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创新

2022-01-01 17:22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1年23期
关键词:诚信区块信用

闫 晴

(合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0 引言

诚信是科研活动的“生命线”,科研诚信要求科研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实事求是且恪守科学活动行为规范[1]。近年来,国内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事件频发,如翟天临论文作假、湖南大学硕士毕业生论文抄袭、107篇国际论文涉及同行评议造假被撤稿、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张睿购买论文等。从世界学术地图来看,中国学术不端行为较为严重[2]。若不及时矫正势必降低我国在世界上的学术声誉,进一步恶化科研环境。当前,我国针对科研诚信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等15个部门2016年联合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且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技部2020年公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但我国科研失信乱象治理尚任重道远,需要利用多类工具净化科研环境。

区块链是一种将数据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且不可篡改或伪造的分布式数据库,目前已在金融、物联网、政府数据等领域广泛应用。科研诚信管理的“盲点”在于相关信息难以全面采集,“难点”在于保障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堵点”在于评价结果的合理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依照“时间戳”顺序全面记录相关信息,形成全面、系统、准确的数据库,兼具去中心化、去信任、价值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3],属于破解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难题的“良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因而,有必要探索如何运用区块链技术破解科研诚信管理难题。本文将在剖析传统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分析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的价值并进行制度创新,从而矫正科研失信行为,优化科研信用环境。

1 问题解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缺陷

随着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扩围,我国对于科研诚信初步构建了评价制度,重点在于惩戒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由于起步较晚、规则简单等原因,我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尚存诸多问题,难以对科研主体发挥应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1.1 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管控能力偏弱

信息采集是科研诚信管理的起点,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其获取科研信息的主要途径为在成果系统中进行信息抓取或接收他人举报,对科研信息的管控能力尚存不足。

1.1.1 科研诚信管理检测信息不全面

当前科研管理部门获取信息的方式陷于被动接受,而科研主体更倾向于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目前我国尚未构建全面的采集、甄别、筛查系统,难以全面获取科研信息。以项目申报为例,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及人员进行项目申报主要采取“发送电子版+提交纸质版”的模式,仅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申报书需要进行系统检测。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只能够依据小范围的电子申报书核对信息,势必遗漏部分失信主体,降低科研诚信管理处理结果公正度,增加科研诚信纠纷的风险。

1.1.2 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处理结果不公正

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获取科研信息的局限,导致其在面对科研失信举报时,不能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信息辨识进而作出客观处理。如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接到某科研工作者学术造假的举报,若不能全面、准确地还原科研动态信息图则难以判断举报信息的真伪,公正处理更是沦为“一纸空谈”。科研失信举报信息的模糊化处理会降低科研诚信主管部门的公信力,甚至助长科研失信等不正之风。

1.1.3 科研诚信管理信息规则不完善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描绘了科研主体行为的理想状态,但实践中科研主体面临多方面制约。如《第四次全国科技工作状况调查报告》显示,63.4%的科研人员认为项目预算执行时不能依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调剂,62.8%的人认为项目经费报销程序复杂,超过一半的人认为疲于应付经费审计等。严格来讲,科研主体的部分行为不符合科研管理规则,但又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与“公开的秘密”。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未能及时获取科研工作开展的客观信息,若严格依据法律规则惩处相关科研主体,则势必降低其工作积极性,甚至进一步扰乱科研秩序。

1.2 科研诚信评价指标缺位

详细的指标设计与分值配置是客观评价科研信用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仅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就是说,若科研主体存在上述行为则会触及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高压线”,直接划归失信“黑名单”。但在科研实践中,不仅存在直接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黑色地带”,而且存在涉嫌违反科研规则的“灰色空间”,甚至“灰色空间”范围更大且发生频率更高。若不对“打擦边球”的科研失信主体予以惩戒,则必然滋生更多类型、更高频率的轻微失信行为,进一步腐蚀守信、公正、有序的科研环境。一般而言,对信用状态的评价以指标列举并赋值的方式进行测算更具合理性,如纳税信用评价、金融机构评级、信托公司评级均采用指标赋值并计算总分的方式。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采取“一票否决”的评价方式可能导致对个别失信主体予以过重的处罚措施,过度打击其科研积极性,也无法及时辨识并矫正轻微的科研失信行为,更不能客观展示海量科研主体信用状态,难以提升整体科研诚信度。

