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渊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学习了一系列国外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具体举措,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最后为中国建立了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涉及到城市及乡村各处。虽然社会制度已相对完善,但还是会存在一些无法忽视的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没有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目前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尽管社会保障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同时也给我国的民众带来了非常良好的印象,但是社会保险制度仍然处于初步的探索和发展阶段,还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设立也是相对滞后的,这就会导致一些由于社保费拖欠或者拒缴所产生的纠纷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从而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其次,从我国的经济条件来看,客观上存在二元制经济结构,地区发展不均衡,体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不同收入群体之间,这就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我们针对性予以解决。最后,我国目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但是仍存在一定的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提高社保基金监管的有效性,确保其公平公开。目前在我国由社会保险参保、欠缴而引发的问题数不胜数,但其究竟能否真正受理或审理,全国各地法院的态度、做法都不相同,甚至同一地方同一法院,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人员有享受劳动社会保险的职权,但具体在保护措施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还有部分法律在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上不一致,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劳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其中的“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由此,对法规条文中所说因“保险”发生的纠纷是指因实际“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还是因未缴纳保险费而可能影响到将来的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就会产生歧义。按照前一种理解,法院对因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不能受理,按照后一种理解则可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审理。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是否会受理劳动社会保险,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文件表明。当然这也是造成此类事件混乱的主要原因,有些部门办事掌握的分寸不够,地方法院之间所掌握的尺度有区别,从而引发法律运用的混乱不堪。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如果因为工伤或者失业等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劳动仲裁,将会对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对此进行受理。这对这一个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机关对此未进行正式实施,因此这一问题目前还处于尴尬的局面。正因为我国目前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所以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近几年以来,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具有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有很多比较复杂并且困难的案件,有一些比较新颖的案件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一些层次比较低的法规以及司法之间也存在矛盾,因此,目前劳动社会保险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搞清楚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力,能够明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类。
我国目前强制推行的一项社会政策即社会保险,和大多数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安全政策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这是通过保险技术进行运用。事实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商业保险的使用比较严格。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有将近一半的省份对于社会保险的征收仅仅是对于负责保险待遇分发的社会保险机构。针对此类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认为可以以待遇付给保费缴纳作为依据,为的是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对抗于其拒绝付其待遇的做法提供相应的依据,另外,也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比较强制性的保险费征收权力,但是针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于行使自己的职权比较怠慢而引发被保险人员有所损失的现象,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工作人员负责。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我们以及后辈人不停探索,可以说任重而道远。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还不是足够的成熟,因此需要对法院的各项职能进行正确定位,对其所受理案件的范围进行谨慎的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案件所引起的争议还是比较大,这是因为先前所留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政府的行为以及一些政策上的变化而引发的,针对这样的案例,司法审判机关常常因为无从施力而显得力不从心,也因此争议一时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无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司法效益。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相关领导提出,应该明白法院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在人民的劳动社会保险得到一定的保障之下,我们需要提前了解各个司法机关所行使的各项职能,国家以及广大人民都应该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大的案例进行详细分类。其次,现代化理论认为,社会保险法律属于社会保障的重要部分,然而,社会保障法也是一种强制性的实施方法,并且在司法中,凡是与私人相关的问题,其基本原则都是司法自治,个人之间如果产生纠纷,需要法院进行调节。凡是依靠法律所规定的需要参加投保的劳动人员以及单位都需要参与劳动保险,劳动人员以及单位都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保险费用的交纳,并且劳动人员并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以及劳动人员都需要参与社会保险并进行保险费用的缴纳。法律相关条例规定,缴纳费用的单位超过所规定的日期之后,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需要由劳动保险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进行强制性缴纳费用。以上法律或者行政机关都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以及个人,其缴纳单位是社会保险金等机构。雇佣劳动人员的公司不进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将会违反行政管理法律,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不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当事人对于用人单位所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没有直接的请求权力。因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这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应该属于法律所需要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后,针对假期以及拓展解决社会保险费用面狭窄的情况,作者认为需要对其采取如下的举措:首先颁布《社会保险法》,这项保险法需要由国家立法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因为立法比较延后,如果单一依靠规章制度进行支持恐怕不行,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所以出台《社会保险法》刻不容缓。其次,对于违背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惩罚进行加强,对于拖欠或者不缴纳该费用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所雇佣劳动人员的工作单位,这一点钱根本就是无关痛痒的。因此,对于这类现象需要加大处罚力度。最后,对于法院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进行加强。对于拒绝缴纳社会劳务保险费用的相关单位、企业,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进行执法,将这种现象控制在萌芽之中。目前,在社会就业率不高的大背景之下,很多劳动人员都因为需要一份工作,而不敢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因此只能依靠相应的执法机关定期对各个公司以及企业进行监管,这样能够保证相应的劳动保险金落到劳动者自己手中。另一方面,法律法规要对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进行严格的批评以及惩罚,近几年以来,各种复杂并且新颖的劳动案例越来越多、层出不穷,一些新颖的案例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约,一些层次比较低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之间存在着各样的冲突,劳动争议案件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冲突与矛盾。当前人民法院所需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大的案例进行研究完善,并且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从而促进我国劳动法制继续完善。建立一个怎么样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案,这是目前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也是近几年来社会各界所讨论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就业压力比较大,很多劳动人员因为要保住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该现象之下,我们只有依靠行政执法人员实时并且定期对企业以及单位进行摸查监管,才可以保证社会保险费用能够落到劳动者手中,从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法律法规需要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进行严格的批评以及惩罚。
本篇文章对于上述所探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以及简单的描述,也针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所提出的一些措施可以为处理一些事件有一定的帮助,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人民遇到的问题,不至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反馈,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劳动人员心目中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最后希望本文提出的相关举措可以对以后的案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