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欣,李雯玥
(1.河海大学体育系,江苏 南京 210098;2.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是一项十分庞大的工作,该群体人数从1949年到2020年累计达2 000余万人[1],由于其具有过程的长期性和开展的强制性,这一利益群体在移民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难免会出现各种利益相关问题。完善利益表达形式,平衡利益分配不协调的矛盾,缓解利益冲突,是改善该群体现状的必要措施。移民群众“信访不信法”,许多属于民事法律、政策解决的问题,大多以上访形式寻求解决[2],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在利益表达上存在诸多困境,亟待消解。
水利水电移民工程的利益表达展现为移民把水利水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期待、要求和意见等利益表达信息采用不同渠道输送给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接收移民利益表达信息后实施整理、商讨表决、制定议案等运作过程后,向移民进行政策反馈的过程。目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利益表达面临利益表达主体的能力、表达的渠道、表达的方式、表达的制度化等方面的困境。
移民群体呈现强烈的表达意愿,但受知识层次与综合素质的限制,会出现无力表达和不善表达的现象。调查显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过程中半数以上的移民就工作发表过意见,没有发表意见的部分移民存在“有意见但不知道怎样表达”“没时间表达”现象,少部分移民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自己不说别人也会提,甚至觉得意见提了没用,政府不会采纳。可以看出,少部分移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弱,有“自我轻视”倾向。
“无力表达”反映的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无论在社会空间还是地域空间都处于相对边缘的地带,经济资源不足、社会资源短缺以及人力资源匮乏,都导致他们无力向更高决策者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相关调查表明,诸多移民对乡镇、县级政府的信任程度相对较低,对省、市和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较高,随着政府级别的增加,移民的信任程度依次上升。但是,移民虽然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较低,若有意见仍寻求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去反映和解决问题,没有过多人选择地市级、省级和中央政府作为利益表达的客体。对他们而言,无论空间还是心理距离,乡镇政府都最近,表达意见的成本最低。
“不善表达”反映的是水利水电移民利益表达的实际水平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认知结构。一方面,中国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中“与人为善”“以和为贵”理念的传承难免发展了部分国民不善言辞、逃避争辩、隐忍迁就的个性,该现象是造成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对自身利益诉求不善表达的深层原因。移民一般都生活在边缘地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的同时也缺乏向上层决策者发声的相应政治资源,多种原因导致移民寄希望于“明君”和“清官”,影响和左右着他们利益表达素养的培育,使其利益表达意识低下。另一方面,移民居住地在区域空间上的边缘化显著降低其教育资源的丰富度,高层次教育的匮乏以及高文化人才的流失,使得该群体的教育水平整体上处于欠缺状态、文化水平更是难以提升,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所需的必要知识与技能无法获得,更难以改善,加重了该群体对利益不善表达的局面。
利益表达渠道的制度化发展有助于规范移民群体的表达行为,进而为群体利益的有序表达提供稳定保障。但在现实表达过程中,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相较于在体制框架内选取制度化的表达方式,他们更偏向于直接采用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表达。该现象一方面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表达渠道不通畅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亟待完善的现状,另一方面说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过去的表达过程中能够更快速地从非制度化的表达形式中收获预期效果,对该形式具有更多的认同和效仿。
当前,法律诉讼、信访等形式是水利水电移民群体制度化表达的主要渠道,这些渠道在体制内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但仔细推敲发现这些渠道不够畅通[2]。比如,信访渠道在当下成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利益表达渠道选择中的优先选项。信访渠道作为一种特殊行政救济手段,其具有非常态性,信访制度不受法律规范所约束,但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有效克服诉讼拖延过程带来的弊端,更无法强化长官的意志,甚至对司法过程造成恶性干预的结果。随着《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的发布,信访制度虽然仍旧采用非制度化的运行逻辑、“官治化”渠道,但作为正式的体制安排,其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实现可以实时查询、跟踪、督办与评价,其透明度与公正性得以显著增强。但是,这一表达渠道处理问题周期较长,使得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时所选用的体制外表达方式。