1.3 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公开度偏低

科研失信行为直接造成资源浪费并降低科研公信力,理应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当前我国规定,对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予以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严格来说,我国对科研失信行为公示的范围偏小且方式偏少,难以充分展示科研主体信用状态。

1.3.1 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公示范围偏小

对于“黑名单”中的科研主体,我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及科技厅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列举科研主体、失信行为、惩罚依据、惩罚措施等信息。但从整体来看,列入“负面清单”的主体仅属小部分,更多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并未得以展示。科研诚信评价结果范围的有限性未能客观展示海量科研主体信用状态,甚至反向纵容“打擦边球”行为,更难以通过失信信息公示矫正失信行为。

1.3.2 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动态公示制度缺失

科研活动具有明显的长期性与动态性。譬如,一名科研工作者个别的失信行为并不能代表其科研信用长期偏低,反之,几年内没有失信行为记录也不能代表其高度诚信,唯有通过固定期限内持续的科研信用状态描述,方可从整体上判断该科研主体信用状态。遗憾的是,我国目前仅在科技部及科技厅政府网站上公示个别科研主体失信信息,并未动态展示海量科研主体长期信用状态。这增大了对科研主体信用状态判断失误的风险,并助长个别科研主体侥幸心理,难以向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客观展示科研主体长期信用状态。

1.4 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应用措施失当

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应用措施是其实践效能的“指挥棒”。依据现行制度,科研主体遵守规则缺少相应激励措施,同时,严重违反规则则需接受一定惩罚。从整体上看,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与实践需求存在一定脱节,难以诱导科研主体提升诚信度。

1.4.1 科研诚信评价守信激励措施缺失

激励即“胡萝卜加大棒”[4],激励适当要求激励措施的范围、程度、方式与被激励行为相符合[5]。目前我国虽通过立法、政策、制度等方式督促科研主体严格依据规则开展科研活动,但激励工具仅限于鼓励、表彰、宣传先进事迹,未有明确的资金投入,与科研主体改善学术和生活条件的需求难以有效匹配[6]。也就是说,科研主体保持高度诚信状态时无法获取直接的利益增量,若违规获取科研利益则需承担失信行为被发现并受到处罚的风险。再加上我国科研惩罚的范围限于严重失信行为,许多科研主体在确定获利与可能风险之间更倾向于选择前者。守信激励措施的缺失不仅直接降低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诱导力,减少科研主体守信预期利益,而且反向增加科研主体失信的可能性,难以有效治理科研活动中的失信乱象。

1.4.2 科研诚信评价失信惩戒措施适用混乱

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于科研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从整体上看,当失信惩戒措施遍布科研活动开展的诸多环节时,可能对失信行为发挥较大约束效应。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根据各类失信行为有针对性地设置差异化惩戒措施,科研管理机构为促进本地科研活动蓬勃发展往往选择力度相对较小的惩戒措施,难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模糊化意味着惩罚权掌握在科研主管机关手中,面对相似甚至相同的失信行为,其可能依据自己的好恶差异化地适用惩戒措施,“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不仅降低了科研诚信管理措施的公平度,而且可能进一步助长裙带关系、利益交换等不正之风。

1.5 科研诚信评价监督机制乏力

对于海量主体的科研行为,唯有利益相关方密切协作方能充分发挥监督效能[7]。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均需发挥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然而,囿于监督途径、技术工具等因素,科研诚信评价监督机制处于低效状态。

