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监管升级人身险“双录”

2022-02-03 10:26邢莉
金融理财 2022年1期
关键词:人身险人身保险投保人

邢莉

又一地监管升级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鼓励开展远程“双录”。

去年12月20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扩大人身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鼓励新技术运用,满足相关要求条件下开展远程“双录”等五大内容。

据《金融理财》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多地监管部门不断升级“双录”,山东、江西、厦门等地均在升级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近日,河北银保监局在2017年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印发《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八条二十九款,适用于在河北省辖区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所有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具体来开《通知》主要包括五项内容:

一是扩大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将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扩大至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是完善可回溯录制内容。进一步强化了保险销售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三是鼓励新技术的运用。各机构可通过嵌入系统语音、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保险产品条款等,或在满足相关要求条件下开展远程“双录”。四是统一录制的质检标准。明确要求各机构建立健全质检制度,配备与销售岗位独立的质检人员,对全部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五是规范资料保存和管理。明确所有视听资料应保存在省级及以上保险公司和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求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复制,严禁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河北银保监局表示,《通知》分两个阶段实施。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2年6月1日,《通知》正式实施。

2021年以来多地监管部门不断升级“双录”,山东、江西、厦门等地均在升级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综合来看,各地银保监局规定人身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险产品需进行“双录”,并且应在取得保险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山东银保监局印发通知中扩大人身险销售行为“双录”适用主体和实施范围,其中将可回溯管理适用人群从60周岁以上的投保人拓宽至所有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自保件”。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中要求销售人身保险新型的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出示产品说明书,说明保单收益不确定性、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和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询问投保风险提示语是否为投保人本人亲笔抄录等。

与此同时,全国版“双录”新规也正蓄势待发。去年6月,全国版保险“双录”新规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规定,实施“双录”后,保险机构应使用专门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面对面销售同步录音录像、电话销售全程录音和互联网保险销售可回溯。险企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统评估机制。

“双录早就不是新鲜事了。大连2016年1月1日就开始双录了,从来就没暂停过。反而是宁波,江苏总暂停。希望全国版保险‘双录’新规的出台,可以让保险销售去地域双标。要录就都录,要不就都不录。”业内人士指出。

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7月江苏银保监局曾下发通知,因疫情防控需要,自投保日2021年7月26日始,向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投保人销售的一年期以上,及向投保人销售一年期以下(含保证续保)产品,归属于江苏省南京地区的保单,暂停投保环节“双录”要求。

事实上,业内关于双录利与弊的争论一直都有。

有观点指出,保险双录出发点是好的。但客户中途想退保,依然是找各种理由,甚至投诉,是不是这些投诉案件都是销售误导呢?而且只要是投诉,银保监不会调查是保险公司还是客户的问题,一律处罚保险公司和业务员,所以出现了代理退保、恶意退保现象,同样不利于市场发展和规范。

2021年以来,还有1家保险公司分公司因未建立“双录”管理制度收到银保监局罚单。虽然监管层处罚严厉,然而保險消费者利益被损害的事情并没有减少,保险销售纠纷反而有上升趋势。

数据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接收并转送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同比增长18.35%。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16,669件,同比增长5.57%,占投诉总量的41.01%;人身保险公司23,980件,同比增长29.23%,占投诉总量的58.99%。

“大多数保险从业者更多的是赞成“双录”做法,虽然双录并不能完全杜绝销售误导和乱象,但能较大程度避免,对纠纷的解决很关键。新政策的出台,影响最大的恐怕是那些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的,坑蒙拐骗的那些代理人和客户,对行业绝对是利大于弊。”业内一保险人士认为。

在他看来,“双录”这一制度是新的历史时期必然要面临的新问题,产品在更新换代,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微信销售等电子化产品越来越多。“双录”不仅仅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留必要的证据防止客户端有违约行为。

“不过,销售中之所以误导和欺诈问题泛滥,最核心的源头是在产品研发和设计存在缺陷,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投诉率高,都是产品设计存在问题。”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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