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华,毛 琴
(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专利证券化由资产证券化衍生而来,其作为智力成果创新与金融市场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最早在科技与金融市场活跃的美国崭露头角,并在实践中逐渐走向成熟。近年来,国内也开始了相关探索,在海南、广东、上海先后发行了以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以知识资本之一的专利及相关权利作为基础资产进行不同模式的证券化处理,能够加快企业融资、推动专利产业化,从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1]然而,与美国、日本等较早开展专利证券化的国家相较而言,国内专利证券化产业刚刚起步,由于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证券化模式在基础资产方面易引发多种风险,若无法有效防范,将阻碍国内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开展。本文以国内专利证券化的模式产品和风险为中心,结合现有研究和实践分析专利证券化的模式构成,以代表性实践产品为例分析各证券化模式下基础资产风险所在并总结出无形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给证券化带来的风险,最后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国内风险防范提出规制建议。
1. 专利证券化基础理论
专利证券化一般指发起人将专利或专利衍生而来的相关权利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真实销售”转让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者引入多方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分离、重组并发行以基础资产产生的预期现金收入为资金支持证券,最终满足企业融资目的。
由基本概念可知,专利证券化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智力成果为核心,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通过选择专利、分析市场等环节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选用不同的模式与发起人签订一个或多个许可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质押合同或者保理融资合同从而构建基础交易结构。发起人获取相关权利后将其“真实销售”给证券公司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为后续“证券化”措施奠定现金流基础。第二阶段与传统资产证券化流程类似,除了引入受托管理机构运营专项计划并负责将流入的现金流用于偿还投资者本息外,同时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分别对拟证券化产品依各指标进行信用评级并采取不同的增信措施以最大化降低专利证券化的风险,确保产品的成功发行。第三阶段为证券销售阶段,投资者选购承销商向市场发行的证券产品。而后资金开始倒流,发行人将认购证券所得的收入转化给专项计划,后者将融资所得按照第一阶段中与专利权人签订的合同项划拨资金给专利权人。具体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专利证券化交易结构图
2. 交易模式类型——基于国内实践专利证券化产品
证券化在金融领域的实践中呈现出模式多样化的特点,专利证券化亦不例外。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相比,专利证券化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第一阶段的重点由传统的不动产、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转变为专利及其衍生权利。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的跨越决定了专利证券化不同交易模式的设立主要以第一阶段的环节为基础展开实践探索。充分结合国内当下经济、政治、法律环境,目前已推出四种不同模式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其中三种模式下引入专利及其衍生权利作为基础资产。下文将从基础资产构建方式的视角举例分析国内现有专利证券化交易模式类型。
(1)二次许可模式
二次许可模式又称为知识产权许可模式,其基础交易结构主要通过两次使用许可费的不同支付方式构建,合同项下仅发生使用权的流转。二次许可模式中两次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专利权人和发起人,只是角色发生互换。第一次交易中,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而发起人作为被许可方与其签署专利许可合同使得专利权人得到一次性融资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和经营活动。在第二次交易中,发起人为许可方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后者作为被许可方依约分期支付对应许可费。