1.5.1 科研诚信评价监督途径不畅

监督是保障科研主体依法开展科研活动的必要环节,然而,在科研管理实践中,科研人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检举和控告失信主体的事件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难以获取全面、真实、准确的“第一手信息”。以科研经费使用为例,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规则与资金流向仅有科研团队人员与主管财务机关可获取,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囿于信息获取渠道狭窄而难以承担相应监督责任。同时,相关人员囿于社会关系的限制不便或不敢进行监督。以科研辅助人员为例,在日常科研活动中即使发现套取科研经费、虚假项目申报、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失信行为,由于不能提供必要证据或害怕在日后的科研活动中遭受报复而不敢轻易行使监督权。科研诚信评价监督途径的障碍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督机制流于形式,难以及时发现并矫正科研失信行为。

1.5.2 科研诚信评价监督技术支持薄弱

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日常工作中事务繁杂,需处理大量科研项目申报与结题、论文发表与评价、科研经费核准与审计等事项。当前,科研失信行为的识别主要依靠举报信息,而未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精准筛选失信行为。科研诚信评价监督技术支持的匮乏导致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主体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监督功能,难以及时甄别并矫正科研失信行为,科研领域诚信环境难以得到有效优化。

2 技术引援: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理论证成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缺陷导致其不能充分约束科研主体行为,难以有效矫正科研失信行为。区块链的优势恰好可以弥补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缺陷,提高科研公平度、提升科研管理效率并优化科研秩序。

2.1 区块链与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逻辑契合

区块链通过分布式“账本”在全网实时共享数据[8]并实现多方相互监督[9],其去中心化、数据溯源、高安全性的优势能够满足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信息汇总、系统监督、差异化奖惩的要求。

(1)区块链去中心化的优势与科研诚信管理信息汇总的要求相契合。与一般的信息管理系统不同,区块链不存在中心节点,是由多方节点共同组成的分布式网络。在该网络中,每个节点的参与主体均可上传数据并进行数据连接和交换,多次融合后形成一个依靠数据链接且没有边界的数据库。该数据库由多个主体进行构建、管理与维护,仅仅依靠共识机制便可确保每个环节的数据可获取多个主体的认可,从而确保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区块链技术可有效破解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管控中科研信息采集、甄选、汇总存在的不全面、不真实、不客观等难题。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决定了科研主体行为相关信息均会留下痕迹,即科研主体相关行为均可通过区块链技术得到全面、客观、准确的再现。更重要的是,由于区块链技术没有固定、直接的控制者且相关数据均借助技术进行记录,基本上所有主体均不会对其真实性存在质疑。借助区块链技术,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可以重现科研主体全过程关联行为,大幅提升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准确度与公信力,为科研信用环境优化奠定必要的数据基础。

(2)区块链数据溯源的优势与科研行为系统监督的要求相契合。在区块链系统中,多个关联数据相互印证后被自动打包成一个区块并加盖时间戳,从而保证上述数据的生成时间不可逆转或更改。此时区块链上任何一个数据均可作为中心向链条上任意方向进行延伸以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与准确度,最终构建一个无边界且确保数据真实的分布式数据库。节点成员可在授权范围内查询数据链条上相关信息但不享有任何修改权限,区块链技术为科研行为系统监督提供了技术空间。我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虽强调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全面监督科研主体相关行为,但数据疏漏或片面导致监督效能不尽如人意。区块链技术能够全面、系统地记录科研主体行为,监督主体在数据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如科研监督部门可通过科研成果大数据比对、评审专家社会关系调查、保密信息传播范围控制等督促科研人员依法履责。科研数据链状记录与区块管理可以大幅提升科研主体行为透明度,且科研信息的可追溯较大程度上排除了科研主体数据造假的操作空间,从而督促科研主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开展学术活动,提升科研主体整体信用度。

