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欧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欧盟经过8年酝酿和反复论证,2020年8月形成的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与产品规范。本文分析了泛欧个人养老金产品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和特征,认为其对欧盟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为我国养老金制度设计及投资管理所借鉴。
PEPP简介
泛欧个人养老金产品(Pan-European Personal Pension Product,简称PEPP)是欧盟着力推动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产品。欧盟将其视为各成员国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以及促进劳动力跨国流动、建立“资本市场联盟”的关键抓手。PEPP体现了很强的包容性,个人自愿购买PEPP产品并拥有投资选择权。保险、公募基金、银行等不同机构都可作为产品提供商,向个人客户提供多样化产品。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管理局(EIOPA)将建立统一注册平台,登记欧盟区内发售的全部PEPP产品信息,以及全部产品提供商信息。PEPP是欧盟在第三支柱税收激励尚未明确下的先行先试。PEPP没有明确税收安排,部分原因在于税收政策主要应由各成员国自身决定。但欧盟希望各国至少能够给予PEPP与本国第三支柱相同的税收优惠。
PEPP的监管框架与产品规范,由EIOPA主导,历时8年,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论证,同时也体现了欧洲相关监管主体与市场机构的综合意见。具体过程如下:2012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建立欧盟养老金第三支柱设想。2016年7月,EIOPA在向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央行等监管主体及保险、公募基金、银行等市场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公布PEPP征求意见稿,并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议。2019年7月,欧盟通过PEPP法案。2020年8月,EIOPA向欧盟委员会提交PEPP监管技术标准(草案),并留给金融机构1年左右时间来设计产品、修改系统,完成人员和渠道配备。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欧盟考虑到个人投资习惯,为引导理性投资,在PEPP产品规范中,设计了“产品清单”与“默认产品”,并由PEPP产品提供商自行设定。每一家产品提供商,最多可提供6种投资选择,其中包括1种“默认投资工具”(Basic PEPP)。
欧盟对PEPP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提出了两条“红线”。一条是“尾部风险红线”:个人客户如果购买PEPP产品,在压力情景(位于最低5%收益分位数时的情景)之下,退休时累积投入本金的终值与“本金+投资回报(亏损)”累积终值相比,如果存在缺口,那么预期缺口(Expected Shortfall)不能超过20%。另一条是“收益战胜通胀红线”:如果持有该PEPP產品40年,至少要有80%的概率,产品的预期收益可战胜年化通胀率。欧盟进一步明确了通胀率的估算方式。欧盟对“默认投资工具”Basic PEPP有更高要求:个人客户如果购买Basic PEPP产品,至少要有92.5%的概率在退休时或养老金支付阶段可以收回本金。个人客户如果是在10年内退休,“回本”的概率可以放宽至80%。
欧盟要求提供商根据“亏损概率”“亏损后的平均损失”,划分PEPP产品的风险等级。欧盟统一给定了“亏损概率”“亏损后的平均损失”与风险等级的对照表,此外还要求产品提供商在划定风险等级后,对照该产品的预期收益,完成对该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全面刻画。
产品的风险缓释机制
欧盟要求所有的PEPP产品均应包含“风险缓释”或者担保机制。“风险缓释”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生命周期”。简单来说,产品提供商要在客户年轻时配置收益较高、风险也较高的资产,在客户临近退休时配置低波动的固定收益资产。这与目标日期基金(TDF)的理念基本一致。另一种是建立“准备金”。产品提供商向个人客户支付养老金,因市场波动不同年份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实践中,欧洲寿险公司等机构会从个人客户缴存资金或投资收益中,先拿出一部分钱建立“准备金”,发挥“熨平”不同年份资金支付丰歉的作用,这笔钱通常被记为“表内负债”。欧盟允许建立准备金,但也指出该操作的三点不足:第一,收益分配不透明。“准备金”在不同年份、不同个人客户之间分配,有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的问题。第二,影响代际公平。“准备金”初期积累不足,先加入的客户,无法享受到“准备金”的好处。但如果产品提供商“垫付”,又会影响后加入客户的利益。第三,“准备金”往往不单列,而与提供商其他资产混在一起,提供商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来做投资决策。
产品若存在“担保”,欧盟要求产品提供商进一步说明:担保的限制、特征和触发条件;担保是否会根据通胀适时调整;担保是否适用于名义收益,或者经通胀调整后的收益等。
产品的资金投向与运营管理
针对PEPP产品资金的投向,欧盟要求产品提供商以客户最佳利益为出发点,遵循“专业审慎人原则”(Prudent Person Rule),并进一步明确提出以下原则:一是资金主要投向“受监管的市场”(Regulated Markets),场外交易控制在“审慎水平”。二是衍生品投资仅限于降低投资风险,或者能够促进有效的组合管理。三是投资适度分散化,应避免过度集中于任何特定资产、发行人或团体。四是PEPP产品提供商自身,或者其产品对应的资产投资,既不能过度使用杠杆,也不能过度“错配期限”。
在产品与提供商变更问题上,欧盟同时展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一方面,PEPP产品定位于长期投资,因此欧盟规定:个人选定产品后最短持有期为5年,5年后方可更换同一提供商“产品清单”上的其他产品,或者更换其他产品提供商。但另一方面,欧盟也表示:产品提供商可以设置更灵活的持有期限。从PEPP产品销售来看,个人客户既可以与产品提供商直接签订合同,也可以通过销售商签订合同。另外,欧盟还要求Basic PEPP产品的年化费率不能超过1%。
产品的信息披露与标准化模板