以苏州园区二次许可计划为例,企业(即专利权人)与发起人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租赁)签署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在此合同项下,许可方将专利权独占许可给融华租赁,后者一次性支付对应许可费。第二次交易由融华租赁作为许可方与企业签订合同,基于第一次合同所获权益授予企业使用,后者依约按季向融华租赁支付相应许可费。
(2)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先购买专利权人的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并支付相关权利转让对应的费用,而后又以“回租”的方式,将所得专利的使用权租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需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定期支付租金。
文科租赁计划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内实践的先锋,采取的融资租赁模式体现为售后回租的形式。[3]企业先将知识产权出售给文科租赁公司,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买卖合同,而后文科租赁作为出租人,与企业即承租人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及相关协议,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作为证券化标的租赁给承租人。在此过程中,租赁合同项下文科租赁对承租人享有的有关权益形成了本项目的基础资产。
(3)专利质押融资模式
专利质押融资模式的特点在于仅需一个合同项便能完成专利证券化中基础交易结构的设定。专利权人仅需打包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将其作为质押物质押于发起人处,便能得到发起人的贷款融资。
高新投质押计划(本文中专指龙岗区高新投质押计划)是以小额贷款债权为基础资产,专利作为质押发行的证券产品。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将其持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作为质押物,获得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低利率贷款,基础资产由此形成。
(4)供应链模式
供应链模式优良保理公司的介入,统一管理多个专利许可费的债权主体,保理公司的统一受理让产业链之间交易效率大大提高。该模式更适合一般资产证券化流程,拥有知识产权的供应商与核心债务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再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融资合同,将应收帐款保理融资。目前在国内推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主要将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作为基础资产,并未涉及到专利权,但同为知识资本,以专利为基础资产采用供应链模式进行证券化处理亦可参照类似实践产品。
奇艺世纪供应链计划中,知识产权人因向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世纪)提供著作权服务而对其享有应收账款债权,成为债权人。原始权益人天津聚量保理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后统一受理知识产权人对奇艺世纪的应收账款债权。[4]
纵观国内市场专利证券化的四种模式,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基础交易结构设置不同。二次许可模式是由两个许可合同建立基础资产的交易结构,第一个合同专利权人为许可方授予原始权益人独占许可使用专利的权利使之一次性获取许可资金,第二个合同由原始权益人作为许可方以第一个合同取得的相关权益为基础再许可给专利权人实施专利,专利权人分期支付许可价款。融资租赁模式现金流资产的设置分为两步:第一,承租人将专利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以获取一次性价款实现融资;第二,承租人以租赁的方式继续获得相应专利的使用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租金。若仅从资金流动进程来看,融资租赁模式与二次许可模式均体现为在专利权人一次性获取融资后定期偿还的形式,但不论在合同性质还是权利归属问题上,两种模式均存在不同之处。不同于二次许可模式专利权人始终保留所有权的特点,融资租赁模式由一个出售合同和租赁合同组成,第一步的出售行为存在所有权的让渡。专利质押融资模式只存在一个合同,专利权人直接采取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公司融资。此模式下专利权人虽然保留了所有权,但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风险隐患潜伏在证券化中。供应链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保理公司介入并主导搭建了专利权人、债务人和保理公司的三方交易结构,有一个出售合同和保理融资合同,专利权人与债务人两方交易时与融资租赁模式一样存在出售专利权环节,而保理融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保理公司和专利权人,前者为后者提供保理服务。故从专利所有权的稳定性分析,二次许可模式最符合专利证券化不损害专利所有权,不影响专利权人正常经营的前提要件。