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发展的经济法解析与促进

2022-02-08 07:08杨婕菲
经济师 2022年6期
关键词:区域间经济法协同

●杨婕菲

在构建现代化国家发展时期,需要合理建立发展新格局,达到高质量发展的目的,要不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基于此,中国在缩小区域发展距离的过程中,也力求经过促进主要区域一体化,构建经济增长极,从个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新的历史阶段,怎么有效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同时增强经济法的促进与保障,是当下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一、区域协同发展概述

根据当前区域协同发展研究而言,大部分学者把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看作为区域和区域相互间的彼此依存与开放,共同发展,同时区域间的差距缩小且维持在某一范围以内。例如,一些学者表示区域协同发展是于各个区域对内外开放的情况下,各大区域之间构成的彼此依存和适应,促进和相互发展的状态与过程,与此同时构成决定该种状态与过程内在稳定性运行机制;一些学者表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就是区域间于经济交往方面逐渐紧密和彼此依赖,进而实现各大区域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还有一些学者表示,区域协同发展本质就是让滞后的地区可以紧追发达的地区,也就是根据经济增长这一角度而言,区域协同发展为趋同研究范围。这一观点本质上把区域协同发展解读成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另外,一些观点表示区域协同发展就是区域社会和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协调性发展。比方说,部分学者表示区域经济动态协调发展覆盖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空间协同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协调等;另一部分学者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目标而言,表示区域协调发展核心在于促使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让居住于各区域的人们均可以享受到相同的服务,分享到国家发展带来的成果以及优惠。

二、区域协同发展的经济法解析

1.确立发展目标。根据协同论而言,各区域间不但有竞争方面的关系,同时也有合作之间的关系。区域协同需要在区域差异化的基础之上,积极探究彼此间的互补性,同时实现一体化。所以,在差异化和一体化分析下,区域协同突出经过有关区域的协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也就是力争将有差异的各区域,经过互补,提高一体化水平,以此减少发展整体成本,提高发展效率,从而根据独立的区域独自发展变为多个区域一并发展,在协作过程中达到共生。以上各区域在一部分领域的一体化,利于构成时空与功能方面的有序结构,是高层次与高质量发展,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由此看来,区域一体化不单是区域协同的主要目标,还是必要手段,对于整体性的追求,和经济法对于整体利益的注重,还有经济法的系统思维是一致的。

实际上,在国际与国内方面均有着区域一体化的实践。比方说,根据国际层面而言,区域一体化于二战后发展快速,构成了各层次同盟,譬如东盟。有关国家与地区相互间促进区域一体化目的就是实现整体大于部分的和的协同效应。鉴于相同的目的,国内区域一体化在各个国家受到了高度的关注。根据区域经济学里面的增长极理论等区域非均衡发展理论,国家促进主要区域协同发展,促使区域一体化目的达到,利于构成主要的经济增长极,同时借此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伴随中国对于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强调,我国促进区域协同不但只在于构建经济增长极,也注重其在社会和政治等各个方面的意义,同时力争让有关区域变成某一方面的示范区。

区域协同发展追求的区域一体化目标和经济法原理一致。比如,鉴于区域发展中的不同,采取经济法调整,促进区域一体化目标得以实现,充分表现出了经济法差异化原理;但是把区域一体化目标界定成促进部分主要区域的动态均衡于共同发展,表现出了经济法的均衡性基本原理。除此以外,按照以上原理而言,区域一体化需要全面体现出经济法的公平和效率等价值。比方说,促进区域一体化效率提高,不过也应当注重公平性,除去需要涵盖参加一体化的各区域公平性,还需要涵盖促进一体化的区域和没有实施一体化区域间的公平性;并且,区域一体化利于构成区域空间秩序发展,同时维护经济良好运行,充分表现出秩序价值的要求。根据以上原理与价值的维度,利于揭示促进区域一体化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法治问题。

总的来说,根据经济法角度而言,区域之间协同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牵涉经济法的空间和主体间的复杂联系;区域协同关键路径与目标是促进与实现区域的一体化。当促进了区域协同发展,才可以在全国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达到经济法调整的目的。区域协同发展目标和经济法调整目标有着一定的一致性,利于经济法在推动区域协同发展上产生关键作用。

