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版权再起纷争,“X分钟看电影”将被禁止?83%消费者认为不宜“一刀切”!

2022-02-09 16:43黄成宏
消费者报道 2022年1期

黄成宏

B站、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你可能也经常刷到某些“三分钟看电影”“XX说电影”“电影剪辑”“电影解说”的短视频,将长达一、二小时的电影或电视剧浓缩剪辑为几分钟的剧情介绍。

你会不会有时也会打个问号:这些“二次创作”,会不会涉及版权争议呢?

2021年12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官网公布了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如果全部禁止“二次创作”,也会给平台方、创作者、消费者带来较大打击。版权问题能不能通过合作解决呢?版权和监管该何去何从呢?

2021年12月,消费者报道发布《2021短视频版权调研报告》,报告显示,83.3%的消费者不同意对“二次创作”进行一刀切式全部禁止。

对于消费者,“吐槽或解说电影”可帮助消费者节省时间,避雷。某些“垃圾”电影不值得浪费时间和金钱去观看,一刀切也禁止了剪辑吐槽。只要流量市场、粉丝文化等导致的烂片成堆趋势还没有被遏制,那么观众就有预防烂片的客观需求,人民群众对“烂片”吐槽的创造力就是无穷的,禁止了视频,还有图文,禁止了图文,还有文字。

对于创作者,审核流程复杂,打击创作积极性。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针对各主流平台短视频的维权流程,60.6%的短视频作者认为平台要求提供的资料太多、太复杂,48.8%的作者认为平台回复周期太长。版权问题可以说是悬在“X分钟说电影”类影视创作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对于版权方,未经同意的“二次创作”损害了自身权益,打击创作的积极性和环境,这些版权一大部分属于长视频平台,国内的长视频盈利模式存疑,难以和短视频方达成合作,版权成为壁垒。

对于短视频方,“二次创作”带来了活力和流量,互联网的适度开放环境,是互联网敢于探索、蓬勃发展的土壤。短视频数量大、传播速度快也给短视频平台审查和审核难度增加了量级,投入产出与效率不符。

从某种程度上说,长短视频版权之争的实质是利益之争。

消费者报道《2021短视频版权调研报告》显示,72%的消费者认为“二次创作”有存在意义,可帮助观众节省时间和金钱,起到“避雷”作用。

那么,能不能通过技术来对版权进行审核和拦截呢?

2021年11月,《电脑报》对腾讯视频、抖音、快手等11个中短视频平台进行了版权管理横向测试,测试方法为“40条视频、48小时监测”。

结果显示,在审核侵权短视频方面,腾讯视频的48小时内整体拦截下架率仅为30%,微视与视频号则以0%占据末位。相比之下,短视频平台如哔哩哔哩、抖音在本次测试中其审核力度却是最高的,48小时内侵权视频整体下架率100%,反应速度也较快。

由此可见,长视频平台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在视频审核方面也不尽如人意。

为何审核难度这么大呢?主要有以下两点客观因素:

其一, 视频作品数量庞大。如果视频平台逐一比对所有细节,审核难度就不可想象。据2021年广电全媒体蓝皮书,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剧目共计670部23519集。仅中国一年的电视剧数量就这么多,中国和海外的所有视频作品数量更是恒河沙数,大到难以估量。

其二,审查时间长。如果把审查工作放到事前审查流程当中,审查时间就将大大延长,用户发布作品的等待时间也会相应增加。这不仅会让优质用户原创内容失去活力,也会使得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更新速度大大降低,既不利于作品传播,也会导致用户体验下降。最终平台用户数量减少,而这将会动摇视频平台的生存根基。

所以,如果要求平臺对用户发布的所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背后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投入都是难以想象的,平台成本会大大增加。

对于版权解决,《2021短视频版权调研报告》显示,83.3%的消费者认为短视频、长视频、监管三方应合作解决;22.2%消费者反对版权滥用,通知后即删除,平台方应无责;只有5.6%的消费者坚决支持长视频或其他版权方起诉赔钱(多选)。

短視频版权向来有争议,版权解决之路应该怎么走?

