然沿袭以政府的行政行为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而非通过市场来确认和调整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2016年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后,广东积极提倡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评价主体,在评价指标方面出台《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对评价标准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应用方法未进一步明确,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不足。同时,评价仍然采用以单一同行评议为主,重事前轻事后,重申报轻验收,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多样性机制仍不完善。
高校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处置是阻碍研究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政府通常是高校科研活动的主要资助者,且许多高校的公办性质和教师的编制身份使得我国科技成果具有国有属性,属于职务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的定义衍生出判定职务发明的两个标准:任务标准和物质技术条件标准[4]。权利归属是职务发明的核心内容,涉及对职务发明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其资产属于国有,导致很多高校科技成果存在国有资产属性问题,虽然近年来国家在成果处置等方面逐步扩大了高校自主权,比如广东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但转化过程可能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还是给教师和研究人员带来了心理和实际障碍,为成果产业化带来了风险,成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一个重要障碍。因此,应当制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归属,理清产权关系,扩大风险投资的使用,将技术成果产权化,高校、研究人员、风险投资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组成企业权力机构,以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循环运转效率。
中试环节是成果转化的核心步骤,但中试阶段投入大、风险高,持有成果的教师不懂市场和产业化。高校属于非营利性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单独进行中试和产业化。企业因不了解这些成果而心存疑虑,使得在中试环节的研发资金投入意愿不强,造成成果转化环节“中试空白”的局面,部分科技成果只能停留在研究阶段,大量的实验室科研成果都变成了论文,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场化运作方面存在不足,企业难以跨越“死亡之谷”,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同时,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工程,涉及需求匹配、技术判断、行业研究、市场调研、商业策划、商业谈判、法律协议等多个环节,任何一环出错都可能导致整个项目失败[5]。由于高校和企业双方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的现象、一个领域内的相关科技成果散落于不同高校,以及存在的“中试空白”,现有的公共服务平台缺少强有力的科技成果整合能力,以及在精准匹配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方面普遍存在力不从心的情况,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匹配率低。
资金支持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风险和高回报特点决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高校很难从市场获得高额的投资。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财税激励不足也使得成果转化的市场融资困难。非政府的风险投资机构较少,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匹配度不高,孵化周期长,加上科技成果本身的国有资产属性造成的作价入股审批周期长、备案流程复杂、股权激励难以落实等问题,使得市场上的资金对于引入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持谨慎态度。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与国外高校的情况不同,我国公办性质的高校在科研人员实力和软硬件配置方面都显著强于民办院校。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学术型大学,高校研究人员缺乏成果转化动力和创业经验,高校自身成果转化的载体和队伍发展较慢。国外高校自己设立类型多样且功能齐备专门服务机构的模式未必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以高校为主体的转化在我国似乎并不现实,应建立以第三方科技成果转换平台为主的模式。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绝大多数属于“职务发明”,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高等院校对校内产出成果拥有处置权,但依然没有改变其国有资产属性,影响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方面的积极性,事实上带来了技术成果转化的效率损失。实际上,我国职务发明对权利归属有两种划分:一种是“完成本单位任务形成的发明创造”的采用“雇主优先”模式;另一种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的采用“合同约定”模式。所有权对报酬与成果转化的奖励有重要影响。借鉴美国与日本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以立法形式确立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合法性,确定优先采用“雇员优先”模式,允许职务发明均优先采用合同约定模式,约定各自的权利比例后允许自由转让份额。
高校普遍存在“重研究,轻转化”的情况,以学术影响力及项目等级评价为主来评价科研人员的成果。评价往往是激励的依据,要剔除现有评价体系弊端,强化成果的价值评价,重视其带来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增加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成果评价指标及其占比,突出技术开发研究的重要性。改革现行职称晋升机制,设置不同研究型的职称序列。对分别从事不同类型研究的教师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标准,对基础研究考核评价以学术性评价为主,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考核评价以转化数量和技术交易额等为主,以此转变科研人员只重视学术理论前沿性而忽略成果转化与市场价值的观念。应当改变现有的政府给钱—高校申报—政府再组织评审验收的单一模式。改变“重事前申报,轻事后评估”的模式,从课题的确立和预算、实施过程以及课程验收等全过程进行评价。政府应将评价的权限下放给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改变单一的同行评议,引入包括企业界专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行业专家。
政府应加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应用型技术研究,在立项时提高对成果转化的要求,增加项目成果转化指标。对成果转化成功率高的人员给予后续资金支持或日后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制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分配的人员范围以及分配比例,以起到激励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结果与高校年度的项目立项数挂钩。对成果转化成功项目多、金额大的高校给予更多的立项名额与资助。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的全周期过程,对接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鼓励开展校企联合研究,对企业使用高校成果转化的投入部分地方政府按加计扣除计算予以税收返还优惠,对最终实现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根据技术成交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将自建实验室有偿开放共享给高校研究团队,政府根据实验室使用情况与技术成交额按比例予以补助,充分提高企业的研发资源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