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立法,让科学养育更有方向

2022-02-01 11:24李玲玲缪友菊
莫愁·家教与成才 2022年1期
关键词:委托人养育监护人

李玲玲 缪友菊

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当父母,父母却是最应该持证上岗的职业。作为父母,你知道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吗?家庭教育应该教什么、怎么教?你是否在养育子女过程中产生过焦虑?你知道怎样才能成为合格父母吗?

《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内容、方法,对于父母科学养育、依法养育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个家庭小案例,来读懂《家庭教育促进法》,学做科学养育者。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创造条件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案例中的小安处于青春期,在生活、学习上都需要父母的引导和帮助,如果在这个时期教育和引导空缺,孩子的思想及性格容易走入歧途。小安的父母也意识到孩子教育的重要性,决定在家乡找工作多陪伴孩子,这对孩子的成长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案例中凡凡父母的做法需要改变。即使委托爷爷奶奶照顾孩子生活,父母也要与被委托人以及孩子保持联系,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依然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凡凡父母因为重组家庭而缺少了对凡凡的关心和教育,导致孩子性格孤僻。凡凡的父母应该及时纠正,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律义务,甚至要给予凡凡更多关爱,以弥补家庭破裂给孩子带来的影响。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观念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也是对孩子人身权利的侵犯,是法律所禁止的。本案例中,小凱的父母采用了棍棒教育的方法,看似让孩子乖顺了,实际上打压了孩子的个性,伤害了孩子的身心灵。小凯父母的做法不仅不能帮助孩子健康成长,也是违法行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案例中昊昊父母的做法非常好。教育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家长需要通过学习育儿知识掌握科学的育儿方法,从而提升自己的育儿能力。父母只有懂教育,提升教育能力,了解孩子的成长规律,才能把孩子培养成心理健康、德才兼备、有理想有抱负的人。昊昊奶奶要转变观念。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十五条和十六条也明确家长在培养孩子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时须做到的具体内容。

案例中晨晨父母的做法是正确的。育人先育德,良好的道德品质是一个人的灵魂,也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在孩子性格、习惯的养成期,父母要引导孩子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孩子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有价值的人,为孩子一生的幸福奠定基础。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案例中楠楠父母的做法是不科学的。家庭教育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作为新时代的家长应该更新观念,克服落后的教育观,纠正只抓智育的单一教育模式,全面提升孩子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李玲玲:江苏泽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南京市妇联维权中心律师。缪友菊: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南京市玄武区人社局公益律师)

编辑 乔可可 1525188915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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