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翻译规范:现代翻译职业伦理的滥觞*

2022-01-01 21:08涂兵兰
关键词:译者译文原文

涂兵兰,邓 薇

(1.湖南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广东金融学院 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一 引 言

清末民初时期,我国产生了一大批翻译从业者,掀起了史上第三次翻译高潮。在此期间,译事繁荣,译作频出。然而,译文质量并非样样上乘,虽有不少经典流传至今,但亦不乏充数之作。即便是出自名家的经典译作,学界对其翻译质量的质疑之声也不绝于耳。如郭延礼批评当时的译者常“抽译大意”“不忠于原著”[1]481,王继权则指出译者“有所创造,常常添枝加叶,增加一些内容”[2]49,简言之,彼时的译者多随意增删,取便发挥。此种看似无章可循的翻译实践,是当时社会文化背景下“翻译方针”多样化的体现[3]11。廖七一曾总结道:“文学翻译的实用理性、达旨和译意的翻译策略、因袭与归化的表现形式以及译家与读者‘共谋’而认可和接受的从直译到改易再到凭空杜撰等多种译作形态,建构了当时文学翻译的主流规范。”[4]53事实上,清末民初时期翻译已然成为诸多翻译家谋取生活资料的主要手段,其翻译目的不同,翻译规范也呈现多样性。本文尝试梳理清末民初翻译家发表在各大报刊上的译文及与译作相关的序跋、识语、例言、小引等副文本,从中管窥该时期翻译规范的形成,并探讨其现代意义。

二 清末民初翻译行业之兴起

从1897年严复、夏曾佑作《本馆附印说部缘起》述说小说功用始,到1898年梁启超作《译印政治小说序》更明确表示:“今特采外国名儒所撰述,而有关切于今日中国时局者,次第译之,附于报末。”[5]38一时之间,各地报纸、杂志大量刊登翻译作品,翻译活动蔚然成风。很多士人凭借外语优势从事翻译工作,逐渐取代明清以来的传教士成为西学东渐的主体。以翻译书籍为例,根据梁启超《西学书目表》(1896)所收1896年前西学译书书目统计,传教士译书或传教士与中国学者合译书占总译书书目的76%,中国学者译书仅占11%。而根据顾燮光的《译书经眼录》(1904)所收1900年至1904年526种西文和日文的译书统计,外国人翻译书籍及中外合译书籍约占13%,中国学者译书约占79%。由此可见,早在20世纪初,本土译者即已成为西学东渐的主体。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稿酬制度的建立为翻译从业人员提供了经济保障。清末民初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尤其是版权法的颁布,为翻译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传统社会的文人,一方面不屑于为谋利而写作,另一方面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翻译稿酬制度的兴起,以翻译为业的知识分子越来越多。比如,林纾经常为商务印书馆翻译,以获取丰厚的稿酬。严复曾数次在与友人的书信中提到,愿意摒弃其他一切事务,专事翻译。1898年在给汪康年的信中,严复提到:“《劝学篇》不比寻常记论之书,颇为难译……今其书求得时姑寄去;如一时难得译手,则鄙人愿终其业。”[6]507林纾、严复等译者之所以能成为中国早期职业翻译家群体中的一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丰厚的稿酬为其生活提供了保障。

其次,出版业的兴盛推动了翻译行业的迅猛发展。清末民初出版印刷业引入机器化模式,生产成本大幅缩减,报纸、杂志的价格相应降低,销量也成倍增加。与此同时,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壮大,民营出版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除了延续至今的商务印书馆之外,北新书局、未名社、创造社、上海金屋书店、上海光华书局、上海开明书店、上海朝花社等也相继创立。仅辛亥革命之后到袁世凯称帝以前,民办报纸即已达到500多份。据周策纵估计,1917年到1921年间,全国新出的报刊多达1000种以上。五四运动后的半年间,中国新创刊的白话文刊物达400种之多。[7]188-189新兴报刊是当时译作的主要载体,为翻译的传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上海创办的《小说月报》从1910年创刊到1932年休刊,共刊载400多篇翻译作品。出版机构的大量涌现使得上海成为新文化生产与传播的中心,新书和译作的出版成倍增长。

