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 卢晓庆
数字音乐授权模式对数字音乐作品知识产权起到宏观保护作用。在互联时代,传统的音乐版权保护机制难以适应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需求。数字音乐作品的经济价值主要通过授权许可实现。通过分析现存困境及创新授权模式,可辅助数字音乐授权研究,进而推进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数字音乐版权经历了数字音乐版权无序阶段、版权争夺阶段和后版权阶段。一是数字音乐版权无序阶段。2015年7月之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数字音乐处于免费获取的状态。互联网上,盗版音乐网站林立,用户正版意识薄弱。二是争夺阶段。2015年7月,国家发布关于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之后,网络盗版网站及盗版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行为受到严厉打击。数字音乐盗版现象得到有效抑制,国内数字音乐正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三是数字音乐后版权阶段。目前我国少数几家网络音乐平台掌控绝大部分数字音乐版权。
然而在数字音乐版权快速发展中,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的滞后性制约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规模的扩张。
数字音乐创新主体在法律上是相对独立的,每个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投资方面都是一个与其他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学者们指出“探索未来模型的数字音乐支付系统”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来自数字音乐授权系统的传统音乐版权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和新兴网络服务供应商的付款条件,也来自支付对象和支付机制。
黄旭峰认为,在版权流通过程中,各个利益集团包括了词曲作者、表演者、唱片公司、版权管理组织、电影公司等都会参与其中。国外出版商、餐馆、在线音乐服务提供商、中介机构结构等主体,都将增加数字音乐作品版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内容提供者,希望自己的创作和产品能够得到消费者喜爱,另一方面又担心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下的音乐作品会被自由下载,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服务提供商希望可以免费下载和使用质量更好的数字音乐作品。面对如此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各个利益集团很难达成一个比较好的协商,所以就会涌现许多乱象和矛盾。因此,可以认为在音乐著作权许可的法律关系中,协调所有人的利益作出有效且公平的措施是维护音乐版权的重点难题[1]。
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发展的路径中,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起数字音乐版权相关法律条文,这需要社会大宗的呼吁和支持。二是利用高新的科学技术手段比如人工智能去加强版权保护。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力损失,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整个行业的而发展。三是创新网络音乐平台的盈利模式。以产品、定价、渠道、促销的策略提高数字音乐版权的收入;四是促进数字音乐版权证券化。通过建立合作平台,实现音乐版权的证券化转变,客观上增强变现能力,刺激音乐创作人的音乐创作积极性。
授权许可作为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固守现有授权模式,在此基础上,片面地追求并完善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和独家授权模式,最终将阻碍制度朝着符合市场规律的正确路径转型。当今数字音乐保护不应局限于在法律途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应用,借鉴外部成功经验和引入新兴技术与版权保护深度融合,构建创新授权模式,可以打破现有的授权模式困境[3]。
孟兆平、周辉、盛星宇和杜一凡率先提出借鉴淘宝和京东的发展模式去构建一套完善的数字音乐保护机制。它的具体内容为指引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版权交易平台,实现数字音乐的权利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直接授权交易,借助云计算实现精确结算的授权许可模式[2]。
授权许可作为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当今数字音乐保护不应局限于在法律途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应用,借鉴外部成功经验和引入新兴技术与版权保护深度融合,构建创新授权模式,可以打破现有授权模式困境。将该模式优势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能够与集体许可形成互补机制。权利人与数字音乐电商平台签约,平台获得授权许可,以平台名义维权。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体管理组织退出机制故障的问题。不具备版权管理、保护的权利人退出集体管理组织后,可与数字音乐电商平台签约,打破除音著协外并无其他组织机构授权的困境。此外,针对长尾尾部音乐人的生存问题,借助网络大数据统计进行商业推广和定向推送,提高尾部音乐人的作品传播范围;通过版权自主定价,尾部音乐人可以选择免费或者相对提高版权价格,以达到作品传播广或是版权收益高的效果。
第二,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够实现版权交易透明化。数字音乐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平台,使权利人直接与使用者进行授权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通过平台实现音乐作品即时授权、授权费用即时到帐,保障版权交易明细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敦促集体管理组织尽快建立完善透明的版权收益分配制度,有助于保障权利人权益。
第三,借鉴电子商务领域的维权经验,能够有效规制侵权行为。国内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信用体系的完善建立在电子商务的维权技术发展成熟的基础上,维权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中的一大难题,电子商务领域的维权经验能够有效规制数字音乐版权中的侵权行为,进而促进音乐产业正版化。通过该模式的云技术实时阻止警示侵权行为,减轻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侵权纠纷中,利用作品定价及其交易信息准确计算侵权损失,纠正低成本侵权之风,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再者,音乐人入驻数字音乐电商平台自主定价销售作品,由粉丝经济提升交易额,可以降低付费抵触情绪,也有助于促进数字音乐正版化[4]。
孟奇勋认为,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导致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均呈现“去中心化”的趋势。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音乐版权的权属自证和运营自治,将原本由中心式机构行使的权利重新赋予创作者,大幅降低了音乐版权流转过程的搜寻、协商以及监督成本。在此基础上,吕英华和陈阳认为,区块链技术能在数字音乐共识验证与激励等方面有着显著作用,对未来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5]。
区块链技术有着去集中化和难以篡改这两个优势。权力下放可以实现版权交易的集中化,提高授权效率。无篡改的财产足以有效解决许多侵权行为的问题以及维权和提供证据的困难。“区块链+版权”模式与数字音乐许可保护高度兼容。
第一,区块链的去集中化特性,能够实现版权授权的去中介化。与集中式平台相比,分散式分散了授权中介机构的存在的必要性。通过纯数学方法建立分布式节点之间的信任关系,形成去中心化的分布式信任系统。时间,实现了整个周期的信息共享。同时,由于授权交易信息的实时同步,可以在任何块中验证其他节点的交易信息,从而消除了两者之间的信息差异。增进了两方面之间的信任,并有助于提高数字音乐授权的效率。
第二,区块链的难以篡改性,能够有效解决侵权行为多、维权举证难的问题。不可篡改是因为块以链状结构存储,并且之前和之后的块都链接在一起。发生侵权时,一个块的哈希值被改变,链结构被破坏,该块后面所有块的哈希值被改变,因此几乎不可能改变整个网络块的数据来覆盖在规制侵权方面,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是通过数据库的信息处理来实现对著作权的规制保护,但是数据库提供的证据跟踪效率和有效性很弱,很容易受到攻击。
简而言之,依据区块链技术的去集中化和难以篡改特性,保证了数字音乐授权信息的同步性和可靠性,实现了数字音乐版权授权的创新保护作用。
目前,从新闻期刊上发表的文献和实际情况来看,数字音乐在新闻传播领域的版权保护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发展困境表现为利益平衡问题。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开发应用网络技术、创新网络平台盈利模式以及利用粉丝经济刺激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等手段能较好地促进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任务艰巨,构建符合网络经济发展规律的授权模式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创新的数字音乐电商模式为权利人授权代理提供多元选择,同时能够改善权利主体地位不平等、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以及网络音乐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依赖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可以减轻权利人服务费用负担、促进授权交易;不可篡改性能够保障整体数据的安全性、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改善现有授权模式、构建创新模式,有助于实现数字音乐产业正版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