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纪锴,李 实,陈洪鑫
(1.天津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学院,天津 300000;2.天津体育学院 运动训练学院,天津 300000;3.青岛理工大学,266033)
青少年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坚实基础,也是中华民族蓬勃生命力的写照与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1]近年来,我国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多发,肥胖率、近视率、体测不及格率等数据居高不下。针对于此,国家接连发布《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等诸多政策,体现了国家领导层面对于青少年体育与体质健康的重视,也促发了我国学界对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探索与研究。目前我国学者多重视以宏观治理理念的改革来推行具体治理路径的优化[2],并借鉴英[3]、美[4]、澳[5]等发达国家治理机制与经验[6],这些研究立于宏观层面,通过总结西方各国现有模式,在我国国情基础上进行扩布,探讨我国青少年体育治理发展路径。同时,研究的治理范式聚焦于协同治理[7]、多中心治理[8]与整体性治理[9],通过多部门、多元化的沟通合作,构建我国青少年体育治理合力。青少年体育的治理结构方面,也有诸如“一体三翼”结构,即学校为“体”,社区、家庭、俱乐部为“翼”[10],并从人格、社会、文化与有机体四方面构建青少年体育健康促进系统[11]。然而上述研究中,对于发达国家治理经验与范式的总结借鉴,终究是基于西方的经验来看我国的青少年体育,缺乏根植于我国土壤的角度与范式。治理结构虽新颖,但却大多突出教育部门[12],无法涵盖众多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主体。是否存在更符合我国国情与基层现实的青少年体育治理范式?又如何设计更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体育治理框架与路径?
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党十九届四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简称《决定》)[13]中指出,现阶段我国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共同体”作为我国创新性的本土治理范式,既是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也是各治理实践主体的行动指南。[14]因此,以“治理共同体”引领我国青少年体育深化治理改革,符合我国顶层政策设计思想、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国式治理能力与体系现代化的建设需要。本文以“治理共同体”为研究范式,探讨青少年体育与治理共同体的的结构框架、现实困境与发展对策,以期为新时代我国青少年体育接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借鉴。
自德国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基于“身前身后的欧洲市民社会”提出了“共同体”理论以来,有关“共同体”的讨论长期受到学界关注。共同体的英文为“community”,是由前缀“com”(意为“一起、共同”)与伊特鲁里亚人的单词“munis”(意为“承担”),本意即为“共同承担”,与我国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高度吻合。现代汉语词典对共同体的释义为“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15]滕尼斯在其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写道,共同体的建成基础是共同体内部主体本能的信仰或是根深蒂固的适应亦或是普适大众的观念,且内部具有共有性、互通性以及排他性等特殊性质。我国学者从共性的角度给予“共同体”一个描述性的定义:“以共同目的、相互认同为基础,并能够使内部所有成员获得归属感的群体。”[16]
在“共同体”概念提出初期,多以时间、空间为维度进行限定,如:地缘共同体、历史共同体等。发展至近现代,出现以属性作为修饰词的如:利益共同体、知识共同体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提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后,共同体被赋予了更多形式,即二者相叠加界定的,如: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等。
一般来说,一个概念的含义包含内涵和外延两方面。表面上看,“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包括“治理”与“共同体”两部分,其中“共同体”部分已在前文进行梳理。“治理”一词方面,本文选取全球治理委员会“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7]的定义。然而从政治文本的角度解读,“治理共同体”并非简单“治理”与“共同体”的排列组合。其内涵是通过建立“一核多元”的治理体系结构,多元主体在党的领导下,相互沟通、协商与合作,运用法律法规与科技手段的保障与支撑,共同解决我国现存治理问题的一种有机结合体。从本质上来说,“治理共同体”是对我国“共建共治共享”治理范式的进一步凝练。其次,从外延方面分析,“治理共同体”由“多主体协同参与体”与“多维度互动联合体”所组成。“多主体协同参与体”是指: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共同体中所有主体以互帮互助、整体发展的思想为核心,共同参与到治理工作中。“多维度互动联合体”则是指:责任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法治共同体以及智慧共同体各司其职。其中,责任共同体是“人人有责”的先决条件,精神共同体是“人人尽责”的导向指引,法治共同体是“法治保障”的维稳体系,智慧共同体是“科技支撑”的科学道路。总的来说,“治理共同体”的含义是:所有主体在党的领导下,相互交流、共同协商,以“人人有责”的责任共同体为治理基础,“人人尽责”的精神共同体为治理目标,“法治保障”的法治共同体为治理底线,“科技支撑”的智慧共同体为治理工具,解决现存治理问题,从而实现“人人享有”治理愿景的、具有新时期中国特色的全新治理范式。
