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璐 刘汝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健康水平和健康意识显著提升,健康和疾病的定义和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1-2]。疾病定义和标准的确定通常由权威的卫生机构或组织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协会等完成。某一新疾病概念或标准的产生是为了帮助人类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该疾病,以战胜疾病或减少疾病给人类带来的痛苦。但“人类的医学伦理正面临着来自商业欲望的严峻挑战”。受利益的驱使,制药企业以提高药物销量为目的,主导或影响相关医学专家、研究者和机构“制造”新疾病已经不是新现象[3]。“制造疾病”的深层原因为何?制药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在此现象中是哪些社会责任缺失而引起的?制药企业应该如何平衡社会责任与自身盈利性之间的矛盾?本文将尝试回答这些问题,并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分析制药企业参与“制造疾病”现象背后的原因,并提出减少和预防此现象发生的对策建议。
不同研究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种类很多,其中被学术界广泛接受和认可的是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图1)[4]。该理论由Carroll[5]于1991 年提出,该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可以分为基本社会责任和高层社会责任,基本社会责任包括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利润即经济责任,遵守法律即法律责任等,高层社会责任在于使消费者和社会获益,包括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等。如图1,企业社会责任进而被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四个层次的金字塔形模型。最底层为经济责任,企业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其基本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第二层为法律责任,企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惩罚;第三层为伦理责任,企业活动必须遵循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做正确、公平、正义之事,不能危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最高层为慈善责任,企业将经营获得的一部分资源回馈给社会,如支援灾区、帮助贫困人群等,从而成为一名优秀的企业市民。虽然金字塔模型中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由低到高的顺序,但企业在履行中并非按照此顺序,而应从整体出发同时履行全部责任。
图1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1.2.1 制药企业的特性
制药企业作为社会众多企业类型之一,具有一般企业的特性,即作为基本社会经济单位,承担着“经纪人”“理性人”的角色,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目标,以实现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6]。
制药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性源于其生产的产品-药品具有特殊性。首先,药品功能具有特殊性,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主要功能是直接作用于人体治疗疾病,满足消费者的健康需求,因此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有更高的要求,对制药企业“道德人”“福利人”的角色要求也更高;其次,药品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专业性更强,制药企业和消费者及监管者之间更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制药企业的信息披露、自我约束管理及监管则更为重要。
1.2.2 制药企业的社会责任
制药企业承担一般社会企业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等基本社会责任。但其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制药企业要承担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6]。药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制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应该是“安全、健康”[7]。安全是指制药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健康是指制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以及其产品价值的实现是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水平,“健康”应该作为制药企业的经营的指导思想,并上升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6]。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制药企业特殊的社会责任之间并无先后之分,制药企业必须同时承担这两种责任。
1.2.3 制药企业盈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制药企业盈利与履行“安全、健康”的社会责任表面上存在一定对立关系,但其本质是协调统一的。制药企业的盈利性是其履行经济责任的体现,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追求利润是制药企业的运行目的之一,是其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手段。制药企业通过盈利不断运行发展和壮大,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药品。制药企业只有履行“安全、健康”的社会责任,才能获得消费者信任,赢得忠实客户,打开市场,扩大企业自身利润,才能长久运营和发展。
“制药企业以前是为了治疗疾病才推销药品,现在他们通过推广疾病来促销药品。”[3]令人吃惊的是,几乎所有知名的大型制药企业都参与了通过贿赂医学专家组成员、过度宣传等途径,“制造”新“疾病”,以获得更多利益,本文列举了其中部分案例。
2017 年 底,美 国 心 脏 协 会(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AHA)将高血压标准由140/90mmHg 调整为130/80mmHg,这一调整使美国增加近3 000 万高血压患者。据国际权威技术研究和咨询公司Technavio 分析,2020 年全球高血压药物市场高达320 亿美元,而南北美是全球最大的高血压药物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1/3 以上。但随着新技术和新药物的出现,各大制药企业高血压药物市场逐渐缩减,为在高血压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利润,多个知名高血压药品制造企业参与或影响了此次AHA 的高血压标准调整[8]。
2009 年6 月11 日,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将甲型H1N1 流行性感冒(甲流)疫情的警戒级别调整为最高级别6 级,宣布“流感大流行”的到来[9]。2010 年6 月,欧洲委员会议员代表大会下属机构和《英国医学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BMJ)发布报告称,WHO未对甲流进行如实评估,引起了“广泛且不必要的”恐慌,导致多国采取过度采购疫苗等防控行为,“浪费”了数百万美元卫生经费。此外,WHO 制定疫情对策过程不透明,医学专家组中有3 名专家同时也为葛兰素-史克和罗氏制药提供咨询服务。而WHO 采取的提升疫情警戒等级、鼓励疫苗采购等措施,使这些企业通过销售甲流疫苗获利丰厚[10]。
