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思洁,孙 萌
(1.西北政法大学,西安 710122;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10240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是对法治建设领域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提出的具体要求。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1〕的导向,对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提出了“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新体系”。
从技术赋能的角度看,现代信息技术在人民法庭多元纠纷解决中,既有“互联网+”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协同共治,也有“平台化+智能化”司法大数据辅助司法审判决策和管理等应用格局〔2〕。从大数据辅助人民法庭诉源治理的应用场景及成效来看,有关诉源治理的方式呈现出大量数字技术的应用,在诉前调解、立案、审判等完善诉讼服务方面,各地法院持续推动数字技术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提升方面的应用实践〔3〕。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线环境以一种纷繁复杂的形式快速扩张,同时也带来更多的纠纷,成为“制造纠纷”的巨大引擎〔4〕263。新兴信息技术既能提供强有力的工具来帮助解决纠纷,同时也有可能制造矛盾、产生纠纷〔5〕。本文的研究主要在于如何利用技术解决和预防纠纷以及新技术的引入与解纷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当前信息化手段助力基层人民法庭①解纷和预防纠纷现状的梳理,归纳人民法庭智慧化建设的困境与潜在风险,进一步提出数字赋能人民法庭多元解纷的完善路径。
人民法庭处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前沿,是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6〕。在新时代人民法庭智慧化建设的指引下,已涌现出许多体现地方特色的人民法庭诉前治理模式与智慧法庭实践模式。通过对全国范围内已有的智慧法庭类型进行梳理,旨在“以点带面”“以强带弱”,促进人民法庭智慧化的发展。现就如下四种模式进行重点研究: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在实践中探索出对交通事故类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形成交通事故类案件“民刑一体、审执一体、诉非一体”的专门化审判模式。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一模式不仅促使其自主研发了计算赔偿金额的软件实现了高效率、高质量办案,还一目了然将一案的损害赔偿金额明细附在裁判文书后,这种专门化审判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还积极促成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由同一法官审理,以减少繁琐的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压力,这种审判方式有利于统筹推进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保障赔偿金得以及时救济受害方,节约司法资源。另外,由于该法庭集中审理辖区内所有的交通事故类案件,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在案件裁量中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进行统一。
当今,社会分工日渐精细化,各种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的倾向。通过专门化的审判模式,有利于将复杂的案件运用专业的审判程序予以解决,一方面可以避免传统诉讼对整体纠纷的割裂,另一方面有利于通过统一标准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促使矛盾纠纷能够得到专业、及时的化解,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浙江永康法院龙山法庭着力打造“党委领导,法庭功能前移,各方力量联动,分层过滤、递进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这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是实现人民法庭诉源治理的有效之治。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顶层设计上细化制度机制。对基层部门单位及网格员、村干部等参与人员的相关体制机制进行细化,保障具体操作时有可供参考的规范,促成辖区内形成三级纠纷过滤机制。其次,在人才保障上凝聚力量。通过人民法庭主动指导基层工作,强化网格员、村干部等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增强基层解纷的效果。再次,加强源头治理。一是通过组成网格员、村干部等参与人员的信息网络,以及时掌握各项情况,在源头上强化风险防控、提升解纷质量与效率。二是联通网格员、村干部、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及一线干警等各方力量建立矛盾倒查机制,充分发挥各网格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三是成立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过进村进企,让一线干警担任基层法治指导员,让纠纷矛盾就地解决。
“龙山经验”通过引导审判力量下沉来加强基层治理,人民法庭主动参与基层治理,极大地改善了基层治理的现状,同时加强了基层治理的法治参与,提升了基层治理的法治水平。这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一方面能够强化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格局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体现了诉源治理在实现司法资源为民服务和司法裁判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促进基层“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形成。
浙江常山法院打造的“共享法庭”②法治共享模式,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构建县域“共享法庭”网络。常山法院“PC端+移动端”“村社站点+信息网络”的模式将“共享法庭”融入“141”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开启司法精准服务、基层共享法治的新模式。“共享法庭”成为常山县建设法治社会的最小单元,推动基层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常态,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有机融合。
“共享法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打破解决纠纷的时空限制,将纠纷解纷延伸到村社最基层,成为连接基层治理、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沿,真正将诉讼服务送到人民群众的家门口。这种法治共享模式不仅体现了法与理的交融,而且用其精准性向人民群众传递着司法为民的情怀,用其便捷性让基层群众感受司法便民的温暖,大幅提升了矛盾纠纷处理能力和效率。
