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女子张某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剐蹭后摔倒在地,但是对方离开了现场。接着她又被一辆三轮车碾压,三轮车主逃逸。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抬担架时,担架不慎脱落,躺在担架上的张某头部着地,送医抢救数日后,张某死亡。那么,张某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到底谁应该为她的死亡负责?
张某亲属得知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被警方查找到,但是第二起碾压张某的无名氏驾驶员一直没有归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以及医院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法院认为,医院面对伤病,肩负救死扶伤的职责,在救护伤者过程中,理应做到细心、严谨和认真,否则不仅可能延误病情,也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该案中,救护人员的失误致担架滑落,无法排除加重伤者伤情的可能。遂判决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
那么,朱某以及無名氏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的过错是导致第一次事故的“事实上的原因”,且在第一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朱某的行为在第一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但因为其逃逸行为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无名氏的行为也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无法排除因其逃逸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性。于是依法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朱某承担30%责任,无名氏承担20%责任。
交警部门对先后两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法院在判决时为什么会作出张某承担40%的责任?
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克权介绍,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关于当事人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会绝对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性质是鉴定结论,其认定依据是交通法律法规(如交通肇事逃逸即推定逃逸方全责等),供法院审理案件参考。而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围绕侵权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实,全面审查,综合评判,最终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所以,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潇湘晨报》202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