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字研究述评并论“朕”之本义

2022-02-05 01:02沈莞昕
实事求是 2022年2期
关键词:征兆第一人称同源

沈莞昕

(福建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一、“朕”字本义研究述评

当前关于“朕”字本义的看法大致可分为四类:1.第一人称代词;2.舟缝,弥补舟缝;3.行迹,征兆;4.给予。

(一)“朕”字的本义为“第一人称代词”

许慎《说文解字》释“朕”:“我也,阙。”[1]176当代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朕”的本义是“第一人称代词”。游顺钊《甲金文“朕”字构形的历史取象》认为“朕”本义是“帝王的自我称谓”,他参考了太平洋波利尼西亚群岛以及附近另一个岛屿的权杖和手势、1993年日本储君结婚典礼上的礼器,得出“朕”字部件双手所拿的“丨”代表权杖的结论,并认为部件取象于“般”,“朕”字是为怀念般庚而设的。但是甲金文的“朕”字使用于中国商周时期,作者却从太平洋群岛的手势权杖以及当代日本储君婚礼礼器中取象,缺乏说服力。且部件是古文字中常见的部件,它完全可以单独表意,表示“盘(凡)”,认为其取自于“般”有些舍近求远。

冯雪燕《浅析“朕”字包含的历史文化内蕴及权利象征》也认为“朕”字本义为“我”,从舟从。她认为上古时代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手中所持为与“父”一样的锥形可刺伤奴隶眼睛之物。既然和舟具有财富和权利意味,那么作为帝王的专称是很自然的。但作者一方面认同“朕”字本义为“我”,是普通的适用于任何人的第一人称代词,一方面又认为“朕”字取象具有权利和压迫之意味,那么此种具有权利意味的取象与其“尊卑共之”的自我称谓义之间就相当矛盾了。

总之,若将“朕”之本义释为“第一人称代词”,其字形与本义之间很难有连结,且用来表示第一人称代词的字多是假借,如“我”“余”,将“朕”字的第一人称代词义看作假借义会更让人信服。

(二)“朕”字的本义为“舟缝、弥补舟缝”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从考工记函人的“视其朕,欲其直也”中“朕”的“缝隙”义推知“朕”字本义为“舟缝”,从“舟缝”引申为“凡缝之称”,缝隙的微小属性也引申出了“征兆”义,而“我”义则为假借:“此如卬吾台余之为我,皆取其音,不取其义。”[2]10商承祚在《甲骨文字研究》中亦提出:“戴段二家谓朕为舟缝,是也”,手中所持之“丨”为“密缝之具也。”[3]709

在“舟缝”义的基础上,当代几位学者进一步提出“朕”的本义应该是“弥补舟缝”。孙中运的《甲金文“朕”和“般”的真象》以及黄青、杨翠的《说“朕”——兼谈字义的质点》二文皆认为段注的“舟缝”解是将“朕”的引申义作为本义,为捧器补舟的动作,“朕”之本义应为“弥补舟缝”,之后由动词转为名词,才出现了“舟缝”的意义。同时他们亦认为,“我”为“朕”的假借义。

“舟缝”说明确说明了“第一人称代词”并非“朕”字的本义,并对其古文字构形进行了分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是仍有可疑之处。

首先,查阅先秦两汉典籍,“朕”作“缝隙”义仅出现一次,即段注所引“视其朕,欲其直也”[4]1110,是为孤证,那么以此孤证推测出的“舟缝”义恐怕不一定可靠。其次,若是部件如以上学者分析,是捧器补物的动作,那么其他从的字也应有与“弥补某物”相关的意义,但考察此类字形,皆未发现与此相关的意义。如“”字作(铭图058891),“送”字作(集成9734),二字都无与“弥补某物”相关之意。因此,“朕”的本义为“舟缝、弥补舟缝”这一说法就很值得怀疑了。

(三)“朕”字的本义为“行迹、征兆”

罗振玉认为“朕”字本义为“兆”:“予意朕当以训兆为初谊。故象两手奉火形。而从舟。火所以作龟致兆。舟所以承龟。”[3]708但从“朕”的早期字形来看并不见火。“朕”早期字形右部为双手持“丨”状 ,西周与春秋金文部分字形变作(集成2812)(集成9668)、(集成4114),或作(集成10244),从八。战国文字承袭商周古文字,作(清华一·皇门1)、(清华一·保训3)类字形,上部与“火”形近似,故小篆伪作,上部从火,故罗说应是误因篆形立说。

查阅先秦两汉典籍,“朕”作“行迹、征兆”义偶有出现,如:

(1)“体尽无穷,而游无朕。”[5]49(《庄子·应帝王》)

(2)“欲与物接而未成兆朕。”[6]2(0《淮南子·俶真训》)

(3)“凡物有朕,唯道无朕。所以无朕者,以其无常形势也。”[6]64(8《淮南子·兵略训》)

但从“朕”的甲金文来看,很难将其构形与“行迹、征兆”义结合,我们认为此类的“朕”是“徵”的假借,朕为定纽侵部,徵为端纽蒸部,音近可通。

(四)“朕”字的本义为“给予”

刘乃叔《“朕”本义考》认为“朕”字本义应为“给予”,他运用同步引申的规律,根据“易”“畔”二字都可由“给予”义引申出“边界”义的现象,倒推出拥有“边缘、衔接处”意义的“朕”字本义也很可能是“给予”。但“朕”字的“缝隙”义在先秦两汉典籍中仅出现过一次,以此义作为推理的前提恐不太可靠,且其对“易”“畔”二字词义引申的解释略有些牵强。尽管如此,此说仍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有启发性的思路。