从优化模式分析,专利质押融资模式中只存在一个合同,流程最为简便,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除了基础交易结构设计方式的差异,在增信环节,质押模式质押贷款过程中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在证券化过程中设计关联方作为差额支付人,该模式在采取差额补足承诺这一普遍采用和沿袭的增信设计同时设置了双层担保,安全性大大提升。从专利企业对于产品产业化、商业化的目标角度分析,供应链模式由于嵌入保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可以让产业链之间交易效率提高,便于提升产业链水平,对于一些已形成规模效应且有稳定应收账款的相关企业而言,该模式的融资路径最优。就未来现金流的稳定程度而言,融资租赁模式采取的售后回租使得专利权人本身成为许可费的来源之一,不同于其他模式必须寻找第三方支付许可费用。有了专利权人的支付保障,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相对降低,对于风险承担能力较低的中小型企业而言是最佳选择。
不论是传统的二次许可模式、融资租赁模式,还是结构最简单的专利质押融资模式,抑或是最符合一般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供应链模式,对于不同的社会经济活动均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各企业应当根据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模式。选择最佳模式并不意味着零风险,在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因金融市场本身即具有高风险性,基于专利权及其衍生权利构建的基础交易结构之间存在的差异依然会导致各模式在基础资产方面存在多种风险。
专利证券化将金融资本与无形的知识资本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向投资者开放。与此同时,由于融入知识资本而引发的一系列风险在证券化过程中进一步放大。相对于传统资产证券化,专利证券化最大风险在于在构建基础资产时无形知识产权的涉入对现金流稳定性产生了更大的冲击。除却证券化进程中普遍面临的缺乏法律有效确证、基础资产单一、公示登记制度不全等基础资产风险,专利证券化还存在特定交易模式下基础资产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固有特性在建立现金流时引发的风险。下文将以前述国内现有的交易产品为例,分析专利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风险。
1. 苏州园区二次许可计划
二次许可模式保持专利所有权的完整性有助于企业积累创新技术,扩大生产规模,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以获取更大的融资。然而,不论是传统资产证券化还是专利证券化,两者均需保证证券化交易安全,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构建基础资产时通过系列措施实现“破产隔离”,即防止在发起人破产时将基础资产纳入其破产范围之中。由苏州园区二次许可计划基础交易结构可知,发起人所享权益均产生于第一次许可合同,一旦陷入破产危机,前述权利极有可能会被划入清算财产。此时,建立在第一个合同基础上签订的第二个合同效力问题在国内现有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考虑到“破产隔离”的要求,第二个许可合同能否具有独立性、如何具有独立性是发起人在决定采取二次许可模式时需考虑的重要风险问题。但由于二次许可合同的独立性问题唯有立法才能予以彻底解决,实践中为降低证券化的风险,不仅需要保证基础资产的高质量,还需准确评估其价值,预判这些资产的市场前景,并提供增信措施最大化抵消二次许可模式下的易发风险。
在此次计划中,资产评估者在对基础资产包进行筛选时对专利质量的要求非常严格,除了必须产权明晰,不能存在产权纠纷,具有技术特殊点外,还得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时实际使用的核心专利,并且具有一定升值空间。同时考虑到证券化产品期限,对专利剩余保护年限也进行了明确限定。苏州工业园区聚焦已积累较好知识产权基础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涉及8家生物医药企业的67项高质量专利主要分布于“高端仿制药及复杂制剂开发”“心血管疾病精准诊断与治疗”“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等领域。苏州茵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之一,将其下实用新型专利号为201520278783X的 “一种锥形支架”纳入基础资产中,该实用新型研发出的产品——应用于股腘动脉的外周血管支架Inno-Spring曾获2016年产品设计红点奖。该企业纳入资产包的23项专利虽然均为实用新型,在授权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但专利质量均有保障,剩余保护年限均在五年以上。除了对专利、实用新型等基础资产本身提出高质量的要求,苏州园区二次许可计划对入池企业也进行了全面分析,通过引入专业投资机构,直接对参与所有入池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评估等工作,筛选出优质企业,进一步降低出现保险事故可能性。苏州波影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此次有4项发明专利进入资产包,该公司在医学影像领域拥有国际领先的技术和产品,在美国也同时拥有多项专利,企业资质优良,信誉状况好。针对第二次许可,除了国资主体作为担保方对发起人的差额支付义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实现信用增级外,同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提供专利保险。采取多种方式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有效抵充现金流不稳定带来的风险。