最后,清末民初媒介的传播方式加快了翻译行业的发展。比如,1915年创办的《新青年》在传播模式上开创了独特的发行机制。其编辑部位于北京,发行点分别在上海的群益书社和亚东图书馆。陈独秀等以北京和上海为中心,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代派处、发行所达76个(截至第7卷1号),几乎覆盖了全国的大中城市。这使得《新青年》不仅在文化底蕴深厚的湖北、湖南、浙江、山东、安徽等地获得大量读者,而且在相对闭塞的山西、甘肃、四川等区域也获得良好的传播势头。由此,《新青年》依托代理商和经销商建立了广泛的销售渠道,促进了资源的整合和信息的传播。

社会学认为,任何职业都需要经历一个从非职业到职业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正式职业,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属性:从业人员应具备专门化的知识和技能,并具有该职业在本领域里的权威;该职业有相对独立于外部社会控制的自治和自律,从业人员获得一定的社会名望和经济利益等。对照以上标准,审视清末民初在报纸、杂志上发表译作的众多译者,不难发现:译者具有比较明显的职业意识;翻译团体内部有一定的职业规范来约束其成员的行为,同时相对独立于外部社会控制;翻译组织或翻译行业能为译者提供行业准则,同时保护译者的权益。换言之,清末民初时期,虽然现代意义上的翻译职业尚未诞生,但也已经初具雏形。

三 翻译规范概述

翻译是一种复杂的目标驱动行为,受到诸多超越源语文本和语言系统差异之外的社会因素影响,译者必须遵守一定社会的规范。规范通过减少不确定性来维持人际关系的稳定性,它决定着社会成员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怎样干等,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关于翻译规范,翻译理论家图里(Toury)和切斯特曼(Chesterman)都曾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做过较深入的论述。图里认为,处于规则(rule)与特性(idiosyncrasies)之间的社会约束(constrains)就是规范。[8]81翻译是处于两种不同社会文化层面的活动,同时受到译语规范和源语规范的制约。

图里把翻译规范分为初级规范、首要规范和操作规范等。[8]82初级规范指决定文本选择的因素以及整个多元体系中的翻译策略,涉及一定文化中的社会政治倾向、经济因素等;首要规范则规定译者个人的倾向,涉及译者个人整体翻译策略和喜好;而操作规范则指具体翻译操作过程中影响翻译抉择的规范。与图里相比,切斯特曼似乎更注重译者个人在翻译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因而更注重首要规范和操作规范。切氏把影响译者翻译过程的规范分为两大类:期待规范和专业规范。前者是指目标语读者对译文的期待,比如对译文语法、词汇、风格等方面的期待,这些期待部分地受到目标语文化流行的翻译传统的制约,也受到社会文化、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以及不同文化间权力关系的影响。[9]64-67西奥·赫曼斯则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他们都会因自己的社会处境或奋斗目标的不同,采取遵循或抵抗甚至颠覆主流“规范”的不同策略。[10]8

对照国际公认的1963年9月在南斯拉夫通过的《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宪章》可以发现,虽然清末民初译坛并没有形成正式、统一的翻译职业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清末民初翻译家在从业中完全无所约束、为所欲为。翻译规范可以是明文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东西,也可以是隐形的、不是明白无误地写出来的,但可以从译者的行为或语言中推断出来。观察清末民初译者的翻译规范时应该关注其生存的社会处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象征权力结构等复杂关系。翻译是各种关系进行交际的行为,而各种社会关系则在不同程度上决定着译者的语言、文化、方法等方面的选择。所有这些因素的相关性和互动性对于理解翻译活动都是至关重要的,即,翻译是社会规范的行为,任何抛开社会文化环境来谈翻译都是对翻译本身的伤害。