青少年体育治理是为实现青少年体育发展目标而处理各种青少年体育事务的方式,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工具性。[18]在上述“治理共同体”含义的分析基础上,本研究认为“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的含义是:通过建立党委领导的“一核多元结构”,以政府联结学校、社区、家庭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所有主体互动协商,合理划分治理权责,靶向青少年五育并举,以体育法、评价监督体系等为治理保障,以5G、VR、人工智能等相关高新技术为手段,解决我国青少年体育领域现存治理问题,实现治理主体、客体共同发展的创新性治理范式。可以说,“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是破解我国现有体育发展与广大儿童青少年需求不相符的治理工具,也是推动青少年体育治理走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范本。
《决定》中明确指出,治理共同体的结构应是“一核多元”的,以党委领导为核心,建立下沉式的治理结构。在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治理研究中,多聚焦家庭、学校、社区的三方协同[19],以及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三社联动[20]。本研究基于学界已有研究成果,追寻基层的多边对话与协商合作,在“一核多元”的总体结构下,以党委为核心统领主体与共同体结构,政府负责,联结学校、家庭、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在责任、精神、法治与智慧等维度下,建立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的总体框架。(图1)
共同体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因此,有必要细致梳理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中的多元主体,笔者遵循《决定》中文书条款,对党委、政府、学校、社区、家庭以及社会组织在青少年体育中的角色进行了阐述。
1)党委。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国家治理优越性的根本保障。从宏观上看,党是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中一切政策、计划的制定者,要始终保持统揽全局的视野、高屋建瓴的理念以及协调各方的职能。具象到微观,党委应继续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在《党章》等法律规章下,通过设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与支部委员会,建立民意流通渠道,整合相关青少年体育发展意见与建议,切实做到以青少年的体育需求为导向,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
2)政府。《决定》给予了政府“负责”的内涵,整个治理共同体也是由“责任”所串联,可见政府是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首先要做好“主理人”角色,沿袭党委对青少年体育作出的顶层规划,联结普通中、小学、体育运动学校、社区、体育培训机构等主体,结合各主体实际需求,对症下药地对进行引导与协调。同时,通过学校、社区、以及线上意见反馈等方式,贯通意见互通机制,完善青少年体育需求的沟通渠道。最后,继续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下放治理权力,降低治理准入门槛,通过直接购买或促成合作,引导社会组织进学校、进社区,做好青少年体育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保障工作。
3)学校。学校要继续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思想,开齐开足开好体育课,育体与育人相结合,推动体育恢复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同时大力整合校内、外体育资源,在家校社联动方面,积极引导体育教师进社区、家庭,定期开办青少年体育公开课。在与社会组织联动方面,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做好校内体育活动风险预案。大力培养体育学科教学人才,提高体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定期举办校内教师交流会与多校教师联席会,打造体育教师学习共同体,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4)家庭。家长首先要改变以往的唯分数论思想,学习“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以“五育并举”为目标来培养儿童青少年。其次要从自身做起,积极运动,进而带动、陪伴青少年参与体育锻炼,形成良好的家庭体育氛围。
