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看图书馆与读者关系及保障

2022-02-17 16:08刘天一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22年6期
关键词:规章条款文献

刘天一

(中国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图书馆是公共服务机构,是民众文化生活场所,是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党的十八大明确“建设文化强国”[1],十九大强调要“坚定文化自信”[2],从“四位一体”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更新,从战略和全局上作了规划和设计,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把新时代中国社会矛盾归结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文化是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础,免费的公共图书馆是民众提高文化水平的第一窗口。保障图书馆权利,意味着通过保护文献这一根基,进而提供更好的服务,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传播文化。

1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图书馆在传播文化的过程中,最重要一个角色就是公共服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是公共服务的关系。

1.1 读者证卡是图书馆与读者民事合同载体

关于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图书馆学界一直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图书馆与读者在办理读者证卡的过程中相当于签订了民事合同,也有观点认为图书馆与读者是行政管理关系[3],读者受图书馆的规范约束。如果认为两者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图书馆和读者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图书馆提供的读者证卡管理规定并没有读者意思自治的成分。如果认为两者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图书馆本身又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职权。

笔者认为,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仅仅在管理的资源上具有优势,与读者之间是平等关系,图书馆与读者是两个相对平等民事主体,图书馆与读者合同关系是平等民事合同,并且这种合同关系具有公益性、强制缔约性、国家倾斜保护性的框架合同,并非行政管理关系[4]。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图书馆是人类文明成果的集散地,收集、加工、整理、科学管理这些珍贵的文献资源,以便广大的读者借阅使用,是以文献为物质基础而开展业务活动的,而非行政组织,制订统一的规章仅仅出于便于大批量管理的目的,并没有和读者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

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读者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通过办理读者证卡、阅览图书、借还图书等服务环节产生对应法律关系。读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图书馆规章没有进行商讨的权利,但是同意办理读者证卡、缴纳押金,表明了读者接受图书馆规章的意思。图书馆制订规章,作为一种格式条款,体现了公平、合理、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从实质上来讲,图书馆与读者双方在办理读者证卡的过程中,相当于签订了公平、平等、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读者证卡就是该民事合同的载体。

1.2 图书馆与读者履行民事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图书馆与读者在履行民事合同中,双方均有无法完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面分别从图书馆和读者两个角度探讨图书馆与读者履行民事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从图书馆的角度来讲,读者利用规章制度漏洞进而霸占图书馆资源的情况大量存在。读者外借图书并进行全书复印,读者外借图书金额超过押金并长期逾期不还,读者每日多次借阅不同文献进行商用,读者利用阅览室监控死角对文献进行拍照、扫描甚至损毁、偷窃等问题屡见不鲜。图书馆作为文献资源的管理方,负有保存、保护文献完好性、可利用性的义务,对于提供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以保护文献为第一要务,保护文献也是保证对更多读者的服务质量。图书馆规章具有稳定性,但是遇到问题时更应该及时、有效调整部分条款。

从读者的角度来讲,图书馆规章约束的借阅数量无法满足需求、借阅时间过短、无法续借、借还书方式刻板不便利、图书逾期丢失破损罚款金额不明确甚至不合理、他人代借还手续复杂、多个图书馆证卡不能通用、不同图书馆规章各异等问题普遍存在。由于不能根据每个读者情况制订读者证卡借阅的规章、条款,而读者需求千变万化,类似问题普遍存在。

2 对图书馆权利的保障措施

图书馆的文献质量决定了所有已有读者和潜在读者的资源获取,保护好图书馆文献,保障有序、高效的服务,是图书馆与读者关系良性循环的基础。以下从图书馆服务的主要环节探讨图书馆与读者民事合同关系中对于图书馆权利的保障措施。

2.1 办卡时突出显示重点格式条款

图书馆在制订规章时,充分考虑了文献价值、服务质量、读者体验、公平合理、普遍适用等各方面因素。当然,图书馆规章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滞后性这一点上极为相似,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图书馆规章和服务方式均难以体现最先进的社会生活方式。例如,目前充电宝、共享单车、甚至共享汽车均可以免押金借还,但是图书馆依然采用缴纳现金押金才能借书出馆的服务模式;移动支付已经普及,数字货币也在推广过程中,但是国家图书馆押金必须使用现金支付,2019年才开通逾期费、污损费等罚款的线上缴纳通道;快递业务极大便利了跨地区物品流动,但是图书借还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或者由持有委托书的受托人到场办理,不提供快递借还业务,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图书馆在办理读者证卡的过程中,有义务提示读者服务规章中的重点条款,尤其是涉及读者利益的条款,如押金数额、缴纳方式、借还数量和时间等。图书馆应当以使用手册、书面告示等形式列出规章制度内容,并对重点条款突出显示,提醒读者在办卡前注意并理解。

