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阈下的竞争中性原则解析

2022-02-05 15:42关蕾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2年11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市场主体

◎关蕾

引言:市场经济的规范有序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部门的引导,在竞争中性原则被西方发达国家提出之后,很快就被西方社会和政府组织所积极应用,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在2017年所做的市场监管规划中也提出了“竞争中立”的相关思想并将这一思想贯穿在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之中,力求以此来引领我国的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2009年12月,为更好推进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在国家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意见中将竞争中性原则,旗帜鲜明地加以应用,以此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发展氛围。

一、竞争中性原则的内涵

1.微观内涵。

从微观层面上认识竞争中性原则可以发现竞争中性原则,从本质上讲是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市场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规范,这种规范非常注重强调政府对市场的中性干预在干预市场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其主观方面的偏好,使部分企业在监管过程中处于优势或劣势地位,这严重损害市场的公平发展,也会导致相关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从微观层面上分析竞争中性原则,可以发现从这一角度所建立的各种规范,主要侧重于国有与民营两类企业的中性干预。从经济法的视域对竞争中性原则的微观内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竞争中性原则就是要借助与市场实际相融合的规范来引领市场走向公平竞争,避免出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这也充分反映出竞争中性原则的微观内涵与经济法有着相同的目标,都是为更规范引领市场,实现公平发展。

2.中观内涵。

竞争中性原则的中观内涵是对微观内涵的进一步发展和突破,这种发展与突破主要体现在政府和监管部门不仅要对国有和民营企业进行中性干预,还要对企业发展与竞争过程中与外资企业的竞争进行中性干预。在这种视域下,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市场调整不仅局限在规范国家干预行为于特定领域的一种具体体现。本国企业也将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和国际市场,在这种背景之下,我国所制定出的一系列监管规范都更具国际意义,对于我国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经济发展也能发挥出重要作用。我国目前需要特别注意不断加大宏观层面,对竞争中性原则的研究,积极融入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之中,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避免我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主动权受到影响,对于我国市场更有效的发展也能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宏观内涵。

竞争中性原则的宏观内涵,指的是政府和监管部门所开展的市场监管,着眼点不再仅仅局限于国有和民营、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而是走向更加广义的市场主体。侧重于为市场主体营造出更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氛围,这与微观和中观层面的内涵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同时,宏观层面上所追求的监管目标也是经济法所要追求的目标,这种目标要求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实施市场监管的过程中要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应用。这也充分体现出从宏观内涵角度来说,竞争中性原则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同时也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能够用公平公正的态度与政策,对待每一个市场主体。同时在干预结果方面也强调维护市场的充分竞争,在这种背景下对政府和监管部门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政府能够站在积极应用经济法中的相关理念来做好市场监管。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二、公平竞争机制是竞争中性原则的价值追求

目前竞争中性原则已经充分融入到我国的政策法规框架之中,对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我国很多政策法规性文件都已经在积极应用竞争中性原则,这充分反映出监管部门对自身的职能有了更深入全面地认识。应用竞争中性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有效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的形成,避免市场机制出现扭曲。所以,尽管在目前竞争中性原则并没有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在监管规范之中,但是相关规范都是以竞争中性原则为指导思想所设定。因此公平竞争的相关理念与要求,能在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

1.竞争中性原则追求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上文分析竞争中性原则的内涵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现,竞争中性原则具有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内涵,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可以充分发现竞争中性原则应用的主要目的是为建立一个规范性和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这种机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社会资源也能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同时各市场主体也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经济发展氛围下更有效地开展好各项工作,这与传统的市场竞争和监管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经济法视域下,竞争中性原则存在的主要意义是为了构建出更加合理的市场经济发展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衡量企业和市场发展情况的指标来应用,也不是针对某一类特殊企业所量身定制处的规则,而是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管规范。在这种背景之下,坚持将竞争中性原则应用于市场监管之中,就能更好地更好地为市场主体之间展开更有效的竞争以及构建出良好的竞争氛围都能产生积极作用。当市场上所有主体都能公平公正地享受到国家政策所带来的福利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能更有效地推进,才能借助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引领各类企业实现更好地发展。

