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延球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我国历史上对工匠精神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尚技”和“崇德”两个维度。“尚技”体现了中国古代工匠精神的技艺水平要求,包括“按乃度程”的工作标准、“切磋琢磨”的工作态度和“道技合一”的工作境界。《考工记》是我国第一部手工艺技术汇编,详细记载了当时官营手工业和家庭小手工业的三十个主要工种。明代宋应星的《天工开物》详细记载了古代匠人们专注工农生产劳动的情景。“崇德”彰显了中国古代工匠精神的技艺伦理宗旨,提倡“修身正己”的做人准则和“经世致用”的利民情怀。受儒家“止于至善”和“仁、义、礼、智、信”等道德标准的熏陶,工匠们逐渐形成了“德艺兼修、以德为先”“精益求精、止于至善”等为代表的工匠精神。
国内近年来对工匠精神的研究在三个方面比较深入:一是关于工匠精神的内涵,王晓明等认为工匠精神包含契约精神、善美境界、民族精神等;二是关于工匠精神的价值意蕴,刘建军等认为培育工匠精神有利于落实创新、绿色发展理念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三是关于工匠精神的弘扬与培育,潘天波等认为需要建立人才激励制度、将工匠精神培育与职业教育相融合。国外对工匠精神研究比较突出的是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国家。①德国的工匠精神研究。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4-1905)深入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兴起过程中非经济因素的重要意义;新教伦理把宗教的虔敬精神引入了世俗工作当中,并形成了德国具有浓厚宗教特征的工匠精神,进一步演变为职业伦理,最后沉淀为德国人的职业文化心理;德国人的“工匠精神”还体现于其“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和国家管理。② 日本的职人文化研究。“职人文化”的精髓即“工匠精神”,根源于宗教信仰,强调执着、忠诚、敬业和极致。铃木正三在《万民德用》中提出“世法即佛法”;稻盛和夫的《企业家精神》(2016)、秋山利辉的《匠人精神》(2013)等,反复强调了树立明确的目标和提升个人的内心修为对匠人和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性,稻盛和夫还特别强调了企业领导人要有牺牲精神。③ 美国的工匠精神研究。美国对工匠精神的理解侧重在创新层面。亚力克·福奇的《工匠精神》(2014)认为“工匠精神”引领着美国成为“创新者的国度”,创新应成为所有人的行为追求;理查德-桑内特在《匠人》(2015)中指出匠艺活动是一种持久的、基本的人性冲动,是为了把事情做好而把事情做好的欲望。
毛泽东主席在1934年就指出“奖励生产战线上的成绩昭著者,是提高生产的重要方法”,1945年又定义劳模具有“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苏联也设立了“劳动红旗勋章”以奖励劳动中的成绩优异者。近年学者更多基于劳动价值论对劳模精神进行了研究,孙力(2017)、庄西真(2017)等认为:劳模精神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文化投射,劳模精神与“理性经济人”的自利属性形成尖锐的对立;劳模精神与工匠精神的关系是一脉相承,工匠精神是个体劳动的极致追求,劳模精神是工匠精神的升华,其作用主要是“以点带面”。
近年来的研究更加深入,晚近的代表性文献有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1934)、鲍莫尔的《经济理论中的企业家精神》(1968)、彼得-德鲁克的《创新与企业家精神》(1984)以及戴维·兰德斯、乔尔·莫克和威廉·鲍莫尔的《历史上的企业家精神:从美索不达米亚到现代》(2015)等,核心思想是发现和强调了企业家精神作为一种非经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萨伊定义“企业家”是“将资源从生产力较低的领域转移到生产力和产出较高的领域”的人;马歇尔最早将企业家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进行研究;随后熊彼特发展了马歇尔的理论,首次突出企业家的创新性,其作用在于创造性地破坏市场均衡,而且企业家从来不承担风险;德鲁克认为企业家的本质就是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系统创新。威廉-鲍莫尔认为企业家精神本身应被视为生产过程的一种投入品,根据不同用途和预期变化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我国学者白文秀、胡永刚等人提出要辩证地看待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与中国经济正相关,但也要防止寻租和法治不善带来的“扭曲”式经济增长。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企业家精神特别是当代企业家精神应包含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是企业家精神的一个子集。西方管理学家阿伯内西在《生产率的窘境》(1978)中指出:传统的以德式日式工匠精神为代表的大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创新发展模式,已逐步让位于美式的企业家精神主导的基于科技创新的现代产业发展模式。克里斯坦森在《创新者的窘境》(2010)也指出,一味地尊奉“顾客是上帝”的信条,过于倚重于精益求精式的技术改进的做法蕴藏着巨大的危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手工劳动、技术研究工作、商人或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等都是人类劳动的形式,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三者都是对劳动者应该秉持的劳动精神的高度概括,都强调通过劳动为社会创造更好的价值,其差异在于三者的劳动岗位不同,工作的侧重点和范围不同,精神表现形式有一定的相异性。工匠行为通常是极度私人和孤独的努力,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人们才能认识到它的社会影响力,过分地追求产品完美甚至会陷入“自我中心”和“过度创新”;企业家的行为也注重质量和持久的努力,但由于竞争等因素其必然是一种与市场需求更贴近的行为,一种必须短期内见到效果的行为;而劳模精神更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特有的一种劳动精神。各种劳动之间的矛盾是:技术的进步本身并不必然地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增长,如四次工业革命;技术和商业只有很好地结合,才能带来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因此,党和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
工匠精神与劳模精神本质上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劳模精神主要从经济发展、组织创新与社会和谐三个层面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效果,工匠精神的价值在于服务生产方式的变革;企业家精神也需要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与企业家精神需要寻求到一个共同点才能很好地共存,这个点就是通过最为合理地满足市场消费者的需求来获得适当的利润以及社会的尊重。弘扬三种精神,就是要提倡正确的职业伦理,既要“止于至善”又要注意“质量的经济性”、既要获利又不能奉行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伦理,提倡需求导向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善,注重经济的内生式发展。
坚持工匠精神、劳模精神与企业家精神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应切实关注如何正确处理创新与创业的矛盾。创新需要更多的工匠精神,创业需要更多的企业家精神;创新与创业都要承受很高的失败风险。在一定的条件下,工匠精神、劳模精神与企业家精神可以互相转化与融合,实现转化与融合的关键是劳动者既要有持久的学习钻研之心又要保持对市场的敬畏之心,企业家要进行“有组织地创新(德鲁克)”。外力的强制如行政干预等并不是必需的。
理顺三者关系、弘扬三种精神,需要进一步厘清三者的内在一致性,需要从个体、企业到政府多个层面探讨和发现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的动力来源,从制度设计、立法保障和价值观引导等方面去深入探讨三种精神的价值内涵和培育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