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五千年中华文明铸造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由中华法系为根基的中国传统法文化滋润和涵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承载中华民族精神、具有强大民族凝聚力的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既是政治共同体,又是文化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可以为淬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体系贡献中国智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契合了马克思主义追求全人类解放的目标,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倡导建立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将实现全人类的幸福作为奋斗目标。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脉相承的,两者都强调共同的价值追求、共同的发展理念,这为中华民族共同体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支撑。中国共产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引领中华民族共同体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党的百年奋斗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1]。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向世界宣示了和平共处、永不称霸的决心。引领中华民族共同体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把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同世界人民的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始终致力于为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2]。本文拟就中国共产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遵循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方家。
中华法文化的规范体系,呈现为著名的中华法系。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儒、法、道、墨等各成一派,皆有丰富法律思想,微言大义,震古烁今。诸子百家争鸣,实意欲学以致用,经世治国。”[3]诸子百家争鸣后,“经义决狱”奠定帝国法意基本型制,下迄清末绵延2000余年。闻名中外的“唐律”,是自夏商周之后法律之集大成,预示法律制度发展达到历史的顶峰,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体系、法律价值体系基本定型。宋代法律沿袭秦以来法律传统,尤其是恢复了唐代禁止的“判例法”,以“编例”补充制定法不足,使得法律整体更加完善。明代法律体系沿袭宋代,在刑事立法方面有所突破,在立法体例上更加完善。清代法律制度考虑到多民族国家的特殊性,设立了相应的专门法。清代法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律服务于皇族的特点极为突出。中华法系自先秦以来不断发展完善,实现了思想融通、言说系统,打造出了中华民族独立的法律、法学乃至“法治”体系[4]。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制定并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施必要的立法建制、规划以法治国的方案,南京国民政府颁行《六法全书》,基本实现了法律形式意义上的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的一切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都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其出发点和目标。譬如,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一并出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上,为“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确保把国家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稳定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因而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表述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上升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定了“时间表”“施工图”。回溯法律发展嬗变的历史过程发现,中国法治无论是外在形式还是内在理念,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这种变化表明中国社会的历史进步和法治昌明,既显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和传承价值,更凸显了法治现代化对中华法文化精华的继承和创新。因此,传统法律文化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法律依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党的庄严承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新时代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宏观布局。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构建人民美好生活体系,作为当代中国发展的行动指南和价值目标,“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则全面开启与总体部署了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战略安排。只有把民生改善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抓手,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落到实处,才算真正抓住了全面构建人民美好生活体系的“牛鼻子”。从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望和追求看,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逻辑基点。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社会领域的集中体现,需要致力于解决民众面临的种种问题、满足所有人实现共同发展的夙愿。其实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和促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为人民生活质量普遍改善提供坚实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世界各国人民团结起来,共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5]。社会治理的核心功能和重要价值是增强制度执行力,以凸显人民性为基本原则,实现政府公共性服务的效益和效率最大化目标,以求积极回应和满足民众的现实需求与未来期盼。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一次法治话语的重大改变,都彰显不同时期人民群众的不同需求和对幸福生活的更高期盼,“人民至上”始终是引领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中心语”和“压舱石”。