2.2 为读者提供借阅服务时进行特殊书面和口头提示

图书馆保存的文献种类繁多,从年代上可分为古籍善本、现当代珍本等,从类型上可分为期刊、图书、电子资源等,从提供服务的方式可分为开架和闭架、可外借和不可外借等。不同种类文献的借阅规定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借阅服务时通过书面告示和口头提醒等方式向读者提示特殊规定[6]。读者作为规则接受方,需要时间理解不同文献的相关规定,图书馆有义务释明。服务中对规章进行解释,相当于在履行民事合同过程中再次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2.3 应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全国图书馆信用体系

读者借阅是文献保护最薄弱的环节。文献借出后,无论在图书馆馆内阅览,或是带出图书馆阅览,均脱离了图书馆的直接占有。图书馆可以安排人员对在馆读者阅览进行巡视,但是难以通过人工方式保证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如果文献被外借出图书馆,其使用方式、保护状态更难以把控。文献损坏情况常有发生,影响下一名读者阅览,对于孤本书籍更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在馆阅览的文献,图书馆可以通过安装全方位监控,记录读者与文献之间互动的情况。监控视频能够覆盖书架间、过道、阅览室夹层等人工不易监控的区域,更能够留下直接证据。对于使用未损坏文献的读者,监控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而对于已经实施损坏文献行为的读者,监控视频能够保证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损坏文献的行为。

对于外借出馆的文献,借出前记录文献状态,借出后即时核对文献借还前后差异,应用对于同一文献的历史借阅情况进行记录,便于发现文献破损时追溯责任人。

图书馆更可以将馆内读者信用体系与馆外其他信用体系互通互联,利用大数据筛查低信用值读者,对其提高押金金额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例如,通过全国个人信用系统数据,对于失信人员提高服务门槛;与支付宝信用分等系统合作,信用分达到800可免押借还,反之信用分低于500必须缴纳正常押金金额3倍的押金等。

同时,联通全国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借还系统,对于已经存在逾期后长期不还书、多次损坏文献的读者,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归还文献的,暂停服务。图书馆不是独立个体,文献保护是整个图书馆体系的共同任务。通过建立全国图书馆信用体系,形成互帮互助、信息互通的文献保障系统,为每一家图书馆和每一份文献建立一道防火墙。

2.4 图书馆单方行使解除民事合同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超过借阅期限,经图书馆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归还文献的读者,图书馆有权单方面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的图书借阅合同,具体表现为暂停或终止对该读者的服务[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借阅过程中保证文献在正常磨损范围内,是图书馆与读者间合同的默认条款,也符合行业惯例。对于已经确认的实施损坏文献行为的读者,图书馆可以根据损坏程度,对该读者进行罚款、暂停服务、甚至终止服务。如果确认读者故意、多次损坏文献,可以视为违约行为,图书馆行使单方法定合同解除权,终止向读者提供服务。

3 对国家图书馆创新服务的几点法律思考

公共服务覆盖教育、科技、卫生、文化、医疗、体育等多个领域。文化领域公共服务主要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在文化领域公共服务中,图书馆是最为特别的一个存在。图书馆服务完全免费,除了为保证文献归还和完整而收取的押金以外,图书馆不存在其他收费服务。除了国家和省市级别的公立馆出于推广普及文化的目的预约即可参观外,博物馆、美术馆近年来基本采取收取门票的服务模式。然而图书馆却是唯一提供实物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意味着图书馆承担着维护实物状态以保证持续服务的责任。

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布并施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我国图书馆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从法律角度思考图书馆与读者关系,完善图书馆权利保护,才是解决图书馆服务问题的根本措施。

