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晋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之后,党中央制定并发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引领中国法治进入“规划法治”新阶段。“一规划两纲要”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产生科学引领和制度推进的重大作用。[1]许多国家都要求详细制定法律职业伦理规定,将其制度化,以便法律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对照,规范从业行为,实现自我教育。美国学者柯敏思(Scott Cummings)指出,法律职业伦理从广义上讲,更是法律从业者的道德准则。随着公民受法律教育程度的提高和“法治中国”理念的深入推广,广大人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健全的法制和法治的政府,更需要广大国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法律思维的建立,法律知识不仅仅是维系平等、惩恶扬善的工具,同时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广大民众自发维护权利,通过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更加反映了一个国家文明的程度。
在中国当代法治进程中,有两起案件是无法绕开的,一起是许霆ATM机取款案,一起是彭宇案。前者引发了中国广大国民包括律师和法官等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作用的质疑,法律到底是在为银行权贵服务,还是在为广大的百姓服务,为什么一审无期,二审却改判五年,两次判罚的天壤之别岂不是拿法律的尊严当儿戏。后者案件的庭前和解以彭宇赔偿一万元做了结,但文书的含糊其辞以及后来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扶不扶”成了人们至今都在争议的话题。而此案件很可能导致中国的社会道德滑坡,虽然当事人在之后也有承认事实,但社会舆论一旦形成,人们都会问:这个世界上还有谁是真诚的,还有谁敢为美德买单。经过这两起案件,我们必须对法律以及法律制度的延伸有重新的认识。而近些年不断出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贪腐和违法犯罪行为,也让人们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法律不仅仅是法制工作者的法,而应当是全民知悉的法,社会需要更多具有职业操守的法律专门人才来维护公平与正义。
我国当前法律工作从业人员依然紧缺。近些年,我国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与法律工作的人数在逐年上升,体现了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成就。但对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法律工作人口与总人口的比率极低, 2019年美国律师人数升至135.2万人,而我国截至2020年底,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仅有6.3万余人。[2]法律工作从业者依然有很大的缺口,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加快法律职业教育,特别是大学本科教育,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显得十分迫切。
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体系具有双重性,[3]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具有知识性,需要法律共同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职责范围内执行,这种知识结构不是单一的,要求在法律、道德和伦理之间,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之间建立共同的法律认知基础;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具有素养性,需要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过去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从老师到学生都没有足够地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安排课时量相对较小,而将更多的精力用在部门法的教学中。体现在法律职业伦理考试中,表现为法律职业伦理试题数量相对较少,从历年命题看,法律职业伦理试题难度相对较小,对考生的综合水平要求不高,考核性较差。由于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部分法律工作者缺失信仰,缺少道德和伦理的调整,最终走向了法律和人民的对立面。这些违法行为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损害的是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随着对抗制的程序模式以及权利至上观念的不断渗透和扩张,各国虽然规定“为公众利益服务”以及“追求正义”的伦理目标,但在实践中,已经为“委托人忠诚”“党派性忠诚”以及“冷漠的中立者”的职业伦理观念所支配。[4]部分法律工作者对于道德理念比较麻木,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利益驱动下,追求法律公平正义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社会关系协调三者很难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不可否认,人的基本要求是生存,法律工作首先是一种谋生手段,然后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但是,作为社会精英行业,在不同性质的案件中,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中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既有共同的利益,又存在工作中的对抗。到底是忠于委托人还是忠于公平正义,在很多案件中存在矛盾,特别是在网络媒体发达的今天,政府、司法和舆论三方的关系变得微妙,法官不仅要注重事实,还要随时关注案件背后的政治和舆情因素。而在实际工作中,控、辩、审三方在公平正义、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的处理上,不断有人违背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束缚,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凌驾法律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在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件相关代理及辩护过程中,律师的不当行为和言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及声誉,而黄松有案件则反映出我国法官监管的缺失,如果一个身居高位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如此低下,那法律在公民心中的神圣将大打折扣,人民对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在很长时间内难以平复。
