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的实证研究

2022-01-08 13:36魏健馨田圣文
关键词:条文援引文书

魏健馨, 田圣文

(天津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072)

一、问题的提出

宪法实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关键在于将宪法原则、精神与规范全面贯彻到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包括落实到司法实践和司法过程之中。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宪法实施是践行依法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具体制度保障路径,(1)莫纪宏:《论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特质》,《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塑造法律信仰。

在宪法实施视域中,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已经进入学者们的视野,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学者对其展开研究。考虑到宪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形式包括宪法援引,在表面上是关于司法判断的法理论争,实际上却涉及国家的权力结构,(2)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所以,宪法学界对其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宪法作为“高级法”所具有的法的本质特征在司法过程中愈发突出,学者们尝试以新的视角来审视司法领域和司法裁判中的宪法角色。例如,通过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方式实现宪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被称为“宪法司法适用的最佳路径”。(3)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合宪性解释概念最早在2008年从德国宪法实践引入国内,并成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的一个研究热点,支持合宪性解释的学者们认为,“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从而“将宪法的精神藉由法律解释贯彻于法体系中”,尽管也有学者认为支持合宪性解释的学者始终规避着宪法解释权的问题,进而提出反对意见,但无可否认的是,合宪性解释的提出确实为宪法的适用打开了新的视野。参见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谢维雁:《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还有学者对“宪法文本”与“宪法规则”作进一步区分,主张通过宪法规则的适用实现司法裁判中的宪法适用。(4)秦小健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并不是指将宪法直接适用于法律争议本身,而是适用宪法中的规则来解决司法裁判中存在适用必要的有关问题。宪法规则不限于《宪法》文本,还包括作为宪法性法律存在的《立法法》《选举法》《国家赔偿法》等宪法性法律,在此基础上运用宪法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化解法律冲突、弥补法律漏洞、消除法律违宪。参见秦小健:《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与路径》,《财经法学》2019年第6期。这些致力于在司法领域为宪法适用寻求适当性路径的学术努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宪法援引在司法裁判中的必要性。相对于立法领域,司法领域的宪法实施更为直接地影响着公民宪法意识的塑造,更为直观地展现着宪法所象征的“人民公意”,(5)曾哲、韩锦霞:《法治国执政党的权威论》,《河北法学》2017年第1期。因此,宪法援引不失为宪法实施的司法路径。

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作为一门经验的科学,立基于社会实践,经过不间断的试错过程总结经验和发展完善。司法实践中宪法援引的实际样态,恰好可以为宪法学的理论探讨提供鲜活的素材。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信息的获取与分析成本降低且效率提高,不同领域中大数据应用的实践价值尤为突出。在法学研究领域,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分析工具,通过司法裁判的数据检索与分析,可以很好地审视宪法援引的现状、特点及其规律,为法学研究助一臂之力。在宪法实施视域中,广义宪法实施包括宪法适用(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宪法遵守、(6)童之伟明确区分了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宪法适用拒绝法院将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宪法遵守则允许法院在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拟通过宪法遵守的方式补足宪法在司法领域的实施。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法律实施(7)范进学在广泛意义上将宪法实施方式归纳为法律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运用、政治动员以及宪法遵守。参见范进学:《论宪法全面实施》,《当代法学》2020年第5期。等内涵,裁判文书中的宪法援引也涵盖于其中。有鉴于此,全面检视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并展开实证研究,不仅必要而且重要。

需要明确的是,宪法援引是对具体案件中宪法实施样态的客观描述,并非概括性或制度性的固有学理概念,对宪法援引案件的大数据统计与分析不仅包括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法院为作出公正裁判而援引宪法作为论证理由的案件,还包括法院将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的相关案件。

二、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具有普遍性

针对宪法援引的实证研究是借助大数据这一分析工具进行的。大数据检索以“宪法”为主题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对2020年全年的宪法援引案件进行检索,(8)本文大数据统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库资源作为统计基础,鉴于该网中仅有中国各地法院上传的部分裁判文书,因此属于样本统计。统计数据的时间设置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最后的数据检索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据裁判文书的形成时间而非上传时间进行筛选,且法院上传裁判文书的时间往往晚于裁判文书形成时间,因此不同检索时间得出的数据结果存在一定误差。本文所指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以及通知书等。分别就宪法援引案件总数、当事人为主体的宪法援引案件数、法院为主体的宪法援引案件数进行数据统计,在整体上对宪法援引形成较为直观的印象。

