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节选)

2022-01-20 05:44
四川畜牧兽医 2022年1期
关键词:保有量存栏猪场

1 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长期稳定的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推进乡村振兴。

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四川省猪肉基本实现自给。

2 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2.1 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要求,结合《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设定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400 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60万头。(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2 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2.2.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三是发预警函。(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 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当全省能繁母猪存栏低于360 万头时,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启动省级调控机制,制定落实省级调控措施。(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甘孜州、阿坝州除外)应积极向相关企业传导信息,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3 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的国家级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最低保有量为1.2 万头,当低于最低保有量时,农业农村厅要组织及时研判,必要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3.1 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农业农村部门对全省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省及各市(州)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3.2 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年设计出栏育肥猪1 万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育肥猪3 000~9 999 头的规模猪场、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年设计存栏能繁母猪300 头及以上的种猪场建立为“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各市(州)组织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落实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管理措施、制定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管理措施。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方案,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产能调控政策执行。

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农业农村部门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3.3 组织与申报 各市(州)农业部门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辖区内依法建设并符合条件的种猪场、育肥场进行全数备案,在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引导域内养殖场(户)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于2022 年1 月底前将申报及核实结果报送至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审核并官网公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4 保障措施

4.1 加强监测预警 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及时向各市(州)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当市(州)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黄色区域,农业农村厅及时向市(州)传递预警信息,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研讨、约谈部分县(市、区)及相关企业等措施加强预警;当市(州)能繁母猪保有量进入红色区域时,应及时启动市(州)调控措施。当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黄色区域,农业农村厅应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研讨、指导生猪产能调控联盟主动调节产能、约谈部分市(州)及相关企业等措施加强预警;当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红色区域时,及时启动省级调控措施。农业农村厅在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各市(州)能繁母猪存栏状态。省、市(州)、县(市、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强化督导考核 各市(州)根据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指导县(市、区)落实对挂牌基地的产能调控。农业农村厅将定期组织考核各市(州)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附件2),并将生猪产能调控落实及生猪生产情况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绩考核和四川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四川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加大财政支持 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各地最低保有量时,或当全省生猪养殖连续3个月(含)以上严重亏损(每头出栏生猪亏损大于100 元以上),由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立即研究制定临时调控方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各级财政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的临时调控方案中明确),按照《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加强猪肉储备调节,稳定生猪基础产能。(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强化信贷支持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各级产能调控基地企业信贷支持,在企业增信、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扩展抵押担保范围。各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主动为挂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全省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企业制定适宜的支持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相关必要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强化保险支持 全面落实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对挂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种猪场和育肥场实现政策性保险全覆盖,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力度,尽快落地中央奖补育肥猪价格保险,支持购买必要的商业险种,扩大政策覆盖面,全面提升调控基地保险保障水平。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相关生猪存栏、出栏、扑杀等与生猪保险经营相关的数据,积极探索针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专门保险产品,按照“试点完善、成熟推广”的方式,建立更加精细完备的生猪稳产保供保险体系。进一步优化理赔程序,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及时足额理赔、应赔尽赔、早赔快赔工作,降低养殖风险。(四川省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强化环保支持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 000 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 000 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积极指导督促产能调控基地落实相关环保政策,支持产能调控基地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得随意关停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落实土地保障 要加强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管理,不得随意拆除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的,各地要按照“拆一补一”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步协调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保证区域内各级调控基地数量及存栏量的总体稳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优化屠宰加工布局 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科学设置屠宰产能,调整屠宰加工布局,积极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鼓励和支持主产区屠宰加工企业提档升级,全力保障猪肉供应及质量安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强化疫病防控 各地要重点抓好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高标准高要求指导其落实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创建中予以重点支持,在各项防疫政策落实中予以倾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全力保障产能调控基地生物安全、生产安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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