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领域交易统计码技术与制度研究

2022-02-02 22:50葛万军
中国商论 2022年2期
关键词:统计方法电子商务

摘 要:在产业转型升级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电商领域交易呈现交易量大面广、爆发增长和组织形式多样两种趋势,出现了平台电商、自营电商、社交电商和微商等各种形式的电商组织。本文通过搜集国内外研究前沿,访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重点电商企业、电商产业园和社区微商,从多维电商交易主体角度,研究电商领域统计制度与方法。同时提出改善统计立法环境,提高纳税入统意识,破除企业隐私障碍,规范电商交易行为,推广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码、创新电商交易数据统计方法等完善企业电商交易统计制度与方法的设想。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商交易码;统计制度;统计方法

本文索引:葛万军.电商领域交易统计码技术与制度研究[J].中国商论,2022(02):-063.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1(b)--07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成为我国应对经济下行趋势、驱动经济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76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接近四分之一(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在浙江省内,2020年浙江实现网络零售额22608.1亿元,比2019年增长14.3%,且11个设区市的网络零售总额均实现正增长,省内居民网络消费11071.7亿元,同比增长10.9%,网络零售顺差达到11536.4亿元(数据来源于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2020年度网络零售统计数据)。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冲击,电商行业又迎来爆发式增长。那么如何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电商的发展状况,如何科学严谨地核算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从而有效服务当地宏观决策的信息需求,这都需要依靠科学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与方法。近段时间以来,电商入统的周边环境在不断起着积极作用,跨境电商的海关纳统制度,商务局的电商交易报表之后又出跨境电商质量溯源码,市场监管局的电商对象登记管理通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分类和地方统计局的先试先行,还有税务局对电商交易的频繁认证;这些环境变化都在催生一种新的电商交易统计技术与制度。

1 文献综述

1.1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交易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这种观点以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定义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事实也是如此,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并非名副其实,其不仅包括“商事行为”,还包括非商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交易是指通过专门用于收发订单的计算机网络所完成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1],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9年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狭义定义,也是当前国际社会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统计工作中普遍采用的定义。

1.2 电子商务交易类型

电子商务交易类型按不同维度有不同的形式表现。按照交易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五类: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企业对政府的電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2G)。按照电商运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平台电商、垂直电商和社交电商三类。按照交易主体所属关境可以分为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

1.3 电子商务交易统计制度与方法

陈君君等(2014)着重对比分析“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网上商店零售额”两个指标,并与传统指标进行对比分析[2]。张善秋等(2015)从“卖方统计”和“买方统计”两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提出建议,认为应将名录库中没有的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纳入统计范畴,对个人可以样本资料推算全市电子商务成交额、类值,对社会团体可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方式[3]。李冰(2016)设计企业问卷涵盖企业电商采购参与、电商销售参与、采购和销售平台分布等20个问题[4]。宁波市统计局课题组(2018)提出采用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5]。钱嫄和钱晨(2020)则利用县域电子商务大数据统计机制,定量分析义乌电子商务发展指数 [6]。

1.4 协作系统理论

(1)协作系统三要素。协作系统理论是美国管理学家、社会系统学派创始人切斯特·巴纳德提出的,协作系统有三个协作要素:明确的目标、协作意愿和信息连接[7]。

(2)协作系统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韩前广(2017)将基层市场监管视为一个由物质子系统、人员子系统、社会子系统连接成的复杂系统。要协调好组织内部的人员和物质,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构建出协作共治的大监管格局[8]。郭铁(2014)和许静怡(2015)提出行政组织政府要具有合作意识,政府要树立诚信价值理念 [9][10]。

2 电商领域统计制度与方法现状调查

2.1 电商领域交易模式现状

电商领域交易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电商平台企业、电商自营企业,又有个体微商、社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兴电商交易类型,电商模式的不断蓬勃创新要求电商统计制度随之跟进。

2.2 全国电子商务交易统计分析

2.2.1 国家统计局电商统计制度分析

当前企业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情况》(110表)(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情况》(110表)),申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四上入统企业。企业在次年3月10日24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统计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统计企业全年电子商务销售情况后按照销售方式(自营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对象(B2B/B2G/B2C)、销售区域(国内/境外)分布统计相应的电子商务销售额。第二部分统计企业全年电子商务采购情况,即是否通过互联网发出商品或服务的订单,然后按照采购方式(自营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采购内容(商品/服务)、采购区域(国内/境外)分布统计相应的电子商务采购额。第三部分统计企业自身是否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