“人情”“情分”等因素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在中国的熟人社会网络关系中所无法回避的重要因素,多数水利水电项目在乡村完成建设和搬迁安置,乡土社会的特点决定着移民群体在遭遇棘手问题时首先可能选择“托熟人、找关系”等方式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寻求他们可以链接的关系网络,不得已的情况下再考虑公开的表达渠道。另一种非制度化表达渠道就是“闹”,这一现象充分体现移民群体和政府间的博弈心态,二者之间的矛盾点在于:前者关心的首要问题是利益获取,而后者对社会秩序安定更为关注,经历“问题化”过程后前者的问题才可能被纳入后者的正式议事日程,而“闹”在这个问题化过程中起催化和推动作用,一定程度的“闹”有助于该群体的诉求引起政府的关注与重视,从而推进事件的有效解决。这一过程中,移民群体可能会形成并坚持“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表达心态[3]。因此,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以及重复上访等异常上访形式不断涌现,酿成了各类群体性事件,威胁社会的安定团结。总之,制度化表达渠道的不通畅以及非制度化表达手段的异化,引发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为达成一定程度的利益需求,表达渠道向非制度化转向。可以看出,现阶段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时更愿意优先选择非制度化渠道,其诉求过程的逻辑思路可简要描述为:利益受到侵害;尝试隐忍消解,同时在“熟人社会”寻求庇护;矛盾不断地加强,促使其隐形反抗的意愿逐渐强烈;反抗无效后,基于前人经验选择“信访”等渠道进行抗争表达,该过程呈现出非制度化的行动倾向。
现代社会秩序愈发依靠“结构”来维持,这可谓是一种“新型的结构关系”。“结构秩序”这个概念关注社会的各类成分,同时注重各成分间的有序互动,而表达载体的组织化发展是行动能力提升加强的绝佳途径。一般来说,利益表达如同组织化结构一般,于现代社会关系而言,是其中的基本行动单位。移民凭借碎片化形式进行利益表达的现象,严重威胁社会的秩序性和稳定性,阻碍现代社会健康运转[4]。故对个体利益的过度强调容易超出政府的正常负荷,影响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性,阻碍移民群体利益表达权力的有效行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对组织化利益表达载体的需求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各式各样的自治模式不断涌现,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原本依赖的自治性组织理论上应成为其组织化利益表达的主要载体。但由于国家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未完全消散,此类自治性组织转而扮演诸如资源汲取以及社会动员和治理的传统角色,而作为利益表达主体的移民群体无法充分释放其利益表达的功能。尽管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改革与演进,移民群体的利益表达功能在局部地区的自治组织中受到重视,但从全局角度观察仍可以发现,利益诉求的代言人所扮演的法理角色和行政代表所扮演的体制角色之间的冲突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选用的利益表达载体的稳定性有待考量,该群体依旧以碎片化的表达方式存在。查特吉[5]指出,“底层历史是碎片化的、不连续的、不完整的,底层意识的内部是分裂的。”在小农经济形态带来的压力和压力型体制所产生的制约双管齐下的现状中,以乡村社会共同利益诉求为基础的内生型组织生命力微弱,甚至难以诞生,进一步造成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表达共同利益诉求时稳定的组织化载体的缺失。已有学者表示,“依法表达”理念以及“以法抗争”模式的出现,对群体性表达事件由非正式组织向逐步组织化发展起作用[6]。但群体性利益表达事件的非制度化组织特征能否代表我国工程移民群体在利益表达渠道上已经具备组织化载体尚且有待商榷。首先,便是对合法性的考量,该类非正式利益表达组织并不具备正式组织所具有的合法性。考察其办事程序,不仅无法获得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合法资格的认证,更是缺少与政府部门间的稳定衔接机制。在这种情况之下,实质性威胁的出现易使其陷入“合法性困境”,从而受到严厉的制裁[7]。其次,便是此类非正式组织缺少稳定性。作为一种软组织,其缺少内部的系统性和支配性,科层制不够明确,缺少加入与退出的相关程序,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较为模糊,依靠基本人文道德对组织成员进行道德约束,组织在活动上产生的各项经费都由来自其成员的自发性援助[6],故非正式利益表达组织以特定事件的完结为标志,实现该组织自身的终结。而该种情况下出现的缺乏组织依赖的移民群体,便采取极端方式来实现自身愿望。
当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仍旧存在各类现实问题,其中表达形式缺乏理性较为显著。一般情况下,表达形式的选用与表达渠道的形式存在密切的联系,不同的表达形式借助不同的表达渠道来实现。当移民群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采取突破合法底线的策略与手段时便出现缺乏理性的表达形式。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从整体来看,缺乏理性的表达形式占比较多,特征明显,比如利益贿赂、暴力冲突以及秩序扰乱等行为。其中,利益贿赂是缺乏理性甚至非合法化利益表达形式中较为典型的一类,是“熟人社会”中借助“庇护型”私人关系实现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更是滋生基层腐败的关键。这种形式下的利益诉求,看似较为弱势的工程移民群体与相对强势的基层干部之间的等价交换,利益贿赂换取利益庇护,但实际上却是诸如假公济私等腐败逻辑下的社会问题凸显。以暴力冲突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同样也是缺乏理性的表达形式的重要体现之一。现阶段,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不乏借助暴力冲突实现其利益表达的行为,譬如暴力扰乱公务、暴力冲击政府部门等。暴力冲突更容易激发社会群体性事件,进而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稳定的影响因素较多,在看到暴力冲突占据不可或缺的位置的同时,非暴力行为同样不容忽视。譬如,群体性的示威行为、围堵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严重阻碍公共交通的行为等,都显著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借助此类非理性表达手段,通过扰乱社会秩序,施加社会压力等方式,促使相关政府部门加强重视。“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8]。事实上,就当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来看,表达形式在利益诉求的实现、利益纠纷解决的实用性高低、是否快速达成,是他们关注的重点、焦点,是否为法治或人治、是否司法、合法,于他们而言并不重要[7]。基于近年来的诸多事实经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的失序行为俨然上升成为触发各类群体性社会事件的隐性要素,需加以重视。