数字技术赋能下的江苏苏州吴江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通过创设各种各样的智慧法庭工作场景,实现案件全过程网上办理。“吴江样本”的关键在于通过技术赋能打通审判业务的各环节,真正成为“智慧法庭”。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首先,研发一个智慧化平台,以技术手段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这种智能化的分流真正将小矛盾化解在诉前,从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其次,创建审判和运维两个管理中心,将“技术”与“法律”这两个专业性的工作进行区分,以更好落实审判与管理两项责任,以实现技术保障审判,进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再次,畅通智能语音助手——苏小e、“一案一群”和网上诉讼服务大厅,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此外,推动对接“企查查”、三大运营商、大数据中心和保险公司四个商业主体,全面提升诉讼服务质量。最后,将互联网与立案、开庭、文书生成、报结和归档紧密结合,建立譬如“e键开庭”系统,助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吴江样本”的本质在于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用数字技术变革保障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提升各项诉讼服务水平。通过技术手段,提升人民法院日常审判工作的效率,同时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另外,“吴江样本”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系统、成熟的智慧法院模式,可以成为其他地方尝试和改进的样本,以点带面,推动人民法庭整体的智慧建设,促进人民法庭诉源功能的实现。
2019年初,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1〕等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创造性提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三年以来,这套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司法规律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日益成熟。但受各地经济水平、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人民法庭智慧化建设整体上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在实现人民法庭智慧化的过程中还要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更好地促进人民法庭智慧化建设。
其一,人民法庭无立案功能导致“诉”的困境。当前多数人民法庭没有被赋予立案、收费功能,只具有审判职能,给当事人和工作人员办案带来了诸多不便。譬如,当事人立案时要前往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若能成功立案,人民法院受案后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将不同的案件再分流给不同的人民法庭,导致“诉中”的材料递交与“诉前”的案件受理是在不同的办公地点,这给诉前与诉中材料对接上带来诸多不便。相较处于城市的人民法庭而言,地处乡镇的人民法庭面临交通不便与距离较远的现实困境,基本的诉讼服务面临发展滞后的困境。
其二,人民法庭办案人员、办案条件、办案设备等不足带来“源”的困境。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多为“1+1+1”模式,部分人民法庭对这一模式也有突破,但仍面临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迫使人民法庭还处于“被动收案”的阶段,尚无精力和能力实现“主动治理”,以致人民法庭的诉前治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另外,各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办案条件、办案设备等方面不及院本部,地处乡村的人民法庭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各人民法庭在实现智慧法庭的建设过程中,各地受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特征。在诸多内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数字技术赋能下的人民法庭发展不容乐观。
当前人民法庭矛盾解决的方式较为传统、保守。一是仍处于“被动治理”的阶段;二是解纷主体单一,仅靠人民法庭调解、审判来解决矛盾纠纷。这样的弊端在于:首先,没有将矛盾尽早、及时化解,反倒因现有的解纷机制让矛盾愈演愈烈。“被动治理”意味着矛盾双方经调解未果或未经调解,矛盾纠纷逐渐变大,没有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向人民法庭寻求帮助以化解矛盾。其次,尚未与其他部门、主体有机联动,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一方面,人民法庭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大量的纠纷之间的矛盾,仅靠人民法庭一己之力解决是完全不够的,难以实现“主动治理”。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等基层部门因欠缺完备的法律知识所调解的矛盾纠纷不及人民法庭有效,且容易造成同一矛盾不同主体部门反复调解的情况。这不仅没有将矛盾及时解决,反倒因为重复调解浪费资源的同时,加剧矛盾的扩大,导致矛盾加深。
数字技术的出现或许可能重新定义诸如“出庭日”、“程序正义”、“司法中立”、法院“正统性”等基本概念的意义和理解〔7〕102。在人民法庭尚未运用数字技术以前,出庭意味着当事人要亲自出现在法官面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践行直接审理原则,面对面地与各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并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中立。但在数字技术赋能下,通过线上立案、庭审、送达方式是否能够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还有待商榷。另外,我们尚处于智慧法庭建设的探索阶段,对于一些线上庭审的相关规范还不成熟,这些都是智慧法庭实践给我们提出的问题。
本文从大数据与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功能相结合这一角度进行深入探讨,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推进。
一方面,赋予人民法庭立案功能。让人民法庭可以享受与法院本部一样的功能,在多方面实现“无差别”的“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真正在自家门口享受优质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已有智慧法庭设施进行升级,秉持“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原则,以多样化的工作方式便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智慧化人民法庭建设的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借助已有的移动微法院进行办案,更要充分挖掘其功能、发挥其价值,让数字技术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为一线工作人员减负解压。另外还要借助诉讼服务网、QQ等媒介开展立案、庭审、送达工作。