(一)宪法援引的裁判文书总体数量统计

通过“裁判文书网”,对裁判文书的“全文”检索“宪法”,显示共有裁判文书11 525篇,其中有592篇(9)同时在“全文”段与“当事人”段检索“宪法”获得数量交集为592篇。为当事人姓名中含有“宪法”字样,不符合研究主题被剔除。因此,可供研究的裁判文书总计为10 933篇,再分别按照案由、法院层级、文书类型进行划分,获得相关的数据和比例,具体比例如图1、图2、图3所示。

图1 不同案件类型分布 图2 不同法院层级案件分布 图3 不同文书类型案件分布

(二)当事人进行宪法援引的数量统计

对裁判文书“诉讼记录”部分检索“宪法”,显示有410篇裁判文书,其中358篇(10)同时在“当事人”段与“诉讼记录”段检索“宪法”获得数量交集为358篇。为当事人姓名中含有“宪法”字样被剔除,有效数量为52篇;对裁判文书“事实”段检索“宪法”,显示有6 946篇裁判文书,其中163篇(11)同时在“当事人”段与“事实”段检索“宪法”获得数量交集为163篇。为当事人姓名中含有“宪法”字样被剔除,有效数量为6 783篇。综合上述统计数据,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及宪法的裁判文书总数为6 835篇,再分别按照案由、法院层级、文书类型进行划分,具体比例如图4、图5、图6所示。

图4 不同案件类型分布 图5 不同法院层级案件分布 图6 不同文书类型案件分布

(三)法院进行宪法援引的裁判文书数量统计

对裁判文书“理由”段检索“宪法”,显示共有4 283篇裁判文书,其中114篇(12)同时在“当事人”段与“理由”段检索“宪法”获得数量交集为114篇。为当事人姓名中含有“宪法”字样被剔除,有效数量为4 169篇;对裁判文书“法律依据”段检索“宪法”,显示共有44篇裁判文书。综合上述统计数据,法院在裁决中提及宪法的裁判文书总数为4 213篇,再分别按照案由、法院层级、文书类型进行划分,具体比例如图7、图8、图9所示。

图7 不同案件类型分布 图8 不同法院层级案件分布 图9 不同文书类型案件分布

(四)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数据的总体分析

根据数据统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裁判文书网”中有关宪法援引的裁判文书数量一共为10 933篇。其中,约62.52%的案件属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援引宪法,数量为6 835篇;约38.53%的案件属于法院援引宪法,数量为4 213篇。当事人援引宪法的数量大约是法院援引宪法数量的1.6倍,即法院援引宪法数量∶当事人援引宪法数量≈1∶1.6。此外,在民事案件中,二者的比例约为1∶1.35;在行政案件中,二者的比例约为1∶2.36。这一数据对比表明,与法院相比,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援引宪法的可能性更大,一方面反映出社会成员对宪法抱有的基本信心以及借助于宪法寻求权利救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从整体上体现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援引宪法的谨慎态度。

宪法援引案件的分布具有普遍性。根据上述统计结果,这种普遍性体现在案件类型、法院层级以及裁判文书三个方面。首先,从不同案件类型来看,尽管在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以及执行案件中宪法援引的案件数量表现出较大差异,但是上述各类型案件中均有宪法援引案件,包括当事人援引宪法和法院援引宪法两种情况。其次,从法院层级来看,下至基层法院、上至最高法院都在司法裁判中援引过宪法;通过另行检索2020年案件审理总数,并分类计算 “宪法援引案件数量”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后发现,除最高人民法院外,随着法院层级的升高,宪法援引案件占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比例也在升高,说明案件越复杂,当事人或法院援引宪法的可能性越大。最后,从文书类型来看,不同文书类型中都存在宪法援引的情况,主要以判决书与裁定书为主,决定书与通知书的占比不足1%。考虑到后者数量偏少及其特点,加上宪法援引裁判文书中裁定书数量约为判决书数量的1/2,可初步印证,司法实践中宪法援引的目的更多是解决实体纠纷而非程序性争议。

