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倩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清朝在采用历史上以盐法对盐业进行直接治理的惯常手段之时,还使用“以民治民”的非正式控制手段对盐业进行间接治理。本文试图针对目前学术界在盐业史研究中讨论较少的这一独特现象,以清季十一个盐区中“盐务之弊,甲于各省”①的四川盐区为例进行探讨。
清代食盐类型主要分为海盐、池盐和井盐,两淮、广东、长芦、奉天、山东、浙江、福建之地盐出于海,河东、陕甘盐出于池,四川、云南则出于井。前两者食盐原料取材便捷,制作成本相对较低,后者前期投入则耗时耗资甚巨,又尤以四川为最。
明末清初的四川,饱受长期兵燹之灾。从崇祯六年(1633年)张献忠首次入川攻克夔州等地始,至康熙二十年(1681年)清军平定吴三桂叛乱部将,攻占建昌、云阳、东乡等处止,战乱前后达半个世纪之久,造成四川社会经济的残破不堪。其中,盐业凋敝近乎瘫痪,至康雍时期才稍有发展,雍正八年(1730年)时,课额可达七万三千三百三十余两。②但好景不长,乾隆前中时期,由于“湖广填四川”的持续进行,致使源源不断的流民涌入,引起了巨大的社会震荡。此时,人口猛增,顺治十八年(1661年),全川在册人丁仅16096丁,约8万多人(有说50万),乾隆十八年(1753年),已有750785户人家。③人口增加给盐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由于森林砍伐严重,天灾频仍,川北潼川府射蓬各场盐井普遍坍塌,盐产骤然下滑。与此同时,四川边疆告急,西北部大渡河上游历来集居嘉绒藏族的大小金川,其土司多次制造事端、扰乱边境、发动叛乱。乾隆十一年(1746年)和四十一年(1776年),清政府对大小金川发动了两次平定,尤其是第二次战役,代价异常之大,死亡将士上万,所用军需实际奏销六千二百七十万两,四川提供了四百万两,而乾隆中期,四川财政的岁入才一百八十万两左右。④这期间四川财政收入和支出差距的填补,盐税功不可没。为恢复盐业、完成税收、以保军需,1776年,时任四川按察使司副使的林儁监管全省盐务,实行“听民穿井,永不加课”的盐务改革,即允许盐户新开“帮井”,代替枯废之井纳课配引。至此,四川私开盐井之风甚炽,在恢复盐业保证课额的同时,也开启了四川盐业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食盐贩私行动,为日后的盐业管理增加不少难度。
之后,四川盐业持续发展,主销本省一百三十四个厅州县计岸、滇黔边岸及湖北建始、鹤峰、长乐、恩施、宣恩、来凤、咸丰、利川八州县。直到东南事起,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阻断了淮盐北上的步伐,打乱了盐业“产有定场、运有定商、销有定地”的规制,湘鄂两省淮盐销区的民众无法食用淮盐,只能以临近的川盐救济,于是开启长达十余年的“川盐济楚”之旅。太平天国运动是对清王朝统治秩序的极大破坏,也是对事关经济命脉的盐业之治理的重大考验。川盐济楚不仅解决湘鄂人民淡食的问题,也使四川盐业迅猛发展,盐商资本向生产领域的迅速注入,使得川盐一派生机景象,步入清代盐业发展最辉煌的时期。以自流井四大盐商李四友堂掌门人李维基为例,“不仅趁川盐济楚的大好时机,在自流井、贡井开凿新井多眼,而且组织盐号,开创运销业务,到他堂弟德山继任总办时,又创办大生枧,为当时自贡盐场十大枧之一”。⑤济楚前四川年正课不过十五万八千五百二十三两二钱七分四厘,⑥济楚期间四川年征税二百数十余万两,⑦济楚后光绪末年达五百四十二万余两,宣统三年(1911年)时高达年六百三十余万两。⑧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快速崛起的盐业和空前巨大的市场需求,也刺激了私盐的活跃,因此,在维护大清王朝政权之时,川盐济楚事件开启了清代四川第二次大规模食盐贩私行动。