5)社区。社区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三场域,是加强青少年体育习惯保持的重要环节。[19]社区要通过社区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打造基层青少年体育交流平台,实现社区、学校、家庭、社会组织之间的青少年体育服务的供给通路。通过走访、问卷以及微信群、反馈网站等方式,联动线上、线下机制,拓宽民主协商路径,扎实掌握社区内青少年对于体育的动态需求与治理问题。大力开展社区内体育文化活动,定期开展青少年体育知识、技能普及讲座,举办定位于“普及与趣味”的社区运动会等,激发社区内青少年参与兴趣,推动更多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
6)社会组织。在青少年体育治理语境中,社会组织主要通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划分,分为政府主导、公益导向与私人开办、盈利导向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到青少年体育治理的途径主要为承接其他主体的职能转移,通过联动合作、服务购买等方式。社会组织首先要完善自身参与治理的能力,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相关规章制度(如《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加强对内部工作者的遴选与培训体系。同时也要联动其他相关主体,深挖社会组织参与治理途径与网络,以整体、融合观念参与治理。思想上抛弃“利润导向”[1],将满足青少年体育需求作为工作重心,为青少年切实发展与国家体育腾飞添砖加瓦。
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全新话语,是多维度共存的立体结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治理共同体应当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同时也需要“法治保障与科技支撑”的帮助。鉴于此,本研究认为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是包含责任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法治共同体与智慧共同体的互动联合体。
2.2.1 “人人有责”,构建责任共同体
责任是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治理共同体首先应当是“人人有责”的责任共同体。要做到多元主体的“人人有责”,首先要将政府权力下放,让更多的主体有机会参与到青少年体育治理中。以往我国的青少年体育治理,呈现的是“强国家”“弱社会”局面[21],因此需要通过“放管服”等措施,保障基层主体参与治理的机会。同时,在多元主体之间,要通过寻找利益联结点,建立责任共通点与发展契合点。习近平总书记认为,责任共同体作为一种“道义”类共同体,准确呈现了多元主体利益共生、责任共担的状态,能够使责任与利益交合统一,是我国治理共同体的更高层次体现。[22]因此,责任共同体的内涵在于国家与政府部门将治理权力下放至基层,增加基层主体治理机会与责任,并且在多元主体之间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同且相互耦合的共生型结构[23]。
2.2.2 “人人尽责”,构建精神共同体
“人人尽责”是建立治理共同体的必经之路。在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中,需要发挥精神思想的能动性,构建青少年体育治理精神共同体,使多元主体积极、主动地履行自身责任。精神共同体是一切共同体的最高形式,是具有共同价值追求的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精神、意识、思想等方面的需要所结合起来的精神场域。[24]新时代,“健康第一”理念、“立德树人”任务以及“核心素养”导向,都体现了国家对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将“五育并举”作为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精神共同体导向,在强健青少年体魄的同时,追求青少年德、智、体、美、劳,改善以往社会对青少年体育的误解与偏见,做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克服以往我国体育在培养青少年“单向度个体”上的过度倾向。
2.2.3 “法治保障”,构建法治共同体
百年来,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先进手段与成功经验,通过对法治体系的完善与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国已在实践中摸索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路径。法治共同体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主旋律,通过法律规章与评价、监督体系施加外力,对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进行保障监督。责任与精神本质上还是以人伦情感、道德价值等德行建立的共同体结构,需要通过法律与评价体系的强有力保障来确保治理的精度与效度。治理共同体中,运行逻辑不只是以“德”为主的感性,还需要以“法”为主的理性。法治共同体秉承“依法治理”,建立全程化、长效化的评价与监督体系,对多元主体在“有责、尽责、享有”进行法律层面的保障与维护,激发主体参与治理积极性。
2.2.4 “科技支撑”,构建智慧共同体
