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艳
(北京燕化 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2503)
当前,我国各类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全面合同履约管理工作成为企业整体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而合同风险管控成为全面合同履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围绕当前建筑施工全面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对如何通过加强合同风险管控提升企业整体管理能力、进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展开讨论。
1.合同的规范性不够,为履约管理埋下隐患
目前,我国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仍没有重视依靠规范的合同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比如,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重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对自身各项管理制度的缺乏关注度;一些建筑施工企业虽然经常要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但却从未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等。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在承接建筑施工项目的过程中,没有一个标准的、规范性较高的全面合同履约管理机制,也缺乏相应的流程管理,最终使得企业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却不能对合同的履行过程开展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再比如,一些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之初就为了某些目的,没有按照相关要求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当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意外情况时,企业的正常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合同风险的可能性将大大提升。
2.忽视合同严肃性而造成后续问题发生
从经济法律角度来看,建筑施工合同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说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合同签订双方都会从自身角度出发,尽可能地提升自身经济效率,有时甚至做出违背合同规定条款行为。一旦这种违约行为发生,不仅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合同履约管理工作上的麻烦,严重时还会导致经济纠纷以及合同风险的发生。事实上,在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签约过程中,合同签订双方的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具体来说,一方面建筑施工项目的合同文本中,大部分条款都是为了约束承包方的,对于发包方在出现不合理行为后应该如何处理的约束性条款较少。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市场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竞争现象,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包方会占据主动,这意味着承包方在很多情况下承担了更多的合同风险。
3.部分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对于现代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全面合同履约管理是一项复杂程度较高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技能水平的工作人员负责。但是,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中缺乏专业性较强、技能水平较高并且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合同履约管理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行业整体的全面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的水平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提升。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当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开始重视全面合同履约管理工作,但是其仍然没有针对性地设立合同管理机构,没有针对合同风险的防范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因此,在专业人才匮乏、合同管理机构缺乏的情况下,这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当前,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合同风险的原因是多样的,例如:负责合同签订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越来越高、项目承包商急于承揽到工程等,在这些因素作用下,建筑施工企业可能会出现以下风险:
1.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乙方承担的风险
目前,大量的建筑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中都会规定乙方需要承担的风险。比如,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变更费用总额超过合同总价的15%以上时,甲方将对超过的部分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当乙方推进项目过程中遇到较多的工程变动,则会产生一定的损失。又比如,某合同中规定,乙方采购运进场地的工程材料,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认可后方能用于工程。在这里“认可”没有明确的标准,甲方代表可能会以此条款要求提高材料的档次,使乙方支付较高的材料费。
2.由于合同条文不完整而造成的合同风险
对于建筑施工项目来说,工程款一般分为四个支付阶段,即在项目开始之前业主会支付一部分预付款,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支付一部分工程进度款,在项目完工后最终付款以及通过质量验收后的质量保障金。当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存在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垫资能力不强的企业,由于不能按时拿到属于自己的工程款,为企业的正常运转以及良性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然而,当前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全面合同履约管理工作过程中,仍然没有针对这种现象在合同相应条款中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很多合同中缺乏相应的支付违约索赔条款,这不利于在发生该种风险时开展正常的维权行为。
3.合同中仅针对乙方规定了约束性条款
在某些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仅针对乙方规定了约束性条款。比如,某工程合同中规定,从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场地之日起15日开工,并按实际开工日计算工期,而后乙方应负延期一切责任。该工程合同开工日为1997年4月25日,由于场地搬迁碰到难题,到1997年6月30日才具备开工条件。基础工程因地下室面积大,正赶上雨季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度缓慢。当乙方想起应提出索赔延期时,因合同签订的条款对乙方十分不利而致使索赔无力,乙方只好自费赶工,避免拖期受罚。
4.合同结算方式风险
在建筑施工全面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可能引发合同结算方式风险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结算程序及时间、当出现某些意外因素时调价方法以及结算过程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法等等。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对各项结算条款进行全面而仔细的审核,否则将使得发生合同风险的可能性大幅提升。比如,一些业主以合同中没有规定结算时间而拖欠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或者在结算过程中故意设定诸多障碍等,这些都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管理。
1.合同签订前要充分考虑对方履约能力
首先,为了保证合同签订双方都拥有正常履约的能力,建筑施工企业要对交易对象及授权委托人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各类资质证书等进行详细的查验,以便保证其真实性。其次,若签字人是被授权人,则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以及授权范围等进行查验,确认授权委托书的各项明细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要对业主以及建筑施工项目的各个分包商信息以及监理信息进行了解,并且对于业主过往的财务信息要进行详细核查,充分查阅其在过去一段生产经营周期内的财务报告等,最大限度上获取对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此外,在后续的合同履约管理工作中,还要不断关注和更新合同对方的资信变化情况,有效分析其未来的合同履行能力与意愿。
2.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准确判断条款是否有利于履约管理工作展开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是确保后续有效开展履约管理工作的基础。当前,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签订合同过程中都应该采用书面打印形式的合同文本。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应该优先选用行业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其次,为了保证合同的严谨性,必须严格合同用词,要谨慎地斟酌合同中的一些关键用词,不能使用一些模糊的词语。而且,合同中不同的条款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每一个具体的条款都要做到尽可能的详细。比如,施工场地的面积以及平整程度等都会严重影响建筑施工项目的开工以及推进过程,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则可以为后续的履约管理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再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其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由于签订不合规范的合同,导致在开展履约管理工作时发现合同无效的情况。最后,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合同一般是较为复杂的,因此当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
3.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风险审核与管控机制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全面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必须针对自身发展情况以及业务开展情况,针对性地建立合同风险审核与管控机制,通过制度的力量保障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合同风险,使整个工作有制可依,最大限度地保证合同不出现漏洞。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建立相适应的履约能力评价机制,为合同管理履约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针对性地建立会审制度。当需要对一些事关企业未来发展的重大合同进行履约管理时,企业可以组织内部各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仔细审核,并根据各个部门的意见进行针对性修改,最大限度地防范合同风险。
进入新时代,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外部环境,机遇和挑战并在。在此过程中,有效开展合同履约管理工作是保障企业管控合同风险发生的基础。而为了有效管控合同风险,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合同签订前要充分考虑履约能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准确判断条款是否有利于履约管理工作展开以及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风险审核与管控机制,以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