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的完善
——基于22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现状分析

2022-02-09 03:06姚聪聪
人大研究 2022年12期
关键词:国字号联系点层级

□ 姚聪聪

基层立法联系点具体是指设置在基层的立法环节中一个可以与公众取得联系的有阵地、有人员组成的固定的点。具体来说“基层”是指与基层群众结合的紧密性程度,而非指在省市县乡级别上的含义。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集中于“点”,但是联系网络和意见建议的普遍性具有“面”的作用。如果将基层立法联系点视为一个虚拟人格,主要作用即为双向上下收集、传达立法环节中的人民意志,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择选后予以高效的运用。但同虚拟个体人格不同的是基层立法联系点内部有较复杂的组织结构以及基于此所形成的一套独立的运行机制,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是在立法过程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该制度建设的出发点是立法环节中基层群众的参与,公众参与的核心是有效性,而“有序”是实现“有效”的必然途径和保障[1],所以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实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作用。

从2015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建立了22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置的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如下12种分类(如图1所示)。

图1 “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属性分类

若将基层立法联系点视作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向下征集公民意见和建议的触角以及反映公民立法意见和向上传递建议的一个中转平台,进一步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促使基层立法联系点向规范化、高效率、高质量运转的状态发展,需要对现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呈现由基层群众→基层立法联系点下设的基层立法联络点等分散收集信息的点→“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传递立法意见、建议的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状态,那么,作为体现民主立法的最终产品,即公民立法意见和建议是如何在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个由组成人员种类繁多、由下及上层级化设置、多职能建设的金字塔式的运转结构内部生成的。其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运行核心在于基层群众,那么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征求立法意见建议中采用何种方式方法才可以构建群众持续实质性参与机制,从而有效的保障民主产物的质量。最后,基层立法联系点往往身兼数职,在面临人员配置不固定、人力不足、工作数量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数量和质量的双重兼顾。上述问题都是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日常运行过程中面临并直接关系基层群众立法意见、建议反映与民主立法成效的根本性问题。而一套完善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梳理、解决基层立法联系点现行内部信息传递程序和方式不一、组成人员职责不明、效率和质量双重兼顾的困境等问题,因此,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22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内部运行结构类型化分析

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主要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等阵地,由多种类主体、利益相关者在一定的层级性制度框架内共同协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信息传递、收集、整理、利用过程中形成一个动态运行的点。

阐述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关键在于揭示基层群众立法意见、建议的产生路径,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作为其运行的具体准则需要对于内部运行相关细节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结构则具体体现为运行制度的先行探索或者具体实践。虽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组合层级复合性、构成主体多元化、职能建设全方位以及同人大代表制度有机结合。

(一)组合层级复合性

层级复合性是指基层立法联系点内部运行结构类似金字塔模式,从最基础一级基层人民群众,向上两类信息收集点采集的反映立法意见、建议汇集至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再加以智力支持团队的辅助,整理汇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层级构成人员组成由下到上逐步简化,信息传递渐精进、专业化。各层级之间信息传递和联系关系常常体现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际运行过程之中。

(二)构成主体多元化

构成主体多元化是指基层人民群众、职能单位、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等都可以参与到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过程之中。基层立法联系点中的“基层”一词意味着要深入群众接地气,“立法”一词又决定了其工作性质的专业性和民主性,专业性和民主性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主体构成的多元化。首先,其运行的核心主体构成是基层人民群众。其次,在以基层群众作为基础的同时,需要吸纳其他来自各行各业不同类别的主体,特别是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等的融入。最后,立法不仅要民主也要具有一定的效率性以及成本和产出的“帕累托最优”,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来集中收集立法信息,可以更好地发挥“利益综合”的功能,提高信息反馈效率[2]。

(三)职能建设全方位

伴随着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发展阶段的进一步深入[3],其功能职责范围也在逐渐地拓展延伸。横向上,一般意义上,法(广义上的法)的形成到最终的实施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即立法规划、立法调研、实施情况调研、执法调查、宣传普及等环节。从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的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规则来看,职责界定范围不仅局限于立法调研环节,而是从法规审议环节逐渐延伸至编制立法规划、法规形成后的执法检查、监督或者评估各环节。