十九届四中全会创新性的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的范围中,在以“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主导的数字革命之后,技术赋能成为了创新治理能力与体系的新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 周年大会中强调,新时代治理要善用大数据等科学技术,促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做到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与服务高效化。智慧共同体就是通过高新技术的赋能与支持,打破既有治理囹圄,重塑治理模式与流程,整合优势资源,汇集各时效信息,应对纷繁多变的治理环境。发挥科学技术对治理共同体的支撑职能,以“科学技术”驱动创新,把智慧化建设沉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全过程,推进“智防风险”“智辅决策”“智助创新”“智利服务”的“四智治理”[25],促进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运行机制、工作流程的智能化再造,加快推进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我国青少年体育的传统治理结构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务院、教育部以及体育总局等国家领导机构发布青少年体育政策直接参与治理,或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局、体育局等部门间接参与治理。但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后,这种“计划式”的青少年体育管理体制暴露出较多局限性。[26]由于强调顶层教育部、体育总局等管理部门对基层的垂直、单向度管理,导致学校、社区、家庭以及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治理的责任被忽视,阻碍了其行使自身应有治理权力。并且,国家体育总局等多部委联合印发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明确指出,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目标应当是家庭、学校、社区的多方联动。但目前来看,一是学校、家庭、社区与社会组织没有在场域层次上形成一体化、整体性的治理格局。[19]从域外经验来看,美国在联邦教育部的支持下创建了家、校、社合作研究中心,对青少年体育的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此类研究中心在我国尚未出现。[27]二是基层间治理资源流动性欠缺。以人才资源为例,据统计,我国174 万名社会体育指导员中,体育教师的比例仅为5.5%。[28].场地资源方面,社区公益性体育场地与社会盈利性体育场地发展较慢,非法侵占、挪用体育场地现象频发,导致没有形成资源互补机制。
另一个青少年体育责任共同体的发展困境是主体间责任边界不清晰。一是治理主体责任不明确、不公开。以青少年体育培训为例,费用高、质量差的乱象频发,针对此,政府部门间没有明确责任划分,家长无法得知具体的权力、责任归属,只能在培训机构、社会管理组织、体育部门与工商部门间推诿不清。[29]同时,这种责任不明确也存在于疫情期间的青少居家体育当中。新冠疫情期间,儿童青少年难免居家网课,但这时的体育活动究竟是学校抑或家庭、社区承担责任,目前尚无定论。这也造成了疫情青少年体育时间骤减的结果,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调查显示,疫情期间仅有半数儿童青少年能够做到每天30 min 以上体育运动。二是治理主体权、责不匹配。其一,具有较大治理权力的主体,需要肩负起更多的治理责任,同样的,在治理主体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后,也需要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才有能力完成治理使命。但在实际情况中,治理主体的责任与权力往往不匹配,常处于“争益”与“避害”的博弈当中,无限制地将责任旁推或下放,造成权利较小的主体反而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30]其二,就政府部门而言,青少年体育相关工作有时还被分配到财政、共青团、街道办等多个本身职责不符的单位。
价值观是人对事物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是人进行认知和判断时的基本观点。在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中,价值观对于责任意识有极大影响,价值观的偏差直接导致了“人人尽责”的不到位。总的来看,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治理的价值观偏差主要存在于青少年自身和治理主体两部分。
思想被认为是行为的先导,因此,参与治理主体的价值观出现偏差,便会对其治理行为产生较大影响。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场域,也是青少年体育习惯养成和维持的重要环节。然而据《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超过半数家长没有意识到青少年的体育与自己相关,认为责任多在学校与老师方面。这也导致了“能够正确认识体育运动对孩子的益处”与“能够切身陪同孩子参与运动”的家长比例差距较大,分别为71.7%与18.3%。[31]同时,“学习成绩”在我国家长心中的地位远高于“体育锻炼”的第9 位,排在第1 位。[32]事实上,这样的“唯分数论”也存在于学校之中,学校没有充分认识体育的精神、育人等功能,对青少年体育的理解仅停留在测评与选拔层面。[33]体育课给文化课让路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数据统计,学校体育周课时数达标比例不到教育部规定周课时的65.1%,与其他学科反差极大。