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 陈军,吴志飞,吴灿,赵宇
翁源县龙仙镇青云村原本是省定相对贫困山村,近些年来,青云村多路径、全方位打响脱贫攻坚战,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原来的贫困村建设成为风景美如画、人均可支配收入翻一番的一村一品产业名村,完成了华丽蜕变。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青云村积极实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在普法宣传方面,青云村做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第一,青云村设置众多的法治小标识、法治宣传栏、法治宣传墙绘,在乡村建设中融入法治元素,营造法治宣传氛围。第二,探索多途径、有成效的普法宣传方式。利用“村村通”广播,让村民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法律知识;设置法治文化游戏设施以及法治图书阅览室供村民们学习,做到宣传全覆盖。第三,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普法家庭化。青云村将普法小视频上传到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之中,让村民足不出户就能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青云村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驻村律师开展法治宣传,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有效解决了村民的法律问题。除此以外,青云村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案件50多件,使村民的问题得到就地解决,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
在村民自治方面,青云村成立了民主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一事一议”工作制度,遵循“四议两公开”工作方法,将村内重大事项交由群众讨论决定,做到公开透明,让村民直接受益,设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质询权、民主评议权等,有效防止了村委会工作中的消极现象,保障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民主是法治的生命,没有民主,法治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主主要以乡规民约为载体,通过村委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主有时候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第一,村规民约未能完全发挥作用导致村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受限。制定村规民约时,虽需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大多直接仿照乡镇模板,并未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缺乏针对性和实际性,对村民的行为不能起到的约束和规范作用。第二,决策权落实不到位。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现象,村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行使的空间,且村民文化素养有限,对于部分事项不能提出有效建议,实际上决策大多还是由村干部做出。
在法治建设工作中,可以观察到村民参与法治建设积极性不高,除非是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情,不然村民对于乡村治理工作关注度不高,很少对于法治建设的内容建言献策。在参观青云村法治图书馆时能够发现,虽然法律书籍种类丰富,内容具有针对性,有“让农民读懂的法律书籍”,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些书籍与其他书籍比起来显得更新,翻阅的痕迹更少,反映了村民对于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的觉悟不高。
在乡村普法中,最常见的宣传栏普法,能够呈现的内容少,且难以引起村民主动学习的兴趣。同时,村民学法能力弱且能认识法律的途径和时间较少。村民们仅靠自己看宣传册、普法视频等,很难将普法内容转换吸收,进而难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乡村的熟人社会也让村民遇到纠纷时难以转换传统的过度依赖调解的观念。因此,虽然村委会进行了法治宣传,但未取得良好成效。
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对于构建和谐文明乡村,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如今法律顾问的设置在乡村的法律服务体系中已比较常见,但大部分乡村都还没有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服务领域较窄;线上法律服务平台也未构建,村民只能出门到现场咨询,未实现网络、实体全覆盖;法律人才队伍不足,乡村的法律顾问通常一人身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的工作,可见当前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还不能满足村民的需求。
村民作为独立的个体,行为受到村委会的管理和约束。作为建设美丽乡村的直接受益人,村民应该以“主人翁”的姿态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为家乡的法治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增光添彩。从青云村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建设中,我们探索出村民应当从以下方面积极参与到乡村的法治建设,配合村委会的工作。
1.积极参与村里事务,提升配合默契度
好的方案需要好的执行者,更需要被执行者的积极配合。在走访青云村的过程中,部分村民表示对村委会的工作了解程度不深,甚至对驻村律师的存在表示不知情,没有参加过村委会组织开展的普法活动。缺乏村民参与的法治化建设,无异于无水之鱼。美丽乡村的法治化建设工作要想行稳致远,收到实际效果,村民的积极配合必不可少。积极参与村内事务的重要方面,就是行使监督权。在走访过程中,一些村民表示对于不知道该如何对村委会进行监督,也有一些村民对于监督村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表示并不在意。村民不应该一直以被动的形态去接受法治相关的教育和村委会的管理,要积极地履行自己的监督权,保障自身与集体的合法权益。
2.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做到知法守法
任何法律都是为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达到其目的,法律的制定者必须以各种方式增进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普通大众理解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便是通过阅读法律条文,知道哪种行为可为,哪种行为不可为,规范自己的日常生活行为。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都是必要的。提升村民本身的法治素养能够让村委会的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也能让村民在被侵权的第一时间就能反应过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因此而节省的法律资源投入到其他有需要的地方。
村委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协助基层政府处理各项事务,在进行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建设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青云村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建设中,探索出村委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法治建设。
1.坚持村民自治,推进民主法治化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有效载体,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规范与指导着村民的日常行为。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有利于从侧面增进村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推动乡村建设法治化建设稳步向前发展。
第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三治一体,要保障村民自治的权利,在重大事项决策上,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引导村民参与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实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同时加强道德教育,提升村民道德素养,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规范作用。第二,及时完善修改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不仅需要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改,也要基于本村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切合村民们生活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的内容,如宅基地、拆迁、饮用水等常见矛盾纠纷。在村民参与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要引导加强村民对国家法律的认识,促进村民守法。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基层群众法治素养
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1]让普法宣传蔚然成风,对于提升村民法治意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多样化普法。在形式上,应当将传统方式与新媒体方式相结合,通过发放法律宣传册、法治讲座、制作法治宣传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高效地开展法治宣传工作。第二,普法对象要全面。基层政府在进行普法时,不仅要加强对普通村民的法治教育,也要注重对基层执法机构、村干部的法治教育。第三,针对性普法。在进行普法工作时,应当结合社会热点、贴近村民生活实践,宣传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提升村民学法的积极性,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引导村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执法机构,村干部普法时,则应当注重对党内法规和制度的宣传。
3.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互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目前乡村的法律服务资源仍稀缺,只有加快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才能满足村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一,整合资源,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前乡村的法律服务资源还不足以服务于广大乡村居民,特别是欠发达的偏远地区。村委会可设立公共法律服务流程图,让村民遇事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法律服务;主动出击,让村民了解村内事务,分发更多法治小传单,并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上门法律服务;加大资源倾斜力度,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减少村民的经济成本。第二,坚持“枫桥经验”,善用调解机制。基于村民喜欢找村委会调解的习惯风俗,村委会应当善于运用非诉讼解决机制,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教育并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当前随着我国乡村建设的发展,法治保障也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就总体而言,仍存在法律服务保障不健全等问题,因此,为更好地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我们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乡村建设的法治保障,构建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