(3)区块链高安全性的优势与科研信用差异化奖惩措施的要求相契合。相对于其它数据管理手段,非对称加密技术是区块链的亮点。非对称加密技术是指加密和解密过程中使用两个密钥完成,即通过对应的公钥和私钥验证身份、加密和解密信息,满足所有权的验证和签名,提高数据安全性[10]。其中,私钥仅掌握在信息拥有者手中,对交易信息签名并解密。而公钥则全网均可享有,获取相关信息需验证签名,其工作原理类似于电子邮箱系统,电子邮箱服务提供者持有公钥,而私钥则供用户登录邮箱和签发被传输的消息[11]。同时,为了降低信息泄露风险,用户公钥需定期更新[12]。区块链通过非对称加密技术践行代码约束规则[13],实现信息获取以数据拥有者授权为必要条件,可有效调控数据公开范围并保护相关主体隐私。区块链为科研信用奖惩措施差异化使用开拓了必要空间,对于守信科研主体,大范围的激励措施是恰当的。而对于失信科研主体,若惩戒力度偏大则可能降低其工作积极性,若力度偏小则难以发挥必要的警示作用,使得科研失信惩戒措施的范围与力度常常陷入两难困境。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技术通过公钥与私钥的设置限制了数据公开范围。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中,科研信用主管部门应掌握公钥、负责编辑并公示科研主体失信信息,高校、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科研主体掌握私钥,若想获取特定主体失信信息则可向私钥拥有者提出申请以获取信息。例如,在高校人员职称评审活动中,若评审专家想获取申请人是否存在“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历史信息,则可向科研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查阅。区块链技术在科研诚信奖惩措施中的运用可兼顾信息记录与保密、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既给予科研主体必要的信用回应,也鼓励其自主提升科研信用度。

2.2 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价值审视

区块链以其独特的技术优势广泛地应用于政务服务、经济改革和民生发展等领域[14],有效提升了数据治理能力。将区块链应用至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科研公平度,提升科研管理效率并优化科研秩序。

2.2.1 从“多中心”到“去中心”:提升科研公平度

传统科研管理体系中,多主体的交互行为往往依靠政府部门作为中介进行协调,政府“中心化”行政制约色彩明显[15]。随着权利意识与信息水平的提升,政府主导型科研管理制度带来的差别处理、效率低下、权力寻租等弊端日益凸显,传统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难以对海量科研主体平等对待。在推进政府创新治理进程中,借助区块链技术能够提升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公正度。首先,区块链推动科研主体普遍进行信用评价。区块链技术去中心特征基本能够以数据形式记载科研主体全部行为,而时间戳的存在基本杜绝了篡改信息的可能性。此时,科研主体的信用度均可通过数据形式得以展现,相对于目前主要依靠举报等途径考察个别主体科研信用状态而言评价范围大幅扩展,可以大幅减少科研失信却得不到惩罚的“漏网之鱼”,提升科研诚信评价范围与结果的公平度。其次,区块链降低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差异度。区块链能够以数据形式重现各科研主体的行为体系并依据评价指标测算其科研诚信数值,数据全面性与评测系统稳定性决定了同类主体相似行为的科研诚信度结果基本一致,可有效避免实践中对相似科研失信行为予以差异化处罚的情况,减少甚至杜绝科研主管机关权力寻租行为,提升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公平度与公信力。

2.2.2 从个案关注到全体透视:提高科研管理效率

科研诚信管理过程中,若仅仅依靠政府部门进行评价,则可能导致权力膨胀、利益博弈、结果差异等问题,降低评价结果的准确度且遗漏大量科研失信行为,导致科研管理低效。区块链能够真实、全面记载科研主体行为相关信息,如实测算并公示,能够有效提升科研管理的实践效能。首先,区块链能够对科研主体信用行为进行普遍监管。区块链数据链接的属性决定了其可以同时记录无限主体的行为,此时,海量科研主体需面对同样的评测标准并获得与实践契合的结果,基本杜绝了侥幸逃脱科研评价的可能性,提升科研主体信用意识与科研诚信管理效率。其次,区块链能够有效解决科研诚信管理领域的争议问题。区块链技术嵌入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可推动技术与法律融合,实现争议解决的高效化[16]。对于科研诚信评价结果,诸多主体存在质疑,降低了评价结果的社会公信度。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以数据形式重现科研主体的整体行为,减少甚至消除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的疑虑,提升科研诚信评价活动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2.2.3 从诚信推定到数据“说话”:重塑科研信用体系