2021年12月10日,“短视频版权争议的化解路径”学术研讨会在线上进行,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知名学府的专家学者对“短视频的版权争议化解”进行学术研讨,给版权解决指了一条参考道路。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认为,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还是应当遵循“避风港”原则。因为“避风港”原则界定了各种知识内容传播的边界,还考虑到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平等性。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认为,要求视频平台应该对所有的视频逐一过滤,要求视频网站承担“超人式”注意义务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明确,视频平台不是包打天下的“超人”。从法律价值来讲,动不动下架,互联网上的东西可能所剩无几。这也涉及大量的合理使用的保护问题,一味扩大使用过滤措施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构成合理使用的视频被错误删除等误伤。视频平台如果进行履行事前审查义务,所付出的成本就极其高昂。

中国政法大学郝明英表示:“关于短视频版权治理过程当中,我们有一个基本的目标是什么,我认为是通过科学有效监管、合理的责任分配抑制短视频盗版恣意增长。同时为创作留下足够的空间,促进产业健康有效发展。”

在谈到短视频侵权问题的时候,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第一,一个规范有序的版权生态,不应该使得我们作为网络用户、社会公众及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动辄得咎,却又无所适从;第二,平台对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应该要求平台是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最大化地发挥规则的善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分享了相关的国外案例。

美国的互联网产业在全球是领先的,“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均起源于美国。“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包括“通知+移除”两部分,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进行限制。美国有较多的反思和长期的分析,2020年出了一个报告,承认存在不足,但坚持不改,因为希望维护产业现状。Facebook、YouTube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出现,用户量广,所涉及的内容、数量多,导致“通知删除”规则没有办法很好适应其发展,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也提出了过滤的技术手段的应用。

2019年欧盟发布市场化指令之后,陆陆续续也发布了若干指令,要求视频网站进行版权的确认,进行事前主动的筛查等。其中在德国,50%以下相似度视为推定获得许可。

合作解决版权问题的做法,也可参考国外相关企业。

例如YouTube和各版权方合作,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版权数据库,进行视频比对。用户上传相关视频后,会被提醒所上传的内容有未授权的原始内容。YouTube会给版权方自行处理的权限,包括直接下线或要求其获得授权等,是“通知—删除”的简化流程,更有利于版权方及时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作为平台的YouTube也不需要主动下线侵权视频,避免出现误伤,损害用户权益。

因此,我们可学习美国用好“避风港”原则,成本低、少交学费。对于司法机关,我们应严守分际,创新新的模式,且应该有容错机制,给予一定的宽容度,让子弹多飞一会儿。

根据专家意见,视频行业应当遵守“避风港”原则,坚持“通知即删除”规则。目前立法仍规定“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删除”是立法利益平衡后的产物,司法不应突破立法。

2021年12月,“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逍遥镇”被当地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河南多地逍遥镇胡辣汤店被起诉,店家招牌摘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注册含地名商标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以国内案例介绍,淘宝诉喜马拉雅,法院认为,喜马拉雅公司为了阻却用户上传侵权内容,主动借用案外人的技术措施对其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进行过滤,且引入第三方监测进行侵权内容筛查。在持续的实际履行中,喜马拉雅公司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腾讯诉西瓜视频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被告不应采取事前审查过滤义务,认为这并非法律或合同义务,且关键词过滤筛查将会不当扩大深圳腾讯的权利范围,损害社会大众获取消息的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告的正常商业利益,要求两被告对平台上的海量英雄联盟视频逐一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并对侵犯视频建立事先审查过于苛刻,将极大增加平台运营成本,不符合当前相关互联网业务的经营实际,亦不利于促进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二次创作”也不是所有内容都涉及侵犯版权,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问题道阻且长,希望各方齐力合作,给国内视听环境带来百花齐放的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