2.区域协同主要关系。首先,纵横关系。在促进主要区域协同发展中,我国在法律与政策方面的优惠制度安排上,对于区域协同发展产生着一定的推进之用,在这里面牵涉到中央和地方纵向关系。并且,有关区域鉴于优势互补需要,会促进市场和产业等多方协同发展,进而构成制度化安排,借此会构成区域间的横向关系。对以上纵横向关系,必须要根据经济法的分权理论进行研究,尤其是区域和区域间的横向协同,由于其与市场主体间横向关系不同,必须要根据经济法和整体公法的角度进行讨论。

鉴于差异化和一体化分析,各区域原本有竞争关系,仅是为了达到协同与共生,才必须要经过一体化制度实践,在某一层面构成共同体,所以,各区域横向协同关系很关键。按照管理和协调经济法理论,这部分区域相互间有着具备管理因素的协作关系,必须通过经济法进行调整。由于区域一体化首先是在同一种区域,所以,各区域间的合作竞争关系并存,对区域横向关系里面的竞争合作关系,特别需要经济法加以调整。

其次,和政府关系。区域协同无法脱离了政府这一主体,必须要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区域类似于国家的微缩,区域协同发展不仅要各层级政府有所作为,还必须要充分发挥出市场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解决好区域中和区域以外的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同时在国家范围明确区域发展的定位以及方向,一些区域协同必须要思考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根据以上所言,区域本身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其不但是涵盖地方政府和市场在内的各种主体活动空间,还是和别的区域有着竞争与共生关系的主体。在执行区域协同行为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以政府作为代表,在此意义上,区域通常和地方政府划等号,以此会构成国家和区域、区域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同时很有可能体现在计划和财政等各领域分权关系上,这部分关系必须要通过经济法加以调整,而且经济法调整需要和宪法维持一致性。

最后,和城市的关系。区域发展除了要有政府提供支持以外,还要中心城市进行带领,这是由于城市为产业汇集与市场交易的中心。现阶段,国内已然促进了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等当成实现现代化的主要路径,特别关注经过城市规模化拓展与产业结构合理优化,推动各区域经济发展,所以,在区域协同发展阶段,城市与城市群价值和以往比较更为关键,特别要强化区域以内各种城市功能协调性,借此促进产业互补与市场统一,进而让区域中的城市群变成协同共同的生态协同,与此同时在城市协同发展中持续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探究区域协同重要领域与经济法促进

区域协同牵涉到了各种利益主体,故而应当持续健全有关体制及机制,基于此,需要发挥出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之功能,对区域协同重要领域进行科学调整。根据经济法角度而言,区域协同重要领域牵涉区域协同发展规划、市场与产业一体化等,以下就对重要领域的经济法促进问题进行了论述:

1.强化区域协同发展规划。区域一体化第一应当增强区域统筹,拟定区域协同发展规划,达到区域规划协同的目的。现阶段,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均整合在了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中,所以,该区域协同规划均将国家有关规划纲要作为基本。而京津冀系统发展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岗要,在该名称里面突出了协同发展与区域一体化,这就充分表现出了区域协同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紧密。在国家规划体系之中,区域规划体系越来越关键。作为区域一体化基础的区域规划需要合理协调区域与区域间的市场和产业等问题,一并谋划区域一体化发展。最后,我国在积极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区域协调发展体系为核心,为增强这一体系构建,我国拟定了诸多发展战略,但是区域协同发展规划的拟定,可以促进以上区域发展战略有效落实,利于处理行政和经济区划问题。

2.市场和产业一体化与有关利益补偿。根据竞争法角度而言,区域一体化微观基础为市场一体化,关键是促进金融和数据等要素市场一体化。在促进市场一体化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竞争法理念与原则。我国在持续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秩序的市场体系,此为反垄断的要求,还是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关键目标。据此,不管是区域的差异化或者是一体化发展,均需要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性,避免发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所以,竞争法以至于经济法突出的公平竞争理念和有关机制要求,均需要在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之中表现出来。而根据产业法角度而言,需要依法增强区域产业协同性,经过产业一体化促进区域一体化。因为各区域均有一定的优点,经过互补,能够让各区域共同发展,利于参加一体化的区域带来一定的效益,所以在相关区域协同发展之中,需要关注产业协同,突出推进产业优化转型。

四、结束语

综合以上所言,区域协同发展比较复杂,必须要对其进行多学科研究和探讨。基于此,除去需要进一步深化区域经济学和宪法等有关领域的研究,还应当综合区域协同发展经济法问题,持续丰富区域发展法治化理论,健全经济法理论,促进发展法学研究,借此推动法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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