欧盟高度重视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产品提供商每年要向投资其PEPP产品的个人客户,提供该产品的“受益报告”(Benefit Statement,简称BS)。另外,产品提供商还要向投资者提供PEPP产品的“关键信息文档”(Key Information Document,简称KID)。上述两份文件必须采用欧盟标准化模板。欧盟委托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等三家智库,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在爱尔兰、西班牙、克罗地亚三国调研并进行投资者在线测试,形成了上述模板。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使个人客户可以方便地比较不同产品长期投资的预期收益以及风险,引导其理性投资,充分保障了投资者权益。
一是“受益报告”。该文档是基于个人客户投资、年龄等信息,对其所持PEPP产品受益情况的展示,分为“基本信息”“产品账户里有多少钱”“退休时能拿到多少钱”“过去12个月产品账户变化”“影响该产品表现的关键因素”等模块。在“产品账户里有多少钱”模块,要区分“投入的本金”和“累积投资收益”。在“退休时能拿到多少钱”模块,要根据投资方式、退休年龄等实际因素,呈现该客户在市场行情好、正常行情、行情差3种情况下,退休时一次性可拿多少钱,或每月能领多少钱。这些收益都要经通胀调整。在“过去12个月产品账户变化”模块,除本金增减、投资盈亏外,还要拆分这段时间发生费用的细项,并表示成绝对额、比率两种形式,以便于客户理解。在“影响该产品表现的关键因素”模块,欧盟要求明确产品采用的风险缓释方式,以及过去1年、3年、5年、10年经通胀调整后的平均年化收益率。
二是“关键信息文档”。该文档是标准情景下PEPP相关产品的说明,分为“概要”“产品是什么”“面临怎样的风险和收益”“是否存在担保”“有哪些费用”“如何投诉”等模块。为便于客户全面了解产品长期投资的预期收益,欧盟要求产品提供商在“概要”“产品是什么”“面临怎样的风险和收益”3个模块,分别列示:(1)每月定投该PEPP产品100欧元,预计40年后最少拿多少钱,最多拿多少钱。(2)该产品在过去10年的历史收益。若少于10年,则从起始日开始呈现。(3)如果客户现在25岁、35岁、45岁或者55岁,每月定投该产品100欧元,在市场行情好、正常行情、行情差3种情况下,退休时一次性可以拿多少钱,或者每月能领多少钱,这些收益都要经通胀调整。为便于客户全面了解该产品的风险,欧盟要求提供商在“概要”“面临怎样的风险和收益”“是否存在担保”3个模块,分别列示:(1)该产品的风险等级。(2)压力情景下的回撤。(3)是否存在担保,由谁担保。另外,文档还要明确退休时的支取方式,以及产品的成本明细。例如是一次性支取、逐步支取,还是终身领取年金等;有哪些一次性费用,年化费用是多少,全面覆盖管理、投资、销售、担保等环节。
PEPP的潛在影响
PEPP引导居民将储蓄转化为长期投资,有利于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为各成员国养老体系提供有益补充。对于欧洲资本市场及其参与者而言,PEPP或存在以下影响:
第一,促进欧洲“资本市场联盟”的形成。PEPP为个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养老产品,拓宽了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与业务区域,打破了各国个人养老金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面。
第二,促进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充分竞争与专业化投资。PEPP允许保险、公募基金、银行等不同机构参与第三支柱,向个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产品;通过“两条红线”与“风险缓释机制”,规范第三支柱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三,促进欧洲居民提升对第三支柱的认同度,引导其理性投资。PEPP充分考虑个人投资习惯,设计了“产品清单”“默认产品”,并统一信息披露,出台“受益报告”“关键信息文档”两大标准模板,方便个人比较不同产品并做出决策。
此外,PEPP允许建立“准备金”,作为一种风险缓释的手段,有利于欧洲寿险机构“熨平”不同年份资金支付,提高收益确定型模式(DB)的产品竞争力。
若干思考与建议
欧盟养老金第三支柱PEPP,与我国第三支柱改革相似,均面临不同参与主体,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问题,其反复修改并最终确定的监管框架和产品规范,可以为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改革提供难得的参考。
第一,养老金第三支柱改革,应当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并建立一定程度的权益导向。从个人资产配置角度看,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是DB模式,第二支柱年金是缺乏个人选择权的缴费确定型模式(DC)。这两种模式,权益投资的占比都比较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赋予了个人选择权,改革影响深远且有一定路径依赖。可考虑借鉴欧盟做法“两条腿走路”,允许银行、保险等不同机构提供DB产品,同时鼓励基金等不同机构提供DC产品,建立一定的权益导向,在市场竞争中“试水”,寻求改革“最优解”。
第二,大力推动第三支柱产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借鉴欧盟经验,考虑建立标准化的受益报告模板和产品信息模板,利用市场手段,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也为不同参与主体,设计同一张“考卷”。同时要在披露细节上下功夫。研究将“长期历史实际收益、长期投资后的预期收益,以及通胀调整后的收益”等纳入披露模板的可能性。这里既需要突出保险机构收益稳定的特点,也需要展示公募基金长期投资的优势。个人客户因此可以方便地比较不同产品长期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引导其科学决策、理性投资。
第三,就公募基金如何参与第三支柱建设看,建议加快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等养老基金产品落地。针对我国国情、投资者习惯,可以考虑借鉴欧盟做法,由每一家公募基金提供有限数量产品,即“产品清单”,其中要包括一项“默认产品”,以引导个人理性投资。鼓励公募基金将目标日期基金(TDF)或目标风险基金(TRF)作为默认产品。TDF更符合“生命周期”的理念,得到了欧盟PEPP、美国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计划(401(K))与节俭储蓄计划(TSP)、英国国民就业储蓄信托(NEST)等计划的广泛认可。但从国内情况看,目前TRF市场规模更大,更受欢迎。因此,有必要同时保障两个方向上的试点。
(王焯为中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本文编辑/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