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从地球陆地的自然地理分布来看,东盟国家处于连接太平洋与印度洋的核心地带,海上丝绸之路贯通的千余年来,始终具有经济、军事、文化上的重要意义[1]。当前,“中国—东盟关系已成为亚太区域合作中最为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范,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例证”[2]。面对全球层出不穷的风险挑战,中国—东盟健康发展的经济、贸易、文化关系为区域和全球稳定提供了支持。柬埔寨皇家科学院认为,中国东盟关系的发展不仅为地区带来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也惠及整个世界[3]。中国与东盟深刻理解关系性安全的重要意义并进行了积极实践[4]。1991年,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21年,中国与东盟正式宣布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5]。30年来中国与东盟引东亚经济一体化,促进共同发展繁荣,走出一条睦邻友好、合作共赢的光明大道[6]。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期间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7]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8](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倡议)。倡议提出9年多以来,“一带一路”建设在沿线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愿景无比光明。东盟国家均是“一带一路”沿线上的重要支点国家,中国、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商务部公开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7月,中国—东盟间贸易额为5449亿美元,在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达到15%[9]。中国与东盟间经济、文化等交流态势日益向好。“一带一路”共同建设的9年也是“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携手前行的9年[10]。习近平指出:“两千多年的交往历史证明,只要坚持团结互信、平等互利、包容互鉴、合作共赢,不同种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完全可以共享和平,共同发展。这是古丝绸之路留给我们的宝贵启示。”[11]在近代反对殖民霸权主义的斗争中,中国与东盟国家有相似的历史感受,对于正义与发展有着共同的愿望与追求,“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东盟也意味着全新的发展机遇[12]。习近平指出:“中国愿同东盟把握大势、排除干扰、同享机遇、共创繁荣,把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落到实处,朝着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迈出新的步伐。”[13]
当今世界是一个各国经济、文明高度融合的世界,面对各种风险挑战,团结合作、共同奋进是人类唯一的正确出路。世界人民的和平、发展、幸福有赖于全体成员的守望相助、齐心协力。然而,目前世界格局进入新的动荡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地缘冲突、金融震荡、国际疫情、气候变化、物种多样性丧失等均向全球以及区域治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与传统的治理范式相比,法治是全球和区域治理模式中最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路径。文化相异、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均认可法治模式下的共同价值锚定和普遍规则选择。法治是全球与区域治理模式的最大公约数[14]。30余年来,中国与东盟在相互交往中共同创建了大量硬法、软法,为中国—东盟场域治理提供了基本指引。在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践行“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是中国与东盟面对过去、当下、未来,共同探索治理范式的核心面向与协同愿景。这一嵌合治理体系的基本性质可以概括为“外散内紧式开放性规范体系”,是新时代全球双边、多边治理关系中的全新范式。
人类社会发展兼具周期性与创新性[15]。法律作为人类行为的一部分,也同样表现出周期性与创新性。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以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为核心的传统国际法构成越来越难以应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问题。相反,以软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软性规范在中国东盟合作治理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实际作用。“一带一路”是创新的合作模式[16],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则也必然是创新性的法律体系。“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理念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17]。这种理念传承于古丝绸之路精神,也是今日人类世界应有之共同追求。这种精神与追求不仅关系全球发展与繁荣,更关乎人类前途与命运。“一带一路”倡议是世界性治理理念,是全世界共同参与的治理与规范体系。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远变化,传统的“中心—边缘”格局不再,东盟等正在成为新的“中心”[18]。“一带一路”倡议所对应和衍生的法律体系正因此而生。
“一带一路”法律体系与传统的法律划分模式不同。例如,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以法律关系是否关涉公权力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19]。“一带一路”法律体系是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继承与发展,即所有调整“一带一路”相关法律关系的规范均可划入其中,或者,更准确地说,可以将之称为“规范性体系”。这一“规范性体系”由一系列包容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组成,既包括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不断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既与原有的规范性框架相融合,又不断拓展新的规范性范围。