首先,加强人民法庭智慧化数字技术建设。人民法庭诉源治理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基础建设规范化、信息运维数字化。通过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以案件审判为中轴,强化对案件的精准管理。同时,数字化动态运行的数据评价及监测也是提升大数据助力诉源治理效能的关键手段。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管理法庭使用情况、自动检查并维护庭审设备,有效提高审判法庭利用率〔1〕。
其次,加强人民法庭人才建设。一要健全调解人员培养考核机制,明确调解员的就职门槛与标准。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选聘制度,着重考察候选人的法律知识专业背景、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等,遴选出具有丰富经验,能将专业、法律与情理协调运用的优秀调解员,从源头加强调解员的质量。二要提升人民法庭一线办案人员能力。数字技术赋能下的人民法庭对一线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一线办案的法官、书记员既要将本职工作做好,又要适应大环境对数据技术充分掌握,才能充分发挥智慧法庭的价值、深入挖掘人民法庭的潜能〔8〕。譬如,北京通州马驹桥法庭对办案人员制定了差异化的培养方案,带动新入职的人员快速熟悉其工作内容及审判程序,使之早日进入角色;促使经验尚浅的“生手”强化其业务能力和思维方式,加速完成转型蜕变;给予具备一定审判业务能力的“熟手”自由发挥的提升空间,强化其独立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在未来,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也应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对象,以满足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多样化需求。
第一,完善人民法庭线上庭审的相关规范,推动互联网开庭常态化,使在线审理与线下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互联网开庭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运行成本,使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便可参加庭审,节省了出庭时间和费用,减轻了诉讼负担。但是目前,一些当事人认为互联网开庭与线下开庭有差距。要根据网上开庭的特殊性,全面制定庭审程序规则、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庭审纪律规则等互联网开庭规则体系,促使互联网开庭程序更加规范,庭审亲历性、严肃性进一步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彰显。第二,要建立专门法庭和弹性设置巡回审判点,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一方面,建立专门法庭,促使高质量办案。譬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将辖区内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类后设立了六大专业法庭,实现所有法庭“术业有专攻”;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集中受理全市交通事故案件,这不仅可以促成刑事民事一体化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还可以通过集中审理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尽可能地避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弹性设置巡回审判点,将巡回审判作为实现人民法庭智慧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借鉴“枫桥经验”,将巡回审判点根据办公需要进行区分,由中心法庭辐射带动巡回法庭开展工作,弹性设置以减少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支出,将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将巡回审判法庭审理搬至田间地头、将调解工作移至农家小院,逐步实现“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结案”,提高人民法庭办案效率和质量。
人民法庭要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形成党委领导、基层群众干部联动的多元多层纠纷化解机制。首先,与辖区内的乡镇政府、司法所等基层部门搭建联动解纷平台。针对乡镇范围内适宜调解的小型矛盾,由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譬如,针对交通事故类型的纠纷,人民法庭可以联动交警中队进行调解,一方面可以发挥交警中队在交通事故案件上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调解的司法效力,确保基层解纷的可信度与有效性。至于调解不成或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再与实际协调的部门进行互联互通,总之坚持“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但又不能妨碍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机。其次,村干部负责本村矛盾纠纷的排查上报工作。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一方面,可以邀请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轮流驻庭值班、提供咨询,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治”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可以借用乡贤力量开展诉前调解、督促执行,让矛盾纠纷“和气”解决,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共建”注入我国特有的乡村文化。通过这种分层递进的纠纷解决机制,让“每一个网格”都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都能参与技术赋能下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建设。
〔注 释〕
①本文所指人民法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按照《中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系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而非一个物理化、空间化的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在政策性文件之中被频繁提及,但其确切内涵迄今未获得明确阐释。本文所指诉源治理大致指人民法庭对已经形成争议案件的多元化解,对争议进行源头防治。
②“共享法庭”是指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的数字化虚拟人民法庭,与基层治理中大量资源进行数字化对接,在注重共性的同时形成多部门、跨领域、积极协同下的个性化应用场景,为群众提供精准化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