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 宋波
在我国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城乡经济差距日益缩小,但在我国新农村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仍需要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和排水问题,并且我国农村地区的化肥、农药使用量仍未得到有效减少。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管理手段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实施力度不足,使得各地政府并未充分认识到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也未真正将其落实到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在工业发展领域取得了飞跃性进步成果,但这也同样导致我国生态环境的污染程度日益增长,仅凭环境本身的调节功能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长此以往将会直接对人类的日后生存发展造成威胁。站在经济学角度分析,市场价值规律将会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社会公众的行为,使得企业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这种做法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发展造成的破坏性影响。针对于此,我国政府部门若不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治理措施,将会助长企业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良风气,也无法引导企业真正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部分农村地区的政府部门并未将行政指导规划到行政复议范畴,使得行政指导脱离于其他体系而独立存在,直接导致行政指导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后产生了各种形式多样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还弱化了行政指导的有效性。与此同时,部分农村地区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限,并未基于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层面提供相应的行政诉讼救济时机,也无法有效突出强调司法部门的权威性。最后,部分地方政府并未充分认识到行政指导的重要性,也未充分发挥自身指导者角色的引领作用,使得各行政主体在行政指导过程中仍然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并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也有待完善,长此以往将会直接影响农村人口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信赖和认同。
部分农村地区的村委会缺乏行政指导权,因此其无法与当地农村群体进行密切沟通交流,也无法第一时间了解农村群体的心理诉求和实际需求。究竟根本原因在于当地政府部门未向村委会给予相应的权利,使其无法科学履行环境污染治理条约也无法有效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区域较为分散,在环境保护部门资金投入成本有限的影响下,无法真正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覆盖到农村建设的所有区域。
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中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职责尚不明确,在权责分配机制的建设上也有待完善。即便是行政指导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当地政府部门也只能追究指导主体和被指导者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自身作为引导者的责任,也未及时向被指导人提供相应的补偿,特别是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产生的各种责任归属问题也未得到有效解决,长此以往将会直接导致政府的影响力和公信度下降。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在行政指导责任治理过程中,普遍倾向于运用强制性手段要求行政指导主体,这种方式很可能导致行政管理手段与行政指导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弱化被指导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的根本原因。最后,各地政府部门对行政指导责任的监管力度不足。部分行政管理主体过度依赖于激励奖惩机制,旨在利用各种奖励措施达到环境污染治理的目的,但这也同样导致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关联,无形中改变了各地区域的行政指导性质,不利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仍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管理程序,当地政府部门也未基于行政指导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使得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不但未突出强调合法性原则的重要性,也无法为被指导者提供科学可靠的参考意见。与此同时,各地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较为单一,不仅未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还随意更改行政指导方案,长此以往将会直接影响政府在农村群体中的公信度和满意度。
首先,政府可将行政指导归纳到行政复议范畴。实际上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行政指导并非独立存在,而是需要与其他法律行为进行有机结合,但这种方式同样会导致行政指导的性质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并且还会伴随着强制性指导等方面的问题。基于此,政府可以尝试将行政指导融合到行政复议范畴,通过这种方式科学监督与管控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指导。由于行政指导与现行的行政复议政策法规存在一定的契合度,因此将两者进行有机融合可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突出强调行政主体的监管作用。此外,结合现有的行政复议政策法规可知,尽管行政指导并未明确规划到行政复议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指导被完全排除到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且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适用空间。最后,为切实保障被指导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还应进一步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真正将行政诉讼指导落到实处,从而着重体现出司法部门的权威性。
开展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时,各地政府部门应为村委会赋予一定的行政指导权,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督促各地村委会履行污染治理职责,并且村委会也享有治理农村污染环境的权利。与此同时,村委会承担着衔接政府与农村人口沟通桥梁的职责,其不但能充分满足当地村民的环境需求,还能为当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力方面的支持。最重要的是,村委会可以切实向上级政府部门反馈村民的心理诉求及实际困难,这意味着村委会有助于切实保障农村群体的环境权益。其次,村委会还可以结合当地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制定科学有效的合约条款,并督促当地村民严格按照具体的行为准则落实相关工作,真正在道德层面上约束全体村民的行为举止,使乡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得以有效落实。最后,基于行政指导村委会还能有效提高村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促使全体村民直观清晰地看到各种环境污染现象,使其发自内心地认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从而切实推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持续性发展。
基于行政管理视角开展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时,各地政府既可以单独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又可以将行政指导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必须突出强调各种法律行为的交互性和关联性,禁止独立考察某一法律行为,而是从宏观角度出发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手段。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行政指导的性质很可能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因此政府应充分考虑行政指导的多种形态,有针对性地考察相应的法律行为。基于此,各地政府应积极引导行政管理主体明确自身法律职责,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分配机制,严格遵循合理合法原则的基础上科学划分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责任。首先,对于不合法的行政指导责任,政府不应只对行政主体追责,而被指导者在政府权威性的影响下并不会怀疑行政指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行政主体尽管存在一定的判断过失,但其无需承担全部责任,政府部门也应结合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补偿。其次,若行政指导责任的内容不合理,那么可以酌情对行政主体追究部分责任,而被指导者由于已具备一定的选择权,并且其未对行政指导内容提出质疑,因此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行政指导主体向被指导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另一方面,各地政府还应积极治理表象行政指导责任。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实践过程中,部分行政治理主体打着行政指导的名义下达相应的行政命令,一旦发现某个被指导者未按时完成任务,就会采取停业整顿、直接剥夺营业资格等强制性手段,从而非法侵害被指导者的选择权,甚至对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负面影响。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指导主体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各地政府可以基于行政指导建立完善的决策程序,同时科学划分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如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需求主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或者在被指导人的主动申请下实施行政指导,待有关部门许可后即可启动行政指导工作。在行政指导开启过程中,各指导主体既需要遵循合理合法原则,又需要充分尊重被指导者的反馈意见,从而为整个行政指导方案的有效性提供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各地政府还应积极优化行政指导实施程序。实施程序作为行政指导的最关键环节,其将会直接影响行政指导的效果,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各地政府必须对行政指导内容加以完善,帮助被指导者更好地理解行政指导内容的含义,使其更精准地表达自我诉求和个人意愿。另外,各地政府在行政指导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随意修订与改正行政指导方案。最后,各地政府应加大行政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的沟通交流力度,督促行政指导主体积极向被指导者提供良好的人性化咨询服务。
我国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科学合理的干预手段不但有助于制止社会公众随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能引导全体村民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在推动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的前提下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基于行政管理的视角实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还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方面的问题,并在现代社会化发展进程中突破环境污染治理的困境,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