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易
(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苏州 215500)
有关部门提出要将种源安全视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部分,基于原有的种子制度,推动创新发展,依法惩处种子犯罪。
同时,也要以多种方式打击售卖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形成联动机制,从而促进种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修正案中提出,要将种子法落到实处,同时积极落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行业知识产权,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的落实能促进种业振兴,同时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修正案更加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此充分调动行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种子法》的落实有利于人民维权,同时可以更好地推动种子行业健康发展[1]。
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更新换代,日新月异,早期制定的《种子法》早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对此需要重新修订《种子法》。重新修订《种子法》的具体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种子的生产经营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对国内的植物品种影响极大,我国越来越重视种源安全问题。基于此,国家高度重视种子产业的发展,为提高种业发展,明确要求重新修订《种子法》,并将其列入了重点工作事项中。
与此同时,国家政府强调要从各方面加强种子产业,颁发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从种子的生产到经营,整个过程都要实施监督管理,提升全产业链的发展,严惩假冒伪劣者,提高种业的保护程度,全面发展健康积极的种业[2]。
2015 年《种子法》重新修订后,增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内容,从原本的行政法规升级到法律层面,加强了对种子产业的约束,更能维护种植者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利益,为种子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种子产业发展不佳,严重缺乏创新能力,一成不变,难以突破发展瓶颈。批准的种子品种比较多,但是却缺乏优质的种子品种,同质化问题显著,再加上旧的《种子法》逐渐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因此迫切需要重新修订《种子法》,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借助制度导向激活原始的创新思维,为种业发展增添活力。
现阶段,在国际上关于保护种业的组织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该组织的成员众多,包含78 个国家,其中69 个成员共同建立了实质性衍生品种体系,为保护种业作出巨大贡献。
在实行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的同时,实质上对我国修订《种子法》提供了参考借鉴,尤其是在对种子的保护范围的划定和保护环节等方面都留下了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宝贵经验[3]。
《种子法》的修订并不是全盘否定旧的法规,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订,其中有几个修订重点[4]。增加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加大了种子生产、经营等环节的保护力度等。
修订后的《种子法》中的第二十八条清楚地说明了要充分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从最初的选育材料扩展到采收原料,并且增加了保护环节,从原本的生产、繁育、销售环节增加了销售、储存等环节,同时增加了种子进出口环节的保护措施。从不同的种子环节提出了保护措施,以此规范种业发展,有效推动了种业全面发展[5-7]。
为了确保种子的安全生产,特别是蔬菜水果种子的生产检验,防止在市面上发现带有病害的蔬菜水果种子,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因此,一旦发现不符合育种种子检验及培育要求,或不符合我国种子生产条件,或没有严格落实种子检验、检疫流程生产的种子,需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种子法》里明文规定了要建立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阐明了实质性衍生品种,并明确在进行商用时,必须征得原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利拥有者的许可。为积极推动育种原始的发展与创新,从根本上改变种子同质化现象,在《种子法》中明确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在植物新品种权利的保护下,同时也可获取授权,但是如若基于商业目的加以利用,则应确保原始物种新品种所有权人同意。国际种植新品种保护联盟中,有近70 个国家将该制度落到实处。
实行该制度需要漫长的过程,基于此,该修正案还对授权条款作出了明确界定,并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了分类和裁定,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此作出规定[8]。
为了加强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威慑,加大了惩罚力度,增加了赔偿金额,由原来的3 倍增加至5 倍。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政处罚有所增加。同时,如若能确定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的金额,赔偿金额也作出了适度调整。为提升种子市场交易的规范性,增设了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同时,如果植物新品种权的拥有者提供的育种资料未经允许批准,但是有可以证实其原产和收集的材料是正当的,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9]。该规定能更好地维护涉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种子法》中强调要重点调查我国种苗生产技术,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及当地资源,并研究重要经济作物的选育工作,保证选育和科学仪器设备的合理需要。《种子法》还提出要深化种子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应使种子资源出口以及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手续更加便利。为加强种子检验检疫,提出要加强管理种子的生产,尤其是果树种苗的生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生产的检验、检疫工作[10]。