“一带一路”规范性体系也是中国—东盟“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的源头。后者是前者在中国—东盟维度上的映射与具化呈现,“一带一路”规范性体系具有基础属性,中国—东盟“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则具有实践属性。“一带一路”规范性体系的愿景、原则、发展路径与中国—东盟“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相互润泽,不断进化与完善。由此中国—东盟“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也是由一系列法律、政策等组成,存在于国内、国际等多个维度。例如,《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21—2025)》《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联合国宪章》《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均属于这一体系。目前,中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国—东盟的软法硬法规则建设成果更是丰硕。习近平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指出,要“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做增量”[20]。这为软法硬法建设指明了方向。《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明确提出对接《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与“一带一路”倡议共同的重点领域,可以预见,中国—东盟的软法硬法建设将持续稳步发展[21]。这些规则的丰富使得“一带一路”理念在东盟国家的认可度进一步提升。
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是共建“一带一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2],二者相辅相成,法治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内核,法律制度使得法律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的中国—东盟规范性体系既具有系统性,更具有开放性,其特征可以归纳为“外散内紧”,其内在则可最终溯源至丝路精神,而其特色则在于其软法部分。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东盟规范性体系中存在着数量巨大的软法。“一带一路”倡议提出9年来,沿线各国间达成的多数协议属于软法[23]。刘晓红认为,软法规则具有的灵活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与“一带一路”倡议倡导的丝路精神相契合,为“一带一路”建设软法治理提供了实践基础[24]。从软法治理角度观察,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的多维规范体系表现为“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与通常的国家法体系、国际法体系、部门法体系均不同,其以“一带一路”所蕴含的和平发展精神为内在支柱,围绕这种精神形成外散内紧式规范体系。这一体系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政策;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明示性的规范,也包括默示性的规范。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所有实际发挥作用的规范在本质上均与丝路精神形成契合,可以认为,所有规范均围绕在丝路精神周围。属于这一范畴的规范是大量的,但其精神指向却是简洁清楚的。古丝绸之路精神是丝路精神的思想溯源,丝路精神则是古丝绸之路精神历经千年之后的现代主义复归。丝路精神在现实中外化为“一带一路”倡议,精神本身则始终作为倡议的思想基础与内核价值。法治“一带一路”是丝路精神与“一带一路”倡议同法治范式的融合,在实践中表现为倡议的规范具化。在现实层面,“一带一路”倡议引领着法治“一带一路”,而在精神层面,则是绵亘千年的丝路精神指引着法治“一带一路”的行稳致远。
中国—东盟“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与中国—东盟外散内紧式开放性规范体系是法治“一带一路”在中国—东盟场域下的显性与隐性表达,是同一事物的两种表现形式。在本体层面,三个概念具有内在一致性。“软法—硬法”作为这一体系在理论空间中最为显性的表达居于结构生成中的核心位置,其他组成与分类则基于“外散内紧式的开放性”居于结构生成的伴生位置。此种“开放性”蕴含着包容性与广泛性,可以从多种维度进行理解。以规范是否明示,可以解构为明示规范与默示规范;以规范是否成形,可以解构为已有规范和正在发展中的规范;以规范渊源是否来自国际层面,则可解构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从渊源类别来理解,可以呈现为法律、政策、习惯、最佳实践等不同形式。从实践性角度,则可区别为框架性规范与领域类规范予以分析,领域类规范仍可进一步细分。在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东盟规范性文件以经济合作类为主,同时也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领域的诸多文件。经济合作类文件作为中国—东盟共建“一带一路”的基础,不断推动双边、多边合作向纵深发展。各类规范之间相互补充,和合共生。中国—东盟“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在不同维度上的组成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东盟“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组成模式图
就特点来看,中国—东盟“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具有前所未有的包容性。“一带一路”倡议倡导包容性,本身也极具包容性。“中国对外开放……不是要营造自己的后花园,而是要建设各国共享的百花园。”[25]人类社会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多姿多彩的文明,文明之间不是要相互替代,而是要交流互鉴。人类文明之所以伟大,正是因其兼容并蓄。世界各地广泛出现的深受当地人喜爱的各种异域服饰、美食、文艺作品,正是文明最美的呈现。比较地区间主义的研究表明[26],每一种文明均有其对于天地万物的独特观察,均在某种层面反映了自然的真理,每一种文明均值得了解与欣赏。学习多彩文明的智慧应成为人类学习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互了解彼此的文明是促进相互理解、保持和平的根本之路。法治“一带一路”、“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外散内紧式开放性规范体系是对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东盟规则体系在不同维度上的刻画,内含层层递进的逻辑。实践中,内在法律精神的交融已经开始影响法律规则的内容。由于所有的规范最终都要落到实践,以下本文重点就实践性角度的中国—东盟框架性规范和领域类规范加以阐述。