对于科研主体,我国长期以来施行诚信推定政策,即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则推定处于诚信状态。此种方式难以及时发现并矫正科研主体的失信行为,警示作用欠佳。区块链技术通过非对称加密等技术改变了传统上需要高校等主体进行担保的格局,重塑了社会信用体系[17]。其一,区块链提供大量信用资料。区块链 “去中心化”的特点决定了可以采集大量科研信息,若对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存疑则可通过数据重现科研主体行为,而不需科研主体奔走于诸多科研机构开具证明材料[18]。区块链保存了科研诚信评价体系所需大量信用材料,改变了传统中介证明的信用体系,使得科研工作者学术诚信的“复证”简单易行[19]。其二,区块链减少了科研诚信评价过程中多主体合作的阻力。科研评价结果的生成需要高校、科研人员、政府部门等主体的合作,但囿于利益冲突等因素,上述主体间存在信息传输失真、不及时等问题,而区块链能够及时记载科研主体行为信息,且“时间戳”的使用基本杜绝了信息篡改行为,从而实现多主体间信息及时共享,提升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3 未来探索: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的制度创新

区块链的应用能够提升科研公平度与管理效率并重塑科研信用体系。在科研管理实践中,我国应积极利用区块链进行制度创新,推动科研管理制度的持续完善进而净化科研环境。

3.1 完善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的制度体系

系统、完善的制度向行为体提供了应对不确定性的社会建制,目前我国在如何通过区块链驱动科研诚信管理领域几乎处于空白,因而,应持续完善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的制度体系,推动科研不端行为规范实现从“科学对话”到“法律模式”的转变[20]。

3.1.1 积极颁布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的专门性规范

政府治理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依托[21],目前我国已颁布《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区块链数据格式规范》《区块链参考构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为区块链技术的实践应用指明了基本方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立法也规定了科研诚信管理的一般事项,但区块链与科研诚信管理之间的“鸿沟”限制了其实践效能。对此,应透视科研诚信相关案例,找出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以区块链应用文件为参考,探索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着力点,并据此出台明确、具体、系统、可行的政策文件,持续完善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的制度体系,优化借助新技术破解科研诚信管理难题的制度环境,为科研失信行为的及时矫正提供必要依据。

3.1.2 鼓励地方探索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的制度体系

面对新生事物,地方政府借助程序简易优势可以结合本地实践迅速作出反应并对上层制度产生自下而上的推动力。各地科研失信案件的数量与程度存在一定差异,对于科研诚信管理的既有探索亦存在较大差别。相对于中央而言,地方制度的创设程序简单且灵活性较高。若要求各地严格依据中央制度推行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能面临规则粗陋且滞后的风险。因而,应鼓励各地政府立足于自身区块链技术应用能力,在上层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地科研失信行为方式,细化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具体规则,及时发现并矫正科研失信行为。与此同时,对于经过验证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应及时将其上升至国家立法,形成一套综合全面、协调一致、高度透明的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科研失信行为治理与矫正,提升我国整体科研诚信度。

3.2 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升科研信息管控能力

信息是世界运行的血液,充足且真实的数据是提升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效能的基础。区块链具备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安全可靠和数据不可篡改等优势,能够有效破解科研诚信数据管控难题。因而,我国应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科研信息采集与管理能力。