(四)以人大制度为依托

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中人大常委会类基层立法联系点16个,人大代表之家1个,人大主席团1个。人大常委会类基层立法联系点中的立法联系点、信息采集点主要以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之家为依托。从人员组成来看,人大代表一般在履行代表职责时,同时担任信息采集员或者立法联络员同群众保持更加密切的关系。从设点性质、工作阵地、人员配置来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一方面在人大立法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依托于人大制度更好的发展。特别是河北正定镇人大代表之家,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完全嵌入人大制度建设之中,两者形成了互补关系。一方面解决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活动阵地、时间等问题,另一方面激活了基层人大制度功能,强化了基层人大代表民意基础,提高了民意诉求的反映度。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建设现状探析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建设概况

制度构建决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本架构及发展趋向,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以公民如何高质量、高效率地参与立法为核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4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之前,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已经先行进入了类似制度的地方实验阶段。2015年,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进入正式的探索阶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后,其先后建立的其他1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运行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不仅指基层立法联系点基本工作规则,还包括信息收集制度、会议(例会)制度、上下联络制度、联络员职责规定等制度设计。

从现有的22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来看,基层立法联系点基本工作规则有工作办法、工作规定、管理办法、联系办法、联系点制度等多种称谓。虽然名称尚不统一,但是内容设计具有一致性,体现基层立法联系点微观运行环节的制度规定主要集中于工作职责、工作架构、工作保障机制三个方面。

工作职责是运行制度设计的主要要求,现有相关制度设计中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主要存在于立法前:立法规划、年度计划、立法项目征求;立法中:立法听证会、座谈会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立法后:法制宣传、法律法规实施状况调查研究三个环节。

明确的工作架构是制度运作的动力和方向标,例如县、县级市的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普遍形成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支持、区镇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方式。如甘肃省临洮县人大常委会建立的与人大实际工作相结合相促进的“六个结合”的工作方式、江苏省昆山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的六有工作格局和“1+2+3”特色工作网格体系等。

工作机制建立是运行制度长期可持续性建设的保障,集中体现为制度规定中的工作经费支持、办公场所及人员配置、立法工作资料提供、定期法制知识培训相关物质保障,以及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会议(例会)制度、考核规定的系列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各项相关规则设立。以信息征集、反馈方式为例,从“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践方式来看,征集、反馈意见的方式主要可以归纳为面对面访谈、线上互动两种方式。面对面访谈主要有印发文本、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线上互动具体体现为公众号建设、线上平台创立、APP开发。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形成了较为统一、固定的实践方式,例如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大常委会、河北正定镇人大代表之家通过人大代表线下定期与选民会见交谈和线上与选民互动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意见建议有反映,即及时办理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了“日清周结月销号”的快速办结制度。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基本规则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得到了较好的实践,但是其中具体运行环节的相关制度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问题分析

1.层级性多元化主体定位不明

基层立法联系点构成主体多元化、组合层级复合性是由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性质所决定的。构成主体多元化反映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具有联系网络广、民主意识较强的特点,而组合层级复合性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群众的长距离信息交流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缓冲。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内部运行基本架构无法变动的情况下,明确分布在同层级间的多元化主体如何分工协作以及不同层级间的多元化主体之间如何进行信息传递对于提高意见建议征集的效率和质量有重要作用。现行相关制度多侧重于基础框架,即意见建议征集结果由基层立法联系点中的工作小组汇集至委托立法意见建议征集者的方式,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自身从基层群众征集立法意见建议汇集至工作小组环节的相关规定多有疏忽。同层级及不同层级的多元化主体之间尚未形成清晰、稳定的联系网络。

首先是基层立法联系点同一层级的多元化主体,例如两类信息采集点中的主体构成往往会包括法律工作者、企事业或者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立法联络员的公民等,面对立法意见建议的征求,参与人员遴选标准、主动参与抑或是被动号召参与方式、未参加立法意见建议征求的主体是否可以申请参与有待进一步探索。

其次是不同层级间主体构成之间的上下有机联系网络尚未完备形成。基层群众立法民意反映需要经过至少两个层级(两类信息采集点、基层立法联系点)、多个主体(信息员、立法联系员、多个法律领域人士组成的智力支持团队、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等)最终汇集至委托意见建议征集者。问题之一为传递方式。征集的一致或冲突的立法意见建议全部原稿向上传递或是加工处理之后向上传递,一方面来自基层群众意见建议若悉数向上传递,那么委托立法意见建议者的工作量往往较大,也不利于基层立法联系点更好地发挥在立法环节的作用。另一方面被征集主体社会阅历、教育背景以及个人偏好不同,而持有不同的价值取向[4],立法意见建议在是否加工处理或者程度不明的情况下,民意在多重“滤镜”筛选下其本真性容易丧失。二是传递时间、地点。基层立法联系点职能建设分布于立法前、中、后三个环节,立法前、中往往受制于时间限制,由被动号召的多元化主体在立法意见建议征求者限定时间内发表相关看法,而在立法最后一个环节,基层群众是否可以主动提出意见建议,若可以,此时在主动参与下的立法意见建议向上传递的时间、地点、方式的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考量。