2. 文科租赁计划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建立基础交易结构由于存在专利权的出售行为,一定程度上使专利权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从而动摇专利证券化架构的稳定性。就融资租赁方式本身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在交易前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完整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的价值、权利状态、潜在诉讼风险等,后续还将面临专利技术更新换代带来的诸如专利价值下降导致现金流不足的类似隐患。此外,文科租赁计划采用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中承租人为专利权人本身,不涉及第三方承租人分担支付借款风险,导致专利质量审查被漠视,加大了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同时限制了权利人的应有权益,有悖于专利证券化保护企业创新技术的要求。诚然,“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存在弱化专利质量审查的可能性,但专利权人本身作为支付租金的一方,相对于其他模式具有更加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正是因为“售后回租”下发起人放于专利质量审查的精力相对较少,故文科租赁计划对基础资产的质量和分散性要求应当更为苛刻,但它仅满足了后者。第一期产品中租赁合同共计10份,承租人13个,且不存在关联关系,基础资产分布在 5 个省份、8 个行业。[5]虽然基础资产池分散度较高,但相较其他模式下的产品,文科租赁计划作为先锋产品,对于资产池的规制尚不完善,债项评级中劣后级占比达10%以上,这往往由基础资产质量不高或者增信措施不到位所致。
在评估环节,为准确评估基础资产并确认未来市场的前景,文科租赁计划聘请的评估公司在进行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从企业、技术、企业与技术相结合三个层面进行评估。对企业的资信情况调研,对拟证券化技术的成熟度、经济效益等分别予以审查,同时兼顾有关技术在企业经营中的技术占比,最终通过风险累加法对无形资产现金流进行折现,得出无形资产价值。[6]但对于融资租赁模式下租赁合同的损失率、早偿率等计算方式依然是价值评估的难题。
虽然文科租赁计划对基础资产的分散度、审查、评估风险实施对策,但在出售合同项下,原属专利权人的权益转移给了融资租赁公司,后者对基础资产享有绝对支配权,若融资租赁公司擅自挪用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需引入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专利保险等抵充融资租赁公司的潜在风险。
3. 高新投质押计划
质押模式的专利证券化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时间短、融资金额少等缺点。急需大规模融资支持而仅凭自身信用尚不足以从银行获取质押贷款的企业开始尝试质押模式专利证券化。对企业来说,采取质押模式实现证券化融资不仅保留了原有质押融资便利性的要求,同时保持了专利权人所有权。但优先受偿权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隐患一直存在。基于前述原因,高新投质押计划采取了应对措施。企业资信和基础资产质量均保持了较高水准。此次入池科技型企业均注册在龙岗科技开发区,且绝大部分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评估层面引入多个具有丰富经验的评估公司分别对企业以及基础资产进行全方位评估,企业评估环节的高定位对入池资产的价值具有依托作用。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创业板首家生态环境建设上市公司,作为高新投基础交易参与企业之一,旗下有一百多项专利,具有良好的企业资质。在选择资产池标的时,除了对核心专利进行筛选外,对有过授权记录的专利均已排除,未纳入资产包中,以防范专利权客体具有重复利用性和可分割性导致被分割的权利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
尽管质押模式无须专利权像融资租赁模式一样转移所有权,但风险发生后质权的优先受偿性使得质押模式在专利所有权稳定性的角度不如二次许可模式。因此,高新投质押计划要求双重担保设定以降低专利权稳定性不足带来的基础资产现金流风险。
4. 奇艺世纪供应链计划
奇艺世纪供应链计划是国内首单知识产权供应链证券化产品,对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7]尽管国内尚未出现以专利权及其衍生权利作为基础资产采取供应链模式进行证券化处理的产品,但同为无形资产,分析奇艺世纪供应链计划的基础资产风险问题对国内后续推出供应链模式的专利证券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借鉴国外有关供应链模式的融资实践,奇艺世纪供应链计划在国内开始探索。与国外有关实践类似,基础资产为国内领先版权服务商爱奇艺的打包影视公司的版权,这些影视公司包括国内第一家以电视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企业——华策、多次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慈文等。传导到产业链上,这些合作伙伴信用级别高,为版权作品内容的质量提供了有效保障,获得AAA级别的债项评级。