[34]并且,社区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主动性不强。调查显示,受访儿童青少年所在社区与学校经常开展体育联谊活动的比例仅为8.7%,而“从未开展体育联谊活动”的比例高达72.2%。[35]最后,社会组织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多为利益导向。受“双减”政策影响,社会中新增大量培训组织,但其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并且人员上岗多不合规,出现“重招生,轻教学”、盲目扩张、肆意圈钱等行为。[3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现代治理理论中治理客体的立体化,即治理客体也是治理主体的一部分。因此,也要分析青少年自身对于体育的价值观偏差。第一,青少年对于体育的重视度不足。根据2021 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青少年运动健康状况》,三成青少年对于体育表示不重视或一般,其中,仅嫌体育运动太麻烦的就占比54.61%,说明我国青少年依然存在对体育运动的偏见与反感。第二,网络等外在因素侵占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的时间与精力。现今儿童青少年均为“00 后”、“10 后”,成长环境中互联网技术发达,电子设备较多,也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体育价值观的偏颇。调查显示,某地区青少年上网时间严重超标,部分中学生甚至达到每周20 h,严重侵占了体育运动时间,也对自身身心健康造成隐患。[37]第三,青少年对于体育的多元功能认识不足。鲁长芬团队(2020)基于自制问卷调查发现,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以及家庭背景等条件均对青少年体育价值观有一定影响,并认为目前我国青少年缺乏在安全、精神以及终身体育等方面的体育价值观追求。[38]详细的说,主要表现为女性、高年级、生源地为乡村等的青少年对于体育的价值理解不同,同时对于体育的终身性、精神性等特质认识不足等。
《决定》中明确,治理共同体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障。同时,评价与监督体系对于青少年体育来说也尤为重要,关乎青少年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以及主体参与治理的可视性。因此笔者将青少年体育治理的评价机制也归于治理共同体的保障体系之中。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健全、针对性差、可操作性欠缺的问题,并且评价机制不够全面性与多样性。
首先,从青少年体育治理相关法律来看。第一,法律法规依然不健全。以青少年体育活动风险为例,目前直接与其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并未对风险处理作出明确规定[19],这让“宁可不干事,也不能出事”成为青少年体育治理的顽疾。第二,部分规章制度存在针对性不足。2022 年体育总局发布《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其中对于培训场所场馆的要求只做出人均面积的规定,却未对场馆高度、内部构造等作出具体规定。以篮球为例,部分培训机构仅在挑高3.5 m 的场馆开办培训,显然无法满足将球由抛物线投进正规3.05 m 篮筐的需求。第三,部分法规可操作性欠佳。可操作性是法律法规由文本指向实践的重要参照,但在青少年体育治理的法律内容中,很大一部分是宣示性、原则性条款,缺乏奖惩措施与执行程序说明,导致其可操作性降低。例如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方面,尽管国家多次发文鼓励,但始终困顿于缺乏操作细则与补贴规定,最终效果无法令人满意。[19]
其次,我国青少年体育治理的评价体系缺乏全面性。现有评价体系多集中于对学校体育阶段,没有很好地覆盖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对于家庭陪伴的积极性、社区活动的多样性、社会组织的规范性及相关人员的运动技能与教学水平等缺少合理评价体系。并且,评价过分强调结果导向,缺乏过程性评价监督,掺杂主观因素较多,缺乏系统、客观的评价机制。[39]评价手段也过于单一,多是以整体青少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忽略了青少年个体差异性,出现一部人早早达到标准却无法进步,一部分人刻苦努力但却无法合格的情况。最后,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缺乏一惯性、长效化、全覆盖的监督体系。对于青少年的体育活动监督多为学校主体,但对于日常居家、终身体育等方面缺乏监督。对治理主体的监督也集中于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缺少了对于家庭、社区的治理行为的监督。
新时期以来,科技强国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意见》中明确指出,科学技术是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支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 年)》等多份文件也提及数据平台构建、数据技术应用等科技创新手段。然而传统青少年体育治理中,科技支撑的技术治理面临手段与体系两方面的问题。