三、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的类型化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宪法援引的主体分为法院(法官)和当事人,这两类主体对宪法援引抱有的目的与期待有所不同。当事人的宪法援引是为了使其诉权、理由及主张的权利显得更具正当性,从而增强其诉求的可信度。法院的宪法援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权威性,使当事人能够对裁判文书的最终裁判结果表示认同;二是为了回应当事人及前审法院的宪法援引;三是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援引宪法填补法律适用的漏洞。

考察法院和当事人在宪法援引方面呈现出的问题,需要结合宏观数量统计和典型案例分析两种大数据的分析视角:宏观数量统计显示出宪法援引的趋势与概况,便于发现当前宪法援引中容易忽视的面向;典型案例分析则表现出宪法援引的实际操作情况,便于总结规范性问题。通过前述大数据分析,对法院的宪法援引与当事人的宪法援引已经具备基础认知。但是,法院的宪法援引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类型划分,包括法院主动援引宪法和被动援引宪法的情形,其中被动援引宪法包含法院回应当事人宪法援引的统计。比较而言,当事人的宪法援引在类型上相对单一,然而在上述认知的前提下,既要根据裁判文书的文本分析归纳具体问题,也要进一步考察当事人的宪法援引方式及其内容。因此,对两者都作进一步分析效果更好。

(一)法院的宪法援引情况及其具体问题

为保证数据分析的准确性,这一部分主要选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法院进行宪法援引的判决书样本(共计513份(13)关于样本的选择,首先,为更好地把握裁判文书中宪法援引实践的晚近动向、基本规律和未来走势,本文选择2018年至2020年3年内的裁判文书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其次,基于裁判文书类型的总体差异,与程序性裁定书相比,判决书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宪法意识、宪法援引的能力和水平,因此本文该部分以判决书作为样本分析。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在裁判文书“理由”段和“法律依据”段键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索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法院宪法援引判决书初始样本共计553份,排除掉40份无效样本(其中由网站原因导致重复上传的裁判文书有19篇,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裁判文书为21篇。例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西安嘉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案[2018]陕0103民初4881号,在该案中法官援引的是律师法,其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字样)。最终确定513份判决书作为法院宪法援引的分析对象。)进行样本统计和分析,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再根据需要对样本作进一步的限缩,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对共性问题进行归纳。

1.法院对宪法援引进行解释说明的统计分析

通过对513份样本进行分析可知,法院进行宪法援引时,部分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宪法条文与案件的联系或与案件所适用法律的关联性进行解释说明,但也有法院不会对此作出解释说明。其中,451份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展开详细解释说明,约占87.91%;62份判决书中法院对援引的宪法条文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了解释说明,约占12.09%,二者所占比例差距较大。由此可见,大部分法院在援引宪法时,并不会对所援引的宪法条款作进一步的解释或说明,更多表现为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援引和条文的罗列,这种方式对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效果的作用极其有限。

2.法院回应当事人宪法援引的情况分析

在513份研究样本中,同时在裁判文书“事实”段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显示共有64份判决书属于当事人和法院共同援引宪法。对64份判决书逐一分析后,剔除22份(14)此处剔除的22份判决书包括: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含有“宪法”二字的判决书1份、法院未对当事人宪法援引回应但援引其他宪法条文的判决书5份、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含有“宪法”二字的判决书3份、法院未对当事人宪法援引作出回应但在裁判依据中援引宪法的裁判文书6份、当事人未援引宪法但法院主动援引宪法的判决书3份、一审法院主动援引宪法且二审法院对此确认的判决书4份。不属于法院回应当事人宪法援引情形的判决书,最终有42份判决书属于法院回应当事人宪法援引的情形,占法院宪法援引案件的比例约为8.2%。通过另行检索,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援引宪法的判决书总数为3 002份,当事人宪法援引得到法院回应的比例约为1.4%。对42份判决书中法院的回应类型、数量以及占比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法院回应当事人宪法援引的案件统计