聚量保理公司将原属专利权人的应收账款风险转移给自己,使之得以凭借业务经验实现买卖双方之间低风险的交易,但应收账款转让的风险也随之体现。风险一旦爆发,三方交易结构不再稳固,各主体对于己方利益的维护难以沟通一致,乃至采取诉讼手段。此外,知识资本的无形性将给聚量保理公司业务带来更大的挑战,对于新领域的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仅凭自身难以实现,还需引入他方对版权类的基础资产予以专业评估,外部予以增信。
从域内外已推出的供应链模式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中不难发现该模式对于现金流的稳定性要求相较其他模式更高,往往只有那些资信优良且对上游供应商具有长期大量应收账款的企业才能纳入考虑范围之中。[8]之所以国内现阶段尚未推出基础资产为专利及其衍生权利的供应链模式证券化产品,究其本质在于国内创新技术尚不发达,缺少持有大量高质量专利,在市场中具备绝对竞争力的专利企业,难以保证证券化进程中现金流的稳定性。
1. 专利池合理规制
1987年耶鲁大学将其抗艾滋病药物专利的使用权通过按年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转让给制药企业Brist-Myers Squibb公司。2000年耶鲁大学将前述权益转让给Royalty Pharma公司以获取融资金额,后者对专利许可收费权进行了证券化处理。然而2001年11月,此次曾被誉为“引领专利证券化的模范”的实践以证券发行人未能够按约支付有关费用被清偿解散告终。有人认为此次证券化失败的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忽视了基础资产单一易导致全盘皆输的风险后果。耶鲁大学仅以一项专利作为基础资产,无法进行多样化的资产组合来降低风险,一旦该药物出现问题,整个证券计划即失败。Royalty Pharma公司经历了失败后,于2003年在13种药品专利许可费证券化的实践中对生产设备要求极高的生物制药建立专利池。一方面,高门槛的专利药品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大,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专利技术更迭带来的融资难题;另一方面,多种资产分散了单一资产的风险,受众群体的多样化有效化解了一项药品被替代或下架的隐患。
建立专利池以降低证券化中的风险仅仅是第一步,一旦这种方式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就有可能因形成垄断而违法,这种潜在风险的存在要求对专利资产池构建进行合理规制。从立法和政策双向出发,日本借鉴欧美经验的同时考虑到本国市场现状,先后修改专利法、独占禁止法以规制专利池的构建;政策则由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指南给予市场判断专利垄断行为提供参考。[9]美国从1949年的Cutter Laboratories案到1997年的Summit-VISX案,再到2002年的3GPP 案与2009年的Datel诉Microsoft案,对专利池是否实施反垄断制裁经历了从严到宽发展阶段,这与美国本身反垄断法律体系与反垄断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
2. 专利评估体系健全
在前述耶鲁大学专利许可费证券化的案例中,也有学者认为评估有误是产品最终失败的原因之一。Royalty Pharma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药品进行评估,实际销售收入和发放额差值过大以致发行人资不抵债,而其自身对该项专利的评估方法亦存在问题,2003年,药品的实际收入比评估结果少3.29亿美元。基于此次失败的经验,美国开始完善专利评估体系。IPXI是全国首家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该平台的最大优势便是在专利评估体系上的完善。专利权人提交平台提供专利信息的格式文本,即unit offering scenarios(UOS)标准化专利审查文件,IPXI就开始通过各平台上已经公开的信息对这些专利的“硬信息”以及未来前景、应用市场特征、竞争技术等“软信息”进行法律分析,然后由IPXI公司和筛选委员会对专利质量能否达到证券化的程度予以审查,通过对受托专利的尽职调查后再交由第三方评估,最后对外发行许可ULR合约。[10]
除了美国,韩国和日本在专利评估体系上均以政府为主导。2020年9月4日,韩国知识产权局联合各有关部门发布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修正方案,指出了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质量;提供符合市场需要的价值评估服务;促进公正价值评估以及民营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业的发展三大战略,在原有政府建立的科技信用保证基金会负责专利评估工作的基础之上加强韩国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评估,并构建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基础的良性循环体系,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11]日本除了政府引导外,有学者提出专利权价值评估模型(PatVM)用以克服传统估价模式和前置过多假定条件的缺陷,该模式充分考虑到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并结合了经济、会计、工商领域相关的价值评价模型或者概念。[12]此外,还提出如果一个产品使用了多组专利,则应将现金生成驱动力(CGD)分配给每组专利。但在分配前,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利专家或其他评估师应将总的专利组进行专利组划分,对每个专利的驱动因素(具体的指数)和分数时的信息详细地呈现出来并显示出实际的可用性。
