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献法文
On August 9, 2021,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and other nine departments issued〈The Guiding 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Rural Passenger Transport〉, which defined the ideas and implementation path of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rural passenger transport in the future, and put forward requirements for rural passenger transport vehicles.
2021 年8 月9 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了《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 号,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思路及实施路径。
交通运输部针对《意见》的“解读”称: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是交通运输脱贫攻坚的兜底任务,是“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因地制宜采用公交、班线、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形式,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农村客运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20 年8 月底,全国具备条件的3.1 万余个乡镇和54.3 万余个建制村全部实现通客车,形成了遍布农村、连接城乡、纵横交错的农村客运网络,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但与此同时,农村客运发展仍面临较大挑战。从全国范围看,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客运发展仍不平衡,部分地区农村客运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思路及实施路径。
《意见》坚持远近结合,确定了“十四五”期及2035 年的发展目标。“十四五”目标是:到2025 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农村客运体系,农村交通出行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地区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机制基本建立。远期目标是:力争到2035 年,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便捷舒适、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的农村客运体系,实现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了8 方面主要任务:(1)完善安全便捷的基础设施网络;(2)构建普惠便民的出行服务系统;(3)打造集约共享的融合发展模式;(4)健全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体系;(5)推广智慧绿色的服务供给方式;(6)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7)建立长效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8)深化以点带面的示范创建活动。
笔者从上述任务中摘选出了与车辆技术要求相关的内容,并予以简单理解,供参考:
◎鼓励通过电话预约、网络平台一键叫车等方式,为农村地区老年人提供便捷叫车服务。(理解为:农村客运车辆应网联化(车联网))
◎改善农村客运车辆车况车貌,提高农村群众出行舒适度。(理解为:农村客运车辆应兼具经济性与舒适性)
◎加强农村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服务标准衔接,在保障农村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推广应用客货兼顾、经济适用的农村客运车型,鼓励开通客货邮合作线路,实现客运车辆代送邮件快件。(理解为:推广应用客货兼顾、经济适用的农村客运车辆)
◎推广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农村客运车辆上应用驾驶辅助系统(ADAS)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探索通过视频信息共享统筹开展路况巡查等工作。(理解为:鼓励农村客运车辆装备驾驶辅助系统(ADAS)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确需使用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直辖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报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理解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原则上不得设置乘客站立区)
◎加强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职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及时劝导纠正农村客运车辆超员、不系安全带和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理解为:驾驶员应提高素质,包括对车辆、性能的了解)
◎在农村客运车辆上积极推广移动便捷支付,逐步与城市公共交通实现一卡通行。(理解为:农村客运车辆购票逐步实现与城市公交 “一卡通”)
◎加强农村交通运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站点班次“一键可查”、车辆位置“一键可知”、预约服务“一键可约”,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精准的乘车服务,推动实现农村客运、物流配送、旅游服务等信息融合共享。(理解为:农村客运车辆逐步装备GPS 定位系统)
◎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使用适合农村交通条件、适应群众出行需要的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推动农村客运绿色低碳发展。(理解为:农村客运车辆可以有条件地采用清洁能源和电动化)
◎全面实施农村客运运营服务标准,规范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车辆技术条件、车辆及场站运营服务、站点设置、安全管理等要求。(理解为:可能会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
◎各地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农村客运油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强化绩效考核,统筹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提升农村客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理解为:优化完善农村客运油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可以看出,此次《意见》对农村客运车辆的提出的期待和要求,还是颇有新意的、是有很大进步的,期望在许多方面与城市客运车辆看齐。
《意见》最后提出了4 项保障措施, 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治理能力;加大保障力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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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交运发〔2014〕258 号)
第1 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2 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3 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4 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5 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 km/h 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12 m 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 km/h 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7 m 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6 m的营运客车。
第6 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JT/T 616《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要求且车长<6 m 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 372 号)中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7 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应≥3.5 m,行车道宽度≥4.0 m;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当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8 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JTG/T H21《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9 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10 条 本规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11 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负责解释。
第12 条 本规则自2015 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