根据上述统计,在当事人援引宪法的案件中,仅有1.4%得到了法院的回应,这一数据表明法院对当事人宪法援引的回应力度不足。在法院的回应类型中,法院对当事人宪法援引的观点或条文的复述实际上并不能体现其回应态度,真正有效的回应不足80%。由此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法院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宪法援引行为应采取何种态度?若将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宪法援引划归为宪法遵守,(15)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那么法院的宪法遵守是否仅体现为法律适用和依据宪法说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否负有在具体案件中指引当事人正确援引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将为司法领域的宪法实施打开新的视野。

3.法院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统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第(七)项第4条: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数据检索结果表明,部分法院在民事裁判中仍然存在将现行《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的情形。在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段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共有148份判决书将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其中民事案件有137件。(17)剔除1件不适格案件,其余10份判决书为行政案件,法院援引现行《宪法》第9条关于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由于该10件行政案件属于同一法院作出的被告相同的类案,数据分析中可当作同一案件处理,本文不作单独分析,主要就民事案件进行分析。从时效性角度出发,宪法援引的实证研究仅就2020年度数据作进一步分析,2020年度适格民事案件共43件,且均为判决书,经逐一梳理,得出统计结果如下。

第一,2020年度法院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共43件,均为民事案由,其中有1件案件的审理法院为中级法院,其余案件的审理法院均为基层法院。

进一步思考现行《宪法》第10条多次被援引的原因可以发现,法院在审理和裁决土地权益诉讼案件时最为根本的问题是确权,即对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现行《宪法》第10条对于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与其他宪法条款相比,具有援引的便利,能够为此类案件提供规范支持,在释法说理中被频繁援引也在意料之中。此外,由于土地资源归属问题往往更多涉及集体所有权,这类纠纷与其他权益纠纷不同,大都是村民群体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一旦起诉到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通常会引发多数人诉讼。这类诉讼的判决书在内容上几乎相差无几,包括在释法说理部分援引宪法的同一条款,因而该类判决书的数量较多。

第三,从援引主体来看,在43件案件中,仅6件为当事人(原告)和法院同时援引宪法条文;其余案件均为法院主动援引宪法条文,当事人双方均未援引宪法条文。在当事人并未主动援引宪法的情况下,法院仍主动援引宪法条文,而且未遵守《制作规范》的规定,将宪法列为裁判依据。这一做法本应说明司法实践中某些具体问题的裁判确实具有宪法援引的必要,但阅读判决书的内容后并不能发现法院在裁判依据部分进行宪法援引的必要性。

第四,从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43件案件中有33件为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及裁判依据中同时援引宪法(其中6件案件为笼统提及“宪法”,27件案件为援引具体宪法条文),有10件案件为法院仅在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部分援引宪法条文。法院在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时,均将宪法与其他法律并列共同作为裁判依据,不存在单独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

第五,从法院的宪法援引情况来看,援引最多的条文包括现行《宪法》第8条有关农村经营体制、第9条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第10条有关土地权属以及第49条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通过对裁判文书内容的梳理可知,法院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裁判依据的必要性并不充分,上述条文均有对应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法院援引宪法条文时在裁判理由部分也只是简单罗列宪法条文,而非对该宪法条文的具体内容加以解读。

(二)当事人的宪法援引情况

1.当事人进行宪法援引的宪法条文分布

现行《宪法》条文总数为143条,除序言外共四章。本文对143条宪法条文的援引情况逐一进行了大数据检索,(18)本次检索以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为基础,检索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就“当事人援引该宪法条文的个数和次数”进行了统计,用于考察当事人宪法援引的偏向,如表2所示。

① 清醒地与时代保持一段距离也是个人助力社会发展、时代前进的“催化剂”。② 歌手庞麦郎一首《我的滑板鞋》惊醒了多少投降于城市而丢失自我的“钢铁囚犯”。③ 虽然未有机会能像圣人名言那般经历时间的积淀,但这样一首发人深省的歌却唱出了人们为生活所累而无奈、为平庸所困而消极无动力的心声。④ 生活就是一个慷慨赠送挫折给你却索要幸福作为交换的小气鬼,假如生活欺骗了你,你也该在一次次受骗后提升自己的“反欺骗”能力。⑤ 感恩生活的馈赠,或鲜花或荆棘,这就是清醒者,一个与时代同行的人应有的表现。