四 清末民初译者的翻译规范

阅读清末民初译者的有关言论或者浏览当时的报刊广告可以发现,译者、读者以及出版社在翻译活动过程中已经约定俗成地遵守着一些翻译规范,而这些规范也制约着翻译文本的生成。

(一)清末民初译坛规范了译者的翻译职责

1919年傅斯年在《新潮》上发表《译书感言》,提出译书“第一要对原作者负责任,求不失原意”,[11]210鲁迅则认为自己在翻译中对于作者和读者背负着很大的债务。比如在谈到翻译《小约翰》的经历时,鲁迅说因为自己爱看《小约翰》,也希望别人能够看到,所以想把它翻译成中文,但其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翻译成书,所以自己觉得像是在欠着别人的“债”。[12]6其实,鲁迅所谓的“债”谈的仍然是译者对原文和原作者的责任。那么如何对原文作者负责呢?1912年《小说月报》第三卷第五、第七至十一号中有作者提出:

译著小说者,非复借是以牟私利,而将借以睿发民智,启迪愚蒙,则如左所列诸端,诚不可不注意也。翻译者应该:一、道德心充足也;二、智识宜求完备也;三、阅历宜求广博也;四、文学宜求高尚也。故作小说犹筑室焉,道德心其基础,阅历知识其材料,文学则运斧斤之匠人也。

由此可以看出,译者对原文作者负责,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译者应有道德心,不能借翻译以谋求私利,不应只知道迎合社会,更要懂得以自己的翻译文本去启迪民智、改良社会。译者应该具备向上、向善以及向美的公德心,而不能有任何偏见或者浅俗之见,以致祸害读者。其次,译者应该掌握比较完备的知识,对原文语言非常熟悉了解,尤其应该掌握丰富的译文语言知识。再次,译者应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必须拥有广博的知识,必须对翻译的对象足够了解,包括原作者的背景经历、原文的文化信息等。虽然译者专注于描摹一种社会现象,但也应该熟悉其他社会情状。最后,高尚是衡量社会价值的重要标准,译者应翻译高尚的文学,实现文学的社会功能,为社会弘扬正气,增添生气。《小说月报》把翻译的目的、社会功能及其对译者的要求非常详尽地表达了出来。

1923年郭沫若在《创造季刊》第2卷第1期《讨论注译运动及其他》一文中认为很多译者均为“藉译书以糊口,藉译书以钓名,藉译书以牟利的人”,因而特别强调“唤醒译书家的责任心”。[11]259为了真正体现对原作者和读者负责,他在实践中特别强调了译者的主观感情投入,认为翻译雪莱的诗歌,就要使雪莱成为自己。这就意味着译者要对原作者有非常详细的了解,对原作有充分的把握,才能将原作的风格特点展现给读者。

(二)清末民初译坛规范了译者的翻译选材及翻译体例

许与澄认为,小说能改造社会,翻译西书应以优秀的短篇小说为主,并且适当地加以注释、评论等,因而大胆提出“宜择短篇小说之优者略附评注……其获益必胜教科书十倍”[5]535。新文化运动的先驱胡适、陈独秀、傅斯年等也是翻译家的杰出代表,提出了翻译名著的主张。胡适提出只翻译名家名著的想法,为此草拟了翻译的纲要和计划。傅斯年从胡适的言论中受到启发,提出选择翻译材料时,最好翻译欧洲近代小说。他还强调翻译题材不必局限于英美国家作品,还可以翻译俄国、法国等国家的作品。

胡适提出的诸多翻译主张,尤其是编译一流文学丛书的想法,后来主要由作为文学研究会主编的茅盾和郑振铎等得以实现。郑振铎在文学研究会会刊《小说月报》改革后的第一期中,把“介绍世界的文学”作为“现代中国的文学家”的“两重的重大责任”之一提出来,在创刊号《文学旬刊宣言》(1921)中声明该刊“为中国文学的再生而奋斗”。[11]217郑振锋极其重视翻译文本的选择,他认为应该选择翻译为人生的文学,提倡现实主义,传播进步文学思想,批判封建复古思想和唯美主义文学思想。郑振铎在批评郭沫若“翻译是媒婆”的言论时再次强调:“现在的介绍,最好是能有两层的作用:一、能改变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二、能引导中国人到现代的人生问题,与现代的思想相接触。”[13]189