自古食盐官私相悖,盐业管理是国家管控的重心,私盐治理则是这项管控中的重中之重。内外交困之际,为偿付对外的巨额赔款,和支付对内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费用,清政府别无选择地要极大限度发挥盐业的经济功能,以尽可能维系这座王朝大厦结构的稳定。同过去的王朝一样,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采用设置盐法的方式进行正式控制,并派遣各级盐官和所在盐区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直接治理。清代在盐法领域设置较为完备,涉及产运销三领域及社会各阶层,对主要贩私主体,如盐商、船户、盐枭等的打击力度尤为明显,不仅对卖方还对买方进行惩治,相比前代盐法更加丰富。同时,缉私权力更加细化,缉私机构更加完善。清初,四川盐务先后由巡抚、总督掌控盐务,与户部直接对接,下设运使、盐道等职务。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始设盐茶道主管全省盐茶事务,下设盐茶道库大使管理盐税及库存,又在各产盐府、厅、州、县设通判、州判、同知、大使等直接管理盐务,光绪年间,丁宝桢改革四川盐务时还成立了专门的武装缉私队伍。
看似完备的直接治理手段下,其结果仍是私盐盛炽,即便清末颇受称道的丁宝桢实施官运商销的盐务改革,也未能彻底扭转此局面,从现存的巴县档案中,反映出缉私力量仍旧不足。盐税作为古代中国社会的重要经济来源,以及地方政府官员的重要考成标准,清朝面对正式控制下的直接治理困境,希望找到有效治理私盐的路径,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这座岌岌可危的王朝大厦。于是,盐保甲制度和盐商缉私两种“以民治民”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应运而生。
盐保甲制度和盐商缉私两种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分属于盐业的生产领域和运销领域。在四川地区,前者发端于雍正七年(1729年),四川驿盐道刘应鼎以“私井日增,盐出不实,详请编联灶户,责以井灶所出,无有私漏”⑨为由请求编甲,至此开启盐保甲制在四川的推行。而后者的具体产生年代不详,暂未发现盐政制度中的相关明确规定。笔者前期的研究认为,能根据相关史料大致推断出以乾隆朝为分水岭,同时,依据巴县档案中大量的案件留存,能说明盐商缉私这一行为事实的存在。⑩
盐保甲制度源于我国历史上传统的用于编查管理户籍户口的户—甲—保三级制管理体系的保甲制度,经过改良后的盐保甲制度仅运用于盐业的管理之中。清政府认为保甲制度是一种很好的社会治理手段并予以大力推行。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正式启用保甲制进行州县一级的治理,从先前“只是辅助性编制民众的手段”变成“此后它代替户口编审,成为政府控制民人的主要措施”,盐保甲制度是在清政府大力推行保甲制的前提下,借用于盐业治理的新方法。在清廷推行保甲制后的第三年,四川便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借用到盐业治理中,以专门治理生产领域的私盐。驿盐道刘应鼎在奏文中称:
查川省盐井、茶园,多产于深山密菁,人迹罕至,官吏莫能稽察,是以奸民任意行私,匿不报课增引。现经檄行各州县,于境内有井灶者,按灶户编为盐保甲,每十家为一甲(牌),每甲(牌)立诚实甲(牌)长一名,责令逐户细查。保甲将甲内井眼若干、该灶若干、每日煎盐斤若干据实首报,概免从前隐匿之罪。如编保甲以后,仍复欺隐,以多报少,图利私售等弊,一家有犯,九家连坐。但地方官因循日久,诚恐始勤终怠,应请严定处分。嗣后如地方官不实稽察,保甲内仍有隐匿,一经发觉,将地方官照徇庇失察例详请参处。则官民知所儆惧,实心奉行,而盐茶可无隐漏之弊矣。
