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张雪琦
从国际来看,当今国际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开始逆转,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国际经济自由贸易受到冲击,以引进科学技术所体现的后发优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各国之间的科技竞争越演越烈,新的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发生,“科技战”已经打响,掌握科技创新就是掌握发展主动权的机遇。从国内来看,科学技术已成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技术手段。随着我国科技的日益发展,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已越来越交相融合,“面向经济主战场”是科技创新的方向之一。科技成果转化是支持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是科学技术能否与经济主战场相融合的关键问题,是连接研发链与产业链的桥梁,对加快实施创新发展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是科技成果转化生态圈的主体之一,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影响力量,政府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中,尤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资金投入、专业机构、专业人才、成果供给、政策环境等方面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对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了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的政策法规以及资金保障,反映了政府大力促进科技转化的决心,也产生了显著成效。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现象仍然存在,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模式大多是自发的、孤立的,呈“碎片化”形态,难以满足引领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因此应更好发挥政府的组织作用,进一步优化公共产品与服务,助推科技成果转化打通“最后一公里”。
目前,世界上科技成果转化做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们以西方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为例,对其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发挥的作用做出了梳理,为研究在新发展格局下如何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提供了可参考案例。
第一,技术转移政策支持。如美国1980年通过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指出技术和产业创新是经济、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该法案旨在更好地让技术从联邦实验室转移到商业用途。同样,《杜拜法案》明确了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允许大学保留知识产权,大大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大力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1986年后美国相继出台《联邦技术转让法》《技术转让改进和进步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等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力度。2011年,奥巴马政府时期以总统备忘录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1],明确要通过制定绩效目标和计划、精简技术转让的行政程序、促进地方和区域伙伴关系,支持私营部门商业化以加速技术转让。其他国家如德国2002年新修改的《雇员发明法》明确科研机构应支付专利实施纯收入的30%给技术发明人。英国为加速新兴科学技术转化于2011年出台《促进增长的研究与创新战略》,要求政府要为企业家、金融家和创新者提供最佳运营环境,打造更加开放和融合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二,大力支持企业创新。如美国于1981年《经济复苏税法》(ERTA)为企业研发支出设立了税收抵免,目的是刺激企业的研究支出。此外,1982年成立的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计划与1992年成立的小企业技术转让(STTR)计划,为小企业提供联邦研究和开发资金,为技术创新、生产力提高和经济增长提供了基础,目前已成为美国规模最大、最全面的小企业研究公共研发资助项目。在德国,企业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较为成熟,各组织和机构高效协同,政府公共部门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是后者的竞争力所在。英国政府2012年设立的英国研究合作投资基金 (UKRPIF),到 目前已为企业研发新兴技术提供超过9亿英镑的资本资金,目前已资助了54个项目,领域涉及信息技术、系统集成、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
第三,构建强大的产学研协作系统。如美国拥有类型众多的一流研究型大学如麻省理工学院、加州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等,大学可以进行创新并与行业竞争。最重要的是,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大学相比,美国大学的等级制要低得多,教师不需要等到成为正式教授才能与行业合作或创办新公司,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商业化。各州和地方政府也支持公立大学与行业更紧密地合作。美国的“旋转门”机制也为科研人员从公立和私立机构之间的流动提供了更多的激励和机会。在德国,尤其重视产学研相结合,政府鼓励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进行合作,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研究型大学在聘任教授时,要求应聘者需要有5年以上工业界工作经验[2]。英国政府也是鼓励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展开合作,根据企业的技术需求将研究型大学与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构建全方位技术转移网络体系。如美国从联邦到各州都建立了全方位的技术转移机构,包括政府实验室、研究型大学、政府或各州资助的独立研发机构、私营部门或非盈利组织设立的机构。一是联邦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二是州政府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是依托科技园或创新创业空间促进技术转移,如北卡罗莱纳州政府与大学共同合作建设“三角研究园”、奥斯汀市政府建设“奥斯汀高技术中心”等;三是私营部门和非营利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如美国州科技创新研究所、美国制造业网络、半导体研究公司等。[3]
近年来国际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开始逆转,超级全球化转变为有限全球化,新冠疫情更是加剧了逆全球化的进程,国内传统竞争优势发生变化,劳动力成本增加,传统竞争力降低,以技术引进所体现的后发优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支撑。本文梳理了西方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为我国政府在新发展格局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提供了可借鉴之处,结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思考如下:
第一,要将利好政策的举措进一步细化落到实处。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不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度,但是落实到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上还是会出现不知如何执行或不敢执行的局面,如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缺少政策实施细则的指导。建议政府应尽快明确细化实施方案,将政策落到实处,使技术转移主体能更加顺畅和便利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事务。
第二,要重点支持企业创新,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与出题者,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载体,政府应持续支持企业创新,尤其加大对“卡脖子”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如半导体、高端光刻机、芯片制造等企业,将我国的“卡脖子”科技清单变为任务清单。此外,政府应鼓励企业积极创办研发机构,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并支持中小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
第三,加快构建创新联合体。首先,除了制定相关利好政策外,政府还应逐年加大R&D经费投入力度,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同时要注重加强资源的创新与最优化分配,将资源深度融为一体,把多方向的资金付出体系做精做细,充分体现出政府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指导资金的效果。其次,人才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资源,机构之间技术人员的流动是技术转让的重要推动力。政府要将建立完善激励人才作用机制放在优先位置,赋予创新人才更大的科研决策权和收益自主权,更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效活力。在快速发展的技术领域中,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组织之间的人员(科学家和工程师)流动。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作用,鼓励科研人员与地方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深化合作,加快构建由龙头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技术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最后,政府应对“粘合剂”技术转移中心进行评估、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可分地区、分类别建立可信赖的数据库,并采用星级制度,改变科技成果所以往被动式、分散式的成果对接模式,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机构潜力,使成果转化对接工作常态化、系统化与规范化,从而推动转化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四,不断完善科技转化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建设高品质全方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空间。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产业层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因地制宜,突出地方优势和特色,积极构建协同高效的科技成果网络体系。同时政府应积极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软环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