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张海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在这一精神指引下,企业的各项安全工作得到极大的提升,特别是企业间开展合作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标志性工作就是大量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由于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安全协议的内容也就存在较大的差别。
安全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附件,往往由甲方先行提出。由于对安全协议作用的不同理解,以及企业间安全管理水平的差异,部分安全协议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当然有些问题对协议的执行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如有些协议对危险源表达不清晰,风险评价不准确。但有些问题却不利于协议的全面履行,如双方职责不清、要求不明确等。安全协议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内容简单,没有结合项目实际,没有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和权利义务,内容空洞,基本上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其实际意义不大。
二是有些安全协议内容又过于庞杂,有的长达7000~8000 字,洋洋洒洒上万言,重点不突出。安全协议的终端是要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宣贯,如果像懒婆婆的裹脚布又长又臭,谁愿意看下去?况且部分施工作业人员文化水平有限。
三是有些企业的安全协议为了省事,制定所谓的模版以不变应万变,任何项目的安全协议都是同一版本,看似内容全面,其实针对性不强,具体执行时需要对其内容进行筛选,执行起来非常费心费力。
四是甲乙双方安全职责不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等。特别是甲方职责,有些安全协议干脆就没有甲方的安全职责,把安全责任全部划分到乙方。
五是协议条款不合规,如“违反XXX 条,罚款XXX 元”。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在此不一一赘述。
一份好的安全协议,应当是形式要件齐全,内容精简实用,甲乙双方安全职责明确,权利义务对等。
安全协议的形式要件一般应当包括:协议书名称,项目名称(主合同名称)、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签订日期、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等。
安全协议的实质要件,应当是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违约责任明确等。
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对有关事故案例的分析,甲方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甲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2)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交底(培训),安全交底(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风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同的项目应当有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风险控制措施,不能用统一的模版,如表1 所示)以及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等关键内容。
表1 不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及风险控制措施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产作业现场应当具备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如有毒有害防治设施正常运转,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标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乙方自备的除外),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场地道路通畅,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并符合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标志标识,安全风险较大的场所应当制定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乙方共同演练。
(4)对乙方所在的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并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活动。
(5)有权制止、纠正乙方的安全违章行为等。
乙方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乙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2)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交底(培训),熟悉作业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和方法,严禁盲目施工。
(3)对所涉及的各种作业,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操作规程。
(4)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工作管理流程。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未经甲方许可,不擅自动用甲方的任何设备设施。
(7)自备的施工机具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如手持电动工具应当定期检验。
(8)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9)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向甲方报告,待危险消除后恢复作业。
(10)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
谈到安全协议,不能不说它的法理基础。我国目前正在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随性而为。
一是签订安全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里其实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甲乙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甲乙双方可能给对方造成事故伤害,这种情形一般都会签订安全协议;第二种情形是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乙方同时作业(如一个厂房内同时有设备安装与房屋维修,且有干涉),但两个乙方之间一般没有签订安全协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解决的途径应当由甲方统一协调,组织两个乙方签订安全协议,并经甲方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正是企业签订安全协议的法律基础。
二是安全协议的效力。安全协议既然有法可依,其效力原则上不用怀疑。但从实际看,甲方往往居于主导地位,利用乙方争取市场、项目的心理,对乙方的要求严苛,所立条款非常“硬”,即平常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只要是合法的也还说得过去,虽然不尽合情理。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是无效的,至少某些条款无效。如有些安全协议规定: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这一条款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其效力应该存在问题,因为它完全割裂了事故原因与事故责任的关系,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安全协议违约责任的表达还可更严谨一些,如“违反用电审批管理要求,罚款2000元”。罚款的主体资格一般是行政机关,企业之间违约用“支付违约金”术语更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当然违约金的多少也应理性、科学与合理。与此同时,安全违约责任完全用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进行处理似乎过于简单,有“以罚代管”的嫌疑。还可采取其他适合的方式,如暂停施工、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培训整顿、约谈、劝退(多次违章人员)等。
安全既是底线,又是红线,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安全协议可能不是最主要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一份好的安全协议,既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又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达到甲乙双方合作共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