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淼 陈乐婷 编辑/蔡正坤
2022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在第四项举措“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中提出“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202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就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业态外贸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结合近年来外贸新业态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为促进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些年来,以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为代表的新业态外贸出口在中小微出口企业中的占比逐步提高。尤其是以外贸综合服务体为主体的出口,突破了传统对外贸易中大型出口企业对客户、品牌、渠道和价格的垄断,缓解了中小微企业在融资、通关、物流等环节缺乏议价能力的问题,为中小微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了贸易机会。同时,外贸新业态配套出台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政策红利,在扶持中小微企业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为提高外贸出口额增添了新动能。
一是实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国外采购商或其代理商在境内国家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在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其海关监管代码为“1039”。根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相关规定,对在试点区域内备案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施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极大激发了中小微市场主体活力,挖掘了国外市场潜在需求,带动了外贸出口额较大幅度增长,对激发区域经济活力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近年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零售出口业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上,即在综试区内设立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可适用“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通关便利化措施,可享受“有票退税,无票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措施解决了部分中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因无法取得有效进货凭证而需要纳税的问题,其目的在于将原来按寄递物品监管模式出口的商品,通过新的海关监管模式出口进行专项统计,从而将这部分数据纳入贸易出口额中规范管理。2020年7月国家海关新增列的“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代码‘9810’)”两种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使以企业客户为主的出口企业现在可以通过这两种新的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申报,相比采用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企业在物流和海关查验方面可以享受更大的便利。目前,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已经拥有四种海关监管模式,即零售出口、B2B直接出口、出口海外仓和保税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跨境电商出口规模逐步扩大,成为外贸新业态中的“潜力股”。
三是采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是外贸业务模式的创新,基于互联网平台,以整合通关、收汇、退税、物流、仓储、融资、保险、市场推广等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服务为基础,为众多外向型生产企业提供标准化、高效透明的外贸综合服务。国家税务部门为解决外贸综合服务出口退税的管理难题,逐步创新和规范了出口退税制度,明确了“假自营真代理”的监管问题,同时也为政府集中管理、降低行业成本、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增加贸易机会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对外贸转型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虽然代办退税出口额在一般贸易出口额中占比不大,但其覆盖企业较广,能为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专业服务,使生产企业专注于生产加工,形成服务增值和生产增值的新分工格局。
一是配套政策不够全面。虽然在政策层面国家对于外贸新业态已出台了框架性的文件,但在操作层面的配套措施与管理办法方面仍待完善,如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户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所得税方面尚未有明确规定。据了解,全国各试点地区均采取增值税和所得税核定征收缴纳定额税,但部分地区市场经营户的户均销售额远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标准,达到了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为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税务机关采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政策不予突破、监管相对放松的管理模式,导致市场采购贸易模式涉税业务的征管执法风险变大。跨境电商中的B2B直接出口和出口海外仓模式没有更详细的相关税收管理规定,目前各地普遍的做法都是参照一般贸易,即出口企业取得有效增值税进货专用发票的,都可以申报退税。由于出口海外仓业务在销售确认以及预期收汇差异等方面的原因,企业担心在后续的出口退税环节存在财务风险和退税进度延缓风险。因此,企业对海外仓出口采取相对保守的处理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发展相对缓慢。
二是信息数据交换不畅通。出口退(免)税涉及海关、税务、外汇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都有自己的管理体系与电子执法系统,如果部门间的联系不紧密、协作配合不到位,可能会出现数据衔接不畅通、信息共享不及时的问题。这就有可能使相关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对潜在的税收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地区普遍采取税务系统和“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数据不对接的闭环运行模式,税务部门就可能产生对市场采购贸易“无票免税”的监管困难;海关部门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进行监管验放,税务部门可能不能接收到相关“申报清单电子信息”,无法掌握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无票免税”数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扶持政策的有效力度。
一是精准匹配政策。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建立由商务、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组成的政企沟通平台,聚焦市场主体需求,精准送达优惠政策,向出口企业普及各类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性,使其了解不同类型出口业务退税申报和日常管理流程,让出口企业应享尽享税收政策红利。
二是优化保障服务。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为受俄乌冲突影响导致货物出口后无法收汇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加大外贸领域金融支持力度,继续优化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
三是加强数据共享。完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数据及时有效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为政府部门提供精准信息,以便“一地一策”“一企一策”精准落实政策。这既能正确引导和扶持出口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实时掌握情况。
四是助推转型升级。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外贸新业态的发展,充分利用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等外贸新业态赋予的优惠政策,推动各类“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发展外贸新业态和新模式的要求,为政府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了新的方向。希望出口企业相关管理部门一方面继续优化服务,辅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传统外贸出口稳定发展,另一方面继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采用包容审慎的外贸、税收管理政策,促进外贸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