基础性的创新技术与基础设施是青少年体育治理智慧化、智能化的实现基础,但从治理手段来说,技术与基建发展相对落后。第一,先进技术与青少年体育的耦合度不高,尚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有力技术支撑。全国信标委大数据标准工作组编制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国家标准是我国各行各业数据治理风向标,但却并未涉及青少年体育领域。并且,在技术标准层面,覆盖体育领域数据应用的基础术语、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标准尚未建立。[40]第二,治理技术手段偏向静态。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治理的技术手段,总的来说是“谋而后动”,而不是“随谋而动”。[41]以学校、社区、社会互通体育场馆为例,青少年在线上仅能了解场馆有何场地、何时开放,但却无法实时掌握馆内人数、人流密度、空气质量等关键信息。第三,青少年体育治理相关基础建设落后。由于我国青少年人数多、覆盖面积广,想要打造青少年体育治理的智慧共同体,需要运行空间足够广、运算流量足够大的存储空间与计算能力。但目前现有如云计算体系、5G 基站等基础建设尚不足以匹配青少年体育治理需求。
其次,服务于科技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配套体系不完善。第一,缺少青少年体育智慧治理专项职能部门。据统计,我国已有约208 个地级市设立了数据发展中心、数据管理局等专业数字管理机构。[42]但青少年体育领域尚未建立专门的科技、数字治理管理机构,体育系统的相关工作主要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承担。第二,能够参与青少年体育智慧治理的人才较少。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我国数字人才现有总量约为72 万人,但绝大多数位于产品研发的前端岗位,青少年体育乃至体育领域相关人才极为稀缺。并且,针对科技与体育深度融合治理的人才智库与高校专业目前仍未建成。第三,智慧治理的安全体系缺失。科技创新的智慧治理中,信息安全极为重要,但目前我国相关青少年体育政策多指向平台建设、技术更新,对于数据安全方面鲜有提及,儿童青少年的个人隐私、体质数据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治理共同体是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各主体互相协商、合作、博弈的结构产物。在这样一个共同体结构中,寻求我国青少年体育的治理路径,必须要做好政治生态与权力结构的优化与改善,确保“共建共治共享”,形成治理合力。
首先,要在宏观层面对青少年体育治理的整体结构进行改革,改变以往单向、自上而下的治理权力体系。第一,要继续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优越性。不断发挥党在共同体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与引领作用,在宏观层面继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顶层设计方针。同时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联结政府与基层主体,提升学校、社区、社会组织内党委的组织力与工作能力,加强基层内部凝聚力。以党建、党委、党员为纽带,建立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顶层与基层的联会贯通。第二,政府要贯彻落实“放管服”理念,从以往的“全能”角色变为“主理人”角色,降低治理主体准入门槛,串接联动,形成柔性协商、分工合作的治理生态环境。以武汉市青山区的“四点半学校”为例,由政府下放治理权力,让社区、家庭与社会组织更多地承担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20]同时也可以建立政、社互嵌结构,如北京鸟巢体育馆的修建,与社会组织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耦合关系。并且,还要建立扶持基层青少年体育组织,做好责任细致划分。无可否认的是,青少年体育治理结构现代化的论题中,都是要寻求“大社会”与“大国家”的呼应关系。[21]以英国为例,其参与治理的顶层的政府部门(DCMS)仅负责发布政策与提出倡议,而真正实施治理工作的则是UK Sports 与National Sports 等体育组织。对此,我国应该以政府部门作为管理型青少年体育组织,通过单项协会脱钩等方式,增加枢纽型青少年体育组织,并且大力扶持民间基层性青少年体育组织。[43]其次,要建立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的基层流通互动机制。由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协同参与的青少年体育治理委员会,由各主体自行选区代表任委员,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商讨治理责任分工。以绩效奖励、课时补贴等激励机制打造青少年体育治理人才资源网络。同时借助合作、购买等形式,创新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景。以青岛市国信体育馆为例,依托自身场馆优势,与附近中、小学进行合作,在馆内承接课后服务工作,既解决了部分中、小学教师少、场地缺的难题,又使自身参与治理、拉动消费。
