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宥辰
(成都锦城学院金融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公司作为其中最活跃的组织形式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在整个市场经济的推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小股东是相对于拥有控股权的大股东的一个概念,两者之间的权利关系通常远大于他们分别对应的股份的比例差异。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中运营发展的关键,而公司又在资本市场运作中起着重要作用,这也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会在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中被重视的原因之一。股权结构的问题、证券市场的问题反映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问题的迫切性。在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宏观制度保障欠缺、中观行业监督不足等问题使得大多数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交叉持股时心存顾虑,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比以往更为突出和紧迫[1]。
国内有关专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金东升在研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时采用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立法角度相关的保护建议[2];刘梦琦发现《公司法》下民营企业仍融资难的现状,从内部找寻解决办法,通过公司章程改善中小股东的生存环境[3];赵凤岚重点研究了中小股东在不正当关联交易中受到的权益侵害,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法律法规、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方面提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建议[4]。
“资本多数决”常在我国公司股东大会中体现,它同时是公司股东的民主体现。“资本多数决”有两个特征,其中关键的一点是:当股份越多的情况下,所拥有的支配权也越大,也就是说在公司拥有的股份越多,将处于支配地位;同时这意味着作为大股东会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更多的表决权。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介入下,“资本多数决”原则显然只是大股东权力的拥护者,而小股东的提案权也极容易遭到架空,为大股东的利益创造更好的条件。增资、资产置换以及关联交易等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要求,但实际上却成为大股东的不正当行权,以致全体股东共担风险,进而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5]。
混合制约束机制是目前被我国公司采用的主要治理模式,其结构大致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CEO层级。而大多数时候,监事会在该结构中很难有效发挥作用,这是因为监事会本身就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而成,大股东又在股东大会中起着更多的决定作用,所以监事会和大股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监督关系,其间更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导致监事会成员很难真正完全公正地进行有效监督。
两个关联方之间进行资源转移、付出劳务义务等行为被称作“关联交易”。关联方之一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另一方则为与该股东有着直接或间接利益联系的企业与公司。关联交易的好处是高效率、低成本,但不公正的现象往往更容易出现在这种环境下,它也被归为“不正当关联交易”,这种交易造成的结果是一方独自获益,而以投资者及少数中小股东为代表的另一方被动牺牲了自己的合理权益。
在我国众多企业当中,大股东可以凭借其强势的地位来剥夺中小股东对某些重大事件的知情权与发言权,而由于信息偏差导致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行为也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监事会是当前为了保护股东权益而设置的,但在具体操作下,其对中小股东的权利实施起到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当中小股东合有3%以上股份则有权向董事会提交提案,3%的标准虽然一定程度规范了公司对提案权的使用,但也导致小股东的权利难以实现。
另外,为限制一股独大而设计的累计投票制中需要所有中小股东意见一致的规定,以及类似的苛刻条件也是中小股东权利实施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之一。
公司章程是公开性法律文件,记载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准则,影响范围涵盖全公司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中很重要的一个作用便是对我国公司法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那么公司章程的不够完善则会使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工作更难有效实施。
新公司法在股东大会召集步骤中的条件略显简单,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更苛刻的条件,在持股比例和时间中设置一定障碍[3]。公司章程在判断原则和判断标准上应该有更切实明确的表现,要求既体现股权平等原则,又能够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时,可向法院提出将公司解散的申请,这些是新公司法中明确写到的,但苛刻繁琐的手续条件使中小股东在面对这一问题时难以顺利维权。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公司内,大股东都集中了公司的多数权力,这是因为法律中认可出资额度决定股东所拥有的权力,而中小股东的低股权比例使得他们在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中失去发言权[6]。中小股东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找不到操作性高的法律条款,收集证据的繁杂等也使得他们在维权的过程中逐渐消极。
中小股东自身的维权需求程度也是导致其权益是否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不乏中小股东因短期利益进行取巧投机,公司的治理却被置之脑后[7]。所以显而易见的是,部分中小股东自身意愿不强烈也极大程度上加深了中小股东这一群体的维权难度。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时,其投资理念决定了他们是想“搭便车”赚快钱还是要积极维权。因此,在保护中小股东自身权益道路上如何加强其公司治理参与度也是需要管理者考虑的问题之一。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需要法律制度的兜底,只有先从法律保障做起,中小股东才能获得更多属于自己的权益。法律因其普适性很难专注于保护中小股东这一群体,而是通过各种如累积投票权的制度对其进行间接约束保护。中小股东的决策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制度的改善得到基础保障,自由合理的价格转让股份,可以最低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另外,中小股东想要寻找到可依附的大股东,就必须在原有的累积股票权上进行增添设置,用强制执行替代许可模式,使公司各项事务上体现出中小股东的思想,让投票累积制度成为完善且必不可少的制度[2]。最后就是关于诉讼权的完善,在大股东做出违规违法行为时,为中小股东开通诉讼通道,使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权利的联系变成双向,而非单向的压榨;同时,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的环境也应该通过新的法律条款进行优化。
应把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信息披露上,它揭示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以及关联交易当中的利益冲突,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信息支持[4]。在很多情况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出现问题就是由于信息与大股东存在偏差,而这种微小的偏差就会导致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失,所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大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都是现在迫切需要的。
公司需要在财务状况、现金流动性等方面对社会群体及中小股东作出更具体、更及时的披露,使得中小股东能对公司的大股东进行更合理有效的监督,进而提高自身在股东大会的地位,保障其知情权、发言权乃至决策权,同时还可以抑制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更大程度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专门组织属于第三方机构,也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同于监事会,作为第三方,不用担心和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彼此也不存在利益联系与冲突,显然比起内部的监督组织,其更加公正、客观。该组织可以代表中小股东参与管理,行使权力和维护权利,作为中小股东的联合,它比任何中小股东的单一个体都更具力量,其表决权、诉讼权都会较之前发挥更多的作用。对于我国现阶段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难的环境,这不失为一个值得尝试的方法。
权衡公司的权利必须先完善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目前,独立董事更多的是形式上的设置,监事会又多与控股股东的利益紧密联系,两个本应更多为中小股东权益发言的组织却难以发挥本来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大员工董事在独立董事中的比重,并在投票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引入一定比例的独立员工。这两个举措都是为了加大中小股东在这两个监督组织中的份量。
另外,可以同时设立奖惩制度,对于没有及时履行监督职责的成员进行业绩上的处罚,而对做到了及时公正监督的成员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成员在监督工作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