2003 年,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会议上开始制造女性性功能障碍这一疾病概念以销售相关药品。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Laumann 等[11]此前在《美国医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JAMA)发 表 的文章中认为,18 岁~59 岁女性中,性功能障碍患者达43%。正是这一观点加速了女性性功能障碍概念的发展,被社会媒体广泛引用,药企由此加大推广销售女性性功能障碍相关药品。但Laumann 等的研究方法受到学界多方质疑,认为“性功能障碍”的定义存在误导性,此外Laumann 教授也被指出与辉瑞关系紧密[12-13],存在利益关系。
《新英格兰医学杂志》(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NEJM)前主编玛西娅 · 安吉尔在其撰写的《制药业的真相》一书中曾经揭露,“9 · 11 恐怖袭击事件”后不久,制药企业为推广治疗焦虑的相关药物,在广告中不断播放世界贸易中心大楼被撞毁的画面,任何本没有焦虑的健康人看到这一画面也会产生焦虑,这是人体的一种正常反应,这个广告实际上暗示了正常的焦虑也应该服药治疗。此外,某知名大型制药企业为提高抗抑郁药物“赛乐特”的销量,通过某些营销手段,将其推广到治疗社交恐惧症和广泛性焦虑障碍的领域。精神疾病的界定存在一定难度和争议性,而制药企业却以此牟利[3]。
制药企业通过“制造疾病”来推销药品可以获得巨额利润,高血压标准调整案例中,仅美洲地区患者就增加3 000 万,高血压药品制造企业获利空间巨大。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企业的目标是实现组织利润最大化,但当今观点认为企业的责任不只是创造利润,还包括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使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更美好”和“经营管理行为符合道德规范”是当今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14]。企业的基本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承担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制药企业的产品具有特殊性,药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提供安全药物和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是制药企业的首要任务。制药企业为了推销药品,通过贿赂等方式影响医学专家、研究人员或标准制定机构人员,左右疾病概念和标准的制定,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违背了制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
新的疾病定义和标准由谁来制定和颁布,以及制定的流程如何,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定论。目前制定者主要为卫生行政部门或领域内权威组织,如WHO、各行业协会及其权威医学专家等,但制定者并无强制的权责关系,产生不良后果后由谁来承担责任,制定者应承担何种责任及何种程度的责任仍不明确。此外,疾病定义和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缺乏规范的流程,制定过程不透明,缺乏相应信息披露机制。标准制定机构的反贿赂管理机制也有待完善。以上权责关系不明确、制定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制药企业有机可乘,影响疾病定义和标准的制定。
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匹配相应法律法规对违规者的惩处,目前主要适用法律法规为反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无专门惩处“制造疾病”参与者的法律法规,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层面缺乏依据。无论是在“甲流大流行”案例,还是在“女性性功能障碍”案例中,制药企业影响“制造疾病”的主要方式是与疾病标准制定的医学专家、研究者和制定机构人员存在利益输送,这类关系具有隐蔽性和多样化的特征,难以寻求证据,监管难度大。即使发现,处罚也难以抵消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规行为的机会成本较低。综上,缺乏充足的法律法规约束,监管执行难度大,也是造成“制造疾病”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制药企业“制造疾病”的另一重要手段是通过不恰当的营销制造疾病焦虑,甚至将正常的生理现象包装成严重疾病,例如在治疗焦虑药物广告中播放世贸中心大楼被撞毁画面,增强性功能的药品广告中过度的性功能障碍暗示,将更年期和妊娠反应等正常生理现象当作疾病宣传等等。药品的专业性导致存在更多的信息不对称,制药企业掌握着药品的主要信息,而消费者和监管者受到专业知识、信息搜集能力等条件约束,很难完全掌握药品全部信息。然而关系到健康的药品又属于必需品,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监管方难以全面监管,消费者又只能通过委托代理人决策,制药企业则更容易通过开展不恰当的宣传提高销量获利,造成不必要的药品消费。
厘清制药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和标准,宣扬制药企业以“安全、健康”为核心的社会责任体系和企业文化;树立制药企业正确的利益观,协调制药企业盈利性与社会福利性的关系,实现企业自身发展与维护消费者健康的协调统一;加强对制药企业工作人员、医学专家和标准制定组织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宣传,明确“制造疾病”行为的违法责任。
在由政府或权威行业组织负责制定的基础上,明确疾病定义和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确定具体责任和义务范围,谁制定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完善疾病定义和标准制定管理机制,制定合理、规范、科学、公开透明的疾病定义和标准制定流程,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制度,对新定义、新标准深入论证;组建多学科的专家组,设置医学专家组中与制药企业利益相关人员排除机制,切断利益输送途径。
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制造疾病”的违法行为提供充足的法律判罚依据;加强对疾病定义和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主导、媒体和全民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制定机构、医学专家、研究人员和制药企业行为;制药企业和标准制定部门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大对“制造疾病”违背道德和违反法律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针对“制造疾病”过程的有效反贿赂机制,严惩参与“制造疾病”的行贿受贿人员,提高违规成本。
制药企业为销售药品过度营销已经成为“制造疾病”的一种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应严格药品广告准入机制,在广告投放前从医疗和卫生健康行业角度对其进行专业评估;建立和完善药品广告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监管结果信息;完善药品广告监管协调机制,提高行政部门监管效率;加强对广告和传媒行业的药品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药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
任何疾病定义和标准的产生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反复讨论和验证的过程,新的疾病定义和标准颁布后,应动员各方医学专家、相关科研人员甚至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研讨和论证,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偏和更正;此外,还应加强对公众疾病和药品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和安全意识,提高对疾病和药品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减少药物的滥用和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