同层级以及不同层级的多元化主体定位不明,不利于形成一种稳定、固定、熟练的有机联系网络,在面临来自立法任务需求或者基层群众相关立法意见建议的反映要求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会有一定的减损。

2.工作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经费支持、场所提供、人员配置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的基础物质保障在制度建设中均有体现,但是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经费数额的标准、办公场所的规模大小、人员配置的数量及要求的模糊规定并不能满足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长效发展。此外,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各项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

3.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难以平衡

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职责多样性及立法意见建议的民主性要求使得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平衡难度较大。工作数量较大,其一体现为立法意见建议征询逐渐延伸至立法前、中、后三个环节。其二,一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往往有多个委托立法意见建议者,例如临洮县人大常委会同时担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定西市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其三,面对持续的、不同种类的立法意见建议征求任务,基层立法联系点需要参与到每个任务之中,还是根据任务性质的不同结合基层立法联系点自身的优势选择委托任务尚不明确。现有相关制度多侧重于基层立法联系点职责履行和建设,却忽视了在面对征求立法意见建议的时间限制要求及超越自身多倍工作量的情形下,民主产物的质量和效率之间的矛盾。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理论阐释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建设的合理性

从目的实现角度看,中央、地方立法过程采用的立法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征集意见建议的传统形式同基层立法联系点均共同致力于实现公众立法参与效果。但是基层立法联系点(构成主体多元化、层级复合性、功能职责多样性、与人大代表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复杂的内部运行结构反映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具体运行过程对于基层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同传统民意征集过程、侧重点的不同性。其两者并非重合、隶属或包含的关系,而是补充与延伸关系。

从运行流程建设角度看,传统方式无论是在征求立法意见、建议流程的发起主体、参与主体、参与时间、参与地点等均具有不确定性,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依托于固定的阵地、人员,作为一种固定长期存在的实体形式。如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提出的立法过程中通过立法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委托相关单位、专家等方式进行意见建议征集,也都主要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诸多问题尚有待实践[5]。所以其在征求意见的主体、时间、地点的固定性方面具备着传统分散性、临时性意见建议征集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性。

从内容侧重点角度来看,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过程中立法意见建议的征集给予设点侧重于某一个特色性问题,是对于普遍性立法情况下特殊性的补充其动态运行过程充当着传统方式渠道公众参与的延伸触角。另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征集过程侧重于基层群众的持续直接参与的保障机制建设,通过其内部复杂的层级性人员设置之间的有机联系将民众立法意见和建议逐层向上传递,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建设是对于传统公众参与形式的制度补充和一种系统性的实践。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完善的价值导向

价值取向决定着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的设计及发展方向,运行制度决定着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运行方式,运行程序的要求必然体现在价值之中[6],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且符合内在逻辑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首要是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价值定位。

1.民主立法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和实施,国家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从国家社会角度出发制定的一种人们理性生活的强制性规则,同时也需要实现民主立法的内在价值,即平等尊重、公共自治和认识论价值[7],充分发挥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正如哈特所提出的法律制度需要反映大多数人利益、相对稳固且可以获得大多数人在多数时间内忠诚,即一种可遵守、可执行、不强人所难的状态。实现“良法善治”的实质正义的结果,做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理之治”相结合,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要求立法活动由简单的立法设计逐渐向立法效果和立法质量转变的结果。

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建设是体现民主立法的一种具体方式和途径,一方面,其需要通过坚持开放立法过程征集民意的方式,提供一个利益各方可以在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中平等地进行利益表达、碰撞和协调的平台[8]。另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发挥其“联系”的优势,通过主体多元化的方式实现民主立法,在回应公众合理权益诉求时,通过吸收专家、学者等法律专业人士融入,最终实现在综合国家治理需求、协调多方、多阶层利益需求的同时,逐步过渡至反映客观规律和民意的方向,促进法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融合,实现民主。