2.2.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商制度分析

为落实《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2021年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资料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稿主要强调以下几点:关于登记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关于交易金额中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依法进行信息登记及核验。

2.2.3 浙江省电子商务交易统计分析

浙江省商务厅于2020年5月制定了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制度(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资料来源于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制度(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在统计调查范围上,从四上企业扩展到省内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国内第三方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省内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第三方或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省内所有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同时直接区分了国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使用不同的电子表格用于统计。在统计监测对象上,涵盖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统计调查频率上,除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外,其他企业的报告间隔期从年报改为月报,报告频率大大增加。

与国家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类似的是,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依旧区分交易内容(商品类/服务类)和交易对象(B2B/B2G/B2C)。不同的是,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不再区分企业的销售和采购业务,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情况中,区分支付方式(来自PC端的交易额/来自移动端的交易额)。

针对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运營情况,主要统计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电子商务楼宇等电子商务交易额(省内销售额/省外销售额/国外销售额)、营业收入、经营投入和入驻企业数量(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其他企业)。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运营情况,主要统计其B2B、B2C、C2C的进口额和出口额。

2021年1月27日下午,浙江省商务厅在全省电子商务工作座谈会指出:一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趋势;二要做大做强电商三大领域;三要建立健全电商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资料来源:浙江省商务厅,开启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新征程:2021全省电子商务工作座谈会召开;浙江省商务厅:召开跨境电商溯源码应用场景建设工作推进会)。

2021年5月13日,浙江省商务厅召开跨境电商溯源码应用场景建设工作推进会,跨境电商溯源码是数字经济系统确定的首批12项多跨应用场景“揭榜挂帅”项目之一,试点应用企业对溯源码的未来应用场景先行建设。

2.2.4 温州市电子商务交易统计分析

本文对温州市统计局、温州市税务局、温州市大数据局等进行访谈。

在统计方法上,无论是统计局还是税务局,当前企业交易收入是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进行划分分类统计或课税,并没有将电子商务进行单独分类。对于统计局,目前由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采取网上自报的形式进行收入统计。前期温州市统计局进行了5年相关试点工作,对于需要线上申报的大型企业已经增加了相关统计条目。统计方面,个体电商、社群电商等未纳入统计范围,但可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统计估算。

在数据连通上,统计数据与税务数据不共通,且统计数据不作为税收依据,统计只是为了经济层面统计的完整性,需要有更全面的统计数据,但是广大从业人员并不知道这一层面的区分,因此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

2.2.5 跨境电商交易统计分析

海关总署于2018年11月发布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公开原始支付数据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跨境电商数据得到了技术上的支持,具有实时透明性,其原因还是与税负挂钩。

2.2.6 典型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析

本文通过对温州市国际电商交易税收研究组的调查访谈,得出以下结论:

美国一贯保持税收中性,减少税收对于电子商务的影响。对于在州内设有实体仓库和连锁机构的电子商务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政策。

欧盟一直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实施代扣代缴政策。对纳税人在欧盟通过因特网、广播电视所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都要按一定比率缴纳增值税,其征管方式则是通过一种“代扣代缴”的制度。

日本一直注重培养纳税意识,同时强化税收稽查。日本的《持列法》规定,网络商店经营的收入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

印度一直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作为重点税源监管,印度是第一个向电子商务征税的发展中国家。将电子商务税收作为重点税源进行监管。

3 电商领域统计制度与方法存在的问题

3.1 统计层面

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统计方法存在四个问题,即县级区域电商统计对象覆盖不全面、C2C新型电商交易对象检测不深入、统计调查频率不合适、统计申报职责不到位。

3.2 税务层面

电商统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电商企业的纳税问题。本文通过访谈温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发现税务机关在电商税收征管上存在不少问题(资料来源:温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访谈记录)。

目前已尝试对国内B2B和B2C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苏宁易购、京东等电商平台已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目前对于电商平台的经营数据税务机关是不能调取的,电商的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并不理想。

3.3 法律层面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不完善,导致统计工作无法展开。我国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工商法律,但没有形成具体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法。

国家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对客户信息有保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一、二项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对于电商交易要求银行提供电商的交易流水数据,需要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

3.4 环境层面

电商企业不愿意自主如实申报电商交易统计额的主要原因是纳税问题。一方面,当下政府部门依旧缺乏纳税教育,没有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没有积极培养电商行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培育其社会责任感,引导电商行业自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统计部门没有向企业宣传统计电商数据的用途,并不是为了要求电商企业纳税。

