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雷东
内容提要:随着双支柱方案推行,跨国企业对于双支柱方案及其中“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带来的影响颇为关注。廊坊市税务局基于本市跨国企业发展现状,通过充分的规则解读,深入分析规则对于廊坊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对外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并结合调研中代表性企业的态度,为不同类型企业后续如何应对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为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优化企业海外布局提供参考。
跨国企业利用数字服务、无形资产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是数字经济发展壮大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形态的重要变化之一。因经济要素大量、快速跨境流动造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愈加严重,而全球范围内征税权的划分亟待统一解决方案。同时,在本国(地区)的财政压力下,部分国家(地区)开始采取单边行动,实施单边相关税收政策,并由此带来了诸多跨境税收争议。为应对这些针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OECD 不断推进“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项目(BEPS2.0 项目),目前已有136 个经济体达成共识并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其中,支柱一着眼于全球征税权的重新分配,旨在将更多的征税权分配给消费者(市场)所在国(地区);支柱二则设定了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以确保跨国企业的全球业务收入至少有特定比例参与划分并按照最低税率规则缴税。《声明》所附实施计划表明,双支柱方案拟在2022 年推进立法,2023 年生效执行。
从制度目的来看,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有利于外向型经济大国和制造业大国,对我国也是利好消息,但同时需要做好政策应用和应对。税率设置方面,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标准为25%,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减按20%,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均减按15%,因此对我国现有税率设置影响并不大。征税对象方面,根据“支柱二”方案包容性框架及其蓝本,“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仅适用于集团总收入超过7.5 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
廊坊市税务局通过充分的法规分析、数据抓取、情况排摸、调研走访等工作,从廊坊市跨国企业发展现状、最低税率规则对廊坊市跨国企业的影响、廊坊市跨国企业态度以及政策研判四个维度,分析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对相关企业的影响,并希望以此作为后续工作展开的基础。
廊坊市地处北京周边,位于京津冀的经济活跃地带,2021 年常住人口553.8 万,在发展前景向好的中等城市中具有一定代表性。2021 年,廊坊市GDP 为3553.1 亿元,全省第六,人均GDP 在全省处于上游;全市共有外商投资企业455 家,对外投资企业87 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5 家,跨国企业数量位居河北省上游。廊坊市辖区内的跨国企业主要是中小型企业,也一定程度代表了我国大部分中等城市跨国企业分布的特点。综合来看,“全球最低有效税率”对廊坊市跨国企业的发展影响不大。
当前廊坊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普通所得税率为25%。廊坊市具有较大规模及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有一定的研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如果不考虑研发加计扣除对实际税负的影响,该政策对廊坊市已经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影响不大,对适用普通税率企业更为如此。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优惠税率和研发费抵扣,是目前大部分国家的通行做法。未来OECD 包容性框架也可能会允许各方对特定行业实施例外规则,对我国鼓励科技研发政策影响尚未可知。
我国部分企业在规划离岸架构时,会根据海外各地的优惠特色在税收洼地设置中间实体,如离岸控股公司、销售或管理中心、资财中心等,这些中间实体可能会被当地政府要求补足税款,进而影响其全球架构配置。廊坊市对外投资企业在香港设置中间实体的比例最大,将来其税务合规成本可能会增加。企业走出去到其他税收洼地经营的,该规则在收入纳入规则(RII)下对我国税收收入起到一定保护作用,或有利于其将总部或运营部门返设回国内。该类经济实体虽然增加了相应成本,但其离岸中心如香港的综合便利条件及其营商环境优势将更加重要。
对“走出去”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进行项目承包等企业而言,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高于“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而廊坊市绝大部分“走出去”企业的经营规模有限,利润有限,从征收对象标准看,中小规模企业受“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的影响不大。由于我国对企业境外利润征税实行综合抵免政策,因此,该政策对廊坊市大部分响应“一带一路”政策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影响不大。
“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这一重要国际税收协定推行在即,廊坊市税务局选取辖区立邦涂料、富智康精密电子、中石油管道局、新奥集团、汇福粮油集团等跨国企业进行逐一调研,发现该政策对廊坊市辖区内的跨国企业影响较为有限。
调研中发现,廊坊市外资企业如立邦涂料、平高东芝等企业均反映企业自身受“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的影响有限。全球汽车零部件企业百强之一的德国莱尼集团旗下的廊坊某线束系统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规则中设定全球最低有效税率为15%,与中国的税收政策比较匹配,几乎未造成政策性冲突,因此不会对企业在国内的投资信心造成影响。从事建筑工程机械研发和制造的香港德基科技控股旗下的廊坊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在内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与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持平,受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影响并不大。世界一流的汽车车身生产部件企业韩国世原株式会社旗下的三河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反映,公司主要面向中国国内市场,目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对其影响不大。以上各家企业均表示,企业在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同时,也看重综合税负水平。
廊坊市对外投资企业中,以中石油管道局为例,该企业2020 年汇总收入超过7.5 亿欧元,其对外投资形式主要为在中东、东南亚、非洲(以下总称“所在国”)设立公司或者项目部,主要从事管网建设。调研显示,其大多数投资所在国(地区)税率不低于15%。从征收对象和税率看,“向跨国公司征收至少15%的企业所得税”这项纳税规则对于该区“走出去”的企业在所在国的税率无实质性影响。三河市反映,该市最大的民营粮油公司汇福粮油集团,在香港从事海洋运输业务,香港目前实行两级制利得税,利润低于200 万港元的部分税率为8.25%或7.5%,超过200 万港元的部分税率为16.5%或15%。该公司成立以来年营业额较大,2021 年上半年在港实现较高利润,适用后一档税率,因此这项规则对其在港从事实体经营并无明显影响。
国家为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如集成电路、重点领域软件等,政策措施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等。跨国企业集团国内经营实体享受优惠政策后,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5%。如果企业满足“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的门槛要求,有可能被集团所在国要求补足税负差额。
根据支柱一,将来可能将更多的征税权分配给消费者(市场)所在国(地区),如果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运营和市场均设在我国内地和港澳,从整体看对我国税收影响不大;若运营地和市场在境外,则市场国、运营国将会参与我国的税收利益分配,相关企业如华为、富智康、京东等。建议这类企业加强对自身在海外投资和业务布局的统筹考虑,提前做好与国内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好对东道国(地区)相关税收规则的研究及投资经营合规评估,进一步强化其海外投资经营事前、事中及事后涉税动态风险控制。
综上所述,廊坊市代表性中小型跨国企业基本不认为OECD 双支柱方案与中国税收政策及本企业税负有显著冲突。从长期来看,该方案政策在我国的推进与实施,将随着我国跨国企业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发展,成为影响我国国际税收规则话语权、我国税收利益及我国企业利益的重要因素。为更好发挥双支柱方案对我国市场主体利益的保障功能与我国企业调整海外布局的指导功能,建议从国内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强配套和指引。
“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是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大调整,其所导致的全球征税权演变是一个关乎全球经济税收利益分配的大事件,需要引起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建议主动跟踪国际动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踊跃为我国企业发声,提升“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的包容性,营造健康良好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
建议加强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费投入产出效率;推动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加大高附加值产品比重;在企业减负增效方面进行扶持,抵消“全球最低有效税率”对企业投资偏好的影响。在“全球最低有效税率”环境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包括对非居民企业的优惠政策,因地制宜,不断加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质效,提升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入驻国内;同时,进一步优化国内企业海外投资成果回流相关机制,助力国内企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