之后,雍正十二年(1834年),川陕总督黄廷桂、巡抚宪德条陈八事,其中要求在应鼎所详基础上加严,用“轮充牌头,互相稽查”的方式责成灶户自相举发。道光十八年(1838年),四川总督鄂山奏请:“以十井为一牌,立一牌头,十牌为一甲,立一甲长,令其互相稽查,兼可清厘地方”,遂从先前“灶户—甲”二级制扩充为“井—牌—甲”三级制管理模式。至光绪三年(1877年),丁宝桢檄候补道唐炯进行官运改革之际,唐炯提出“以十家立一盐牌、五十家立一灶首、一百家立一盐甲”,将盐保甲管理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可见,无论形式怎样流变,该制度始终是以灶或井为基本单位,以甲首承担管理职能的“以民治民”管理模式。该制度设置的内在逻辑是,私从场出,一切私盐之源出于生产领域,“若能严密查禁,则私盐无从透漏”。四川盐井的自然属性使盐官不便稽查,政府无法实施直接治理,导致私煎私产现象发生,最终影响官盐的销售和盐税的征收。现用盐保甲制这一间接治理私盐的手段共同治理,靠甲首的诚实人品、灶户间利益的捆绑以及井灶民相互揭发来执行,若有隐匿贩私,一旦被查,实行连坐,共同受罚,以“以民治民”的方式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同时,借助于对盐官的惩处,以期达到“如有犯者,同牌之人自必攻发。除将井灶立行填封外,治以应得之罪,则惩一可以警百。庶各知自爱身家,不敢以身试法”的治理成效。
盐商缉私是另一活跃在运销领域内的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具体表现为运销领域的盐商雇佣商巡,进行日常巡逻,履行历史上曾经的官巡之责,若发现售卖私盐者,即可捉拿报告官府。但盐商缉私这一治理方式并未被明确纳入官方盐政之列,也并非为四川所独有,因此具体始于何时、由何地而始兴、各地成效何如,所能查阅的官方记载较少,故尚有研究空间。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大清律例》侧面反映出这一事实确实存在,《大清律例》中的商巡携带枪支罪说到:
盐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贩,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拿。其雇募巡役不许私带鸟枪。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四川所幸存有我国清代档案中保存数量多、内容丰富、价值珍贵的县衙门档案——巴县衙门档案,通过这些档案,可以发现大量包括盐商缉私在内的私盐案件,如《盐商秦裕成禀张必珍等贩售私盐等情一案》《盐商秦旬等具禀贾源发窝囤私盐一案》《盐商秦旬等禀巡役余贵高槐拿获悍妇私盐被严春林毒打一案》等,这些案件内容都体现了“以民治民”的过程。
盐商介入缉私活动的内在逻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寻:首先,四川官盐运销网络的坍塌和私盐的浸灌,严重损害了盐商的利益。虽然盐商缉私的明确时间暂未得到考证,但无论是盐商对保护自身利益的主动作为,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应补救政策,都说明清代四川乃至全国私盐问题的泛滥,并由此导致对盐商经济利益的侵害。“挑卖数十斤盐,聊为糊口之计。窃以重庆一府计之,商人不过数十户,而赖盐以生者,大约不下十余万人”,足以说明盐商经营官盐的环境艰难。因此,盐商才会积极参与缉私,认真履行本该属于政府的职能。其次,盐商缉私符合地方政府的治理诉求,故其行为被默允。这一治理手段在清中晚期一直延续,说明该法治理私盐有一定成效,为地方政府所认可。同时,盐商违反盐法,缉私过程中事实上的配带枪支,也是常有之事。巴县档案中《永川县李周氏为子途过本县白市驿被张泰来盐店巡丁放枪将子轰伤身死事喊控一案》,是带火枪的盐巡和带武器装备的枭匪之间的对垒,致使一贩私者死亡,最后还是不了了之。按照《大清律例》,当以“私藏军器律治罪”,但地方政府深知枭私问题是盐政管理中十分棘手的问题,清代四川,尤其是川东重庆府一带,“枭徒白昼聚党,千百为群,抢夺盐店”“私枭拥众率领啯匪,各执枪炮,数百余人大伙兴贩,霸据引岸,敢于并兵迎敌,全无顾忌”等情况时有发生。清政府默允盐商缉私并极力维护盐商利益的做法,是想借机利用盐商维护政权统治,加强社会治理。