3.5 技术层面

对于实物买卖的交易可以清晰明确其统计对象,而无形商品如服务、劳务、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以网络為媒介进行交易,由于数字化信息的特殊性,很多时候在利用网络进行传输时已经被加密,再加上其容易被复制、下载,这些都大大增加了统计难度。另外,在时间点的确定上,电子商务的交易非实时性而是依赖中间媒介完成交易的模式,打破了传统的确认方式。且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许多商户可能是间歇性经营,若全部要求商户按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成本显然过高。

3.6 人员层面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全球性导致经营者很容易隐藏交易,对于无法得到准确交易信息的统计机关而言,基本无法开展进一步的统计工作。

4 电商领域交易与统计制度和方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4.1 电商领域统计制度改革系统协作分析

通过上文对电商领域的交易与制度和方法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本文运用巴纳德的系统协作理论对电商领域交易与统计制度和方法的问题成因进行分析,将统计部门作为组织中心决策者,将电商企业成员视为组织主要成员,将商务局、税务局、市管局、大数据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系统视为组织协调成员,主要从统计目标、协作意愿和信息连接三要素展开深入分析。

在统计目标上,组织成员无法理解和接受组织目标,导致组织无法一致行动和决策,即电商企业作为组织主要成员,统计部门作为中心决策者,双方就统计目标未达成一致。统计部门搜集电商数据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层面统计的完整性,统计数据不作为税收依据,但是电商企业对此并不接受。电商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年轻化、素质较高、有较强的征信意识和纳税意识,站在组织利益立场上能客观地理解组织目标,但是在个人利益上无法主观地理解组织目标。一方面考虑到商业秘密隐私问题,不愿如实填报统计信息;另一方面考虑到企业成员之间的公平性问题,从而保证市场中所有企业参与执行以实现公平公正竞争。

本文在采访温州瓯海瞿溪力西特电商产业园时,园区经营者代表性地指出对电商统计的顾虑与要求:“不担心对电商交易的收入统计,只是顾虑没有全面统计,没有持续统计,造成厚此薄彼,轻重有别,产生电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在协作意愿上,无论是组织主要成员还是组织协调成员,都没有为统计目标做出贡献的意愿,即组织激发成员的诱因不足。从组织主要成员角度看,目前电商数据申报没有政策鼓励支持,电商企业积极上报电商数据不但现在没有获利,后期可能还存在数据被稽查的风险。从组织协调成员角度来看,组织协调成员各自为政,没有合作意愿,这导致了电商统计缺乏金融系统对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收入的支持,缺乏税务局、大数据局、商务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环境支持,缺乏社会公众舆论与政府的宣传教育环境支持,这种支持不但包括对电商交易收入数据的协同共享,还包括对重点电商企业或基地和典型电商企业或基地的工作沟通与配合方面的协同共享。

在信息的连接上,组织系统内没有完整的信息联系线路,导致组织目标的实现效率低下,即统计数据搜集和链接技术具有挑战性。一方面,从电商交易类型看,电商产业园平台数据可搜集入驻商家的信息,但平台没有提供数据的利益诉求,而零散商家如淘宝个体、微信团购等社区电商C2C模式的电商交易数据抓取更存在技术困难。另一方面,从电商交易的跨区域性看,由于电商交易“虹吸现象”明显,交易额集中在个别大城市的大电商服务平台,大量三四线城市及县级区域从本级的电子商务交易情况表中很难统计出电商交易总量,且电子商务因依托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存在卖家、发货地、买方完全不一致的情况,在统计数据归属划分上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在万物互联的技术条件下,缺乏对电商产品交易的物流路径识别与监控的电子标签设置的物质条件支持。

4.2 电商领域统计制度改革系统归因分析

因此,对电商领域的交易与制度和方法存在问题的原因整理如表2所示。

5 电商领域统计制度与方法改革研究的结论

5.1 电商统计制度改革是我国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欧美西方国家对电商交易的统计与征税是积极行为。美国因其所得税为其主税种,所以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政策,电商交易入统或征税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营业额未达到一定数额的小型电子商务企业要入统,但采用免税政策以扶持其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我国对电商统计的必然。第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对传统经济有冲击也有促进作用,冲击着传统零售模式,使得传统零售总额占比持续走低,但同时也为传统业态带来了新的销售渠道。第二,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模式,其交易过程中资金流、信息流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第三,电子商务经营者总量大、信息化程度高等特征为电子商务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坚持效率原则,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使得电商统计与电商保持信息对称,发挥信息智能化优势,提高统计效率。第四,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便于统计对象申报,便于统计部门统计,以节约统计成本。