此外,要从责任的公开透明与权、责对等方向优化青少年体育治理主体的责任归属。第一,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打造青少年体育善治生态圈。权责清单是对于治理主体权责范围的界定,能够将主体权责限定在边界之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带头建立权责清单。因此,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约束下,制定并公示治理主体权责清单,公开政府各部门与其他主体的治理权责范围,让青少年体育治理的权力、责任运行过程透明化。同时,这也有助于社会舆论对治理共同体进行监督工作,通过“硬”管理与“软”监督相结合,促使各主体更好地界定自身权责范围。第二,科学评估主体治理能力,合理划分治理责任。由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对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内所有主体进行治理能力、履责能力评估,做出客观评价。同时通过问卷调查、民意反馈等渠道,收集、分析主体治理能力的主观评价。最后结合双边评价,在人才智库、监管机构的建议下,由政府进行治理能力评级,切实做到等级细化、情况真实,并按照上一评级周期的结果,对主体下一评级周期的责任进行分配。
德治是以伦理道德为主体,通过道德与价值观念的教化作用进行治理工作。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的价值观转变,是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影响着各主体参与共同体治理的积极性与规范性,是治理共同体内部驱动力之一。德治在共同体内部整合意识形态,加强道德观念,丰富价值表现形式,维护青少年体育治理的公共价值认同感。.
首先,要匡扶青少年体育治理主体的正确治理价值观。第一,构建体育与教育并行的学生教学体系,提高体育与体质测试成绩在学生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建立健康、正确的青少年体育治理价值观。通过政府的管理与引导,严格监管学校对于青少年体育与教育的功利化导向,对违反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减除绩效、负责人约谈等措施,斧正青少年教育的“唯分数论”。同时,通过布置家庭体育作业、举办班级亲子运动会等方式,积极推动家长陪同孩子参与到体育运动当中。第二,革新现有中、小学体育课程内容,摒弃照本宣科的“形式主义”体育课,根据气候、个人体质等因素,适当提高体育课程运动强度。同时积极开设体育课“走班制”,突出体育课程的兴趣化与多元化,设定低、中、高级别班级,让所有青少年能够在校内选择自己热爱、符合自身水平的体育课程。第三,完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大范围、高标准的建立社区体育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集中拨款与居民集资筹款并行的方式筹集经费,配套社区体育设施,如乒乓球台、羽毛球网等,定期举办社区青少年运动会等活动。第四,加大对于社会组织与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继续出台如《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监督平台,对于不合规、质量低、差评多的社会组织与培训机构进行约谈、整顿等措施。
其次,要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对于体育的正确认识与价值观。第一,政府通过政策、规章引导青少年建立正确体育价值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行“健康第一”教育理念、“五育并举”育人导向等思想,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广大青少年形成正确体育价值观与健康的人格素养。第二,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的力量,营造社会良好青少年体育风气。发挥当今社会网络信息立体化、传播媒介多元化的特征,借助特色短视频、公益广告、普及宣传讲座等形式,向青少年传递正面的体育价值观,打造青少年科学参与体育运动的社会舆论风气。第三,通过家、校、社多方合作推动青少念参与体育运动。价值观与行为是一致性的关系,习惯性的体育运动会对青少年体育价值观的转变产生积极影响。[44]因此,要通过多方合作,贯彻落实教育部“一增一减”指导方针,积极开办体育竞赛、趣味运动会等活动,鼓励、引导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获得快乐与满足感,从而做到体育行为与价值观的双向促进。
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的建立基础,同时评价体系可以对青少年体育治理的实践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二者共同构成了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的坚实保障。因此,对于法治与评价体系的革新十分必要。
首先,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第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内容覆盖面。通过定期开展法治联席会,建立青少年体育治理法治人才智库,联合法律、体育法等相关专家,对现有法律进行查漏补缺。倾听底层民意,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民意监督机制,对基层实际关心的、现有体育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青少年体育治理法律条例进行修缮补全。第二,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精准性。抓住青少年体育的“难”点、“痛”点,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同时寻找现存青少年体育规章制度的“盲”点,如《体育法》中虽指出学校要对残、障学生设置专有体育课,降低考核标准,但却并未对场地、班级、教师等因素进行要求,进行法治治理的全覆盖化。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通过改善法律结构、革新文本语言、降低法律条款模糊性等方式,提高对于下位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的可参照性,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与措施,提高法律执行部门执法时的可操作性