1.框架性规范生成的现实基础。框架性规范生成的现实基础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机制。该机制立足于现有双边、多边机制,旨在推动完善现有机制持续向纵深发展并不断创造建立新的合作机制。条约化、制度化是共建法治“一带一路”的基础支撑[27]。每个人类个体和集体均有发展的本能意愿,彼此合作是人类发展的根本方法,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合作机制,一个更宏大新颖的合作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现有合作机制的效能。“一带一路”倡议即是这样一个平台,不是对现有机制的替代,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现有机制。
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亚洲合作对话、亚信会议等现有合作机制均在促进经济发展、文明互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东盟智库战略对话论坛等平台,以及大量的双边机制也对促进经贸文化交流持续发挥作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了后来影响广泛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论坛对于促进国际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机制应以现实中发挥良好作用作为设计初衷,“一带一路”倡议与现有各国经贸往来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重在发挥现有机制,建立新的机制既是为创新发展,更是为全面深入发挥现有机制助力。
2.框架性规范的构成。在中国—东盟框架性规范体系内,统领性法律文件具有天然的重要属性。《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国—东盟关于“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落实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21—2025)》《第19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纪念峰会联合声明》《东盟宪章》《联合国宪章》《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综合规范性文件成为区域发展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在规范体系的构建中,政策同法律一样占有重要位置,政策也具有法律属性,是规范体系中对现实发展反应灵敏的关键部分。
在上述统领性法律文件中,2015年3月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共同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是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部基础性文件,也是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东盟规范性体系开始形成的起点。《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的基础性作用。《联合国宪章》与联合国是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石性制度构建。“一带一路”倡议是内含于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机制,是为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提出的,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应有之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的一种实践和具化,是中国在对外交往中恪守的基本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之上,《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了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四项共建原则,分别为“坚持开放合作”“坚持和谐包容”“坚持市场运作”“坚持互利共赢”。这是从共建“一带一路”发展全局就提出的四项原则,有助于“一带一路”行稳致远。“一带一路”发展至今,再次审视这四项准则,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中,开放合作表明“一带一路”倡议是面向整个人类文明的合作倡议,并不局限于古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谐包容表明“一带一路”倡议尊重所有的文明,提倡文明互鉴、文明共荣。市场运作表明“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可以自身造血、自身形成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互利共赢表明“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切实增进各国共建合作获得真实益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五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从发展的意义上观之,丝路精神与和平共处原则具有共同价值指向。“只有基于道义、理念的安全,才是基础牢固、真正持久的安全。”[28]“一带一路”倡议所内含的人类精神正是实现世界持久安全的良方。
3.框架性规范的实践指引。中国—东盟框架性规范的实践指引表现为五个方面,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29]。五个方面的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抓手,五个方面的持续发展是“一带一路”建设在现实中的根本表现。具体来说,政策沟通是降低跨境贸易成本的根本举措,相互协调的政策可以极大地减少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贸易阻碍。设施联通是提升、连接各国基础设施的根本内容,基础设施是国家发展的基石,相互联通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共同发展的核心推动力。贸易畅通是增加各国财富的核心途径,“一带一路”倡议的基本内容便是增加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量,贸易量的增加可以促进其他各项措施的良性循环。资金融通是为贸易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是贸易和基础设施的血脉,富含氧气的血脉是保持健康生命体的必要条件。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倡议所要达致的崇高目标,民心乃人类社会之根本,只有民心真正相濡以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目标才能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五个方面互为支撑、彼此促进,一方面的有力推进可以带动另一方面的发展。应立足实践与认识两大支柱发展这五个方面,一方面,只有认识到这五个方面对于人类美好未来的重要意义,才能在实践中自觉推进;另一方面,只有将认识转化为实践,认识才具备了真正的价值与意义。同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也是知与行的合一,最终表现在“行”上,应实实在在做好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这也是中国—东盟共建“一带一路”的根本着力点。