“以民治民”模式下两种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在清代四川私盐治理中的成效,总体而言是不明显的,分开来讲又有所差异。依据现存官方史料的记载,通过对该种治理手段在治理过程中的运用,以及对其控制贩私行为的力度和刚度分析,判断得出其实践效果为:生产领域的盐保甲制度近乎形同虚设,毫无作用;运销领域的盐商缉私,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社会治理的作用。
通过梳理《四川盐法志》卷三十二《缉私一·编甲》的全文,可以发现,四川盐保甲制设置的实际成效早已蕴含其间。前文述及,雍正七年(1729年)时,驿盐道刘应鼎提出在四川设置盐保甲制并予以实施。但遗憾的是没有具体的相关执行条文,光绪年间,丁宝桢编撰《四川盐法志》之时,只能在该部分注明“编保甲疏未见,据十二年户部覆黄廷桂‘仍旧编甲’一语,当时必已奏行,或年远疏佚耳”,以澄清盐保甲制在四川施行的事实。雍正十二年(1734年),川陕总督黄廷桂和四川巡抚宪德奏请在刘应鼎设置的制度上,实施“轮充牌头,互相稽查”的做法,以促成民众自相揭发。户部的以下回复,非常明确地证实该制度在四川治理的无效。
户部议略:煎盐灶户按井煎烧,其井或在山中,或在平地,或在水边,大约各井相隔非比居民稠密可以编做保甲也。若或十井或十家编甲,其中一井同煎者,已在旧编甲之中,固不须纷更。设十井相隔寥远,即编为一甲,岂能遥相稽查?而且以井查井,是以私查私,适开朋比为奸之端。
四川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的奏请未得到准允,反被户部数落了一番四川盐保甲制的弊端。乾隆十六年(1751年),驿盐道武洪绪以锅多隐匿、灶有余赢、盐浮于引、易滋奸商贩私诸弊为由,请令直管生产领域的政府代表——厂员,前往各井灶亲自煎验,确核正余实数。这一奏请也说明,以盐保甲治理私盐的“以民治民”手段有名无实,仍需依靠地方政府力量进行直接治理。之后,盐保甲制是继续推行还是停止执行,文中并无明示,但从道光十八年(1838年),御史袁文祥上奏私盐充斥后,四川总督鄂山提出“复请编联保甲”来看,盐保甲制在事实上应该是没有执行的。而鄂山提出复编甲后的十二年,即道光三十年(1850年),由于井灶户售私泛滥,总督徐泽醇“现令产盐州县会同厂员,仿照保甲章程,实力编查每牌某户有井、灶、锅口若干数,煎盐若干斤,配引若干张”,再次提出了以盐保甲的方式堵住私盐源头。“实力编查”一词颇感意味深长,充分说明了之前屡次提出的设立盐保甲制度,要么执行不力,要么形同虚设,总之就是有名无实,毫无作用。道光之后直到光绪三年(1877年)丁宝桢檄候补道唐炯改革盐务,唐炯首请于富厂自流井、荣厂贡井开始编甲,其间及之后再无关于四川盐保甲的任何奏略。
盐保甲制度之所以无所作用,与实施环节中地方政府欠度控制不无关系。作为控制私盐溢出的甲首,其自身和其余同为一甲的井灶户实为利益共同体,在四川盐井面临巨大开凿成本与风险,以及私盐泛滥的大背景下,让自身具备贩私动机的盐甲首去检举揭发其余井灶户的贩私行为,实乃以私查私,无视“利之所在,人必趋之”的道理。设置盐保甲制度这一“以民治民”模式的地方政府,只考虑到了保甲制度在历史上的有用性,而缺乏对盐业本身以及清王朝所处时局,尤其是中后期内忧外患时局的考量。保甲制度创设之初是用于对户籍人口的管理,而盐保甲制则用于治理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私盐。