3. 配套制度贯彻落实
专利证券化在国外的顺利运行离不开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实践中美国引入了专利预警模式,具体表现在IPXI公司创设的专利许可使用权证券化的融资项目中,由其任命的会员审定UOS文件(由IPXI公司提供给专利权人填写专利的相关信息)中进入证券化项目的专利权,并对专利进行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确保权利状态明晰、专利市场前景良好。
此外,美国、欧盟、日本等国还引入了专利保险制度,通过设立不同的险种提高拟证券化专利的稳定性。美国国际集团最早为了应对1993年加利福尼亚最高法庭判定专利侵权不属于广告侵权保险承保范围内,于次年推出世界上第一份专利保险产品。[13]在随后的发展中,美国逐渐形成了分别以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人为投保对象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和专利执行保险并存的专利保险体系。[14]欧盟为了加强在国际中的竞争力,对专利保险提出多种实施方案,不同的成员国亦针对国内现状采取了不同的方案。英国以行政干预强制专利权人购买保险,而丹麦则完全交由市场,政府不干预专利保险制度的运行,仅提供制度环境予以支持。日本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现状,推出了由政府主导的专利授权金保险。
1. 规制专利资产池构建
专利资产池简称专利池,表现为由多个提供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集合起来相互或向第三方授权许可。放之专利证券化中,商品经济的成熟发展现状要求多个专利共同组合成商品才能供给市场产生收益。专利池的构建利用相关专利之间的互补性,对多项专利进行内部结构的技术重组,兼顾各个专利之间的关联性与分散性,采用不同的构建方法对各个基础资产有效整合,通过其他资产的升值对贬损专利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从而稀释单一专利隐藏的巨大风险。[15]放诸于具体模式中,从企业角度而言,二次许可模式中的许可合同、融资租赁模式下的买卖合同以及质押模式下的质押合同均需要企业选取较高质量的专利与发起人进行交易;从发起人角度而言,为尽可能降低风险,做好中间人的角色,要求在接受企业专利时进行合理审查,并依据各专利的特点整体考虑筛选适合的专利入池。对于较为特殊的供应链模式,保理公司在统一管理入池专利的应收账款债权前要求专利所有人即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内所涉及的专利权及附属权益自行审查,保证相关资产在后续评估中能够得到较高的信用评级。
国内在引进专利证券化产品之初便参考了美国Royalty Pharma公司两次证券化的经验,在国内现有的专利证券化案例中纷纷效仿,绝大部分都采取了构建专利资产池的方式,例如苏州园区计划便同样以医药专利作为基础资产,构建了庞大的资产池。然而,国内对于专利池的法律规制几乎空白,大部分有关立法对专利池并未提及。现阶段针对有效规制专利池主要依靠反垄断审查,具体实施“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明确审查标准。通过将专利池构建、运营、许可等环节的规范纳入反垄断法中,并在国内现有专利配套文件中增设专利滥用行为惩罚条款和垄断实体判断条款,为实践提供依据的同时也作为将来建立统一审查标准前的过渡;第二步是统一审查标准。为了解决第一步中在诸多法律中对确立审查标准可能导致实践中执法混乱的现象,设立专利反垄断机构负责审查工作,整合专利市场监管、价格垄断和经营者合规性有关信息进行综合审查;第三步是拓展审查标准的范围。[16]如前所述,国内仍处于专利池法律规制发展初期,基于专利这一无形财产的不确定性,统一标准的立法活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竞争,故在起步阶段的审查活动以专利池的三个规范环节为主,待时机成熟后,适当拓展审查标准的范围至专利池的许可盈利活动。
2. 健全统一评估机制
专利证券化作为专利价值化运营的终极形态,想要长期活跃在金融市场为企业融资必须解决专利对现金流产生影响的问题,而现金流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企业运营、专利价值、市场发展,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措施便是健全统一评估机制。国内现有模式在资产评估阶段均吸取美国失败案例的经验,引入第三方机构,但已有证券化产品中参与的评估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相关评估人员没有统一的资质审查,评估机构本身尚缺乏统一的标准管制。此外,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难以满足专利证券化的要求,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均未出现具有普适性的评估机制。理论界中有学者基于实物期权提出了一个专利价值评估模型,并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法修正结果,但诸如此类模型前置的过多要件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难以成功运行。[17]实践中,苏州园区二次许可计划引入了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公司对资产池专利进行筛选后对企业本身进行评估,两者综合考虑最终得出评估结论。文科租赁计划从三个角度采取风险累加法折现,从而得出无形资产的价值。针对理论界专利评估模式可行性低,实践界评估方式混乱不一的现状,可结合日本和韩国专利评估机制的成熟发展,建立一个符合国内国情的专利统一评估机制,并构建符合定量分析的客观估价标准体系,同时学习美国IPXI公司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通过以往的经验利用大数据手段分析出专利评估的参考标准,减少人工判断,降低人为导致的判断结果误差。