3.2.1 提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的公正性

区块链是一种利用有序链式数据结构存储数据的数字技术[22],一大特点在于能够在不同利益主体间构建一个分布式数据系统。各主体在日常活动中需将其活动信息录入区块链并确认交易,相关信息可在短期内大范围进行全网的记录、匹配、核查与认定。对于科研诚信管理检测信息不全面的问题,应由科技部等部门牵头探索开发区块链嵌入科研信息管理的系统,将政府、高校、科研人员等主体日常工作中的关联信息自动录入系统,发挥区块链去中心化与数据溯源的优势,通过行为数据的相互印证核实其真实性,从而形成科研行为系统、完整、真实、无边界的数据网络,为科研主体的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提供必要的数据依据,提升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与社会公信力。

3.2.2 保障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的适用性

区块链技术能够全面记录科研行为相关数据,运用“随机数+Merkle树根+前一区块散列值”的计算方式解决区块链生成权问题[23],进而通过数据记录、核实与计算推测科研主体行为的合规性,在科研诚信管理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适用性。例如,在科研人员学术造假的判定过程中,区块链技术能够记载与之关联的其他科研人员的全部行为数据,若一人或数人提供虚假数据则可通过整体数据的溯源和印证进行识别与判断,以数据形式展示其学术造假的方式、程度与影响。区块链技术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中的应用能够客观还原科研主体的系列行为,提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的实践应用度,减少科研失信行为判断的质疑与争议,督促科研主体依法诚信开展科研行为,进一步净化整体科研环境。

3.2.3 保障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的客观性

区块链技术能够记录海量数据并测算各种行为的实践发生频率。科研诚信判断结果不客观的原因在于,裁量者难以获取全面的科研数据并统计普遍性的科研失信行为。例如,在科研人员项目经费报销中,多数科研人员都有报销票据存在问题甚至作废的经历。应借助区块链技术统计近年来科研活动中涉嫌违规或确定不合理的行为并进行测算,若其属于科研活动中普遍现象或“无奈之举”,则将其移出科研失信行为范围。同时,可在科研诚信信息记录系统中增加信息反馈功能,允许科研主体阐述其认为不合理的管理规则,运用区块链技术统计分析公认的不合理规则并进行适当调适。区块链技术能够透视科研失信行为并客观展示规则的合理度,避免将过多科研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提升科研诚信管理规则与实践的契合度,推动科研诚信评价活动公正、客观、有序进行。

3.3 构建合理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是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核心,合理的指标体系可客观、公正地展示科研主体的信用状态,反之则可能施以不当的奖惩措施,诱发科研主体的不满情绪并扰乱科研秩序。区块链技术具有数据溯源与去中心化的优势,能够全面记录科研行为的关联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与准确度。因而,应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并设置差异化的分值。在科研活动中,各类行为与诚信关联度并不相同。如对于科研人员而言,遗失报销发票相比买卖论文而言对信用度的影响较小。应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为原点,梳理与之密切相关的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并利用区块链技术统计其发生频率,测算其出现概率。若其与科研诚信联系密切,则赋予10分左右的较高分值,如利用科研人员身份作为中介进行论文买卖;若其与科研诚信联系相对较弱,则赋予2分左右的较低分值,如在科研成果中存在错误数据。与此同时,应利用区块链技术结合实践不断调整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科技部等部门可每年在科研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匿名问卷调查,鼓励科研主体反馈其认为不合理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或分值,在对其建议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后适度调整评价指标及其分值。区块链技术在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应用有助于构建科学、合理且认可度高的评价体系,优化数据颗粒度[24]并自动生成公信力高的评价分数,从而充分展现科研主体的信用状态并为其信用度提升指明具体道路。

3.4 提升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公开度

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公开度虽不能直接带来科研主体的利益增减,但可如实记录其系列行为,有效提高科研失信问责的作用[25]。区块链可发挥高安全性的优势,控制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公示的范围,并利用数据溯源功能记录科研主体长期的信用状态,从而通过调整公示范围与方式督促科研主体提升信用度。