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冲破“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作出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它不只是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向往的迫切要求,更主要的是解放了人们被禁锢的思想,为中国人实现马克思主义倡导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铺平了道路。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正朝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自由人联合体”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简明地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称为“自由人联合体”,认为其是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的目标奋进。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又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鲜明底色,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根本路径。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价值共识的集中体现,不同价值主体只有以大局和共同利益为重,对各自的特殊价值追求进行适当调适,才能推动人类社会笃定前行。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中国价值的输出和推广,而是最大限度地容纳一切国际社会群体,塑造一个既能满足各国自身发展需要,又能实现各国共同利益需要的国际社会[7]。解决当下世界错综复杂矛盾的根本出路,就是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真心实意地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世界共同价值理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和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维护整体安全的世界秩序理念,它主张国际社会成员在参与决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诸多方面一律平等,绝不能恃强凌弱、以富欺贫;它主张不冲突、不对抗、求同存异,倡导同心同向、结伴同行;它主张营造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的国际安全格局,防止霸权主义颠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维护全球空间的公平正义。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世界不同文明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不仅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目标相一致,而且尊重各国人民的发展权利和道路选择,坚持和而不同、协和万邦、天下大同的发展观,这是中国共产党贡献给世界人民的中国方案。从古代陆路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中汲取智慧,从世界现实处境中寻找答案,致力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完善,积极为世界各国提供全球公共产品,体现了中国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大国担当。
源自中华文明的“各美其美、美美与共”,作为一种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它不只是弘扬中华文明自身的精神,而且引领世界不同文明之间和谐共存。文化自信是中华民族的根脉,需要从治国理政的高度挖掘其经世致用的价值,制度性地推动它以新的形态融入“中国之治”的实践[8]。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文化根基,体现了中华民族“大一统”“天下大同”等人文情怀。近代以来中国深受国际强权政治之害,五四运动爆发的直接动因,就是中国人民对帝国主义列强强权压制国际秩序的抗争。中国直到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后,才真正置身于世界经济全球化之中。中国知识阶层才开始探索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价值构建,在国家观念上提出用“文明国家论”取代“民族国家论”,呼吁建立新的更加平等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同周边国家的关系上,始终强调中国的发展不是要压制周边国家的发展空间,绝不会对任何国家和地区推行“新殖民主义”,而是探求在“各美其美”基础上的“美美与共”[9]。“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10]是由费孝通总结提炼出来的。他认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自觉,不仅是对中华文明自身精神特质的一种阐发,也是对处理经济全球化时代不同文明之间关系的价值支撑[11]。在一个“天下大同”的世界里,让不同的文化在这里通过互相对话,达到在彼此沟通中相互取长补短。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历史性变化,这种历史性变革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与挑战,需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处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看,中国正在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旨趣在于谋求共赢而非霸权,正在做思想上对人类有所创造、行动上对世界有所贡献的大事情。中国在物质上确实已经强大起来了,还需要尽快使自己的“软实力”也强大起来。因为国家形象折射一个国家的价值诉求,深刻影响着国际社会对自身的认知和评价。即是说“要成为全球性的主导大国,仅靠物质力量的‘硬权力’是不够的,还要看能否倡议出一套更符合人类发展的价值观以及让现有大国皆能接受的话语体系”[12]。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中国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1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意味着需要超越国家的本位利益,理顺与国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运用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的方式,建立起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原则和运行机制[1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大国实现从物质性成长向社会性成长转变的关键维度。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打压,中国尽管摆脱了“挨打”“挨饿”“挨骂”的尴尬局面,但在世界上的形象相当大程度上处于“他塑”而非“自塑”境况,因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更重要的国际意义。聚焦中国样本、提炼中国精神,有助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党。”[15]即是说中国共产党不只是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而奋斗,而且是在为构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人类美好未来而奋斗。