2.全过程人民民主

我国立法民主性采用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方式,直接民主表现为公众参与立法,间接民主则体现为我国法定意义上的人大主导型的立法模式[9]。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以及群众全要素、全链条的参与方式,这意味着在实现代表制民主的同时,需要着力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努力发展参与制民主[10],调动群众参与立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明确的公众参与程序和方式等。

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基层群众民意表达的平台和载体,在巩固立法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的同时,也需要实现保障立法环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畅通民意反映渠道。首先,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流程建设要坚持群众参与立法各环节的时间以及流程贯穿立法全过程,包括立法前、中、后三个环节,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体现了人大立法中民主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实现。二是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流程建设的关键并非是立法技术的提高或者经验的积累,而是立法意见建议提出的实效性、实质性、特色性以及反映问题的普遍性,在于发挥人大主导立法作用时,将以往可能被忽视的基层民意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一形式呈现出来。三是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框架和结构的形式建设上,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对于“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广义立法协商说”等一些倡导调动基层群众积极性、发挥基层群众力量的理论亦或是实践探索的融合和总结,这有利于缓和基于我国人大代表产生机制缺陷同民意代表之间冲突的问题,促进人大代表和民意的有机结合[11]。同时,在于推进立法公众参与、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发挥民主自治性、细化公众参与程序,将基层民主建设融入国家的立法一环之中。因此,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过程中,坚持人大主导立法地位,更应该发挥基层群众在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过程中的主体核心地位,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

3.深度和广度并行建设中“点”建设的特色性凸显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着眼于反映民意、职能建设广度的同时,也应该突出点的深度建设。即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反映基层群众立法意见建议为核心,点的建设内容侧重于将立法意见建议的提出同其自身文化、经济等地方特色相连接,在提供普遍性的立法意见建议的同时,结合自身发展特色及发展困境,为认识法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呈现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供不同的思路。在兼顾点提出意见建议的特殊性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联系”的作用,在广泛联系中寻求所遇到问题的普遍性[12],使相关意见建议既具有点的特色性,也具有普适性。

四、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完善的设想

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的完善需要覆盖到实际操作的若干细节,根据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处的被动接受任务和主动向上反映分为动态运行及静态修整两个阶段。前者主要是基层立法联系点被动接受工作任务后开展相关工作,主要体现为立法前、中、后三个环节。后者则主要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自身工作状况定期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及时回应基层群众主动提出的相关立法意见建议或相关疑难问题,主要体现为立法的最后一个环节等。基于上述两种情况尝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完善提出设想。

(一)主体地位作用的明晰

明晰分布在不同层级的多种类主体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关系,是反映民意保持其本真性的实质性问题,清晰的定位及明晰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动态运行迅速唤醒、静态修整期间仍然保持活力(如图2所示)。

图2

立法领域及立法环节的多样性决定了立法需求以及征集民意的具体流程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无法通过具体列举内部多元化主体成员如何搭配、协调以对应不同的立法需求及民意征集的过程,这需要以基层立法联系点长期的工作经验总结为基础,但是明晰基层立法联系点内部分工协作流程有如下几点需要把握:一是坚持基层群众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中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基层群众在立法意见建议提出的基础作用不能因对应立法工作的难易程度或是立法工作的效率要求而淡化,在任何动态唤醒阶段都要坚持向基层群众征求相关意见建议,在静态休整期间也需要及时回应来自基层群众提出的相关疑难问题,调动群众主动联系、反映问题的积极性。二是重视基层群众外其他主体关键作用发挥。信息采集员、立法联络员、立法领导工作人员、智力支持团队的组成人员作为组成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转的四类人员,是民意逐层精简、专业化和向上传递过程中的关键一环。一方面,上述组成人员除具有相关职责外,仍然在社会上充当着其他角色、履行其他职责,相关主体的职责及权利义务需要与其自身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可以根据面对群众的数量及其相关法律接受程度、工作任务的难易程度,适当增加一个信息采集点或者立法联系点的(后备)信息采集员或者立法联络员,也可以采取单独增加行政编制名额的方式将相关人员的职责固定化,如浙江省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便通过增加行政编制的方式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办公室工作人员固定化。另一方面,各人员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其下设的立法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在动态运行以及静态修整期间,都需要及时向下传递相关工作任务,对接各信息采集点、立法联系点、智力支持团队及相关人员,保持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活力。信息采集员、立法联络员主要依托于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各职能单位、企事业等社会组织这些固定的点,通过加强工作阵地的建设和利用发挥上传下达的双重联系作用。三是层级之间联系固定并明确。群众、信息采集员和立法联络员、立法领导小组、智力支持团队四者之间的固定联系是运行机制及时唤醒的关键,也是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生命力所在。群众—立法联系点、信息采集点之间双向的主动联系+被动接受、立法领导小组—立法联系点/信息采集点之间双向主动联系+被动联系以及立法领导小组—智力支持团队之间的利用和被动唤醒三重关系,无论是在运转还是在修整期间使每一个主体呈现动态特征。