表2 宪法各章条文被当事人援引的数量统计

根据以上数据统计结果,当事人援引的宪法条文分布在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根据援引案件数量分布,当事人援引的宪法条文主要集中在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被引次数排名靠前的部分条款及援引该条款的案件数量如表3所示。

表3 当事人集中援引的宪法条文及案件个数

通过上述条文统计可以发现,一方面,宪法文本中的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配置的规定,与“权利相互性”的关联度较高,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宪法条文的引用频率较高;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宪法条文的援引除集中于个人财产、人身权利的相关条款外,对监督公权力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援引最多,占当事人援引具体宪法条文案件的15.4%,充分体现出宪法作为调整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根本法地位及其在解决公民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冲突上发挥的重要作用。

2.当事人的宪法援引方式统计分析

当事人对宪法援引的方式主要分为具体援引宪法条文和笼统援引宪法的原则、精神。通过数据检索,在1 221件(19)以2014年1月至2020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S省当事人宪法援引案件数据为研究样本,在剔除不适格案件后,该时间段内当事人宪法援引案件为1 221件。数据样本中,援引宪法具体条文的案件总计414件(33.9%);笼统地援引宪法原则、精神的案件总计807件(66.1%)。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援引宪法更多是援引宪法原则、精神。这种笼统的宪法援引方式表明当事人对宪法的熟知程度并不高,可能仅限于概括性的认知。这种援引方式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为寻求权利的正当性,将宪法作为“兜底型”权利来源,无论何种权利主张都以宪法作为依据,忽视了部门法中规定的具体法律权利。

四、对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实践的思考

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宪法援引案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认知,同时也检视出宪法援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将有助于案件的司法裁判水平提升和利益纠纷解决,同时可增强宪法实施和宪法权威的社会效用。

总体上看,法院的宪法援引案件数量明显少于当事人的宪法援引案件。无论是宪法援引的形式还是社会影响力,法院的宪法援引比当事人的宪法援引更具代表性。法院的宪法援引分为两种情形,即主动援引与被动援引。被动援引主要指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宪法援引的回应,包括对当事人正确援引的确认(20)参见息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402民初53号)、胡某某诉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服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强制案(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527行初8号)、青岛某某有限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鲁0283行初141号)。和对不规范援引的释明(21)参见吴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行终1275号)、罗某、马某某诉电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26民终970号)、陈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327行初120号)。。法院的主动援引通常基于三种需要:一是,一审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援引宪法,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认为一审法院宪法援引方式不规范(22)参见王某某诉张某某林业资源行政管理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辽行终1256号);门某某诉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7民终1672号);某县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某县某乡某村某庄村民组、某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倪某某1、倪某某2、倪某某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3民终1958号)。或认为一审裁判的法律适用与宪法相违背时(23)参见王某1诉王某2不当得利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9158号)。,二审法院需对此进行审查并回应;二是,二审法院在审判中需援引宪法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予以确认或改判;(24)在李某某、崔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鲁刑二终字第20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刑法所列举的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李某某系大韩民国国籍,原审判决判处剥夺其政治权利不当。三是,法院主动援引宪法以增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效果。

(一)宪法援引实践的规范性检视

1. 针对法院的宪法援引进行规范性检视

在对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宪法援引进行梳理的过程中发现,法院的宪法援引并非万无一失,有不规范的地方,表明宪法援引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第一,法院的宪法援引存在着援引的内容缺乏直接的宪法规范依据以及对宪法条文的运用情形模糊的问题。例如,王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案,(25)参见王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2015)宝民初字第2950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10ba5e40e27430697522f1570fcfcfa,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0日。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姓名权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并就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姓名权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宪法规范本身未明确载明“姓名权”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宪法援引不免显得过于牵强。巩某某、刘某诉某家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6)巩某某、刘某诉某家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3民终7742号。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94f1a8ecb8c4f5aa5e6a8a500f92743,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0日。一审法院在裁判说理部分称举报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故未采纳被告的辩护意见。实际上,根据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检举权并非指公民对公司等非公权力机关或组织举报的权利,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对宪法文义本身的理解存在瑕疵,体现不出其所应具备的专业水平。