3.1 订立标准格式合同,完善签字办卡环节

明确了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完善合同条款并增加读者办卡时签字确认环节,明确合同双方(图书馆和读者)的权利义务,保证读者在办卡时了解并接受图书馆规章,为日后双方顺利履行合同条款打下基础[8]。参照目前银行办理储蓄卡、保险公司签订保单、申请出入境证件的手续等服务模式,图书馆可以将重要的规章列印,要求读者办卡时誊写“已了解上述内容”并签字。出于环保的需要,也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在数字设备上展示全部规章,将重点条款加黑加粗显示,并要求读者签字。这一签字环节同时也起到了提示格式条款的作用。

3.2 引进国外图书馆先进管理模式

引进国外先进的图书馆文献管理模式和读者服务流程[9],例如使用全自动化取还书系统、机器人取还书系统等,减少人工接触对于文献的影响,数字化文献以电子文献模式取代纸质文献模式,与电子文献数据库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应用大数据技术有选择性地采选高使用频次的文献等形式均可以起到优化图书馆管理工作的作用。

3.2.1 全自动化取还书系统

随着物联网的发展,全自动仓储取还技术逐步完善。意大利部分图书馆采用全自动图书取还系统,文献在固定仓格保存,收到取书申请后,机械化手臂取书并通过传送系统送至对外服务点。整个流程不需要人工参与,保证库房密闭和温湿度恒定,将外界对文献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由于自动化体系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避免了文献错架的可能。

3.2.2 提供数字化文献

文献数字化是未来发展趋势,其主要特点是传播快速便捷、节省空间、受众广泛等。图书馆应当尽早适应数字化趋势,利用已有的纸质文献资源,成立专门部门进行文献数字化工作。一份文献数字化之后,所有的图书馆和读者均能从中受益,无需再次数字化或复印。文献流通率减少可以保护纸质文献的本体,而数字化又增加了文献内容的传播。

图书馆还可以和各大数据库合作,提供馆内访问数据库服务,吸引读者使用,培养读者习惯。让读者逐步适应全种类文献数字化的阅读模式。

3.2.3 应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当代图书馆的智能化、现代化

利用大数据的优势,提升自身管理与服务水平,才能够实现当代图书馆的智能化、现代化。

图书馆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灵活准确地捕捉到读者的操作行为和使用状态,自动统计读者每次借阅书籍资料的种类,后台再进行学科分析,为读者智能化地推送更符合读者阅读需求和阅读爱好的资料。图书馆可以通过收集分析读者借阅历史、访问记录等数据,找出不同读者群体之间不同的借阅行为,从而评估读者对各种资源的使用情况和需求程度,进而预测读者关注的热点,为图书馆资源采购、更新提供依据,以便更好地满足读者需求。图书馆应按读者需求定向开发相关阅读软件,构建书目检索系统,读者只需要输入想要阅读的书籍名称,就可以在偌大的图书馆中准确定位该图书,避免了盲目寻找的麻烦。

同时,大数据技术还可以设计阅览室分布、文献分区、服务提供模式等,合理利用已有的文献、空间和人力资源。

3.3 提高图书馆管理人员法律意识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图书馆工作人员作为保护图书馆权利的一线人员,应当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让法律成为图书馆管理人员知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10]。首先学习法律是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文化和旅游部均组织了文化系统人员进行学习。其次遵守法律是核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图书管理人员自觉履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再次,依法办事是目的。图书管理人员要转变思维方式,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凡事从法律角度分析思考,以是否合法为基本考量,遇到问题先学法、做出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靠法。要做依法办事的表率。

法律意识在今后将成为每个人生活中和工作中重要的思维方式。比如图书馆工作人员遇到损毁文献的读者,应当在制止进一步毁坏行为的同时,注意保留证据,例如当场将读者行为拍摄照片或视频记录下来,保留读者借还记录底单,将损毁书籍另行保存以确保后续没有介入因素等。可以通过事前培训将这些固定证据的方式教授给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可以在遇到情况时应用常识处理相应情况。

综上所述,图书馆在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情报等职能前提下,应为读者提供更优质服务。通过订立标准格式合同,引进国外图书馆先进管理模式,提高图书馆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国家图书馆通过完善借还体系、应用大数据技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全国图书馆信用体系,以科技推进传统服务,在更加透明的服务标准上,确保文献在所有流通环节都能得到保护,进而提升长期的读者服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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