在五千年沧桑历史嬗变中,中华民族形成了具有特殊性、连续性和包容性,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中华法文化体系。夏商时期,由于科学认识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种种现象充满敬畏,商朝的灭亡使得商王的天道观发生动摇。后起的周公旦汲取商朝灭亡的教训,把关注焦点从天上转到人间,把人心向背作为决定国家兴亡的根本,运用理性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汉承秦制,汉朝法律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儒家文化,既表明建立大一统西汉王朝的需要,又表明汉朝对前朝法律内在发展的连续性。盛唐时期的《唐律疏议》,把古代法律推到了顶峰,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后的历朝历代法律皆以唐律为宗。可以说汉朝以后的“德主刑辅”、唐时期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以及宋朝以后的“法情允协,法理情三者统一”,统统源自周朝对法律制度的创制[16],促成了中华法系求是务实精神的形成。在涉及国家与国家关系的处理上,中国古代的“礼”相当于现在“国际法”原则,特别注重法律背后“礼尚往来”“厚往薄来”“和而不同”“协和万邦”的理念。在人与人关系的处理上,强调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尤其看重其背后“止讼”“戒讼”“息讼”[17]的民间法理念。只有隐藏在法律制度背后的精神、思想和理念,才真正具有恒久、普遍的传承价值。由于这种传承是建立在基层社会生活共性的基础上,在潜移默化中进行和完成的,因而民间法的功能作用对广大民众来说往往是不可抗拒的。如果把它落实到传统法律上,那么这些由民意决定的、具有“内部规则”属性的民间法,便呈现出生长于自生自发秩序中先于立法的性质,成为经过“高次元传统”过滤、筛选后的“习惯法”或善良风俗。内含中华法文化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传承发展,就在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兼容并蓄、推陈出新的功能。中华法文化的精髓既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生动体现,又是以诚信、友善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华法文化的一切特质、品格和功能无不凝聚着中华民族精神。这种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促使传统服务于现代、在创造中继承发展的观念,被党的十九大报告表述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18]。建立在中国古代法文化基础之上的“天下”概念,实质上是一套用来平衡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世界体系,国际关系运行所遵循的是“道”“理”“礼”的国际法准则。如果在当下多元平等的国际关系格局中,融入中华法文化“天下”观的合理因子,无论是对于推动建立以多边主义为中心的新型国际法治体系,还是对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有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价值。
中华民族不仅创造了悠久灿烂的文明,而且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为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作出了卓越贡献。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内涵,概括地说就是一种适宜、恰当、正当、应当、平等的公平观念,也可以说是一种与传统的纲常、道德、仁义、情理、礼法相通的正义观念。现代法律同样是以公正、平等、合理和正义为原则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法律,在精神上必然起到支配性的作用,在内容上自然具有普遍的体现[19]。《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典型代表,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公平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根本依据。恰如管子和孔子所说,“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礼也者,理也”[2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序言”规定,“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21],它是中国共产党对人们在国家、立宪与社会三个层面观察与思考的系统回应,成功地建立了作为现代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所确立的民主原则,成为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界定了人民的范围,人民的构成属于政治范畴,人民的政治身份表述不同于法律系统的公民资格表述,严格地说它是一个区分敌我的概念[22]。《共同纲领》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保护人民的法律观念,相对完整地呈现出当时民主观念的法律范式。人民民主国家民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仅来源于权利的归属,而且因消灭剥削而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国家与阶级消亡”的科学预见一脉相承,国家机关无论如何不能异化为官僚统治机器。《共同纲领》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23]依据《共同纲领》设定的基于人民意志、广泛吸纳民众参与、反对官僚主义、指向国家消亡的体制,是一个试图“去固定化”、具有充分人民性的政权体制[24]。这种人民性的政权体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竭力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致力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基本权利本身也被赋予实现政治目标的功能。这也即是说,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和公平正义原则,与中国传统法律正义观的内在价值是一脉相承的,事实上已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范式和法治伦理基础。
生命共同体包含人与自然两个主体,两者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系,构成了人与生物多样性的、谁也离不开谁的命运统一体。人因自然而得以生存和发展,伤害自然在本质上就是伤害人类自身,人类不应当总想着要去挑战自然法则。无论是从“人类一体性”的视角看,还是从“人的多样性”的视角看,人类都需要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尊重自然就是尊重物种的多样性、尊重人自身。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25],强调要以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推动绿色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人与自然的相互依存、和谐共生关系。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新格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指明了方向。全人类都居住在同一个“地球村”里,地球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有家园,珍爱和维护地球的生态平衡、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是全人类的唯一选择和共同责任。