随着全民接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和普法工作的积极展开,广大民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但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定位仍然模糊,对法律工作程序知之甚少,以至于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英美国家,案件审理是以当事人为主导,而在我国,案件审理是以法官为主导,一些律师更多的是维护与法官的关系而不是当事人的利益,这种现实倾向导致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利益保障大打折扣。在案件庭审以前,主管律师是否能够全盘阅卷、对相关法律政策是否了解等因素,直接关系到庭审过程中是否能根据案情做出相应的辩护,某些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制作的供述和笔录,是否有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案件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都是法律工作的一部分。由于经济原因,当事人或家属放弃聘请律师,而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愿意去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在罪名和刑罚处罚上出现偏差。对于法官而言,或因为利益驱使,而忘记自己使命,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法官与律师勾结,共同攫取案件当事人钱财的事件也绝非偶然,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受到来自上级和同行的压力和指向,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所以,法律案件中的种种违规做法甚至是违法活动,被掩盖起来,定会致使当事人承受损失,而危害更大的是法律信仰在广大人民心中的崩塌。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指出:“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法治人才作为法科学生培养的新目标, 就是强调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设置,是培养法科学生职业伦理理念的重要途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教学中,必须更加注重课程内容的延伸, 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律监督,都应当融入到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之中。通过法律职业伦理学习,法科学生更加关注区别于部门法和程序法的道德伦理知识,知悉法律工作者的工作范围,学生能够明确怎样的行为属于违背了道德和伦理的制约,从而确保未来从事法官、律师、检察官、公证员等法律工作时形成较好的职业素养。遵守职业伦理,一方面有利于法律工作者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在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能够保护自己,让学生知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从而促使整个社会法律工作积极阳光地进行。
相较于国外,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开设较晚,2018年教育部将该课程纳入到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程之中。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了法律工作者的共识。但是,在其他专业教育中却没有体现,这也是当前大学教育综合能力提升的一个空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仅是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推进全民学法懂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战略的重要途径。从这一点上来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同学科思政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在非法学专业中广泛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值得探索的。
1.教学课程建设时间较短
我国早在《尚书》中已经有皋陶“慎厥身”和“慎乃宪”司法伦理准则的萌芽,但正式作为一门学科,纳入必修课,教学实践相对缺乏,一方面,我国学科建设时间非常短,学科历史沿革和积淀相对较少,编撰符合我国“法治中国”国情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教材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没有可以更好地依托和参考的对象,没有成熟成功的经验,以致于目前我们能够使用的教材非常少,学科积累不足。另一方面,区别于单一法律部门,法律职业伦理的工作主体非常广泛,律师执业过程中最重要的伦理就是服务于当事人,法官最基础的职业伦理就是坚持公平,检察官则是将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职业伦理的第一要求。一门成熟的学科,需要对各部分的知识结构进行深入研究,需要多年的讲授与信息反馈,需要长时间验证和磨练,才能成为稳定的学科,一本成功的教材,需要各类长期从事法律教育的工作者共同地推敲和论证,并经过实践的考验,这需要法律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协调合作,特别是在时代大变革的今天,新的机遇和挑战不断出现,这需要大量的人员和时间调整,很显然,我国在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2.教师队伍建设力量不足
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从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来看存在两个不足,一是教学人员组成,二是教育理念。
从教学人员组成来讲,法学专业选修课转变为必修课,对于教师而言,需要将教学设置重新调整,长期以来大学教育都存在重必修而轻选修、重理论轻应用、重课本轻实践的倾向,选修课对于学生的要求很低,只作为一般性了解,多数不列入考试范围,对比专业课教学,从教学动机到学习环节,都存在轻视,教师在课程准备和课程教学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从事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人员较少,师资配比上是不足的。当前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改为必修课,课程量也随之加大,师资力量明显不足,由于课程调整,部分老师从其他部门课程转向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教学,知识储备和教学经验相对缺乏,特别是部门法老师通常对自己教学的科目比较擅长,而对于职业伦理缺乏更多的研究,对法律共同体的认识和知识构建没有充分的积累,在综合教学运用中难免出现偏差。
从教育理念来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承担的任务有两个,一是作为整个法律教育的指引,是未来从事法学工作的法科学生职业操守的先期思想教育,让学生懂得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不允许的。二是在职业规划上给予学生引导,让学生确定工作目标,懂得将来作什么。我国将法律职业伦理纳入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程时间较短,从选修到必修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教师对本课程的重视程度,然后才能将理念贯穿于课堂教学中。将一门课程在整个行业思维中的地位提高,将法律职业伦理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学专业教育的全过程,不是三五年就可以做到的,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要求从业教师加快调整思路,转变和适应新的形势。同时,其他部门法教师也应该积极学习探索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并将职业伦理融入到部门法教育过程中。