移民保障机制的困境主要表现在政策补偿标准差异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组织管理的完善程度。一方面,各省份的政策补偿标准有所差异。我国幅员辽阔,地势地貌繁多复杂,不同的地理位置为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造成不同程度的困难。区域跨度大、时间跨度长是水利水电工程自身的固有特征,大跨度的特性使得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地域范围上出现跨省域现象,进而对工程开展及移民补偿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国务院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后,移民群体的利益保障有了相应依据,但各地采用的政策标准仍存在显著差异,在移民安置政策的公开、透明,尤其是补偿原则、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公开方面成为影响移民群体利益表达的关键因素,较大程度地限制了移民工作的推进。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多地协同实施,但各地相关标准、政策有所差异,使得移民群体补偿、福利不一致,这些都容易触发移民群体不满而阻碍工程建设的进度,继而影响征地移民工作的有序开展[9]。另一方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过程中存在组织管理的不完善。水利水电工程因其工程范围覆盖广、影响因素多重复杂以及以人为工作对象的独特性等特征,要求其建设工作必须由当地政府部门、施工企业以及征地移民三方协作,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行使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避免矛盾与冲突。据调查,施工企业、组织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会出现操作实施及保障管理过程疏漏的问题,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的不完善使得征地移民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应有保证。与此同时,不合理的缩减建筑材料、采用劣质原料等操作随施工企业自身内部的管理缺陷而暴露出来,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此外,组织管理的不够细致,明显降低施工效率,一定程度上为征地移民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阻碍[10]。
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受多类要素不同程度影响,为此,欲对其实施有效消解,需从多角度考虑、多层面着手,制定多方参与、多层突破、多力协同的消解方案。
国家和移民群体实现有效互动,在整体上维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设运行的秩序性和过程的连续性,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保持动态平衡,实现社会良性运转的状态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重要诉求,而要达成这一目标,实现多方共识与平衡,提升移民主体利益表达的陈述能力是其关键[6]。一方面,应重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利益表达的主体性。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利益表达意识和能力的冲突,是促使其利益表达陷入困境的首要原因,移民群体自身文化素养的不足、民主意识的薄弱和资源机遇的匮乏是造成主体意识薄弱的根源[11]。要加强移民主体利益表达的能力,一是要提升移民群体自身文化素质,丰富其基本文化素养;二是要进一步普及民主教育,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意识;三是要适当丰富移民群体的资源,协调机遇平衡分配。为此,可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提升入学率,增强教育的覆盖面,通过对教育领域基础设施的加强建设、教育工作者的严格培养与选拔,以切实改善工程移民群体文化学习氛围,进而有效提升其文化素养。并且,现阶段社会先进民主理念的普及,有助于提升基层组织积极参政的氛围,营造积极向上、合适合法的表达氛围,推动移民群体恰当表达意识的形成与合理表达能力的提升。同时,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所拥有的政治、经济和教育等相关资源进行丰富改善与协调平衡,提升该群体利益表达的水平与自信。另一方面,加强工程移民群体参与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其在决策过程中的话语地位。相较于我国对于利益表达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切实增强移民群体话语权,提升其话语地位显得同样重要。可以通过移民群体举荐的方式,选出代表为工程移民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相关代表人员或群体重视和接纳移民意见,充分代表并维护群体合法权益,而移民应自觉尊重代表意见,遵守秩序规范,履行基本义务与职责。与此同时,政府应全面考虑工程移民群体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加强与移民群体的联系,倾听诉求、接纳建议、接受监督,并努力为移民群体参与管理创造条件。