新修订的《种子法》里主要针对3 个方向进行修订,分别是政府对种业的监管、农民的相关权益以及种业体制改革。
新修订的《种子法》从不同的方向入手,加强保护了我国国内的植物品种,确保种子能正常生产、销售,从而保护我国的粮食安全,推动种子产业的全面发展。
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我国人口数量庞大,对农作物的需求量极大,对此要改革并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度。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不应太大,放宽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限定,有利于推进种子产业的发展。因此,在《种子法》里提出要减少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种类,从原本的28 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缩减为5 种,即最基础的5 种农作物,分别是大豆、水稻、玉米、小麦和棉花。仅保留最基础农作物的审定,其他主要农作物品种则不再列入审定范围内,只需要进行品种登记即可,登记是为了便于后期的跟踪管理。放宽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农民可根据市场行情调节自家的种子种植规模[11]。
为了推动种业的全面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入驻,给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放宽大企业的权限,大企业可以自主研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并且只需要遵行审定办的相关规定,即可自行进行试验。一旦研发的新品种能达到审定标准,则可以获得品种审定证书。这一措施有助于大企业投身到种业发展中,能加强农作物品种的研发,有利于推动种业发展。
另外,在《种子法》里还提出了对待缺陷品种的方法,即建立退出淘汰机制。虽然农作物品种已经通过了审定员的审核,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导致农作物品种无法销售,需要重新送回去再审定。经过严格的审定后,仍旧存在严重的缺陷,会将其原有的审定撤除并发布公告告知民众。
减少行政许可,合并两个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缩减行政流程,减少烦琐的手续审核,放宽对种子产业的限制。与此同时,为了促进有实力的大企业参与到种子产业的发展中,对育繁一体化的企业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放宽了对大企业的限制,有利于大企业投入到种业中,促进了种业发展。
简化行政程序,将原来的“同意”改为“备案”。如果农作物品种被引进到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区域,引进人应将引进的品种和区域报告给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引进,大幅度地简化了行政程序。同时,政府放宽了对种子产业的限制,有利于社会组织投入种子产业的发展中,对种业发展起到了助力作用[12]。
3.2.1 加强执法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和负责农业、林业的相关部门都属于种子管理组织,是种子的执法主体。农林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管辖范围变得比以前广,而且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需要备案即可,这一举措便于后期追溯种子,能起到监督作用。
3.2.2 明确主要责任
实施育繁和绿色通道整合的企业和品种注册申请人应对申请批准或注册的文件和种子样本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对标签内容和种子质量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种植风险提示[13]。遵循“谁拥有谁负责”原则,明文规定种子的主体责任,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现象。
3.2.3 增加赔偿的范畴
若因种苗的品质问题,或因商标及说明书的规定而造成了损害,则应向销售商、种苗业者或其他经营人提出补偿。
3.2.4 加大惩罚力度
一旦犯法成本低,则容易出现违法现象,因此要加大假冒伪劣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假种子的范围,包括没有标签的种子、不符合标准的种子以及有严重缺陷的种子等。
政府要加大对生产和销售假种子行为的惩罚力度,从非法收入的5~10 倍增加到商品价值的10~20 倍。此外,还要加强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禁令,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则要求其不再从事种子相关的产业[14]。
3.3.1 实行新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
我国应积极引导和扶持我国种子产业的科技创新、新品种的开发和应用。对已获批准的新品种进行推广使用,按法律规定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个体在其所获许可的品种上拥有所有权,建立并完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从而为研发植物新品种创造有利的条件。
3.3.2 肯定了农民的自繁种
农民自己播种的种子如果有剩余可以自行拿到市场上交易,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这一举措免除了种子出售、交易的繁杂手续,不仅是沿袭了我国农民的传统习惯,不浪费种子资源,同时也制止和打击了想利用法律漏洞,以交换名义出售商品种子的行为[15]。
3.3.3 制定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规定
不排斥转基因植物品种,积极研究、了解转基因植物品种的构造,但是不进行大范围推广,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推广要慎重考虑,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监督管理。
在修订的《种子法》里,规定了转基因植物品种的整个过程都需要进行安全性的评估,包括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全部都接受安全性的评估,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转基因品种的监管力度,跟踪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生长情况,监测转基因植物品种对人体是否有影响等,国家农业部门需要及时向民众发布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