法治“一带一路”视野下,领域性规范是“一带一路”建设具体内容得以开展的规范性指引。领域性规范体系以经济类规范为主体,以产业类规范为支撑,以绿色发展类规范为保障,以文化类规范为纽带,以其他各类规范为共同作用体,为各领域细分行为提供规范性支持。如果将框架性规范比喻为大脑,领域性规范则是支撑人体活动的四肢与五脏。现有中国—东盟、中国及东盟自身的各类协议、规范中,有的涉及单一领域,有的则涵盖多个领域,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同时属于多重类别,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不同部分分属不同类别。
1.经济类规范。经济活动是共同建设“一带一路”的主体活动,“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中国—东盟贸易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30]。从人类社会形成以来,生产、交换、消费便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主要内容。今天,经济交往仍起着构筑和平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等是中国—东盟经济类规范的代表性文件。经济类规范在领域性规范中具有主体作用。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例,协定的落地实施意味着全球覆盖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从此诞生[31]。RCEP区域有望成为全球最为活跃的自由贸易区,在诸多方面成为自由贸易的创新者和实践者。再以《“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为例,该文件将金融史上经反复验证的最佳实践凝练为若干行动法则以共识的方式体现在文件中。金融行为是考察人类智慧与品行的一个绝佳视角,相比于其他行为,金融行为拥有最丰富、时间最久远的准确记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果能够克服金融行为中的短视倾向,那么稳健、顺畅的融资活动必将极大地促进“一带一路”的蓬勃发展。
2.产业类规范。产业是经济的骨骼。只有产业稳固、贸易畅通才能真正对国家的安全与发展起到维护作用。“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了东盟国家的产业发展,促进了当地就业[32]。《中国—东盟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关于加强标准合作,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倡议》《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均是中国—东盟产业类规范的代表性文件。产业类规范在领域性规范中支撑作用。如《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提出产能合作是中国—东盟经贸交流的重要内容[33],奠定了产能合作的基础,为未来打开广阔空间。同时,该声明提出了中国—东盟产能合作的六个基本方向,以应对共同面临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挑战。又如《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该文件提出构建农业政策对话平台、强化农业科技交流合作、优化农产品贸易合作、拓展农业投资合作、加强能力建设与民间交流等合作重点[34]。农产品是丝绸之路上往来贸易的代表性产品,丝绸也属于农产品大类。胡麻、苜蓿、葡萄、茶等,均是丝绸之路上不同国家、不同区域之间互通有无的良好范例。与其他产业一样,加强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包括开拓新的合作机制是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方法[35]。
3.中国—东盟绿色发展类规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是人类在地球上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及行动框架2021—2025》《“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等均是中国—东盟绿色发展类规范类别的代表性文件。绿色发展类规范在领域性规范中具有保障作用。如《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及行动框架2021—2025》不仅提出了合作的原则与目标,更提出了战略方向以及实施和行动安排。又如《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2013年,商务部与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首版指南,该版指南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2022年,生态环境部与商务部发布了新版指南。新版指南在适用范围、生态环境内涵、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重点行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36]。例如,在企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时,鼓励采用国际通行做法[37]。
4.文化类规范。文化是东盟自身得以形成的根本性力量之一[38]。文化润泽人心,广义的文化主导着人类发展的方向,文化也是使人类始终未偏离正确发展路径的根本性力量。“海丝文化”是中国与东盟间的集体记忆[39],也是中国—东盟软性规范能够发挥作用的奠基性力量。《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社会文化合作部分、《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一带一路”计量合作愿景与行动》等是中国—东盟文化类规范的代表性文件。文化类规范在领域性规范中具有纽带作用。以《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社会文化合作部分为例,其中特别强调中国—东盟文化关系意识的重要性,明确了教育创新、学术交流、艺术、遗产等多领域合作。再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为例,文件提出了“育人为本,人文先行;政府引导,民间主体;共商共建,开放合作;和谐包容,互利共赢”四项合作原则[40]。人的智慧与品行是推动世界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根本性力量。教育启迪心灵,发展教育事业是国家与世界进步的根本之策。开展教育交流能够从思维层面促进人与人的相互理解。
