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是赠与还是敲诈

2022-01-19 23:25段伟朵
现代妇女 2022年1期
关键词:公私公序良借条

段伟朵

一段感情结束后,有人选择用钱来“收尾”,似乎感情也可以称称斤两。然而,感情中的经济往来,很多时候未必可以“货”款相抵,收讫两清。一方以补偿为由索要“分手费”,属于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敲诈?

王先生和方女士曾系恋人关系,分手后没多久,方女士拿着一张借条将王先生告上法庭,称两人恋爱期间男方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6万元,因此索要这笔借款。

王先生却表示,借条为其本人所写,但两人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款是女方以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其支付的“分手费”。写完“借条”的同日,王先生通过支付宝向方女士转账2万元。“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而出具借条的行为,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无效行为,法院应该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诉被告欠其借款4万元,有借条、还款计划及转账还款等为凭,对此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所辩其与原告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所写借条仅为支付原告的分手补偿费等,没有证据证明,对其辩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方女士4万元。

律师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律师认为,索要分手费并非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给付分手费出于自愿,双方形成合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如果一方表現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就有可能犯罪了。

那么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目前哪些情况法院可能会支持?

律师介绍,“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但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有效:意思表示真实(男女双方形成合意,一方自愿无偿给付,一方愿意接受);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恋爱也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认可的法律关系,但和婚外情这种法律不认可、道德不支持的违法行为相比,恋爱至少是不违反法律的,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区,由社会自由调整。”律师说。因此由恋爱产生的“分手费”在其性质上存在较大分歧。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分手费是单方赠与,可以撤销;另一些则认为法无禁止即许可,对“分手费”应当予以保护。

(摘自《大河报》)(责任编辑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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