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怡锋
(中共郑州市金水区委党校 河南 郑州 450000)
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的德治。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的方法,实行德治还是法治一直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们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德治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文化核心理念就是儒家思想的德治思想,它最初起源于周初著名政治家周公的“敬德爱民”“明德慎罚”思想。西周时期形成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制,君臣、父子、男女、长幼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任何人不得僭越,“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春秋战国时期,以儒家为代表的“为国以礼”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对周礼进行了的修正,将仁与礼有机结合,西周时期的亲亲尊尊原则扩大为了爱人。孔子及后代的儒家代表人物都主张为政以宽,宽以待民。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从周朝开始,人们已经注意到德治在治国方略上的作用。
从统治阶级层面来讲,先秦思想家要求统治者及其他为政者要仁者爱人,爱惜百姓。如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即执政者治理国家只有实行德政、德治,才会有威信,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护。孟子基于他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思想,提出了“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荀子基于他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思想,在《君道篇》中也提出“有治人,无治法”,意思是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作为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要求统治者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从而感化民众,实现其治理国家的目的。
对被统治的民众,先秦思想家主张进行道德教化,辅之以刑。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使用刑罚和政令的手段来治民,只能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但是往往不能使他们内心感到犯罪可耻;只有以礼德治民,才能使人们内心有羞耻之心,从而内心归复。所以说,礼教与德化是根本,礼德能防患于未然,刑法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具有滞后性。儒家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孟子主张仁政,提出“制民之产”“省刑薄敛”“与民同乐”等思想,强调得民心者得天下。而得民心之道在于省刑罚,薄税敛,大力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的生活,使百姓安居乐业。孟子还特别重视教化的作用,《孟子·尽心上》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德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的这种仁德之治的思想对后代统治者的治国理念有很大影响。
早在两千多年前,儒家就提出了德治的政治理念,具有超前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们当下德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今天我们讲的德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是两千年前儒家的德治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先秦儒家提出的那些德治思想,今天仍然具有值得借鉴的价值。
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的法治。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经历了漫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我国历史上,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性,对于统治者来说,官、权就是法,“朕即国家”就是最典型的说明。因此,在中国漫长的两千多年的封建时代,真正实行法治的历史很少,更多的时期是礼、法并用,法德兼施,德主刑辅。尽管如此,不同时期还是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这些思想、观念经过历史的积淀成为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
早在夏朝,“天刑”“天法”的观念在中国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传播。在夏、商、西周时期,奴隶制法的思想都与信天、畏天的思想密切联系,法被视为天意的表现。“法”字在《说文》中解释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对法作“平之如水”的解释,恰好反映出人们对法的公平性的期望,显示了中国古代法的严格等级性。
到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思想空前繁荣,其中的法家是战国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学派。管仲是法家思想的先驱者。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管子》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原文的表述是这样:“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象人们举手抬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这是中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以法治国”四个汉字的记载。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商鞅反对传统的礼乐诗书等德治教化思想,将其斥为“六虱”。他的基本思想是“任力不任德”“贵法不贵义”。他认为赏罚要以法为依据整齐划一,为了实现刑治,使民众对于“法令”有所畏惧,应该轻罪重罚。韩非子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只有用法令惩罚的手段来进行治理,才能达到富国理乱的效果。韩非子还赞同商鞅“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主张,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防止人民违法犯罪。因此法令刑律宜严不宜宽,在治国方略上主张严刑酷罚。法家的重法思想后来成为秦王朝统冶天下的政治理论,法家的这些思想也对后代封建王朝的统治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对维封建专制制度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现代德治观。现代德治,是指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在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精神生活以及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交往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协调关系、稳定社会的目的的控制方式。以此作为治国方略,就是以德治国。在这里,德治和法治是相互补充的。具体包括构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培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以指导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作为人民公仆的党政干部的思想,从而真正落实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
现代德治的内涵要求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历史证明,仅靠对共同的价值信仰和道德行为规范而忽视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社会秩序维系于官员之个体道德而无外在制衡措施是不可取的。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是“为政以德”这种传统式的道德教化,它更是一种对社会正义的追随,一种对社会美德的追求。而这正是德治的精神实质之所在。需要强调的是,德治不只是强调如何为社会治理服务,而且还包括对公民权利和主体素质的终极性价值追求。因此,现代德治思想有其深刻的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导向。德治既是治理工具,又是一种社会价值倾向,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现代法治观。对于现代法治,有学者概括为,“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法治要求国家用一套完善的具有合理性、正义性品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秩序。它主张权利平等、权力制衡。
由人治社会步入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法治化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外在规则约束,而且需要克服凝聚于人们内心深处的生存习惯,它要求人们对法产生信任和信仰,并能够通过法律获得生存条件的保障和利益。“真正的法治是以法律为治国之宗旨,而依法而治是以法律为手段。法治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而且含有用于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法治既以法律为最高准绳,同时也对法律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善良之法。不对法律提出这一合理要求,则仅仅是依法而治,它就是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使权力服从法律是法治的根本内涵,也是法治的神圣使命。这是从法治的实质层面上探讨其价值取向,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为保障人权、民主,并且要求权力服从法律的规定,但是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法治所必须考虑的,法治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都是必需的。
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但是自由竞争不能无度、不能无序,自由竞争不能没有规则,无度的自由竞争会产生垄断,没有规则的自由竞争会导致市场混乱。而要自由竞争,就需要有法律来作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只有靠法治才能维护市场秩序,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同时,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是诚实守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市场道德秩序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主义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再加上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现代“经济人”的特征,就导致唯利是图、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这些可以通过法律来规范。
但是,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道德来弥补,道德的调整属于软调整,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理念,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良好的道德风尚会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效率;会避免市场经济中竞争手段的过分残酷以及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过分追求。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应是道德经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总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依法治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以德治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从而使法治与德治共同发挥其调控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