打破守旧理念,创新执政理念和决策方法,确保相关决策的科学化、资源分配的合理化、规则制定的民主化,防止移民群体利益表达过程中出现权力过度干预的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对其利益诉求的表达,究其本质,是该群体将自身利益在合法化前提下,向全社会和政府进行反映。从政府角度出发,应充分采纳尽可能全面的建议信息以实现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制定过程的修改只有建立在充分全面的信息基础上,才能避免偏差与失衡的出现[12]。所以政府在政策制定时,应事先征求工程移民群体即移民主体的意见,凭借专家学者自身职业素养能力,制定与工程移民群体利益诉求相符合的科学化决策。因此,表达渠道的法制化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利益表达渠道法制化的建立健全过程应以现有诸如各类代表制度以及组织活动制度等法制化利益表达渠道为基础,加以进一步完善。其次,以移民群体的实际利益需求为出发点,结合当地实际移民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和保障移民群体利益表达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第三,应时刻保持创新驱动能力,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带来更全面、实际和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约束,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的利益表达的合法性。
就我国现有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而言,一方面要完善并巩固譬如信访、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和诉讼制度等已有的利益表达渠道,促使其在各地区差异化的形势之下打造更好的利益表达渠道;同时,因地制宜、创新不同地区的利益表达渠道,关注细节,统合渠道,最大限度地发挥已有组织、协会的积极功能,保证移民群体利益表达顺利实现,实现利益的有效表达与诉求的合理满足。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13]认为,公民在民主国家中以独立个体的状态存在,个体的软弱与无力,迫使其进入一个自发性互相帮助的状态,借助互助的力量去干事业,避免陷入困境却又无能为力状态的出现。由此可见,组织在利益表达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现阶段的利益表达,存在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现象,对群体成员具有充分代表性和凝聚力的社会组织缺失,将移民群体的呼声和他们分散的利益凝结为具体内容纳入政策议程的过程出现阻塞,导致该群体的利益表达呈分散化和碎片化,相比于组织化程度较强的利益表达形式,该趋势显得更为显著。因此,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亟待健全并完善相关的有效的利益表达的社会组织。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的权益为出发点,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疏通其利益表达的渠道与途径,进一步对移民群体的利益表达形式进行理性化、合法化调整,及时有效地响应群体呼声。①建立健全各类社工组织、相关协会以充分代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群体利益,提高其利益表达形式的组织化程度。②积极发展专注于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服务的社会性中介组织。我国中介组织贴近群众,凭借其在群众工作中的一线位置成为工程移民群体利益表达最便捷有效的渠道,同时借助其与政府组织的特殊关系以实现群体利益的高质量表达,充分发挥其上传下达、下情上报的角色职能。③大力支持具有民生意识、社会责任且敢于直言的专家学者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代言,并为群体的言论自由创造足够的空间平台,为其提供充分的学术尊重。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利益诉求表达与实现的过程中为弱势方,合法表达途径的不完善可能导致整个移民工作的推进难度加强,因此,相关部门需重视工程移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优化移民群体的利益表达形式,使其权利的行使、利益的实现得以保障,推动移民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从公众舆论平台和民主参与形式两个方面来优化移民利益表达形式。
首先,公共舆论平台的搭建是优化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利益表达形式的重要途径。阿尔蒙德等[14]认为,当大众传播工具被政治领域的精英人物控制,各项报道的发布首先需要通过其批准时,大众传播工具的舆论表达功能受到限制,其时效性与有效性均受影响而降低。公共舆论即公共意见,是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现象、某问题所产生的具有倾向性的看法或意见,是社会意识形态在反映社会阶级与社会阶层、社会集团利益与集团要求时的特殊表现形式,更是公众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组织部门对其进行回应和满足的重要平台。在我国,网络杂志、广播电视、报刊书籍等平台是公众意见大众传播过程的主要平台与媒介。
相较于公共舆论所具有的下情上传的功能,社会成员以往更重视其成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并为之下传指令的职能,更有甚者将公共舆论反映社会问题的行为定性为负面的、消极的,从而严重阻碍公共舆论对社会所起到的正常的监督功能。当今社会,利益分化趋势逐渐加强,民众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公共舆论各项功能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利益表达过程中充分发挥,对缓解移民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实现其群体性利益诉求具有重要意义。应加强传媒自主、提升言论自由,为政府与移民群体的良性互动提供广阔平台,真正发挥信息的双向联动。
