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预〔2022〕38 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提高转移支付分配的科学性,我们对《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晋财预【2021】19 号)、《省对县级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晋财预【2019】32 号)、《2020 年省对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晋财预【2020】42 号)等三项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2 年6 月13 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和使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缓解基层财政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以下简称均衡性转移支付),包括中央下达我省均衡性转移支付(不含对省市县固定数额调资补助)和省级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省级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可与中央资金统筹分配使用。
第三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采用统一政策、统一公式、统一数据来源进行测算,力求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对象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和设区市的市本级(以下简称市县)。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优先安排疫情防控等“三保”支出。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主要考虑标准收支缺口、
以前年度分配基数、考核奖惩等因素,其中:
标准收支缺口采用统一的计算办法,分别测算核定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得出标准收支缺口。适当引入修正系数对标准收支缺口进行调整。
以前年度基数因素要逐步退坡,确保市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相对平稳。
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原则上来源于省直部门提供的数据及统计年鉴、财政预决算等公开资料。
第七条 为保障市县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实行增幅控制机制,对超过(或低于)一定增长率的市县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测算的转移支付应补助额少于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的,按照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下达。
第八条 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市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用公式表示为:
标准收支缺口=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收入
某地分配金额=[(某地标准收支缺口×修正系数÷习该层级标准收支缺口)×分配金额+以前年度基数×一定比例+增幅控制]+奖惩资金。
其中:修正系数包括但不限于脱贫县(重点帮扶县)系数。脱贫县系数考虑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定财政投入力度因素设置。其他修正系数根据当年重大政策和市县财政运行情况酌情设置。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由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扣除上解支出)、存量资金等构成。
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结合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含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当年预算数和上年执行数按照一定权重计算确定,并结合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财政自给率等对标准收入适当修正。
其中:非税收入根据市县非税收入规模,按照分档定额剔除的办法计算确定。上级补助收入及上解支出原则上根据上年省对市、市对县结算单和决算数据中返还性收入、体制补助收入、帮助县级落实个人部分专项补助、历年调资补助、企事业划转补助、上解支出和当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等项目计算确定。
存量资金原则上根据年初市县存量资金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转移支付结转结余、部门预算结转结余以及收回存量资金余额加权计算确定。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指市县本级当年标准财政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运转经费支出、基本民生支出、预备费支出以及刚性支出等构成。
人员经费支出根据本级财政供养人员、国家和省级基本工资标准及地方津补贴标准、计提支出、取暖补贴、职务职级并行支出等计算确定。
运转经费支出根据本级财政供养人员、国家和省级公用经费标准及修缮购置经费标准、供热经费支出等计算确定。
基本民生支出主要根据国家和省级出台民生政策市县配套支出以及市县有关社会事业发展支出计算确定。
预备费支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人员经费支出、运转经费支出和基本民生支出的3%计算确定。
刚性支出根据财力性债券还本付息支出、隐性债务化解以及当年重大政策增支等因素综合加权计算确定。
基本民生支出中有关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事项以及刚性支出根据有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随着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善和基层预算编制的逐步规范,市县标准支出将逐步结合当年预算安排测算。
第十二条 在按统一规范办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上,对财政管理水平较高、县域发展活力较强、生态治理效果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惩项目。
鼓励市县加强财政管理,参考中央和省对市县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对财政预算管理水平高的地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工作成效较差的地区,结合具体考核项目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扣减。
激发县级转型发展活力,对探索“一县一产”发展模式,引进省政府重点支持行业成效较好的的县区给予一定奖励。
引导激励县级政府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对绿色发展指标在全省排名靠前的县区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省对市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向市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重点用于疫情防控等“三保”支出需求。同时,市级财政要加大对所属财政困难县的财力支持力度,积极缓解基层财政困难,推进实现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省对县级均衡性转移支付纳入县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向县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市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达省对县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严禁因安排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留下“三保”支出硬缺口,切实兜牢“三保”支出底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晋财预【2021】19 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吉思敬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列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主要用于提高重点生态县域等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包括重点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引导性补助以及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第四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包括:
(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其中:涉及我省18 个县(名单附后),均属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二)《规划》中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58 个所属县(名单附后)。
第五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保努力程度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差别、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机制,激励县级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
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第七条 重点补助主要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域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常住人口、生态环保投入努力程度等因素按一定权重测算分配。
第八条 禁止开发补助和引导性补助根据各县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等因素测算分配。
第九条 考核评价奖惩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好和一般变好的县予以适当奖励;对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和一般变差的县,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2020 年省对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晋财预【2020】4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名单
2.禁止开发区域所属县名单
附件1
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名单(18 个)
忻州市
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吕梁市
兴县、临县、石楼县、中阳县、柳林县
临汾市
吉县、乡宁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蒲县、汾西县
附件2
禁止开发区域所属县名单(58 个)
太原市(6 个)
万柏林区、晋源区、尖草坪区、娄烦县、古交市、清徐县
大同市(5 个)
云冈区、平城区、新荣区、浑源县、云州区
朔州市(1 个)
右玉县
长治市(7 个)
长子县、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潞州区、沁源县、襄垣县
晋城市(3 个)
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
忻州市(6 个)
忻府区、五台县、五寨县、岢岚县、代县、宁武县
晋中市(7 个)
榆次区、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左权县、榆社县
吕梁市(7 个)
离石区、交城县、汾阳县、兴县、文水县、方山县、临县
临汾市(10 个)
翼城县、洪洞县、霍州市、吉县、蒲县、永和县、隰县、古县、安泽县、大宁县
运城市(6 个)
永济市、垣曲县、夏县、闻喜县、平陆县、稷山县
第一条 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客观因素,采取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类补助。体现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的类别差异,分类补助。
(四)激励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对县级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分配:
(一)资源枯竭城市补助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中央确定的资源枯竭城市补助额±绩效考评奖惩,其中绩效考评奖惩是中央根据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对转型成果明显、资金使用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不佳、资金使用绩效差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或取消当年补助。
(二)独立工矿区及采煤沉陷区补助
独立工矿区及采煤沉陷区补助选取采煤沉陷区搬迁户数、塌陷区面积、采空区面积等因素,并可参考当年财政收入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分配,享受转移支付的县级根据测算因素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对按照客观因素测算出的补助额较上年下降幅度较大的,采取逐年退坡机制,以确保县级财政平稳运行。已享受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的县(市、区),不纳入独立工矿区及采煤沉陷区补助范围。
第六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要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将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领域和方向。同时,要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省对县级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晋财预【2019】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