5.2 电商统计法律法规的改革是关键

我国现行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是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具体落实到实际的电商交易还远远不够,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法规相关制度。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商交易程序法。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立法规定,从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或税务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银行配合提供电商的交易流水数据。

第二,尽快完善2021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商对象登记管理的修改通知,将电商交易对象明确登记。

第三,确定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属地原则,以交易地作为统计源判定,进行属地管辖。执行来源地管辖原则,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电商交易,一律由支付方在支付款项时入统,可以指定支付方开户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进行代为统计。对于跨境交易统计义务人,若未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作为统计义务人,无代理人的则以购买方为统计义务人。

第四,赋予统计部门提取相关数据的权利,以保障统计部门与统计对象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当开放统计部门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统计对象销售信息的监控和查阅权利,为电子商务统计在执法与稽查方面扫清障碍。

5.3 电商领域统计制度的改革需要人员、技术、环境的配套系统

根据巴纳德组织协作理论,电商领域统计制度改革需要从人才、信息、技术、制度、组织协作、法律环境六个方面系统发力,为此将电商领域统计制度改革从人才、信息、技术、制度、组织协作、法律环境六个方面交互分析形成分工指导原则,如图1所示。

针对以上问题,在组织制度上确立指导分工原则:

第一,需要成立政府专项协作组织,来统筹各协作单位,明确该项任务的政治、经济、社会目的,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意愿与信息对接,明确职责,落实人、财、物、技术和制度各项问题,取得法律或国务院支持。由政府协调部门取得法律政策环境的支持,由金融部门向统计部门提供电商交易流水数据。

第二,由统计部门提出本专项工作的思路与任务。最后在政府协调组织领导下各职能部门配合制定本项目的制度与方法。考虑对电子商务交易收入进行分类统计。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目前采取网上自报的形式进行收入统计,此时,可以在报表中增加一级统计项:线上交易收入。

个体电商、社群电商等这类未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可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统计估算。首先,可以利用行业、销售产品类别、爬虫软件等形式,对个体微商进行大致摸底;其次,从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统计成本较低的样本个体进行详细摸底排查(例如从100户商户中抽取10户作为样本进行统计);最后,按比例计算个体微商大致的交易收入总额。

第三,由市场管理部门在市场审批与监管上,对微商、社团电商进行宏观控制与导向监督,对电商经营者或交易者的登记制度进行改善。

第四,由税务管理部门在电商征税主体要素与征税制度上基于国情与国际接轨,与统计部門对电商领域的入统相互借鉴支持。

第五,由商务管理部门在电商园区分布、电商平台设置、电商交易溯源码的使用等方面与统计部门对电商领域的入统数据相互借鉴支持。推行企业电子商务交易码。对于会计核算体系相对健全的电商企业,按照现行统计管理办法可以实行查账入统稽核。对于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或者未设置会计账簿的个体微商,通过工商电商交易网络码入统。

第六,由电商平台商家向统计部门申报平台分类总量数据。

第七,由单据将电商平台园区电商数据向统计部门提供印证数据。

第八,由政府协调组织落实指导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软件的升级、人员培训、改造配备相应的专项物质装备。加强电子商务统计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面对发展迅猛的电子商务,需培养一支以统计业务知识为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为辅助的复合人才队伍,逐渐形成一批既精通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原理,又具备扎实统计基础知识的复合型电子商务统计人才储备,为电子商务的统计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第九,由统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协同平台园区,向电商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电商统计意识的宣传与引导,培养全民统计与纳税意识。从统计对象角度来说,许多统计对象在潜意识中已形成了“电子商务不入统”的思想,这对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应当加大电子商务统计的法规宣传,让广大电子商务统计对象意识到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对维持电子商务市场公平有序环境的重要性。

第十,加强国际统计合作。只有加强国际统计合作才能全面掌握电商交易的信息,为各国实施电商统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必须遵循主权原则,既尊重他国统计利益,也维护我国统计权,达到双赢或者多赢的目的。