(三)清末民初译坛规范了翻译的标准

进入民初以来,晚清译述之风的翻译规范受到普遍质疑。为了适应新的社会语境,新文学翻译家首先想要建立一套翻译规范。赫曼斯认为,在一定的改革阶段,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有特定目标和要求的社团和群体就会采用自己的一套规范,试图打破原有的规范,树立自己的一套规范。[10]84清末民初译者要树立规范,必须首先获得一定的支持或同盟。这种支持和同盟必须在社会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有一定的影响力,以便创新的翻译规范取代原有的翻译规范而成为主流规范。其次,所从事的翻译活动必须与社会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样才能深入社会内部,从根本上打破原有的规范,树立自己的规范。清末民初翻译家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批判原有的翻译规范,首当其冲的就是清末以来的翻译权威——林纾和严复。1918年刘半农在《新青年》上发表文章,对林纾展开了批评,认为他的翻译错误百出,删改过多,以至于失去了原文的韵味。1924年11月郑振铎撰文批评林纾翻译上的随性和任意,比如林纾将易卜生的戏剧翻译成了小说,对原文作品大肆篡改,致其面目全非等。翻译必须实事求是,原文如何,译文也应如何。这意味着,“信”必须是在意义、语言形式和情感上同时忠实于原文,刘半农认为,著作应该以作者为主体,而翻译则应以原文本为主体。[13]174不久之后,罗家伦在《新潮》杂志创刊号上发文,与刘半农遥相呼应。

为了规范翻译的标准,清末民初翻译家除了质疑和否定清末以来的翻译权威以外,还利用刊物和社团机构推广新的翻译范例,并就翻译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公开讨论。

1.确保译本的忠实性

《新青年》率先公开要求译文要忠实于原文,其在翻译稿件的选择上就要求一个“信”字。为了保证翻译稿件的忠实性,《新青年》从创刊开始,连续多次刊登投稿简章,明确要求翻译稿件必须将原文一起寄来,这有效地杜绝了杜撰以及伪译的现象,同时也避免了译者由于某种目的而对原文进行各种删节、篡改、错译或漏译行为,有助于规范翻译市场运行机制,提高译文质量。此后,很多杂志、出版社纷纷仿效。翻译投稿“附寄原文”不仅规范了翻译行为和翻译市场,也说明清末以前的翻译规范已经过时,新的翻译规范已经逐步建立。很多杂志与出版社采用新的投稿要求,用稿质量也稳步上扬。对于一些习惯于旧有的翻译规范的翻译家来说,这是一个阵痛的时刻。比如,林纾经常在《小说月报》发表翻译作品,红极一时,但是,清末民初选稿“忠实于原文”的标准使得林纾的翻译走入了困境。其很多曾经风行于市场的翻译作品,此时不断遭到《小说月报》的否定和拒绝。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张元济在日记中就记录下对林纾翻译的不满:“竹庄昨日来信,言琴南近来小说译稿多草率,又多错误,且来稿太多。余复言稿多只可接受,惟草率错误应令改良。”[14]119虽然张元济和林纾多年来交往尚好,但在译文质量上张氏决不退让。忠实于原文(著)的翻译规范,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翻译质量,使曾经占据主流的翻译手法成为过去式,为以后翻译规范的订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促进了清末民初时期翻译水平的快速提高。

除了附寄原文之外,很多出版社还采用英汉对照的方式。《新青年》登载了很多有原文对照的翻译作品,如《新青年》第一卷就有14篇英汉对照的作品,陈独秀的译诗《赞歌》《美国国歌亚美利加》等就是以英汉对照的形式刊登的。《新青年》及其他知名刊物对于翻译理论的探讨及其刊登译作中翻译的方法和原则逐渐演变为翻译家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其刊物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树立和推行新的翻译规范的重要力量。

