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雨阳
综艺节目现今受到观众喜爱,节目制片方为了吸引观众也采取很多措施制作新的综艺节目。而一些成功综艺节目的模式就成了制片方的关注对象,除了合法的版权交易行为,抄袭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版权纠纷。
国外与此相关的研究起步较早,20世纪,欧美国家综艺节目的增多,使得其模式的版权问题复杂,Meadow(1970)以此为契机,追溯了与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相关的法律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解决路径。21世纪,Singh、Sukhpreet(2010)则从版权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探讨了如何对电视节目的版权进行保护。近些年来,国内关于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的研究也一直在进行,早在《超级女声》等选秀综艺节目流行的时期,沈苹(2005)就对综艺节目形式创意的版权保护进行了适用法律分析和提出了创意保护建议,孙洁丽(2017)和丁强(2019)从著作权认定的角度谈了如何保护综艺节目版权。但这些研究都几乎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谈保护问题,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后相关的讨论也一定会继续增加,却鲜有文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市场机制问题给版权保护带来的阻碍。
实际上,将探究范围扩大到大的版权保护话题下,或者参考其他类型版权的保护问题,就会发现也有很多跳出法律框架的研究。Besen、Kirby(1989)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了版权使用和最优版税,即版权价格的问题,而 Harbaugh、Kemka(2010)则从需求和垄断的角度研究了盗版侵权的问题。在中国,奉小斌和郭宏湘(2008)较早地用支付矩阵和需求曲线从博弈论和需求价格关系的角度研究了网络版权保护问题。杭敏和皮卡德(2012)对版权侵权问题进行了供需角度出发的经济学分析,但未提出解决方案。黄先荣和刘玲武(2016)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研究了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保护策略,提出了“技术中立”、加大处罚等建议。类似地,严磊和方华(2017)也用同样的博弈论视角,将企业和版权方纳入博弈体系,讨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问题,而魏珊、马海群(2020)则运用博弈论模型分析了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造成的版权问题。
综合前人研究,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切入,运用纳什均衡及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的理论来对综艺节目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制片方之间的博弈和制片方与版权方之间博弈的讨论,由此分析出不同条件下制片方和版权方采取的战略以及现今综艺节目侵权问题发生的原因。最后,本文根据分析结果对综艺节目版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综艺节目的竞争对手是其他的综艺节目,而制片方在进行购买版权与否的抉择时也会考虑市场上其他制片方的行动,由此形成一个制片方之间的博弈。为了便于分析综艺节目制片方的决策,假设现今市场上只有两个综艺节目制片方,他们的战略都有两种:购买版权和不购买版权。该博弈模型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战略集合和支付是双方的共同知识。
从表1的支付矩阵来看,如果他们都选择购买版权,那么双方的收益都为X。如果一方购买版权,一方不购买版权,那么购买一方的收益为P,不购买的一方收益为Q。如果他们都选择不购买版权,那么双方的收益均为Y。
表1 综艺节目制片方博弈的支付矩阵
另外,支付的大小关系为:P>Y>X>Q。具体来说,一方购买版权,另一方不购买版权时,不购买的一方成本下降,但同时损害购买版权的制片方的利益,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不购买版权方的利益最大,而购买方的利益最小。如果同时购买版权的话,他们都需为此支付成本,但不会损害对方利益,于是双方的收益为X。相反,若两个制片方都选择不购买版权,他们都将节约成本获得Y的收益。因此博弈的结果就会是双方都不购买版权,因为无论在对方选择如何,不购买版权都是他们的占优战略,而(Y,Y)是该纳什均衡的均衡收益。显而易见,该结果是对综艺节目的发展无益的,更无法促进综艺节目的创新,会对整个行业产生损害。而这个博弈中涉及的都是版权的享用者而无版权所有者的参与,因此在接下来的博弈分析中,本文将引入综艺节目版权的拥有者,考虑版权所有者和制片方的博弈。
综艺节目制片方和版权方的行动与对方的选择有密切的联系,同时还受到各自成本、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考虑他们之间的博弈时需要引进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讨论其在不同情况下的战略选择。首先,我们把模型中的变量定义如下,见表2。
表2 制片方与版权方博弈的变量含义
假设博弈的双方为综艺节目的版权拥有方和使用版权的制片方。版权方的战略有保护和不保护,它有a的概率选择保护版权,但为此需要付出C1的成本,同时版权方也有1-a的概率选择不保护版权。而期望使用电视节目版权的制片方有购买版权和不购买版权两个战略,它有b的概率会购买版权,但需要付出C2的成本,会相应获得R的收益,总收益则为R-C2。但也有1-b的概率不购买版权去使用电视节目模式,那么就会获得R的收益。如果制片方不购买版权,但版权方又选择了保护的战略,那么制片方就需要支付M的赔偿。如果制片方购买版权,而版权方选择了保护,那么版权方的收益则为C2-C1,具体支付矩阵见表3。
表3 综艺节目制片方和版权方博弈的支付矩阵
上述经济含义的实现需要在M>C的条件下,因为如果制片方为侵权付出的代价比其购买版权的成本要小,那么制片方无论如何都会选择不购买版权,这才是它的占优战略。同样的,也只有M>C,版权所有方采取保护措施能获得的补偿比其成本高,它才会去保护版权。
当购买版权的成本C越高,而侵权后被版权方申请维权后付出的补偿M越小,制片方越倾向于不购买版权;反之,购买版权成本低,而赔偿越高,制片方越愿意购买版权。
当保护版权的成本C越高,而得到的赔偿M越小,综艺节目版权方越倾向于不保护版权;反之,保护成本越低,而得到的赔偿越高,版权方越愿意保护版权。
制定合理的节目模式授权价格。防止天价版权的出现有利于构建健康的综艺节目版权交易市场,促进版权方和制片方之间的公平交易。现今出现的很多侵权使用版权的情况,都与版权价格虚高有着密切的联系。过高的价格使得制片方不能承受,超过了该模式版权能够创造的价值,制片方就会选择不购买版权,适当的价格能够提高制片方的接受程度,而抑制侵权行为。
降低维权保护成本。很多版权拥有者有意保护版权,却因为维权流程烦琐,保护成本过高,甚至保护的结果费时费力还不如不去保护,就选择了不采取行动。如果相关机构和政府能给予版权保护一定的帮助,降低版权保护费用,协助企业维权,就能提升版权所有者保护版权的信心,也有利于良好的综艺节目版权交易市场的形成。
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和增加侵权赔偿。如果对种种侵权行为放纵,使得各个综艺节目制片方认识到就算侵权被追责也不用付出太多的代价,那么他们就会选择不购买版权。而版权所有者发现赔偿额过低,也会认为保护版权没有意义。于是,提高侵权成本让版权所有者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赔偿,才能够促使制片方打消侵权念头去购买版权,而版权所有者也会积极去保护自己所拥有的版权。
总的来说,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现今综艺节目版权的保护不是单靠版权意识的提高就能实现的。只有在依靠法律的同时,利用市场机制给予参与者合理的收益和惩罚,才能使他们选择正确的行为。对于综艺节目版权所有者和节目制片方来说,唯有经济利益的衡量对他们有利能促使让他们去保护版权和购买版权,形成正规合理的版权交易市场,推动综艺节目行业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