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属地中央金融企业监管提质增效的思考

2022-02-06 13:33
财政监督 2022年1期
关键词:自查监管局核查

●吴 晃

近几年,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认真履行属地财政金融监管职责,积极落实监管工作转型新要求,主动探索创新监管制度、监管方法和监管形式,推动属地中央金融企业监管提质增效。

一、加强财务运行监管,提升财务基础管理水平

立足财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监管制度,加强对中央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监管,推动金融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提升。

一是推行财务自查常态化。为解决监管局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在日常监管中推行财务自查常态化,即:统一布置金融机构开展财务自查或专项自查,实现监管对象的全覆盖。通过自查促进金融机构主动纠偏,对于自查存在问题疑点和自查不认真的及时发函进行问询,督促整改。

二是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管核查。以财务制度执行监管核查为抓手,针对日常监测、监管中反映出来的重点领域的问题或异常情况,开展专项监管核查,重点关注深层次、典型性问题,深挖问题根源,深化金融企业问题整改,与常态化的财务自查形成有效互补。

二、加强风险动态监测,提升风险研判和预警能力

为更及时、全面地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湖南监管局主动探索金融企业风险监测管理新模式,切实加强财政金融风险研判和预警。

一是加强监测机制建设,推动财政金融风险监测全面覆盖、规范开展。2020年,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结合财政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湖南监管局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实施办法,构建起3类金融企业涉及资产负债、经营损益、财务及金融风险等多个方面630余个指标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按季对30家相关金融企业开展财务及金融风险动态监测和分析。2021年,季度监测范围还扩展到了银行前200家重点客户贷款和资产管理公司全部存量项目。

二是突出监测重点,做好情况反映和风险示警。结合当期经济金融运行的热点及难点,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潜在风险隐患,形成专题分析材料按季报送财政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三是运用多种手段,强化监测分析结果的使用。将监测分析与核查、自查、调研、调查、函询等方法紧密结合,运用监测分析结果,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结合平时现场核查掌握的情况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强化对异常情况的研判识别,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发函问询或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督促及时整改。

三、加强内外监管协同,提升财政金融监管效能

近年来,为落实属地财政金融风险防控责任,湖南监管局着力强化局内外协同监管,形成监管闭环,提升财政金融监管成效和影响力。

一是打造监管信息交流平台,增强财政金融监管影响力。按年组织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会议,贯彻中央重大财税政策和全国财政会议精神,通报年度财政金融监管问题,部署下一年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工作交流。不定期召开财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一行两局”等监管机构信息交流共享,强化监管问题通报互用,织牢财政金融监管“信息网”。

二是构建外部金融协同监管工作机制。2019年8月,湖南监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共同形成了《关于加强协同监管与工作配合的意见》,建立了财政金融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强化业务交流,提升监管工作能力,加强监管成果互通共享,推动监管工作协同互动,实现财政金融风险监管和防控“同频共振”。

三是畅通内部监管协作渠道。监管局内部各处室之间,特别是在监管对象或业务内容存在交叉的领域,实行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工作共推,形成有效合力。比如,2020年12月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务与金融机构贷款的紧密相关性,湖南监管局两个处室联合开展了银行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新增放款情况的调查,摸清银行系统与地方政府债务关联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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