2.论证“信”和“达”的辩证关系

清末时期,严复在其《天演论·译例言》(1898)中提出翻译“三字标准”,同时也谈到了“信、达、雅”之间的关系,认为“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为达即所以为信也”。[15]137他将译文的流畅通顺与否看作是译文“信”的一个标准。可见,在他心目中“信”的标准包含“达”。1920年7月,郑振铎在《我对于编译丛书底几个意见》中说:“译书自以能存真为第一要义。然若字字比而译之,于中文不可解,则亦不好。最好一面极力求不失原意,一面要译文流畅。”[13]184由此看出,在忠实与流畅的辩证关系中,郑氏认为,忠实是首要的,译者应把原作者的风格表现在译文里,倘若无法兼顾,则应牺牲风格,保留原文的内容和意义,而不是放纵译者去阐发原文没有的意义。

鲁迅曾经提出“宁信而不顺”的主张,目的是推动进步文艺作品的翻译,并希望能从中学习西方的写作方法和技巧。郭沫若提倡“风韵”译,觉得在信、达之外,愈雅愈好,以摆脱清末以来很多作家作品缺乏生机和活力,描摹物件缺乏艺术性等缺点。事实上,当时很多翻译家比如瞿秋白、郑振铎等在论及翻译标准时大多强调“信”与“顺”的关系,很少提及“雅”的作用,但文学翻译必须重视其文学性,而文学性的体现恰恰在于文章的“雅”。从这一角度来说,“信”的标准中必须包含“达、雅”。对于原文读者来说,原文作品必定是通达顺畅的,因为译文要传达原文的思想和意境,使用晦涩生硬的语言是办不到的,为了忠实地传达原作的思想和意境,译文语言就必须具有如同原文的通顺和文采。

3.论证“直译”与“意译”的关系

就翻译方法——直译、意译来说,传统上一直把它们置于对立的状态。茅盾认为既应提倡“直译”,又该提倡 “意译”,它们是相互依赖、互相补充的。1921年4月10日《小说月报》发表了茅盾的《译文学书方法的讨论》一文,认为文学翻译使用直译的方法是必须的,但是,因为中西文字的不同,与其失“神韵”而留“形貌”,还不如“形貌”上有些差异而保留了“神韵”。但是他又认为,形貌和神韵又是相辅相成、互相依赖、互相补充的;构成形貌的要素是实实在在的字句与语法规范,但这两者又恰恰是神韵的要素,一篇有“神韵”的文章离不开词语句子的生动,脱不了语法上的变换。同时他认为,直译并不等于“硬译”“死译”,直译不能随意更改原文的字句,必须保留原文的情调和风格,所以,文学翻译家应该毫无疑义地采用直译的方法,如此,才能真正地做到保留原作的“神韵”。[13]201

在巴金看来,直译、意译很难有主次之分,好的翻译应该既是直译,也是意译。[13]330因此,译者不应该纠结于直译、意译之分,两者都服务于译者再现原作。通常而言,在翻译理论性著作时,我们往往强调原作的内容和思想,会更倾向于使用直译的翻译方法,甚至会一字一句地翻译以求更直接地表达原作。而在翻译文学性很强的作品时,我们往往会对原作稍加创造,有时为了传达原作的意象而常常增加或者删减自己认为损害原著的字句。一部优秀的译本既没有绝对的直译,也没有绝对的意译。译者如果纠结直译与意译之区别,则可能导致晦涩难懂;但如果过于自由地使用直译、意译,则会导致胡译、乱译。