(二)内部运行程序的设立

运行程序关系到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的效率和质量,是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进一步完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托于各主体地位作用的清晰定位,以建立包含各主体在内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全流程。一是运行流程设置大致可以分为任务层层下达、立法联系点和信息采集点发挥基层群众在意见建议征集环节中的核心作用、基层立法联系点下设工作小组同立法联系点和信息采集点、智力支持团队双重联系,发挥统筹协调三个环节的作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二个环节,需要在结合主体职责、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立法意见建议征求过程中参与人员遴选标准、主动参与抑或是被动号召参与方式、未参加立法意见建议征求的主体是否可以申请参与、立法意见建议征集方式、地点、时间进行统一、固定。二是流程整体留痕透明,对于征集的立法意见建议不能不加修改原封不动向上传递,也不可以过度润色而使其丧失本真性,应该简单加以整理,在不丧失原汁原味的基础上使其更加规范,准确地表情达意,原有的底稿仍应该保留以供查证。三是流程效率控制,根据流程的三个环节及时把控意见建议征集和上传下达过程中的效率问题,时间把控根据工作任务的难易程度具体设置。

(三)运行过程的监督

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是对于整个运行机制各个环节运行情况的实时把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动态运行和静态修整期间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的整体反映,二是具体单次意见征集反映过程中的监督和把控。

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总体运行情况则可以通过定期立法联系点会议的召开,适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整体工作质量的提升。针对某个单次立法意见建议的征集可以通过工作台账记录的方式实现整个运行流程的透明化,包括民意意见建议的原稿、整理形成的工作报告,反馈进度透明化。这种透明化过程有利于各主体及时测评自己的相关行为,并对于偏离自己职责的行为及时进行改正。

(四)运行过程评价和考核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核心在于基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映,为避免通过指标量化而直接追求表面的效率和征求意见建议的数量,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过程的评价和考核主要围绕“基层群众进行”。一是公正,主要为基层群众的参与面和满意度;二是效率,保证质量的同时须兼顾立法需求即时反馈的速度;三是效果,体现为公众实际问题的解决以及立法效果。对于相应的评价和考核可以设立对应的激励机制,例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评价和考核的结果进行物质奖励。

(五)互联网的融入和使用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融入是技术加持。从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机制的基本逻辑和原理来看,其构建并不以信息技术建立为前提,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状态下,互联网信息技术使信息技术传递不受时空阻碍[13],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的座谈会、调研会等线上、线下相结合这一方式提高了群众参与政治的便捷度。互联网技术在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机制形成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信息交流平台、普法宣传平台、监督平台的创设,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机制的实际构建效果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广东江门市江海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扩大立法意见和建议征集渠道,河北正定镇人大代表之家正在探索的“互联网+人大”模式,则反映出将信息技术运用到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机制构建的一个基本环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注释:

[1]张晓、岳盈盈:《打通立法与民意之间最后一公里——关于破解地方立法公众有序参与困局的实证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2期,第22-28页。

[2]俞祺:《地方立法适用中的上位法依赖与实用性考量》,载《法学家》2017年第6期,第14-28页。

[3]严行健、贾艺琳:《后发优势与制度嵌入:“全过程民主”探索中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载《人大研究》2021年第3期,第4-12页。

[4]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104-116、206页。

[5]王子正、赵佳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3期,第19-32页。

[6]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载《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第19-25页。

[7]叶会成:《超越工具论:民主立法的内在价值》,载《法学家》2022年第2期,第48-61、192-193页。

[8]代水平:《我国民主立法制度建设:成就、问题及对策》,载《理论导刊》2013年第2期,第39-41、45页。

[9]姚金艳、吕普生:《人大主导型立法体制:我国立法模式的转型方向及其构建路径》,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2期,第24-33页。

[10]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28-38页。

[11]厉有国:《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价值、问题与路径》,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8-13页。

[12]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辩析——兼论当代中国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第78-86页。

[13]李永刚:《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载《江海学刊》1999年第4期,第4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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