3.4.1 调整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公示范围

科研信用是各科研主体都需面临的考核,当前受限于科研行为信息汇总与判断能力的缺憾,我国仅公示重大失信行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与数据溯源的优势,能够准确、全面、系统地记录科研主体的行为信息,并以科研主体为单位依据评价指标及其分值进行信用度测算,进而获取全部科研主体的信用数据,为部分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罚措施的施行提供真实、具体、可靠、可信的数据基础。同时,区块链技术具有高安全性的优势,能够对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公示范围进行限制。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私钥应掌握在科技部等政府部门手中,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如要获取特定科研主体信用数据则需提出申请并进行验证签名。例如,科研机构要获取咨询评审专家的信用数据则需使用公钥向政府部门申请并进行签名验证,限制科研主体失信信息的公示范围。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控制评价结果的公示范围,防控过度惩戒与公示的风险,从而在保护科研诚信信息的前提下督促科研主体自主提升科研信用度。

3.4.2 构建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动态公示制度

对科研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长期汇总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否则将面临评价片面甚至错误的风险。如仅因一次票据过期报销就让科研人员接受“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惩罚难免存在矫枉过正的嫌疑。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优势,能够以第三人的视角客观记录科研主体相关行为并依据评价指标定期测算信用度,同时,依据时间轴记录科研主体长期以来的信用变化。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应借助区块链技术记录、测算、保存科研主体长期的信用数据,以年度为单位客观展示各科研主体多年的信用状态,避免个别科研主体因某次失信行为而遭受长期、过度的惩戒,在矫正科研失信行为的同时提升科研主体工作积极性。对于长期存在“打擦边球”行为的轻微失信人员,则应构建科研失信“灰名单”,允许科研管理机构获取失信信息并加强日常科研活动监督,从而减少科研主体的轻微失信行为,净化我国整体科研信用环境。

3.5 调适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应用范围

结果应用是科研诚信评价制度的“重头戏”,适当的奖惩措施不仅可以提升科研主体遵守信用规则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也可对失信科研主体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因而,应合理利用区块链调适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促进科研主体自主提升信用度。

3.5.1 增加对守信科研主体的激励措施

促进是科研合同的价值之一[26]。激励措施的补充既是对科研主体守信状态的认可,也可有效诱导其自主遵守科研规则。区块链的应用可及时、准确地筛选出守信科研主体,为科研守信激励措施的推行提供了必要条件。对于守信科研主体,应扩展其科研守信信息的公示范围。具体而言,应在科技部官网、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上公示守信科研主体相关信息,通过科研守信信息的公示间接提升其社会信用度,提高科研主体自主优化信用的积极性。并且,应适度减少对守信科研主体的日常检查活动。若科研主体长期以来均处于较高的信用状态则可适度减少科研检查,避免守信科研主体因应对检查而消耗过多人力、物力、财力,间接提升科研检查活动的行政效率。与此同时,应借助区块链去中心化与高安全性的优势,大幅扩展科研守信激励措施的适用范围。在科研领域内,可将信用度作为科研资源分配与流转的重要考量因素,例如,对于信用度处于前10%的科研主体,在项目申报、论文发表、荣誉评比、基地获批等领域予以倾斜,增大其获取科研机会与利益的可能性。在科研领域外,可将科研守信激励的范围扩展至税收优惠、信贷获批等领域。例如,对于信用度高的科研人员,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可申请获取其科研信用状态,适度提升信用度高的科研人员的信贷额度。更重要的是,需构建科研守信激励措施的长效机制,由科技部等政府部门出台科研守信激励的长期规划,并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效果评估与优化,为守信科研主体提供“定心丸”,提升科研主体自主提高信用度的积极性,从而优化我国整体科研环境。