第二,法院对当事人宪法援引的回应力度不足。根据数据统计,当事人的宪法援引得到法院回应的比例仅为1.4%,且有效回应不足80%。同时,法院认为当事人宪法援引有误并对其释明原因的案件不足当事人宪法援引案件的0.7%。限于当事人的平均专业水平,其对宪法的援引往往不准确,甚至偏离宪法本意。法院面对当事人的瑕疵援引若采取回避态度,则容易助长宪法援引的泛化,削弱宪法权威。而在当事人宪法援引适当时,法院也未对当事人的宪法援引表示明确支持,至多是表示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在这两种情形下均表现出对当事人宪法援引的消极回应。

第三,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无统一标准,援引形式不一。当前,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位置有三种:在裁判依据部分援引宪法规范,在裁判理由部分援引宪法规范,在事实部分援引宪法规范。根据《制作规范》要求,民事裁判文书不能将宪法列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仍存在此类援引,且基本都是民事案件。对于法院能否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通行的观点是法院不能援引宪法条文作为直接裁判依据,但是可以在判决中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必要辅助性手段进行说理,实践中存在的此类援引或许归结于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宪法素养。

第四,法院的宪法援引存在的普遍情况是援引的宪法条文与相关法律条文基本一致,或者法律条文其实就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分析来看,当宪法规范与相关法律条文高度一致时,裁判文书进行宪法援引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宪法规范既不能为个案的解决提供更多的规范内容,也难以为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提供更加充分的宪法依据,可以说宪法规范只是“附随”相关法律条文的出现而出现,司法裁判的实际效果并没有因为宪法援引而加强。

第五,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对宪法条文的援引大多限于条文内容的援引,即便个案裁判在援引宪法说理时存在对宪法具体条款进行一定理论阐释的情况,也是浅尝辄止,缺乏更为深入的推理和论证,也缺乏对宪法条文与适用法律之间关联性的说明,因此可能缺乏宪法援引的实质意义。(27)邢斌文:《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能为我们带来什么?》,《浙江学刊》2019年第3期。

有鉴于此,法院宪法援引的具体实践需要进一步规范化,以获得更为理想的裁判效果。

2. 针对当事人的宪法援引进行规范性检视

当事人在宪法援引中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所主张的部分权利缺乏直接的宪法规范依据。在当事人进行宪法援引的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倾向于援引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以此说明遭受侵害的合法权利受宪法保护,并希望获得法院对其主张的强力支持,而不论该项权利是否真正属于宪法的保护和救济范围。例如,孙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28)孙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616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f5f4a4f2d9-b4818818c8fa300e5bd8b ,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0日。中,原告认为根据现行《宪法》自己享有生育权;刘某某诉某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纠纷案(29)刘某某诉某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纠纷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10行终69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b49d9a5ed7-a4ba3baf9ac0800f73af9,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0日。中,原告诉称信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等。

第二,当事人进行宪法援引时,基本上会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而对宪法规范作出带有个人倾向性的解读。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宪法援引往往是在面对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有效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时采取的措施,以保证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必然要对宪法的原则性条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在宪法知识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对于宪法的理解难免有所失误。例如,某小区业主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30)某小区业主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826民初7552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91b12daf93c4778b954a7a80114a492,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0日。中,被告辩称小区业主通过选举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类宪法援引不在少数,反映出当事人对宪法条文的形式性援引,不论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宪法援引的不适当,仍然选择作出合乎自己利益需求的解释,进一步印证了“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对此可以给予必要的理解,但是,应通过法院的宪法援引实践进行必要的矫正,使之规范化,并附带进行宪法教育。

第三,当事人进行宪法援引时存在模糊援引的情形,以致影响到宪法援引的实际效果。当事人在进行宪法援引时,只是笼统地提及“宪法法律”,称“根据宪法规定……”,这种模糊性援引显然不能达成当事人期待的效果。当然,对概括性的宪法援引还要作客观分析。是否作宪法援引取决于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不能因此而称之为错误援引,在积极的维度上,概括性援引同样体现出公民的宪法意识。但是,如果存在当事人曲解宪法条文原意或错误援引的情况,那么,法院应当借助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为当事人提供示范性的宪法援引。