5.4 电子商务的统计政策和管理措施

5.4.1 电子商务的统计政策措施

目前,我国手机、终端、4G、基站这些技术设施已全齐备。美国仅用信用卡为交易数据入统,只能统计到交易额,即资金流;我国可以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码把物流、资金、信息三流都统计在内,即只要法规允许,可以在商务局的溯源码基础上再赋能,增加电商交易的其他“二流”,并链接金融账户,实时统计,还可以再赋能税务,代缴代扣。电子商务交易统计码,还可以携同统计、税务、商务、市场、海关、检疫等相关部门,开成1+X电商交易码,实现多维融通统筹赋能。

首先需要立法規定,对电商交易者无论哪种类型或模式,注册申请电商交易码是法定的;其次在电商交易的内容或服务提供商(平台、产业园)的系统里都植入设置电商交易码,否则给予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同时在征税时也有定额的优惠政策,但是用于统计端口的则可应统尽统,如图2所示。

5.4.2 电商领域交易统计码技术管理措施

一是建立完善的电商统计管理体系。电子商务的发展强烈要求电商统计电子化,提高现有统计能力和效率,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统计体系,即建立一个包括电子统计登记、电子统计服务、电子发票、电子统计申报和电子统计稽查等内容的完整的电子统计体系。

二是简化电商统计登记流程。统计登记作为统计管理工作的首个环节,是电子商务统计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首先,通过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改变电子商务市场“无照经营”的现状,进行电子统计登记。其次,推行便捷的“电子统计登记”。借助工商机关或商务部门倡议的跨境电商交易溯源码,代开临时登记方式,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前后加字母或者符号,成为统计识别号,办理“电子统计登记”(可只发电子证书),形成统计登记信息备案,统一登记口径后,批量导入统计登记平台,与现行统计登记系统形成并轨监控体系。通过这一方式建立一套便捷高效的电子统计登记系统接驳交易平台信息数据库,交易平台采集的基础信息通过数据转换后,形成统计部门统计管理档案,发放电子统计登记证。

三是优化网上申报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的启动方和承接方,担负着资金流转的重任,统计部门可与其开展合作,使其成为纳统义务人。参照“天猫商城”收取技术服务费(佣金)的做法,可在商家发生交易收入时,通过联合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电商统计对象开设支付(收款)账户时就联网签订电子联网统计协议,借助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汇算功能,对统计对象的交易资金流进行全面监控。通过比对网络申报平台统计对象自主申报信息,双方校验通过后,再经由电子联网自动统计系统进行统计。

四是电商领域交易统计码使用流程说明,如图3所示。

5.5 电商领域交易数据统计方法的分类模式设想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统计电子商务交易额,根据资金交易平台类型,将电子商务交易类型划分为第三方电商平台交易、自营电商交易、社群营销电子现金交易、企业物流交易和电子商务产业园五种类型,而后根据每种类型的不同特征,分别设计运用模式。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目前采取网上自报的形式进行收入统计,此时,可以在报表中增加一级统计项:其中,线上交易收入。个体电商、社群电商等这类未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可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统计估算。

如果在立法规定基础上,对电商交易者无论何种类型或模式,注册申请电商交易码是法定的法律环境前提下;对电商交易的内容或服务提供商(平台、产业园)的系统上都设置植入电商交易码,否则给予法律规定的处罚;同时在征税时也有定额的优惠政策,但是用于统计端口的则可应统尽统。那么,电商交易码必定是电商统计的方法利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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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ransaction Statistical Code Technology and System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Wenzhou Polytechnic  Wenzhou, Zhejiang  325035

GE Wanjun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industrial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e-commerce in China has been developing vigorously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two trends in e-commerce transactions: large volume and explosive growth in transaction and diverse organizational forms. The emergence of platform e-commerce, self-operated e-commerce, social e-commerce and Wechat business and other various forms of e-commerce organizations. By collecting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utting-edge studies and interviewing relevant government functional departments, key e-commerce enterprises, e-commerce industrial parks and community Wechat business, this research studies the statistical system and methods in the e-commerce fiel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dimensional e-commerce transaction subjects. Besides,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some ideas to improve the statistical legislation, raise people’s awareness of tax revenue unification, break down the barriers of enterprise privacy, standardize the e-commerce transaction behavior, promote the use of e-commerce transaction code, and innovate the statistical methods of e-commerce transaction data to perfect the statistical system and methods of e-commerce transaction.

Keywords: e-commerce; e-commerce transaction code; statistical system; statistica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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