3.5.2 扩展对失信科研主体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

惩戒措施是对科研主体的“警示灯”,扩展其应用范围才能进一步提升对失信主体的威慑力。区块链能够借助去中心化优势全方位展示科研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而准确地判断其失信程度。对于科研失信主体,应利用区块链技术测算其性质、场域、频率与影响并设置差异化的惩戒措施。例如,通过区块链数据对比发现某科研人员首次过失违反财务规则可进行规则解释,若多次违反财务规则则予以批评教育,若高频、巨额进行财务套现则对其加强财务行为监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其失信信息。差异化的惩戒措施既可使科研主体得到与其失信行为相匹配的惩戒与警示,也能够及时、有效地矫正科研主体失信行为,净化科研环境。同时,应适度扩展科研失信惩戒措施实施范围,增强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区块链的“触角”遍及社会各领域,扩展科研失信惩戒措施的影响范围可有效督促科研主体诚信开展科研活动。可将科研失信的影响范围扩展至税收优惠申请、银行信贷发放、社会信用评价、科研荣誉评比等领域。如通过区块链数据核实发现某科研单位私自开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活动,则取消其5年内优秀单位的评奖资格并降低其商业银行信贷额度。更重要的是,应运用区块链技术评估并调适科研失信惩戒措施,提升惩戒措施的有效性。科技部等部门可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科研失信惩戒措施的效用评估,通过数理统计评测其矫正效果与预警功能,在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中通过问卷等形式获取科研主体对惩戒措施的优化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惩戒措施的规则调适。区块链的适用可以提升科研失信惩戒对象选取的准确度与公信力,进一步发挥其警示与威慑作用,督促科研主体诚信开展科研活动。

3.6 增强科研诚信评价监督力度

数据是科研诚信评价监督活动的细胞,区块链的应用有利于实现社会控制监管多元化[27],能够有效扩展监督渠道。因而,应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优化科研诚信评价的监督效能。

3.6.1 畅通科研诚信评价监督途径

充足的信息来源是社会公众有效开展科研诚信监督的必要保障,区块链技术能够准确记载科研诚信领域的关联数据并以链条形式再现相关行为。在科研活动中,科技部、高校等主体应积极利用区块链构建科研行为数据库,并向社会公众如实公示科研活动的部分信息,为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与此同时,应利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政府部门与高校开展科研行为监管活动,允许其申请获取特定科研主体的行为数据并验证签名,既仅在有限范围内公示科研主体行为信息,又为科研监管活动提供参考数据,兼顾扩展科研诚信监督信息来源与防范信息泄露风险。更重要的是,应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强对监督人的信息保密,除科研管理政府部门外,其他人员均不能通过私钥的使用获取监督人信息,从而促进科研诚信评价监督活动的顺利开展,推动我国整体科研诚信水平提升。

3.6.2 增强科研诚信评价监督的区块链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是科研诚信评价活动开展的“助推器”,能够有效破解科研诚信管理低效等难题。当前,多部门已基本具备运用区块链技术管理行政活动的技术能力。应鼓励科技部门、科研机构、高校等主体在日常办公软件中嵌入区块链技术,详细、准确、全面地记录各科研主体行为信息及关联数据,为科研诚信评价活动的有效开展奠定必要的数据基石。而且,需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相关人员的区块链技术应用能力,通过技术培训等方式提升其采集、筛选、甄别、链接、计算科研诚信相关数据的能力,做到“人在干、网在看、云在算”[28],及时、准确地发现科研主体失信行为并予以矫正。同时,应进一步优化区块链技术,通过与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融合,时时监督科研主体行为,并提高对科研失信信息反应敏感度,通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主体提供的异常数据,及时、快速、准确地捕捉科研主体失信信息,从而及时矫正其失信行为,进一步提高科研诚信监督效率。

4 结语

在信用管理“一盘棋”中,科研诚信属于不可或缺的“棋子”。受制于制度缺憾、科研活动专业性强、信息获取难度大、科研监管乏力等因素,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运行效果不尽人意,科研主体遵守信用规则的积极性偏低。区块链是近年来发展迅速且适用有效的新兴技术,其去中心化、数据溯源、高安全性的优势能够满足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运行的信息要求。因而,应完善区块链赋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科研信息管控能力,构建合理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公开度,调适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并增强科研诚信评价监督力度,运用数据工具透视科研活动,督促科研主体依法履行研究活动,从而提升我国整体科研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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