与此同时,创新民主参与形式的加强,能够有效保障移民群体较高的参与度和参与积极性。民主政策的推出与执行,推动公民享受全面且平衡的教育。尽管教育的各类价值尚未被社会成员充分地认识与认可,但就此参与过程而言,可以带动成员获得民主参与途径特有的、相当程度的、智力层面的发展。直接性的民主实践和参与活动,是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提升利益表达素养的高效途径。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而言,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参与形式,可以优化其利益表达形式。为此,可进一步创新和健全制度,激发乡村精英群体对社会事务过程参与的热情与动力,鼓励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积极开展基层民主评议活动,创造各种条件和各类形式来鼓励移民群体主动参与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评议。与此同时,以协商民主和参与民主理论为指导依据,增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直接参与公共决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凭借民主恳谈和社会听证等参与途径实现对移民群体呼声的最大限度接纳。
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趋势,直接推动利益的多元化呈现,对利益的多样化诉求过程难免产生利益冲突,资源富足的利益主体在充分运用其资源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社会资源与社会机遇配置的不均匀,循环往复,社会失衡现象不断加剧,违背我国社会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建设初心与宗旨。
a.政策标准统一是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利益表达保障机制的前提[15]。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开展前期要做好充足准备,统一标准,为实现移民工作的公平性、利益补偿的协调性奠定法律法规层面的有序基础。相关部门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调节移民工作中相关利益与各项因素。对不合理的规范以及标准进行修改调整,保证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框架下实现同一个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移民补偿和后扶标准一致,保障移民工作的公平开展,进而带动该项工程的顺利建设。
b.前期工作的合理规划是移民群体利益表达保障机制的推动力量。一方面,前期工作合理规划需要在维护征地移民各项利益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地开展。相关部门应实时关注与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前期工作,结合专家建议,接纳移民群体的意见,全方位了解和把控移民工作,推进移民工作科学化、合理化的实现,并进一步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16]。另一方面,建设过程的安全性不容忽视。应最大限度地维护移民群体在工程迁移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增强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尽量避免出现施工单位因暴力工作而损害移民群体权益的现象,在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有效保障移民群体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与此同时,加大相关部门对移民工作相关办事单位的监督力度,避免违规操作、违法施工现象的出现,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开展对内督察工作,防止因内部管理问题阻碍移民工作的有效推进[17]。
c.构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综合安置体系,是实现移民安置工作长期稳定有效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根据移民的自身条件和生活习惯的特殊性与差异性,合理安排岗位问题,在确保其正常就业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16]。二是制定相关措施保证移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作用长期有效,制定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生活的长治久安。三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者与移民群体之间要和谐友好、通力协作,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为移民群体利益表达的机制发挥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阶段,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受到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因素制约,但工程移民群体自身因素也不容忽略,两者衔接合作过程中契合度不够,导致当下移民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载体、方式、制度安排等面临困境,移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有所限制。该困境的消解离不开国家、社会和工程移民的多方通力合作,为此,需增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健全其利益表达的法制化渠道、培育其利益表达的社会组织、优化其利益表达的合法形式、完善其利益表达的保障机制,推进国家和移民群体的良性互动,高质量实现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的利益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