2.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在经济法视域下借助竞争中性原则,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有效应用,能够规范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同时也能帮助监管部门以此为依据制定出完善的监管政策和规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市场发展面临的矛盾在不断增加,各个市场主体都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形势,在全球经济持续放缓的背景下。如何才能发挥出监管部门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这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能够充分吸取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的经验。同时在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也结合中国国情,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优化和改进。在目前这种特殊情况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而这一机制的形成需要对原有的竞争机制、价格形成机制、资源供求关系、以及监管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深度研究,只有在准确把握各项机制之间联系的背景之下,才能应用竞争中性原则构建出更为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使其发挥出对市场的引领作用。由于在这一机制之下,各市场主体都能公平地接受接收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因此对于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都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营商环境也直接反映出政府监管部门市场治理的能力,也能充分反映出市场的兴衰。在目前全球经济持续放缓的背景之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所以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要积极应用竞争中性原则来不断深化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充分激发出市场主体的活力,以此来有效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借助营商环境的营造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以此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部资金。营商环境包括国内营商环境和国际营商环境,因为我国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已经充分参与到了国际竞争中。在这种背景之下,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管政策不仅仅会影响到我国的企业,也会对国际企业产生深远影响。基于此种背景之下,结合经济法的相关内容需要充分应用竞争中性原则来优化和改进我国的营商环境,使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待遇。这对于我国市场更好吸引外资和竞争力,都能发挥出积极作用。我国对于此项工作也非常重视,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也有非常明显的体现,这部条例是我国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所制定的专门法律规范,在条例中特别强调了各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具有公平竞争权,同时也强调了对所有企业的平等性保护,在融资电力等方面,各市场主体都能公平地享受到相关待遇。正是由于我国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机制建设,着力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才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所以在目前,公平竞争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全面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的先决条件,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3.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有效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贸易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在国际竞争中必然会产生贸易纠纷。目前世界各国之间所开展的贸易竞争已经不仅仅局限在产品质量等方面,更加侧重于服务和技术,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机制等方面的全方位竞争。由于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差异性,导致各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也相应地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导致世界各国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尽管世界贸易组织侧重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但国际贸易协议的达成也需要付出高昂的时间与行政成本。且国际贸易协议的达成,对世界各国的监管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也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会对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政策产生影响。所以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即使是发达国家之间也会产生国际贸易纠纷,而导致贸易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公平竞争的机制。结合这一问题,需要积极应用竞争中性原则,在经济法视域下充分吸取和借鉴世界各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所设定的各种规范来不断优化国家的市场监管政策才能构建出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才能推动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有效开展。我国与美国从2018年就开始展开的经贸谈判,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围绕竞争中性这一议题进行多次交锋,正是在多次交锋中,才促使我国对竞争中性原则有了更深入地认识,并将竞争中性原则充分融入了我国的市场监管机制和相关规则之中。正是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才使得中美经贸协议谈判前后历时22个月才达成第1阶段的共识,这也充分说明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解决贸易纠纷过程中,建立和应用公平竞争机制的重要性。

4.竞争中性原则能够有效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确立和实施。

竞争中性原则确立之后,能深入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规范和政策之中,它能够充分发挥出行政干预和预防的作用,对政府监管部门所实施偏离竞争公平原则的相关行为进行干预,并将相关行为解决在初始阶段。之所以会产生这一功效,主要原因在于竞争中性原则。从本质上讲就追求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同时该原则,也特别反对政府过度干涉企业人为制造除不公平竞争的氛围。所以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和应用,必然会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一系列监管行为和政策制定都产生影响,在这种背景之下,监管部门所开展的各项监管行为都会受到竞争中性原则的监督,这有助于及时解决公平竞争机制偏离的问题。同时该原则也能起到对公平竞争行为进行审查和矫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出现竞争是必然的,一旦监管部门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对某一市场竞争主体过度关照,就扭曲了市场监管机制设定的初心,这会导致市场主体之间出现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影响到正常市场竞争氛围的形成和监管部门在企业中的形象。所以我国在2017年通过并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使竞争中性原则能够真正实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确立的作用,矫正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经济法视阈下竞争中性原则全面推进的策略

竞争中性原则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能够产生积极作用,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推进竞争中性原则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的有效应用。在经济法视阈下,竞争中性原则全面推进需要积极应用以下策略。

1.积极做好立法工作。

随着我国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在经济法视阈下要想充分构建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发展氛围,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也借助法律法规来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了使竞争中性原则得到全面推进和应用,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结合构建公平竞争机制的要求,对我国现行监管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在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建立专门法与辅助法,专门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与监管要求,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并结合监管的最新要求和形势对相关内容进行重新设计。同时,各监管部门也要结合国家建立的专门法,对法律的实施建立更进一步的细则,借助立法活动的有效开展,为竞争中性原则的全面推进创造良好条件才能改变目前的状况。

2.学术界要不断加大对竞争中性原则的研究。

竞争中性原则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能够产生积极作用,但是竞争中性原则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很多误区,所以需要学术界不断加大对竞争中性原则的研究。要借助研究活动的有效开展明确竞争中性原则的定义,在充分把握不同层次内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准确定义,才能更好地更好地为立法机关和各市场主体提供更有效的参考。要借助不断明晰竞争中性原则的意义,使政府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能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和应用竞争中性原则,在解决各种贸易纠纷和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过程中有效使用竞争中性原则。同时在研究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市场准入、融资、资源分配和利用以及监管等层面的中性,以此为构建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推进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条件。

3.严格执行监管法律法规。

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氛围,离不开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为了使竞争中性原则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应用,并充分发挥出对建立公平竞争市场机制的引领作用,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行监管法律法规,对以往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严格规制。同时,按照国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意见的相关要求,借助严格执法,为企业发展扫清障碍,做好了这项工作才能更有效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结束语:在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实施过程中,要想使公平竞争机制得到全面发展和推进,也需要竞争中性原则的融入。为了使此项工作能够取得理想效果,对政府监管部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将竞争中性原则充分应用于监管实践,以此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确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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