二、“朕”字本义探寻

(一)“朕”字构形分析

结合上文分析,观察“朕”字的形义关系,我们很容易将其与“受”字联系。“受”甲骨文作(合33071),金文作(集成2829),《说文·部》:“受,相付也。”[1]84从字形来看,“受”似乎是像双手授受舟形,但是舟形甚大,不太可能以双手授受。我们一般认为“受”字所从的“舟”是“凡”的讹变,“凡”字甲骨文作(合13867),像高圈足的盘形,上像其盘,下像其足,是“盘”的初文,由于其字形与“舟”相似,故逐渐讹变为“舟”形,所以“受”的字形应为双手授受承盘之形。“受”字字形双手相对,表示的是双向的相付予的行为,而“朕”字字形双手同时向上,表示的应是单向的送出的行为。同时,甲骨文中“朕”字有从“舟”之形,如(合5015),也有从“凡”之形,如(合36482),那么“朕”字的“舟”部件也很有可能是“凡”的讹变,为承盘一类的东西,是致送之物。既然“朕”从“凡”,那么关于“朕”字本义为“舟缝、弥补舟缝”的说法也就更不可信了。

综上,“朕”字左部构件为“凡”,表示承盘一类的东西;右部构件表示双手捧物送人,是单向的送出或赐予的行为;“朕”字字形像双手捧承盘送人,表示的应为“致送、赐予”之义。然而,要分析“朕”字本义,不仅要分析其字形,还需结合相关的辞例以及同源字族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从“朕”字相关辞例分析

考察甲骨文74条辞例,“朕”都被假借为第一人称代词,这可能是由于其多为王自卜。如:

(1)庚辰卜,(宾)鼎(贞):朕刍于斗。(合152正)

(2)庚辰卜,王:朕剢羌,不死。(合525)

考察金文辞例,从西周至秦立国前,“朕”大部分用为第一人称代词,常作“朕文考“”朕皇考”等。如:

(3)伯喜乍朕文考烈公尊。喜其万年。子子孙孙。其永宝用。(伯喜)

在金文辞例中,“朕”除假借为第一人称代词之外,仅有用为后来的“媵”这一种用法,并未找到“缝隙”,“行迹、征兆”等用法。如:

上述辞例中,“朕(媵)”都有“致送、赐予”之义,大多数作定语,例(5)之“朕(媵)”用为动词,“送”义更加明显。但集成与铭图都将上述辞例中的“朕”看作假借为“媵”,说明他们并不认为“朕”字本身可以有“致送、赐予”义,那么我们还可进一步从其同源字族的角度入手一探究竟。

(三)从“朕”字同源字族角度分析

王力于《同源字论》中谈到:“凡音义皆近,音近义同,或义近音同的字,叫做同源字。……同源字,常常是以某一概念为中心,而以语音的细微差别(或同音),表示相近或相关的几个概念。……同源字必然是同义词,或意义相关的词。”[11]3-5所以分析同源字族可以帮助确定“朕”字的本义。

1“.賸”字

“賸”字字形为“朕”字字形增加贝旁。《说文·贝部》:“賸,物相增加也。从贝朕声。一曰送也,副也。”[1]130上述金文辞例中,“賸”皆有“送”义。

例(1)例(2)字形直接在“朕”形上加“人”旁;例(3)字形则由例(1)例(2)类字形省去“舟”旁而成,即可隶定为“”;例(4)字形为“朕”形同时增繁“人”与“贝”旁,结合了“賸”形与“”形,此处暂归于“”字头下。《说文·人部》:“,送也。”[1]16《5说文解字注》:“,今之媵字。”[12]50我们同样可以发现,上述金文辞例中,“”也都有“送”义。

同时,此字后孳乳出“送”字。《说文·辵部》:“送,遣也。从辵省。”[1]40战国晚期壶“送”字作(集成9734),说文籀文则未省去“人”旁,作。

3“.媵”字

《仪礼·士昏礼》:“媵,送也。”[13]8《0左传·僖公五年》:“以媵秦穆姬。”注:“送女曰媵。”[14]346

4“.腾”“謄”字

在传世文献中考察与“朕”属同一字族的“腾”“謄”,均有传送之义,可以作为辅证:

腾:《说文·马部》:“传也。从马朕声。”[1]20《1三国志·魏志·满宠传》:“刺史王凌腾布书,请兵马迎之。”[15]453

謄:《说文·言部》:“迻书也。从言朕声。”[1]5《4元史·选举一》:“凡謄录试卷,并行移文字,皆用朱书。”[16]133

(四)“朕”字本义分析

据上文分析,我们可推知“朕”字本义应为“致送、赐予”。由于“朕”常被假借为第一人称代词,就为其本义增繁形符,分化出新字。赠以财物增从“贝”,《说文·贝部》“:賸,物相增加也。”[1]130,引申指剩余;送女适人则从“女”,以人相送则从“人”,《仪礼·士昏礼》“:媵御餕。”注“:古者嫁女,必姪娣从,谓之媵。”[13]89自秦始皇起“,朕”成为皇帝的专称,不再用为本义,由其分化的新字承担其本义,其分化字孳乳出的“送”字亦带有“致送”义,同时“致送”义也作为一个基因留存在了以“朕”为偏旁的“腾“”謄”诸字中。

结语

综上,“朕”的本义为“致送、赐予”。“朕”作第一人称代词为假借用法“;缝隙”义为孤例,且“朕”左部的“舟”部件实为承盘,不应将其本义释为”舟缝、弥补舟缝”“;朕”作“行迹、征兆”义时应为“徵”之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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