3.教学方法呆板单一
传统课堂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只负责按照教学大纲将课堂内容讲述完成,学生接受知识的程度很难评估。教学风格也因人而异,很多老师与学生的互动交流非常少,这也是国内教育特别是大学教育普遍存在的困境。单一的理论教学课堂模式显然不适应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单纯的法律知识往往比较呆板晦涩,而法律职业伦理应当是生动的,因为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需要通过实际工作来体现价值,那么这个法律群体的伦理特性也应当在工作中得以体现。当法律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并且能够反映出法律共同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作用时,法学教育教学目标才能更好地贯穿到整个教育体系中来。因此,转变教育模式,改变教学方法,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高校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是要让教师和学生更好地融合,改变过去灌输式教学培养方式,提倡案例式、实景式、多媒体式教学方法。法律职业伦理区别于单一的部门法,是同伦理学相结合的学科,其研究方法必然是多样的。[5]杨灿明提出: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较差,法学教育过程中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困境。因此,确立合理的教学方式,才能很好地适应时代需求,适应法治中国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
按照我国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要求,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要培养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具备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具备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实务水平和创新精神,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德才兼备的人才。[6]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和法律硕士必修课程,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视,这是法学教育的延伸,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职业要求,是对法律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补充。针对当前司法领域不断出现的腐败甚至违法案件,提升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伦理道德水平要求显得尤为重要。仅依靠教学中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的讲授,对加强法科生职业伦理意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终极目标是要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保持良好的道德和初心,自觉抵制外界的诱惑,提升服务意识,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在社会上形成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风气。
长期以来,各院校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认可度不足。即使法律课程开设较早的法律院校,职业伦理教师也存在被轻视的现象,部分学校课程建设较晚,教师匹配度较差,尚未形成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和研究团队。[7]当前全国范围内重新确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地位,对于学校和教师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尤其是在教学过程中涉及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等多种社会职业伦理教育,这种职业多元化和教学实践的水平差异,很大程度上给高校教师形成压力,一方面是现实工作中的新思想、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比如:对于公司高管认定的思考,劳动纠纷的争议等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空白,说明我国法制建设的路还很远,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对法制建设形成倒逼。另一方面是教育工作者理论的滞后性以及法律实务工作的缺乏。法律教育缺乏思考,对学生的教育过程偏向于实务教学和程序教学,缺乏对于人才培养的理性思维;广大教师由于教学任务繁重,很少有时间参与基层法治工作,不能形成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想要讲好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必须要同时结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工作实际,而实际教学中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2007年,昌平法院通过选派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到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兼职教授,用自身的亲身经历给学生现身说法,教学效果明显。[8]当前许多法律院校都聘请资深律师到校授课,通过对所代理典型案例的介绍,分享辩护技巧,让同学们了解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聘请检察官到学校,就职业伦理与尊重证据的关系进行现身说法。学校与当地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各大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聘请执业年限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组织实施“请进来、走出去,上机关、下基层”的模式,着力提升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解能力。
一项关于教师在法律教学中的作用的调查问卷显示,多数人觉得法学教师必须有法律实践经验。[9]在法律教师的培养上,学校应当积极与法、检、律等部门建立联系,教师可以利用寒暑假期集中学习,用实践经验来检验教学体系是否完备,教学方法是否适当,并以此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重要指针。