在追求人类可持续发展和自由幸福的进程中,人类需要遏制对大自然过度渴求,避免对大自然过度利用。中国共产党自觉地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与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结合起来,带领全国人民不断创造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的新辉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既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又要让人民群众在享有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的同时,持续不断地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国正在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力度,扩大耕地轮作休耕的试点范围,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的休养生息制度,为实现美好生态环境和良性生态运行秩序而努力。全国上下已经“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26]。中国政府倡导各国共同坚持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依据联合国发布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携手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当下仍然在全球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警示全人类,必须深刻反思工业文明“以自我为中心”所带来的恶果,同时也证明和验证了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
人类在告别原始社会的野蛮后,经历了奴隶社会文明、封建社会文明、资本主义文明和社会主义文明四大社会文明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新概念。譬如,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的新形态,也是人类社会民主的新形态。随着我国“文化软实力”的不断增强,人类文明新形态也将愈来愈贴近人们的生活实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质养分;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形成和塑造,也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滋润和涵养[27]。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人类文明新形态具有内在互动性,中国式现代化走的是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现代化有益经验,扬弃西方现代化基础上的后发赶超型现代化新道路,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创新版[28]。近年来,面对我国新发展阶段、新历史任务、新环境条件,党中央适时提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朝着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方向演进[29]。无论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道路抑或是人类文明新形态,无不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诸多方面的内涵,它们彼此之间具有相互塑造和相互映照的内在互动机理,回应了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应然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和人类文明新形态,是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历史必然,对于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长远利益而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大事情,具有鲜明的创新性、自主性和优越性[30]。人类文明交往交流曾经历过激烈的冲突和伤害,因而人们对文明的交流互鉴往往抱有敌视、抵制与反对的态度。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势下,克服本民族的封闭性与局限性已成为文明进步的主旋律。文明交流互鉴是指在文化类型不同的民族国家之间,通过公平正义和公平公正的文化交流方式,在主动了解并汲取别国文化精华的同时,主动向其他国家分享本国的文明成果,从而在有效文化互动交往的前提下,促进和形成彼此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文明新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文基础的主张,适应了21世纪人类进步的文明新形态,为形塑国际社会秩序、共建人类美好家园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曾对资本逻辑支配下的虚假共同体进行过无情的批判,提出了引领人类社会共同迈向“自由人联合体”的伟大目标,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真正的共同体精神。严密的中华法系曾经为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尤其是为国际法治提供过卓越智慧,在联合国当下的法治体系和法治实践中,依然能够清晰地看到对我国古代法律文明的吸纳和表达。譬如,中华优秀法文化的精华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宣示的精髓完全一致。集中华传统文化之大成的《论语》所载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警句,曾被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推崇为“最纯粹的道德准则”,成为世界公认的“伦理金律”以及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黄金法则”。它不仅作为座右铭被镌刻在联合国总部大楼大厅的墙壁上,而且在18世纪末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31]。
马克思把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看作是对生活需要的满足①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56页。。恩格斯认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因而应当是一切道德的基础。”[32]然而,道德的东西并非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把道德的东西转变成为具有法律价值的东西,即把美好生活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规范才行,即“经由规范文本安置,美好生活才得以成为一种可能的理想生活”[33]。法律对美好生活的实现以及保障,由“生活需要”和“生产实践”两个维度构成,其保障措施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予以规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生活需要”的满足以及“生活方式”的调整不是主要的,因为每个人的“生活需要”和价值追求是不同的,法律对人们生活方式的调整,是通过赋予法律权利、设定法律义务、规定法律责任实现的,法律权利就成为法律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方式[3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人民美好生活为主导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理论依据。