3. 设立专利预警模式
结合IPXI项目的经验,专利预警模式主要分为三个板块:基础资产审查、未来市场预测和专利保险投入。专利证券化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础资产的质量,在专利预警模式下,要求对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以及品质审查分析。专利的权利状态是否明晰可以通过在相关平台上对其法律状态、年费缴纳、许可登记、是否涉讼等情况提前审查,并结合企业审查结果决定能否被专利证券化。譬如在二次许可模式和融资租赁模式下一些中小型企业应对风险能力较差,则转向预警模式的第三个板块进行风险转移。质押模式和供应链模式下,则要求质权人和保理公司在受理相关基础资产后再次进行审查,降低因基础资产权属不明给自身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以及影响证券化进程的风险。权利状态是否明晰是基础交易结构主体对于被证券化专利共同采取的预警行为,企业内部对于拟证券化的专利侵权诉讼风险亦需做好充足准备。
第二个板块便是拥有专利权的企业收集国内外与本企业主要产品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关市场的信息并通过大数据手段对各类信息资源整合分析,从而合理预测专利技术的未来市场发展、对手的竞争力、产品的收益年效以及潜在市场等。在动态分析的过程中,企业可提前预防。
专利保险的投入是前两个板块的后续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保财险于2014年签订了《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合作协议》,2019年正式续约,此次续约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保财险开启了第二个知识产权保险的五年战略合作,从前期创新探索试点阶段进入到大知识产权风险保障全面落地推广的新阶段。分析日美欧有关经验,美欧各国的专利保险普遍存在诉讼成本高的问题,而日本政府主导的专利保险又对国内地域广、难管理的特点提出挑战。综合各国经验和自身现状,国内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专利保险制度。即当专利权人的现有利益及可期待利益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时,选用“攻击型”的专利执行保险,由保险人提供提起侵权之诉的费用,从而转嫁专利权人反击侵权行为的成本,激发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性。“防御型”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为被诉侵权人的情形,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者恶意时支持其对抗侵权诉讼,尽可能避免诉讼程序对专利证券化的正常运行产生负面影响。[18][19]“攻击型”和“防御型”两种专利保险在第一个知识产权保险的五年战略合作的实践中得到推广,大程度解决了中小企业维权难的问题,这也是现阶段国内专利证券化产品以二次许可模式和融资租赁模式为主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由于国内专利保险实施主要依靠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来推动,而专利证券化本质上属于金融领域,配套制度也需要相关主体的积极参与更加市场化。故设立三个板块的专利预警模式,将专利保险与基础资产审查和未来市场预测相结合,通过企业外部与内部的客观分析激励专利权人投入保险以规避风险。
专利作为科技创新成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找到其价值所在。随着科技的发展遍及全球,无形资本迈入传统金融领域是大势所趋,专利证券化正是在大背景的推动下孕育而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提高国际竞争力,率先开展专利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活动,在探索中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如今国内较为成熟的专利制度和传统资产证券化产业的迅速扩张为专利证券化积蓄了一定能量。然而,在初步发展阶段,主要依靠政策扶持的专利证券化产品仍处摸索状态,尽管出现了多种交易模式,但在根本上缺乏理论支撑。如何将知识资本融入金融体系内,需有效辨别两者结合的难点在于无形资本的不确定性对证券化现金流的稳定性产生了巨大冲击,如何最大化降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带来的风险难以依靠市场自发调节。比较日美等较早实施专利证券化国家的规制经验,建立有关制度降低无形资产风险外引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保障。有了立法的支撑,政策的继续推进和市场的活跃环境,企业便以通过专利证券化产品以低风险换取高融资从而实现专利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