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哲学发凡
——裁判辅助技术介入的反思与应对

2022-02-01 10:54张琪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北京队宣判判罚

2019年12月8日,在CBA联赛北京队对深圳队比赛的最后判罚中,出现了人工执裁与辅助技术对立的案例,引发了关于“人与机器孰为第一性”的讨论。在比赛结束前2 s,北京队落后1分。北京队后场发球,林书豪在对方队员严密防守下尝试远投,出现矛盾判罚。在比赛结束的瞬间,一名裁判员宣判犯规,并启用即时回放系统进行了确认。深圳队申诉称,在犯规发生时,比赛时间尚余0.6 s。人与机器对立的矛盾显现:若以回放录像确认犯规,那么比赛剩余0.6 s;若以裁判员宣判确认犯规,那么犯规发生在比赛结束后。此时陷入了执裁决定优先性的困境。该案例的核心在于:人与机器在执裁过程中,哪一方对于界定违犯规则的性质具有决策优先性,即在面临价值判断的二元抉择时,机器能否替代人成为价值选择的主体。该案例在体育的独立时空下演绎了事实与价值分野的“休谟困境”,凸显了现代社会如何限定技术边界和界定技术价值的问题。

在事实与价值的分野之处,国际体育理论界和竞技体育官员的认知与实践出现了分歧。一方面,以J.S.Russell、Harry Colins、Richard Royce、Christopher Johnson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法理和身份权威(ontological authority)共同明示了裁判员才是具备定性违犯的唯一责任者。当前技术介入导致裁判员独有的认知优先(epistemological privilege)能力被转移给所有电视受众,但这并不能让电视受众替代裁判员做出宣判。另一方面,部分项目竞赛官员强调,技术介入可以打破裁判员做出唯一宣判的垄断地位,应借助技术更好地还原比赛事实,提高比赛公平性。现今美国“四大联赛”(NBA除外)均设置了允许借助视频辅助裁判员在回放中心推翻临场裁判员判罚的规则条款。该争论的出现反映了当前裁判哲学理论的缺位,以及理论话语与实操路径的断裂。法理学基本理论认为,待决案例应经历事实认定、规则适用才能推导出“唯一正确的答案”,并且事后还要接受审查。相较于社会法律运行,裁判员的临场宣判需要其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上述过程。这导致现有法理学的理性和逻辑思考在宣判时间和执裁效率的约束下不能适用。为了应对理论缺位和技术变革的挑战,今后急需关注裁判员的本体理论构建,探讨如何平衡正确与效率在竞赛公平中的关系,如何区分、重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如何在信息技术革命下应对裁判员身份权威和认知优先的脱节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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