前者是利用联保连坐的方式,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将普通民众置于一个大的社会政治管理体系之中,而后者针对的主要是盐业生产领域的个体商人,是将商人置身于一个小的经济管理模式之中,在制度的设置上确实有盲目套用之嫌。唯利是图的盐商,是不会轻易去破坏集体利益检举揭发的,尤其是清中晚期,面对高额税收,更要设法保证自身利益,这也是为什么现存史料中几乎未有盐甲首进行私盐治理的记录。且由于地域特征,地方政府在监管环节中的力度是不够的,在前文驿盐道刘应鼎设立盐保甲制度的奏请中,能看出地理问题既是设置该制度的原因,也是能推断出该制度无法正常执行的缘由。政府官员自身的监督力量是薄弱的,监控环节的不力,让此制度形同虚设,生产领域私盐的活动空间巨大,“以民治民”的盐保甲制度只能成为空谈。
而活跃在运销领域的以盐商为主体的缉私方式,相对生产领域盐保甲制的有名无实,是有一定成效的。虽然除了清代巴县档案以外,笔者暂未看到其他史料对盐商缉私的记载,学术界也暂无更多研究成果聚焦盐商缉私,因而无法全面客观评判盐商缉私的作用,但不能就此否认盐商在四川缉私的事实和功劳。如前所述,盐商参与缉私,很重要的原因是私盐的泛滥对其利益的侵占,主观上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明显。但在客观上确实为陆路场域的缉私贡献不少,尤其是还触碰连政府缉私人员都深感十分棘手的盐枭问题。虽然史料和数据不全,无法进行量化分析,但从档案中的缉私数量能窥见一二。
巴县档案中记载了《盐商秦裕成禀张必珍等贩售私盐等情一案》这一案件,嘉庆六年(1801)十二月,盐商秦裕成禀报其巡丁廖元川被私盐贩伤,在询问廖元川的时候,廖说到:
小的是盐商雇的巡丁,每日在外查拿私盐。于本月二十六日早,在瓮坝沱遇有私枭廖花胡子等,雇脚(夫)四十四名挑私黑巴盐四十四担,约重二千零二十斤。小的前往,不料被私枭孙文富手持鳝刀,将小的额上周身砍伤。小的巡伙喊到四邻,将孙文富等四人才人盐呈缴。
从廖氏的这段回答中能读出不少信息。首先,巡丁是帮盐商履行缉私职责,其缉拿私盐贩的真正责任人是盐商;其次,巡丁每天巡稽,其作用相较整个偌大巴县仅在陆路要隘口负责日常监管的十四名书巡而言,是能落到实处的有力补充。盐商群体的雇佣巡丁们,尤其是自乾隆元年四川总督黄廷桂裁撤了不产盐州县的巡役后,更能真正充分履行缉私职能;再次,贩私者的规模不可小觑,仅这一次就是四十四担约二千余斤,更不用说经年累月的缉私数量;最后,盐商缉私,面临不小安全风险。由于盐法规定盐商雇佣的巡丁缉私时不能配备武器,故巡丁被携带武器的私盐贩伤害应该是常态。换个角度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实施非正式控制的巡丁帮助理应进行正式控制的群体抵御了人身风险。
从现有材料看,盐商缉私只是在陆路,相比动辄上千上万引的水路私盐而言,其缉私成果是有限的。一方面,毕竟是非正式控制力量,其控制刚度有限。盐商缉私被盐法明文规定不能携带枪支,而现实中为应对缉私风险,巡丁携带枪支缉私虽有之,但面临繁琐的审查和极高的法律风险,未被明文赋予执法权限的盐商依旧处于弱势。长达近80页记录的永川案就是典型佐证,该案档案记录了盐商张泰来所雇巡丁开枪打死私盐贩后接受审判的过程,审判过程繁复,虽然最后在盐商张泰来的努力下进行了化解,但这一案例和大清律例严禁携带枪支罪的规定,表明了社会控制是有阶级性的,禁止盐商使用枪支武器装备的背后,暗藏着统治阶层对权力的把控和秩序的维护。因此,在有力武器装备缺乏的条件下,缉私成效必然有限,否则巴县档案中不会有层出不穷的私盐案件发生。另一方面,赋予盐商缉私权力之时,也为盐商自身的违法行为涂上保护层,包括四川在内的所有盐区,皆有盐商贩私的现象,如富荣盐场四大家之首的“王三畏堂”创始人王朗云“历以运售楚岸花盐夹私漏厘致成巨富”。所以,将缉私大权授予盐商,正如运动员在比赛场上被置于既为比赛者又为裁判员的位置,整个治理体系底层逻辑出现问题,以致私盐难以真正禁绝,从这点看来,盐商缉私能带来的实际成效是十分有限的。