美好生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概念和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35]。社会是由人与人形成的关系总和,人对现实利益的追求和获得,是决定人的行为的出发点,人为了生活才组织成社会。因而这里所论及的“人民”,并不是指政治概念上的人民,而是指法律上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即是说社会只是人们谋取生活的必要手段,社会必须服务于每个人的正常生活需求。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看,人民必然涵盖追求美好生活的所有主体,即通常所说的“全体中国人民”“14亿多中国人民”“世界70多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意愿、爱好、能力和方式对待现实生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最终服务于每一个人的生活。在任何一个文明的国度里,人们之所以求助抑或诉诸法律,“其渊薮在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望”[36]。在一般情况下,由于“美好生活”与“幸福生活”的含义相近,因而它们是可以通用和互换的,有时候还组合在一起使用。如“幸福美好生活”[37]和“幸福的美好生活”[38]就是如此。就国际社会而言,人们能够在一个平安有序的社会环境里生活就是幸福。“平安有序的生活”指向的是和平权,它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确保人们能够安全健康生活、维护人们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每个国家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基本人权的基本义务。“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39]因此,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障人类美好生活的法律制度,美好生活最终必须落实到每个人的幸福上,人民幸福是国家立法最高、最根本的目的。
话语体系是在一定的历史时空规限下,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组织、不同话语之间相互联系的思想表达。在法治化、信息化、经济全球化时代,话语体系具有道义感召力和思想穿透力。确证一个国家尊严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考察和权衡这个国家的“硬实力”和“软实力”。话语体系属于“软实力”范畴,国家的话语权和话语体系在国际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表明或体现出这个国家的“软实力”状况。尽管中国对世界的贡献率越来越高,但是中国在国际话语权问题上,“西强我弱”的格局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无数铁的事实证明,在联合国及多边国际场合,话语交流、话语交锋、话语交融已成为常态,“少语”就有可能被边缘化,“失语”必将处于“挨骂”境地。当下中国对外的话语权和话语体系,无论是就中国综合国力而言,还是就战略全局和国际地位而言,都是不相匹配和不相适应的,在国际舆论格局中不占优势地位。必须尽快构建新时代中国对外的话语体系,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中国迫切需要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同时,向世界传播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使自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向自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转变。当下最重要的工作是把世界各国人民凝聚起来,坚持协商对话,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宁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40]。中国必须运用中国道路来阐明中国奇迹,用中国理论来阐释中国道路,用中国话语来表达中国理论,在了解世界的基础上处理好中国话语与世界认同的关系[41]。构建新时代中国对外话语体系的目的,就是要在联合国和国际多边协议的框架下,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制,促使整个国际社会更加了解和认同中国,增强中国的国际交流、世界交融和全球认同。唯有在构建现代文明秩序的进程中不断贡献中国智慧,才能使中国由文化大国走向文化强国;只有切实参与全球治理,才能在治理实践中提升国际话语权,实现从中华民族共同体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夙愿。
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表明全球高风险、高危机时代来临,涉及全球治理的诸多公共问题也日益突出,需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42]。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事务处理的习惯做法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法是全球治理和维护世界和平的法治手段。国际上通行的所谓“软法”,通常就是国际条约的前奏,在特定领域已经超出国际法的“附属”范畴。譬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里,《世界人权宣言》可称之为影响极为广泛的“国际软法”。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质上就是国际“软法”补充、塑造、发展和完善国际“硬法”的最佳表现[43]。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全球价值观、利益观和责任观,全球治理的最终和最佳效果,是要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治理格局。实事求是地说,现实治理状况与这种理想的治理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全球性危机带来的大恐慌无可捉摸的情势下,国际格局很难自动扭转到积极的轨道上来。当前的国际社会环境话语权仍然被欧美等西方国家所把控,如这些国家在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全球治理、议程设置、环境科学研究和规制等方面具有极大的话语优势[44]。作为法学范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事实上为全球治理模式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即全球治理的基本范畴从“共同关切事项”转向“命运共同体”,这不仅仅是观察视角的转换,而且预示着关注焦点的重大转移[45]。尽管中国目前的国际话语权正在逐渐增强,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基本上缺乏话语权,并且被要求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对等的共同责任,这些国家的发展权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和损害[46]。因此,中国积极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建议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完善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法秩序,“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47]。可以说,这是“对全球治理困局的前提性反思与命运共同体交互主体的自觉警醒”[48],这个视角的变革是对全球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大突破和理论创新,推动着国际力量对比朝着维护世界和平的方向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