(四)清末民初译坛规范了译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其时科举制度已经废除,士人们上升的渠道被堵塞,形势的变化使得传统“重义轻利”思想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随着当时民族工商业的发展、阶级的进一步分化及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译者的生存意识逐渐由注重整体转移到了个体,其伦理观念逐渐由“道德伦理”向“经济伦理”倾斜。因此,可以看到,与佛经翻译以及科技翻译的译者相比,清末民初译者无论是在翻译选目上还是在翻译技巧上都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资本主义商业运行机制的文学场中,文本成了可以交换的商品;写作和翻译成了可以谋生的职业。大量报纸、杂志如《小说月报》《月月小说》《莽原》等在征集连载译稿时就已明码标价,很多译作在出版发行时也都明码标价。比如徐志摩所翻译的《曼殊菲尔小说集》和《赣第德》由位于北京和上海的北新书局同时发行,标价六角。徐志摩和沈性仁合译的《玛丽玛丽》由上海的新月书店发行,标价六角。[16]83

更重要的是,西方版权观念的输入与中国近代出版业的形成,更是从制度上保证了译者的经济利益。翻印书籍,宋代以来即有禁例,到了清末,版权观念已经相当普及。1910年清政府公布著作权法案后,人们对著作版权有了进一步认识,清末民初绝大多数的译作都注有“版权所有,翻印(刻)必究”的字样。不管其译作是单行本还是连载的译本,都在版权保护之列。在此之前,1907年《小说林》杂志第三期上就曾刊出一个特别的广告:

本社所有小说,无论长篇短著,皆购有版权,早经存案,不许翻印转载。乃有某某报馆,将本社所出《小说林》日(月)报第二期《地方自治》短篇,改名《二十文》,更换排登;近又见某某报馆,将第一期《媛香楼传奇》直钞登载,于本社版权大有妨碍。除由本社派人直接交涉外,如有不顾体面,再行转载者,定行送官,照章罚办,毋得自取其辱。特此广告。

从该则广告的刊登可以看出,当时的版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些关于翻印、抄袭的警告,一方面直指译者,另一方面指向出版社同行,旨在提醒翻译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一定要遵守法律。版权归属并不仅仅是译者的名誉问题,更关涉译者和出版社的经济利益。对译者和出版社版权的保护,既促进了中国近代出版业的发展,又直接促成了译者队伍的专业化,保护了专业市场。

鲁迅和北新书局的总经理李小峰进行的版权诉讼曾经轰动一时,充分体现了翻译家版权意识的觉醒与加强。20世纪20年代,鲁迅依靠写作与翻译在文学场域已经获得了一席之地,但鲁迅并没有把主要著作如《中国小说史略》《彷徨》《呐喊》等交给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大牌出版社去出版,而是委托给自己信任并一直扶持的北新书局。北新书局起初也会按时给鲁迅支付稿费,但自1927年开始,稿费数目一直在下降。尽管如此,鲁迅交给北新书局出版的著作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到9部,且销量可观;同时,他还为北新书局编辑《语丝》和《奔流》杂志,并为《北新》半月刊译稿。理论上来说,鲁迅从北新书局所得的报酬和稿费应有大幅度提升,但实际所得却不及此前的三分之一。鲁迅经过调查后得知,北新书局克扣了他的大笔版税,数目高达2万多元,于是在1929年8月开始积极联系律师,追讨应得款项,并索取版权。

这场版权之争以北新书局正式向鲁迅道歉并补偿款项而结束。依据当时《著作权实施细则》的规定,鲁迅和北新书局还签署了著作权协议,规定从1929年9月起,鲁迅的著作必须贴上“印书证”,或者叫“版税印花”。这种方式既杜绝了盗版,也让著作者知悉自己著作的实际印数,保护了出版社和著作者双方的利益。鲁迅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为同时代的翻译家树立了榜样,对混乱的出版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五 结 语

由上可知,由于稿酬律法的逐渐建立、科技的发展、出版业的兴盛以及新式媒体的出现,清末民初的翻译行业已逐渐兴起。从清末民初翻译家发表在各大报刊、杂志的译文及与译作相关的副文本中足以窥见,虽然当时的翻译规范正处于萌芽时期,但清末民初译坛对于译者的职责、翻译题材和体例、翻译标准以及译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都有鲜明的约定。这些规约反映着一定的翻译关系,规定了译者的权利和义务,无形中决定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每一个选择并不完全是“任意删改、取便发挥”,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职业伦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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