(二)宪法援引的规范化路径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和宏观格局下,法院(法官)在司法裁判时援引宪法被认为是认同宪法价值、承认宪法效力、接受宪法约束、肯定宪法作用的表现,同时也是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履行宪法职责和实施宪法的具体体现。因此,宪法援引规范化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价值。

第一,宪法援引应遵循基本的原则。不论当事人、法院的宪法援引目的为何以及有何不同,鉴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援引必须严格遵守普遍适用的、体现法的理念和价值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原则;援引宪法要明确同时也必须对所援引的宪法内容进行阐释原则等。(31)胡锦光:《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空间》,《政法论丛》2019年第4期。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与裁判文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有共同进退的效果,应通过提升宪法援引的规范化水平,促进裁判文书的规范化,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第二,宪法援引应设定适当的前提条件。鉴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援引应当体现严肃性,避免过度援引。既保有宪法的公法属性,同时又限定司法裁判进行宪法援引的条件,使其不能随意为之,二者是可以兼容的。(32)李海平、石晶:《民事裁判援引宪法的条件任意主义批判——以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案件为例》,《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宪法援引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严格的启动条件,以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为前提,(33)胡锦光、王书成:《穷尽法律救济之规范分析》,《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该原则也是宪法救济的重要原则之一;其二是完善的制度支持,宪法援引以宪法解释制度的支持为前提,包括宪法解释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发展与完善。法官通过宪法援引进行释法说理,要向当事人阐释、明晰宪法规范的含义与精神,涉及对宪法原则、精神和规范的理解。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应就宪法援引的规范性要求作出统一规定。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存在诸多疏漏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标准。通过大数据检索结果可知,当前宪法援引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具有普遍性,已成为法院及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说理手段之一,尤其是法院宪法援引的规范性甚至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相应指导性文件及典型案例指引,以规范宪法援引行为,并以此衡量法院对宪法的援引是否正确。在法院对当事人宪法援引的回应上,无论当事人宪法援引正确与否,法院都应作出回应,对于正确的援引应予以肯定,对于瑕疵援引应释明原因,指出偏误,从而起到宪法教育和指引的作用。此外,除《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也应制定相应的刑事及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对宪法援引方式及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五、余论——所谓释法说理

随着社会关系的演变,当前法律体系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征,各种新兴法律部门或领域立法导致法律体系愈发庞杂。多元的价值体系同样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背后所承载的立法者的价值认知与选择之中,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冲突。如何确保既定的规范之间及其与拟定规范之间的互洽衔接,就成为立法和司法的必要考量内容,全面推进宪法实施便是这一问题下的最优解。

宪法实施是传输先进理念、使宪法文本产生实际社会效果的制度形态和动态过程,(34)魏健馨、张瑞黎:《宪法实施视域中宪法援引典型案例分析》,《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在这一过程中为各项规范提供同一价值引导和正当性来源。在价值取向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即形成秩序,包括规则体系内部的秩序,避免不同部门法规则之间的冲突状态。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的释法说理部分援引宪法,便是出于寻求规范正当性的立场。

如此看来,所谓释法说理,其所释之“法”是法律规范本身,“释”的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来源及其逻辑关系,是宪法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关联及权力/权利的具化;而所说之“理”,当为法理、事理、情理、文理。显而易见,宪法援引的实质意义在于使相对抽象的宪法原则和规范与具体的法律条文之间彼此融通,形成从宪法条文到法律条文的一体化直观印象和体系化的适用效果,充分彰显法律规范的内在和谐。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而制定,是现行宪法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和进一步展开,即便在有具体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形下,法院也可以在适用法律条文的同时援引现行宪法中与之对应的原则性条款或概括性规定,从而形成自上而下、贯通清晰的法律逻辑。但是,“凡法律均须解释”,(3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案例研习——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兴丰综合印刷有限公司,2019,第186页。司法实践的核心就在于此,为排除随心所欲的援引,法院对此应作出必要的法理论说,这也是法院和法官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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