“以民治民” 模式下的盐保甲制与盐商缉私两种私盐治理手段,虽非四川盐区所独有,但却在盐务弊端最突出的四川盐区均有所实施。盐务弊端最突出的表现即为私盐泛滥。四川地区的私盐泛滥,除了引岸僵化、配置不合理等盐政制度本身的因素致之以外,所身处的内忧外患时局以及四川盐业本身所处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等,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为维护政权的统治,面对事关王朝政府经济命脉的盐业,其棘手的私盐问题必定要着手解决。在地方政府采用一以贯之的直接治理方式以后,并未控制住私盐的蔓延势态,反而随着时局的变化愈演愈烈。为有效治理私盐,地方政府采用“以民治民”的多措并举方式,拟用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辅助正式控制的直接治理手段解决私盐问题,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治理网络。于是,在生产领域期望以盐保甲制度堵塞源头,在运销领域希望用盐商缉私来部分治理私盐的贩运,并将两种方式较为长时段地运用于实践。可以说,“以民治民”模式是贯穿川盐产运销全领域,四川地方旨在治理私盐的一种大胆尝试。
但是,这两种方式在四川私盐治理中的成效有限且不同。两淮盐区作为清代盐税贡献最大的盐区,乾隆九年(1744年)才启用盐保甲制度,比四川盐区晚整整15年。而四川盐区的盐保甲制推行较早,却形同虚设,毫无意义。表面的原因除了四川盐井的特殊自然属性以外,实则是在照搬照抄历史上的保甲制度。清代对保甲制度推崇备至,但忽视了保甲制度在北宋创设之初是适用于户籍管理的,而清政府将它延申至经济、军事等各领域。盲目性导致了四川盐区编甲的不切合实际。无论是按井分还是按灶分,和采撷便捷的海盐灶户编甲相比,都有不可比拟的困难。盐保甲制在四川地区的私盐治理中并无实质作用。而盐商缉私,在某种程度上讲对私盐的治理是有促进作用的,但由于盐商缉私权力和武器装备的限制,以及该制度自身的缺限,盐商可以利用被赋予的隐形职权之便,开启自身贩卖私盐的通道,导致私盐无法在运销领域禁绝,也说明这种治理方式具有不合理性。
清代四川“以民治民”的私盐治理模式,整体而言是失败的,其治理成效有限。它充分反映了社会系统的运行规律,无论怎样的制度设置,都会有失序的空间,而社会失序会反向促进社会系统的自我调适与整合,但前提是社会还存在自我调适整合的机能。清代四川地方在私盐难以禁绝的背景下,采用非正式的控制手段协助正式控制的手段共同治理私盐,以期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然而,身处末路的清政府根基已塌,社会治理能力不足,各种手段已无力修复岌岌可危的社会结构,最终导致“以民治民”模式治理私盐的失败。
注 释:
① 丁宝桢:《四川盐法志》卷三十三《缉私二·关隘》,1882年刻本。
②丁宝桢:《四川盐法志》卷二十《征榷一·引税》,1882年刻本。
③陈世松、贾大泉:《四川通史》卷六《清》,第3、74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
④徐法言:《乾隆朝金川战役研究》,四川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263页。
⑤自贡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自流井盐业世家》,第79—80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⑥⑦ 王守基:《盐法议略》,第70、77页,北京,中华书局,1991。
⑧吴炜:《四川盐政史》卷一《通论》,1932年铅印本。
⑩ 陈倩:《清代四川盐商缉私的缘由与因应——以巴县档案为研究中心》,载《盐业史研究》,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