其次,站在青少年体育治理评价、监督体系的角度上。第一,建立多方向、多元化评价平台。由政府教育、体育部门牵头,借助班级群、社区群等形式,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评价平台,改变以往只有学校单一主体参与评价的窘境。并且增加青少年互评以及反向评价治理主体的渠道,对学校、家庭、社区及社会组织等治理参与者进行评价与监督。第二,完善评价手段。以学校、社区为主体,通过对学生青少年进行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多种形式的了解、评估,结合以往成绩以及往届学生青少年成绩的大数据分析,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设定体育评价标准,同时更多的采用主观性标准,如相较于上次评测是否有进步等。第三,建立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是保证法律文本贯彻落实的必然选择,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对懒政、消极的不作为进行严肃处理。通过主体间联合监督、相互监督,以及公开面向社会的舆论监督,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多方位综合监管。从过程上来说,监督体系既要对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进行监督,也要对法治共同体的具体实施、责任共同体的责任划分、精神共同体的履责价值观、智慧共同体的技术治理进行监督,最后还要对治理共同体是否落实“人人享有”的全体青少年体育共同发展进行监督。
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以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主的新兴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在此背景下,智慧化治理模式已成为一种全新的治理路径,要以“智治”驱动创新治理,以“科技化”、“智慧化”做为青少年体育治理共同体的有力支撑。
首先,要加强青少年体育领域技术治理手段与基础设施建设。第一,政府要在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相关政策中,努力谋划技术创新布局。推进高新科学技术在青少年体育治理方面的结合与运用,逐步实现智慧感知、智慧获取、智慧分析、智慧融合[40],构建青少年体育智慧治理网络,搭建技术治理“云空间”。第二,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与高新技术公司、企业形成互嵌合作关系。一是要深挖尖端技术如量子科技、类脑计算等在青少年体育治理领域的融合深度,提高技术与治理的耦合性。二是要扩大现有科学技术在青少年体育治理的应用广度,以竞技体育为圆心,向学校、社区等进行有效扩布。第三,要加强青少年体育治理方面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国体育类高新技术的基础设施尚处于起步阶段,青少年体育治理领域更是如此。要借助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基础建设资金链路,与社会体育企业合作,投资建设相关基础设施。
其次,要完善科学技术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配套体系。第一,政府主导,由体育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联合建立专门的政府职能机构,发挥多部门、跨学科的优势特长,对科学技术支撑青少年体育治理做统一指挥与调度。第二,打造多元化青少年体育智慧治理平台。以高等院校为中心,设立重点实验室与实训基地,联动政府、企业等,打造政产学训四维智慧治理平台。第三,发挥技术型人才的领军才能。一是要积极培养本土人才,在体育类、计算机类相关院校建立青少年体育技术治理对口专业,对原有人才进行非学历培训。二是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建立高新技术人才智库、制定成果转化激励制度等手段,吸引全球顶端技术人才。第四,建立完善科技安全、伦理、信息监管体系。目前部分高新技术在体育领域的实际应用中,个体安全、伦理道德以及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依然存在。[45]的儿童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对于此类技术的使用更应该严加监管。因此,要建立跨部门、跨主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科学技术应用风险指标,评估治理手段伦理道德,完善信息数据法律法规。
体育,作为深化爱国意识、培养团结精神、养成运动习惯、磨炼意志品质的重要途径,是广大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根据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理共同体”治理范式,建立党统一领导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治理结构。通过民主协商与多边对话,切身参与到青少年体育治理的共同体当中,以创新驱改革,以改革促发展,肩负起应有的时代重任,为祖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五育”社会主义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