国际性规范体系是由一系列与丝路精神相融的国别、跨国、国际、区域次区域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共建合作指引。国际性规范体系覆盖面广泛、跨越度深远,具有极强的延展性,惯例、习俗、习惯、判例等只要反映了丝绸之路的合作包容精神,均可融入这一体系以供共同实践、发展和研究。习近平指出,“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建设国际法治”[41]。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法治化体系构建已进入关键时期[42]。相对于领域性规范体系,国际性规范体系是对同一规范体系在另一视角的观察,以获得对于体系的完整深入解构。
诸多国际法基础规则均是从区域次区域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形成的。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例,1953年,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写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其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博大内涵,逐渐为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在实践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东盟国家的广泛认同和普遍尊重,《东盟宪章》明确提出与世界和平共处的基本原则[43]。“一带一路”正在发生发展之中,相关的原则、规则已经在沿线国家共同的认可与实践下,逐渐成为通行的国际规范与准则。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一带一路”有关倡议作为大会文件下发[44]。中国与东盟间的诸多合作模式正在逐渐从实践性做法走向可供遵循的规范。
习近平指出:“各国可以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充分交流,本着求同存异原则,协商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在政策和法律上为区域经济融合‘开绿灯’。”[45]“一带一路”倡议的精神主旨与《东盟宪章》《联合国宪章》《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均一脉相通,是联合国宪章精神、世界发展意愿的具化与实践。在本质上,其理念与世界上所有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信守的原则相辅相成,具有成为共同原则、普适规则的自然发展趋势。
每个国家均有求发展的内生力量。这种内生力量也表现在政策制定方面,几乎每个国家均制定有与区域或世界融合发展的倡议或规划,例如柬埔寨的“四角战略”、印度尼西亚的“全球海洋支点”战略、菲律宾的“大建特建”计划、越南的“南北经济走廊”、泰国的“泰国4.0”发展战略、东盟的“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等。国别法律政策之间的相互衔接对于“一带一路”建设至关重要。法律与政策均是国家价值观的一种表达,规范层面的相通是价值观相互理解的高级表达,对于不同文明之间的合作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从目前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情况来看,沿线国家涉及多元法系,其中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为主[46]。隶属于不同法系的规则体系在适用时自然会涉及彼此间的调和,探索共同的法律规则或规则转换方法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的努力方向。法律也为“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争端解决以及争端预防提供了基础保障[47]。
地球是一个多文化交相辉映的世界。每个国家、地域在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习俗、习惯。在人类统一进程的大历史中,相互之间的习俗、习惯不断融合,特别是与经济行为有关的习惯更是早已进入全球统一的共同阶段。过往的人类历史是一个和平与战争相互交替的过程,文化相融是延长和平时期的根本方法。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的本质原因在于认知的差异性。自然系统、社会系统和心灵系统之间的隔阂造成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心灵的矛盾[48]。“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倡议最重要的主张之一,只有人民之间心心相印,友好的国家间关系才具备了真正的保障。山水相连、文化相融,为中国—东盟共同规范体系的构建奠定了精神基础。国际性规范体系是在文化多样性之中各国共有价值的最根本表现,也是人类社会经过几千年不断融合产生的基本共识。从过往几千年战争发生的频率和规模看,这种共识的达成是人类发展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珍视这种奇迹及其文化内涵,是人类社会永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理念遵循。
中国—东盟“软法—硬法”嵌合治理体系是新时代包容性的体现,包容性是人类文明的本质特征之一。从古至今,人类文明始终是在包容中发展。认真考察世界各文明的历史,就会发现无论是文明内部,还是文明之间,始终在不断融合发展。古丝绸之路既因包容性而生,也是包容性的载体。“一带一路”给世界带来的是包容性全球化[49]。法国国际问题专家、巴黎政治学院教授贝特朗·巴迪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可以说是第一个真正具有包容性的全球合作项目[50]。中华民族向来追求“‘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崇尚‘亲仁善邻、协和万邦’、倡导‘和衷共济、守望相助’……秉承‘天下一家、命运与共’”[51]。当下,中国与东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更应秉承丝路精神,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胸怀,共同谱写人类美好未来的壮丽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