因此,在教学工作中特别需要广大法律一线工作者对课堂教学进行补充,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教学资源,注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促使教师更多地拓展知识,同时适时邀请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同志到课堂来参与教学工作,现身说法,防止教学中理论与实际脱节。改变过去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变为研讨式教学方式,让法律工作者现身说法,教学过程会有更加明显的效果。
案例教学是一种比较直观的教学方式,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所倡导,案例源于商业管理过程中的真实事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实现对学生的动态思维的培养,在案例教学中,增加课堂互动环节,面对面开展的教学活动,[10]学生往往会积极参与讨论,通过案例教学,学生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商业环境,这也是哈佛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法学教育中融入案例式教学,对于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有很大帮助,同时对于交流能力的提升也效果显著。
“黄松有案、郭京毅案”等案件在中国司法历史上产生的负面影响至今仍然难以消除,2021年法官检察官涉嫌贪腐、律师被打甚至被枪杀的案件不断为我们敲响警钟,如何保持法治工作者队伍的纯洁,如何保障法治工作者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让法律职业伦理深入法治工作者的内心,从而避免悲剧发生,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起步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公信力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律工作者中有邹碧华这样的好法官作为时代的楷模,同时也有不少人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置法律的尊严于不顾,践踏正义。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就在于能够将法条同事实相结合,生动再现还原事实,通过案例教学,让法科学生懂得什么是好的伦理道德操守,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如何去守底线,如何最大程度遵守公平正义,如何用所学习的法律知识维护社会尊严。
案例教学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教学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案例汇编的方式,将遵守法律职业伦理的典范与违反职业伦理的犯罪行为以案例的形式汇总成册,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每年都会推出法治人物和热点案例,这些案例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交流和讲解;另一种是请法官、检察官等工作者现身说法,近些年有不少法官和法院干警进入校园,用自己的实际工作现身说法,法科院校本身就会有很多老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也可以同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建立长效机制,请他们定期到学校展开讲座,用自己切身工作的经历来教育未来的从业者们,以求达到树立正确的法律伦理观念的目的。
伴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及我国法治工作的公开化水平提高,广大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法律知识,《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就是不错的选择,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网络媒体实现知识的整合与巩固。
当下法学教育存在的弊端,就在于强调把法学知识作为工具,过于注重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说明,而忽视法律工作者的伦理道德的作用。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提升,应采取下基层,不断深入群众的方式,将法律职业伦理的精神传播到各个社会场所,多倾听百姓的呼声。通过这些举措,将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同社会实际和广大基层市民联系起来。
当前大学本科考试主要方式是以闭卷方式考核为主,考试内容多出于教材中概念和理论的内容。国外律师考试中法律职业伦理部分的内容在不断增加,我国可以借鉴域外模式,以考促学,考学并举。[11]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中法律职业伦理部分知识的增加和法学教学的深入改革,大学法学考试应当以实用原则为指导,可利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方式,用案例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把握和对法律事件的认识。当然,这只是一种设想,其背后的工作量巨大,而且会影响学生的考试及格率,但是这种考试方法应当是符合教学改革发展的主流方向的。
虽然法律职业伦理的提出已经有很长时间,但是将其深入人心,特别是法律职业工作者能够主动接受和遵守,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人们总是担心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可能妨碍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非理性地把忠诚于当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国家的法治建设对立起来。[12]法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律师工作是法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在刑事案件辩护中,人们往往受到社会主流思想和社会舆论的影响,继而得出结论:律师为了个人利益而对抗国家和社会。但是这种想法是不科学的,起码是没有法治意识的品论,是一种朴素的道德评价,因为任何人未经法庭宣判之前都应当认为是无罪的,最终的认定在法官,律师和公诉方仅仅是就自己掌握的证据和知识为法官提供一个评判的依据,犯罪嫌疑人依然享有辩护的权利。所以,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都应当具备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遵循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理念。
大学本科法科学生的培养,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人才结构的基础,培养法科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执业理念,是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守住职业伦理底线,在守法的基础上把法律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而非贪腐的工具,用职业伦理精神指导社会生活实践,才能在社会中建立起广大民众信赖的法律信仰,继而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图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